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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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学生心理安全防线的构筑摘要:犯罪人与未犯罪者的差异是什么,一直是犯罪心理学家们所关心的。

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上,我们很容易得出对其特征的描述,而从犯罪人本体角度去认识,尚难以发现特征的显著差异。

研究被害人心理,分析被害过程心理表现,其中若重论述了被害后心理的特征与被害后被害人性格与行为表现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害人心理学的价值,地位及作用。

关键词:犯罪人心理;被害人心理;大学生;心理防线。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问题,自本世纪40年代初被有关学者提出以来,逐渐引起犯罪学理论界及国际社会的重视。

大量研究表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

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犯罪进程的关系颇大。

一、研讨被害人心理的必要性被害人与犯罪人是相对的概念。

二者首先在权利和利益上是相互对立的,即加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二者又是统一的,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

没有被害人,也就无所谓犯罪人和犯罪;反之亦然。

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也可能变为加害人。

走上犯罪道路。

因而,在研究犯罪及加害人心理的同时,不可忽视对被害人心理的研究。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地威胁着国家、集体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及安全。

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上讲,它就是一种个体既加害人的心理现象。

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指导下,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支配下发生、发展的;换句话说,犯罪行为就是犯罪心理的升华。

然而,在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着被害人心理的影响和制约。

在有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实际上起着一种助成或推动作用。

因此,只有科学地揭示被害人不健康心理的危害性,正确地阐明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的辩证关系,才能更加全面地预防犯罪。

浅析顽危罪犯的转化个案4

浅析顽危罪犯的转化个案4

目录一、罪犯基本情况 (2)(一)家庭情况 (2)(二)主要简历 (2)(三)犯罪事实 (3)二、犯罪行为表现分析及改造情况 (3)(一)认识扭曲,行为表现为抗拒改造 (3)(二)自我封闭,不适应监内生活 (3)(三)具有悲观情绪,并且放任自流 (3)(四)情绪不稳定,导致存在危险 (4)三、转化顽危犯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4)(一)充分了解犯情 (4)(二)细致入微、持之以恒 (4)(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5)四、顽危犯转化的基本方法 (5)(一)化解对立局面,与其沟通 (5)(二)加强认罪服法教育,树立悔过之心 (6)(三)消除自卑心理,增强改造积极性 (6)(四)摒弃恶习,培养劳动能力 (7)(五)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巩固改造成果 (7)五、结论 (8)参考文献 (9)浅析顽危罪犯的转化个案张婷指导老师李静实践指导老师卢春娥【摘要】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中心工作就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而其中对顽固危险罪犯的教育改造是罪犯教育改造中的重点和难点。

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系统的方法,以理服人,因人施教,循序渐进,是教育转化顽危罪犯的必经之路。

通过民警对一个顽危犯的成功转化,“解剖麻雀”,力求探索一些转化顽危犯的基本规律,总结出经验,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转化体系,以期在实践中得到启示,为教育改造工作指明方向,提高教育改造效率。

【关键词】顽危犯转化个案教育改造一、罪犯基本情况张犯,女,现年40岁,贵州兴义人,初中文化程度,已婚,无政治宗教信仰。

该犯于2009年11月因故意杀人、放火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家庭情况:(二)主要简历:(三)犯罪事实:1995年5月结婚后,与其丈夫做装潢,在县上开了两个装潢门面,家境富裕,生有两子。

2009年5月发现丈夫在外有情人,夫妻感情不和,日积月累的压抑,对生活失去希望,为了报复丈夫的出轨行为,2009年10月20日晚,趁两个儿子熟睡,将儿子用绳索勒住使其窒息死亡后用被子包裹住尸体,在家中放火烧尸,其婆婆被打晕醒来后趁其不注意而逃出,该犯放火后从家中跑出,跳河自杀未遂,被群众救起,后被公安机关逮捕拘留,2009年11月因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送云南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状态,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发生变化。

当然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不能例外。

虽然往往犯罪被害人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但他有自己的主观意识,根据生活经验对客观环境及犯罪人的判断,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只要有一点可能他就会全力让自己摆脱这种不利的境地。

尤其是被逼入绝境后,这是生物的生存本能所驱使。

因此,被害人的消极被动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事态的演进,这种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是有可能发生的。

这包括以下三种可能:
(一)“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被害人还没有遭受具体侵害之前的转化,如预备阶段、未遂阶段、中止阶段的犯罪人,最终受到被害人伤害的转化情况。

