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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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间距规范

建构筑物间距规范

建构筑物间距规范1. 引言建筑物的间距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布局合理、安全,并满足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建构筑物间距规范的背景、原理和具体要求。

2. 背景建筑物的间距规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日照、采光、通风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间距规范还可以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外观的整体效果。

3. 原理建构筑物间距规范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安全性建筑物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火灾、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传播速度过快,从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2 通风与采光合理的建筑物间距可以保证相邻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空间,使得空气可以流通,从而改善室内的通风质量;同时,间距也能够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线进入室内,减少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3.3 城市景观建筑物间距的规范直接影响到城市景观的美观程度。

合理的间距可以创造出舒适的空间感,增加城市的整体吸引力。

4. 具体要求具体的建构筑物间距规范要求会根据不同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标准而有所不同,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要求:4.1 建筑物间最小距离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所属的功能性分类,规范会要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一般来说,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会更大,以确保安全性和通风需求。

4.2 道路宽度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顺畅,建筑物的间距规范中通常也会包括对道路宽度的要求,以适应不同类型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需求。

4.3 比例与美观建筑物的间距规范也会考虑到城市的整体比例和美观要求,避免相邻建筑物的过于拥挤或过于分散,以保持城市的视觉效果和空间感。

4.4 绿化与景观规划建筑物间距规范中可能还会包括有关绿化和景观规划的要求,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并增添城市的美观。

5. 结论建构筑物间距规范是确保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合理的间距规定,可以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安全性、通风与采光、城市景观的美观,提升城市的整体质量。

场地设计——建筑间距规范

场地设计——建筑间距规范

规范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 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VII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厂房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 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 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其外墙和屋顶构 件满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但甲、 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 宜小于50m
基本概念
决定住宅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
一是所处地理纬度。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有五、六十度。 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在同一条件下,达到 日照标准的难度要大得多。 二是考虑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大城市人口集中,用地紧张的矛盾 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那么间距标准的宽严程度,就有所不同。 因此,“日照标准”可概述为:不同建筑气候地区、不同规模大 小的城市、地区,在所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内的“有效日照时间 带”里,保证住宅建筑底层窗台达到规定的日照时数,即为该地区 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相关规范间距角摆法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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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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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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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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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
最佳朝向:南偏东45°到南偏西15° 适宜范围:南偏东45°到东偏北30° 不宜朝向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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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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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界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 合日照要 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 米。
住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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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与角度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 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
时满足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 宅窗台面起算;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篇一:建筑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楼间距多少合适?楼间距规定标准

楼间距多少合适?楼间距规定标准

楼间距多少合适?楼间距规定标准1、楼间距定义两相邻楼的外墙面距离。

同一个小区两栋相邻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

建筑间距的控制是为了保障人们工作、生活的质量与安全,满足必须的日照时长、采光、通风、隔音等要求。

2、楼间距规定房屋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3、楼间距的计算楼间距(前后距)根据日照间距计算所谓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4、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

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

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式中: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D-----日照间距当然也可以根据日照间距系数换算过来。

在这里我们设置日照间距系数为L根据日照间距系数L=D/(H-H1) 换算出D=L×(H-H1)得出:(H-H1)/tanh= L×(H-H1) 1/ tanh=L tanh=1/L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日照间距D= L×(H-H1)也就是说,得首先得知前幢楼的檐高,才能计算离你家几米建房对自己房间日照有无影响。

房屋建筑侧面距离的要求

房屋建筑侧面距离的要求

房屋建筑侧面距离的要求
房屋建筑的侧面距离要求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

这是强制性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关于建筑间距,具体还有以下相关规定
非居住建筑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以上就是建筑间距的
规定。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房屋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这些都是房屋间距上的规定。

