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
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9]171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
通知
(扬府办发〔2009〕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扬州市区(维扬区、广陵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办理一张“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残疾人持“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区。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2018.6.27教学文案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2018.6.271 总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并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2 建筑容量控制2.1 建筑合理层高2.1.1 低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6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0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3.3米);普通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4.5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4.8米)。
2.1.2 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米。
2.1.3 下列情况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①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②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区域。
③剧场、影院、音乐厅、酒店大堂、宴会厅、住宅及公共建筑入口门厅、建筑中庭、大型会议室、展厅等对层高有功能性要求的功能区。
2.2 建筑面积2.2.1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2.2.2 建筑可移动(开启)顶盖按永久性顶盖相关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2.3 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2.1米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2.1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2.1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3.6米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3.6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3.6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在城市内确保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便捷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客运单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城市内开展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依法设立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等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应当清洁整洁,车内设施齐全,保证乘客乘坐的舒适度。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七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保证正常营运时间、线路覆盖和班次频率。
驾驶员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客,熟悉线路、守时发车,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电车)乘车秩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车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运许可。
第十二条对在客运服务中表现优秀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对其进行示范宣传。
第七章督导与监管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客运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网络平台反映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对于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其他管理问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规定。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结语通过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和舒适的出行体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扬府发〔2015〕12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扬府发〔201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合理划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执法主体1、撤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广陵分局、邗江分局。
广陵区、邗江区分别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独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2、江都区(原江都市)已于2007年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仍按省政府批复的要求,独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3、市执法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委会派驻分局,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
二、执法体制调整要求各区政府、市执法局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1、确保执法集中到位。
执法体制调整后,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区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对区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2、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扬府办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扬州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扬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扬州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扬府办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08〕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扬州市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老年人办实事,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扬州市区(维扬区、广陵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办理一张“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第三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人免费乘车卡”乘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后补贴给公交企业。
第四条凭“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区所有公交线路的公交车。
第五条“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办卡程序:(一)凡需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的老年人,须本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IC卡费用和保险费,先到市公交总公司进行核实、登记,再凭市公交总公司出具的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通知单”,到城市一卡通公司办卡。
办卡时,本人需缴纳IC卡费20元。
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前,根据《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规定,代办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每年10元。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扬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精神,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的运输服务。
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1、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从2016年7月1日起,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预缴7月1日以后的有偿使用费予以核算清退。
2、规范巡游车经营权管理。
严格落实巡游车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政策,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统一为7年。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镇村公交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镇村公交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扬府办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镇村公交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145号)各县(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全市镇村公交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加快推进全市镇村公交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客运统筹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43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就加快推进全市镇村公交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解决农民“行有所乘”为根本目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形成资源共享、衔接有序、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镇村公交发展格局,为城乡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均等化交通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是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推动镇村公交发展的责任主体,交通、财政、规划、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服务,为镇村公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推进镇村公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特征,探索合理模式和路径,调整好各方利益,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不断总结,稳步推进。
3、政策创新、保障到位。
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树立城乡一体、均等服务、以人为本、节约经营的发展理念,创新制定政策措施,提供组织领导、财政资金、道路设施、站亭建设的综合保障,切实提高镇村公交运行质量和覆盖水平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出行。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范文(3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调度室、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回车场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四条____市建设局负责____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站建设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六条____市建设局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式候车亭等。
第七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九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
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____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____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
在大型住宅小区、医院、学校、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营运服务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消毒,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标准;(二)车容整洁,服务设施良好;(三)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路别、走向、票价;(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五)设置老、幼、病、残、孕妇专座;(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05•【文号】交办运函〔2017〕450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450号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按照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了制度安排和规范。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改进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推进实现城市公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履行管理职能、提升服务效能,切实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满意、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全面落实好《规定》的相关要求(一)落实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定位。
《规定》明确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定位,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4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二O一O年五月四日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一)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牙、路沿、边坡、挡土墙及其附属设施;(二)隔离带、隔离栏、安全旱岛等;(三)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四)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雨水支管道、雨水收水口、雨水管道出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扬州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确定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痩西湖风景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规划、公安、交通、城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第三章运营治安管理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以下统称场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第三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治安防范意识,提高自救和救生能力。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六章行政监管和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管理,提高停车场资源统筹利用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区域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扬府发[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城市道路容量趋于饱和、市民出行不便、道路通行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逐步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实施公共优先发展战略,是进一步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的市情出发,牢固确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理念,认真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公交发展规划,加快公交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交路网,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公交的覆盖率和准点率,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市区基本形成与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线路基本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公共交通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如下目标:--城市公交线路达到75条以上;--按照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率不低于15标台的要求,平均每年新增(更新)公交车辆200辆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力争达到40%;--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主城区内任意两点间公交出行时间不超过35分钟;--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主城区大于5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扬府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2.1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2.2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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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4-8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扬府发[2005]57号发布日期:2005-4-8执行日期:2005-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扬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区公交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
公安、规划、交通、城管、国土、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线路专营、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公交客运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第六条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建设、经营。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七条公交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公交客运规划的要求,确定新增公交客运企业和投放新的公交线路,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第九条公交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授予经营企业。
特许经营权每期不超过5年。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企业,以公交客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和车辆行驶手续。
第十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符合公交客运营运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具有切实可行的营运方案;(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车辆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公交客运主管部门与中标的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发给特许经营权证书。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出申请,公交客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的20日内作出答复。
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的,公交客运企业必须在规定的交接期内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无法正常营运的;(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交客运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营的公交客运企业,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授予公交客运企业特许经营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应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已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八条公交客运经营企业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符合符合行业服务标准,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客运市场的管理,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奖励、授予、收回线路经营的依据之一。
公交客运主管部门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和具有社会代表性的各界人士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营运服务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组织营运。
经营企业未经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营运线路或中断营运。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交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二)服从公交客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四)加强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营运服务状态;(六)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的投诉;(七)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八)执行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对特殊乘客的优惠政策;(九)服从公交客运主管部门的应急调派用车;(十)服从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等所做出的线路调整及对中途站亭等设施的改、迁建指令。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二)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和线路名称、经营企业名称;(四)在规定位置张贴乘客投诉电话号码;(五)色彩、标志符合公交客运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资格证;(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三)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有效等额票据;(四)用普通话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停靠站点名称并提示乘车安全注意事项,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六)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七)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不得在站点超车,不得在车站上、下乘客后滞留等客;(八)不得拒载、甩站、强行拉客,中途逐客;(九)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使用不文明用语;(十)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人员营运;(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调度员进行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服务资格证;(二)按照车辆运营作业计划调度车辆。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
违反乘车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支付车费。
乘客不按规定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驾驶员、乘务员不配备或者不提供规定的乘车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第四章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修场等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公交客运场站建设,必须符合客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公交客运场站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应征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新区建设或者旧城改造,新建或者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枢纽站、航空港和大型商业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等工程时,需要配套建设公交客运首末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交客运首末站。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客运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交客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协商后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公交客运枢纽站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非产权客运企业需进场使用的,经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产权所有者必须接纳使用。
第三十二条具备条件的主要路段,应当设置公交客运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交客运双向通行。
主要道口应根据道路条件设置公交客运优先通行的标志和信号装置。
第三十三条公交客运首末站和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公交客运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交客运站牌、站亭、停车场等客运服务设施,未经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和关闭。
第三十四条禁止损坏公交客运营运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公交客运串线营运;禁止其他机动车违规驶入公交客运专用车道和停靠站上、下客。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给予城市公共交通的财政补贴,由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规定,无道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交客运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公交客运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