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子公司区别、税务筹划和如何设立取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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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子公司税务筹划和利弊关系
如何设立取舍详解
一、分、子公司的概念以及区别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4、分公司也可以独立经营(核算),但是独立经营的前提是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一个分公司要进行独立核算,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实务中,一般只有真正从事经营业务的分公司才会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对外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业务,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对于这种分公司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缴纳。如一汽天津公司。
5、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利与弊
实行独立核算,有利于总公司了解分公司的盈亏情况,但因为一般分公司大
多本身并无太多资产,容易出现利润偏高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务规划,所以如实行分公司独立核算,企业也一般会通过提高流转价格等方式提高分公司的经营成本。
非经营性分公司因为没有涉税收入,无需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任何发票,所以不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缴纳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非独立核算仅指财务帐目的处理,分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每个月仍需向税务部门做税务申报,只不过这种申报是零申报而已。如果企业因为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而忽略了报税的细节,则有可能最终招致税务机关的罚款。
另外,以上分析仅针对与总公司处于不同税务管辖区域的的分公司而言,与总公司处于同一税务管辖区域的分公司仍要统一汇总回总公司缴纳。
二、税务缴纳
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根据属地征税的原则,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等)均在公司经营地就地缴纳,所得税有所不同。
(一)分公司
分公司缴纳税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另一个是由总公司统一汇缴。
1、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分公司选择此种缴税方式,也同一个独立的法人一样,实行按季预缴,年底汇算。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5天内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预缴所得税额,年底结束后5个月内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多退少补。
2、汇总回总公司合并缴纳
分公司如申请企业所得税汇总回总公司合并缴纳,需经总公司同意并经税务机关批准,由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应注意的是,在适用所得税率方面,如果总公司所在地与分公司所在地的规定不同,在计算纳税额时应注意区分。
(1)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如果其分公司从事的仍然是生产加工业务,分公司所得税率适用分公司所在地规定;如果分公司从事的是购销业务,则要区分计算,如销售的产品系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总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如其销售的产品非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
(2)对于其它类型企业来说,所得税额一律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
(二)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因而所有税务问题全部由子公司独立承担。
三、设立分公司的利弊
(一)优点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6、分公司由于不是主体法人,与总公司的经营范围、管理都是属于一个体系,所以可以享受总公司的优惠政策。
以高新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为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实际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即总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因此,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自然总分公司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享受优惠政策。
7、新设分公司当年可不用缴纳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依据的三个因素是取自以前年度,即1月~6月按上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7月~12月按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以前年度的相关信息,因此分支机构设立的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缺点
1、分公司大多本身并无太多资产,容易出现利润偏高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务规划。
2、分公司不能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
3、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4、总、分公司由于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下,其带来的法律风险是相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