建筑间距有法律上的规定,以居住、工作舒适为准则,如若不按照规定,在建设审批上一般是不会被通过的。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 (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 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 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 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 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述宽 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 后退。
临街与道路平行布置的点式高层建 筑,其开窗面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在 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12米,在新建区不 得小于14米。
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旧城改造 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 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 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 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 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 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 条规定间距的0.5倍。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 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2.2505 :40:260 5:40De c-2025 -Dec-2 0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5:40:2605:4 0:2605:40Friday , December 25, 2020
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0.12.25 20.12.2 505:40:2605:4 0:26De cember 25, 2020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 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 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 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 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 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 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 小于3米。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建筑间距规范是指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来确保安全、保护环境和满足功能需求的规定。

以下是建筑间距规范的相关内容。

1. 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以防止火势传播。

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防火间距也有所差异。

例如,楼房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大于6米,而住宅小区内的独立房屋之间的间距可以适当减小。

2. 疏散通道间距:为了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和安全,建筑物之间的通道应设置合适的间距。

通常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以便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疏散。

对于高层建筑或容易出现火灾的建筑物,疏散通道的间距要求更为严格。

3. 采光、通风间距:为了保证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效果,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会影响阳光的照射角度和通风的畅通程度。

一般来说,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高度的一半,以确保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4. 道路、街区间距:为了保证交通流畅和道路安全,建筑物与道路、街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间距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和道路拓宽的需求。

建筑物与街区之间的间距要考虑到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等因素。

5. 绿化带间距: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适当的绿化带。

绿化带可以起到减少噪音、改善空气质量和提供休闲场所的作用。

一般来说,建筑物之间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十分之一。

总之,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境保护而设定的。

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特点,对建筑间距有不同的要求。

建筑间距规范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防火、疏散、采光、通风、交通、环境等,以确保建筑物的持久性和人员的安全。

建筑间距有规范

建筑间距有规范

建筑间距有规范
本版6⽉1⽇刊出的《采光不等于⽇照》⼀⽂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他们纷纷询问有关建筑楼间距的有关法规。

据了解,北京市⽬前实施的是1998年8⽉1⽇市政府批准,1998年8⽉30⽇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规定》。

其中规定:2层和2层以上的⽣活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另外,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半。

对于居住建筑的间距,该规定明确: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不同,采⽤不得⼩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于1.0;⽽所谓建筑间距系数是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阳光的建筑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度的倍数。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采⽤不得⼩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建筑的长⾼⽐是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长度为该建筑⾼度的倍数。

同时,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于1.2. 买房⼈在选择物业,特别是购买期房时,可以参照社区平⾯图计算出楼间距,以做到⼼中有数,以保护⾃⼰的阳光数。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建筑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目的是为了降低建筑火灾发生时火势蔓延的速度,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下面是关于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内容:一、建筑防火间距的定义建筑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其主要包括垂直间距和水平间距两个方面。

垂直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地面高度差,水平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二、建筑防火间距的分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不同,建筑防火间距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一般不超过18米,防火间距一般为6米。

2. 中层建筑:中层建筑一般为18-50米,防火间距一般为9米。

3.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一般超过50米,防火间距一般为18米或以上。

三、建筑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建筑防火间距的计算主要包括:1.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性质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2. 根据建筑物的立面形式和结构特点确定水平防火间距。

3. 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通过设置消防设备、采取防火墙等方式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应用建筑防火间距规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物与道路、植被等公共空间的防火间距。

3. 建筑物与边界线、其他建筑设施等的防火间距。

五、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意义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建筑物的火灾防范能力,减少火灾的发生。

2. 降低火势蔓延的速度,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3. 减少火灾对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的影响,减少财产损失。

4. 为消防队提供灭火和救援的条件。

六、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执行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建筑设计阶段,要按照规范对防火间距进行合理设置。

2.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确保防火间距的符合规范要求。

3. 在建筑使用和维护阶段,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防火间距。

总结起来,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对于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关部门和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建筑的美观和实用性,更要注重建筑的防火安全性。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篇一: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对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进行了调整。

1 最小间距应按两建筑物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的较高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且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洞口面积之和都不超过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m。

7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用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8000m2(多层),或丁、戊类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在5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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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规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控制。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控制。

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控制。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除10.4.1与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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