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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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事情进行履责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换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本部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说明构造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扬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详细要求;联合分歧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的详细责任,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构造纪律,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承受监视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

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谈两述一报告制度

三谈两述一报告制度

三谈两述一报告制度篇一:三谈两述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谈两述”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廉政责任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监督诫勉谈话和述职述廉的“三谈两述”制度,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三项谈话制度(一)廉政责任谈话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1)对二级机构的廉政责任谈话由镇党政主要领导负责。

(2)班子成员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和工作分工,负责对所分管(联系)范围内有关人员的谈话。

(3)纪委班子同下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2、谈话方式和要求(1)谈话可采取个别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及时交送镇纪委。

(2)谈话一般每年至少安排一次。

在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通知后应按要求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在领导班子之间进行沟通,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处理。

(二)任前廉政谈话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或者联系的领导,对提任、调整或交流的干部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谈话。

2、谈话要求。

任前廉政谈话与组织人事部门任前谈话同步进行。

要针对谈话对象近年来在廉洁从政方面的具体表现以及新任职位的特点,有所侧重,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谈话对象应作出廉洁从政承诺。

谈话记录及时交送镇纪委。

(三)信访诫勉监督谈话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联系)的领导和纪委工作人员,对由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有轻微违纪行为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或者对反应较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部门和干部进行谈话。

(对部门存在问题的,谈话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2、谈话内容:(1)对群众反映其存在的问题,听取本人的解释和说明。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1)日常交心谈话。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

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

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

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

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

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1)组织约请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

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

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一、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省、市关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

四、党支部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公司的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公司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相应责任。

五、党支部及公司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公司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公司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七、公司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对公司领导的业绩评定、奖励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国联通同江市分公司党支部领导干部勤廉双述双评制度为进一步畅通员工对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监督渠道,提高公司领导的勤政廉政意识,有效促进公司领导勤政廉政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特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勤廉双述双评制度。

勤廉双述的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两部分。

履行职责的主要内容是:(1)为员工办实事情况;(2)公司财务的收支管理、资产处置情况;(3)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4)困难员工生活安排情况;(5)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解决情况;(6)完成党委、省市公司安排的重要工作的情况;(7)其他需要述职的内容。

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

三项谈话制度

三项谈话制度

一、三项谈话制度(一)廉政责任谈话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1)对班子成员的廉政责任谈话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

(2)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村(社区)、镇属单位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和工作分工,负责对所分管(联系)范围内有关人员的谈话。

2、谈话内容。

(1)交流、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

(3)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4)谈话对象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3、谈话要求。

(1)可采取个别谈或者集体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

(2)廉政责任谈话一般每年至少安排一次。

在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通知后应按要求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驻市局纪检组反馈,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任前廉政谈话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或者联系的领导,对新提拔任用到中层及以上领导岗位的干部进行谈话。

2、谈话内容。

(1)谈话对象个人执行党纪政纪等规定情况和个人家庭生活中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事项如实向组织作出陈述。

(2)对谈话对象任职后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3)谈话对象作出廉洁从政承诺。

3、谈话要求。

(1)任前廉政谈话与组织人事部门任前谈话同步进行。

2020年整理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pdf

2020年整理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pdf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一、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省、市关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

四、党支部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公司的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公司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相应责任。

五、党支部及公司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公司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公司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七、公司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对公司领导的业绩评定、奖励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国联通同江市分公司党支部领导干部勤廉双述双评制度为进一步畅通员工对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监督渠道,提高公司领导的勤政廉政意识,有效促进公司领导勤政廉政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特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勤廉双述双评制度。

勤廉双述的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两部分。

履行职责的主要内容是:(1)为员工办实事情况;(2)公司财务的收支管理、资产处置情况;(3)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4)困难员工生活安排情况;(5)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解决情况;(6)完成党委、省市公司安排的重要工作的情况;(7)其他需要述职的内容。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晋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1、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中共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洁谈话对象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中层以上干部;3.群众举报、反映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廉政谈话内容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达到教育和改正目的。

三、廉政谈话方式中层以上干部由所支部领导负责。

四、廉政谈话要求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

3.被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

支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

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4.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5.对群众举报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6.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更好地教育、监督和爱护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理领导干部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四)坚持教育监督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干部廉洁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各部门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

谈话人原则上由公司纪委书记担任。

谈话人根据所属部门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安排,谈话时间和谈话要求事先进行通知。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在谈话前,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第八条领导干部日常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一)党支部委员及个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情况;(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三)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情况;(四)研究、分析贯彻“三重一大”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检查、监督工作职责问题;(六)其它需要互相沟通、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三必谈”“三必做”制度

“三必谈”“三必做”制度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地)纪委,省直各厅(局)纪检组(纪委):经省纪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中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三必谈”制度“三必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三个关键时候必须进行的谈话,是对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手段。

(一)“三必谈”的内容1、对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廉政教育谈话;2、发现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时必须进行诫勉谈话;3、对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警示谈话。

(二)“三必谈”的程序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委负责谈话。

省管的副厅级领导干部由省纪委常委谈话,正厅级干部由主管副书记谈话。

市(地)县可参照省一级进行实施。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在组织部门进行集中培训的同时,由纪委统一进行警示教育。

(三)“三必谈”的要求1、谈话要经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谈话人。

2、谈话人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

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对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同时也要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3、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时,应由纪委工作人员参加并记录,必要时可将谈话情况通报给同级党委有关领导。

4、与组织部门搞好衔接,做到应谈的对象必须谈,谈话的有关情况应向组织部门反馈。

二、“三必做”制度“三必做”是领导干部在三个方面必须做的事情,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途径。

党风廉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扎兰屯市农牧和科技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促进农牧和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位领导干部每年同所属干部至少进行两次廉政谈话,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

(一)正职领导同本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领导谈话;(二)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下级领导谈话;(三)分级负责,逐级延伸到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第二条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的方式。

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纪政纪的各项规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农牧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

谈话中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或长处,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

如被谈话人存在较大的差距或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五条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执行廉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主动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六条在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属态度好,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七条谈话人应亲自做谈话记录,妥善保存,年底归档,以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查验。

第八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对不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单位组织应视为不合格,给予通报;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个人不得评优,给予批评。

第九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摘要: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以上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及重点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以上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纪委负责同志谈话对象是副科级和科级领导干部。

谈话的重点是区队、部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班子,单位(部门)及个人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二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单位(部门)党员、群众思想动态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反腐倡廉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四是知道和听到的公司范围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党纪国法规定的人和事;五是纪委已掌握的在遵章守纪方面存在的不足,不需要立案查处但需及时纠正的问题以及就如何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勤政提出具体要求等。

三、谈话的方式、方法1、谈话由纪委负责同志组织实施,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请公司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克服随意性;谈话中要对照条规、准则,增强权威性。

2、建立谈话记录簿,做好谈话记录。

把谈话同对党员干部的民主测评和监督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党员、干部奖励、晋职的依据之一。

3、谈话前,纪委要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做好准备,使之谈话真正起到作用,严防谈话制度形式化。

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提前向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送达“谈话通知书”,接到“谈话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要针对通知书的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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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
制度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3项谈
话制度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1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3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1、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提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履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履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大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2、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大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算等渠道反应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履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和工作风格、生活风格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背规背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示、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
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3、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大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
清算等渠道,反应和暴露出部门在履行法规、政策,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示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
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缘由及其危害性,提示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4、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3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大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情势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
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1般以个别情势进行,谈话
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警示谈话,对象1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
2 人,支部办工作人员作好记
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报告。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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