例如甲欲杀害乙,而因心生恐惧或内疚而放弃,但乙十分愤怒,不依不饶,结果甲遭到乙的报复,反被其伤。

(二)“被害中”的犯罪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既实施了加害他人的行为,也受到了对方的违法侵害。

被害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防卫过当等。

(三)“被害后”的被害转化。

这类情况表现为已经出现了某种被害状态,或侵害已经发生,或在被害状态出现的一段时间内,最初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

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由于未能认清自身为什么被害,并片面错误地吸取“教训”,反而与犯罪人同流合污或与某些人一起对他人实施犯罪侵害行为,从而沦为犯罪人。

1120300083 张宬。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所谓犯罪人,统称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控制、处罚和矫治的人。

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

而两者有什么互动关系呢?首先我们先了解互动的概念:互动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过程。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互相影响互动作用使犯罪得以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

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中有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关系表。

首先,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被害前的关系。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和不存在人际交往两种。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识程度上,可能相识不相知或既相识又相知;在关系性质上,可能是雇佣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近亲属关系等;在相识时间上,可能是初次见面也可能是长期相识。

然而世界各国研究表明,在各类犯罪中,熟人间的侵害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研究表明,杀人和伤害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民间纠纷、争斗、冲突得不到及时调解和处理,矛盾激化而引起的。

我国调查显示62.9%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

从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人际交往的研究中得出,犯罪很多是由相识的人所为,因此,人们的被害预防必须注意情境判断。

然后,被害人与犯罪人被害中的关系也非常重要。

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的反应会影响犯罪的变化。

被害人的反应有激烈反抗、顺应和巧妙应对三种类型。

第一种,激烈反抗会引发不同的后果,可能会威慑住犯罪人,导致犯罪中止,也可能会使被害人招致更严重的伤害,也有可能反应过于激烈,被害人转化成犯罪人。

第二种,顺应分为主动顺应、被动顺应和表面顺应三种类型。

促使被害人主动顺应的原因可能是被害人不知道自己正在被侵害,也可能是特殊的被害人如同性恋、受虐狂等。

被动顺应的情况是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强大压力产生胆怯恐惧心理,被动顺应犯罪人的侵害。

表面顺应是一种机智的应对策略,当机会出现时,被害人会采取自救或迎接救援措施。

浅析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

浅析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

用实证主义分析犯罪与被害的关系-----浅析被害人犯罪者的互动(一)研究犯罪的实证主义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构成了犯罪学实证学派。

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等人。

实证主义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和科学的知识。

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有:排斥犯罪和刑事诉讼、排斥自由意志、排斥刑罚而要求矫正代替刑罚、排斥对刑罚的研究,而用心理学和医学学来代替。

这个学派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1、生理实证主义: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

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

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

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

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

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2、心理实证主义: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犯罪学研究。

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

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

东师2018年秋季犯罪学答案

东师2018年秋季犯罪学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犯罪学》满分100分一、判断(每题2分,共20分)1、刑事科学,是指研究犯罪事实与规范处置的一系列知识体系,包括刑事事实学与刑事规范学。

( ✔ )2、犯罪行为性质类型分类,可将犯罪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经济犯罪,性犯罪,激情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街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

( ✖ )3、犯罪主体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实施者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

( ✔ )4、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罪,总的来说,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

( ✔ )5、偏执型人格障碍表现为意志薄弱、优柔寡断、多愁善感,遇到挫折时或者一蹶不振或者垂头丧气。

( ✖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方针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 ✖ )7、在严重暴力犯罪中,数量最多,上升幅度最大的是爆炸案件和强奸犯罪案件。

(✖)8、从作案时间来看,强奸案多发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为最;抢劫则由以前多发生于年初岁末转为无明显的季节性分布。

( ✔ )9、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是富国强民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证,也是根本消除暴力犯罪现象的物质基础。

( ✔ )10、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存在着过去的遗迹、现在的基础和将来的萌芽,这是犯罪预测的现实前提。

( ✖ )二、简答(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犯罪预防体系的基本特点。

答:犯罪预防体系,是指参与预防犯罪的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举措围绕着犯罪预防这个共同目标有机联系、协调运行的工作体系。

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与其他工作体系一样,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1)整体性,这就是要求把有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加以系统化,形成一个整体并运用于实践,则可以发挥单个组成部门单独无法发挥的作用。

(2)层次性,体系都是有结构的,而结构又是分层次的。

层次反映出体系内的主从关系、协作配合关系及其各自的功能。

(3)综合性,也就是说,系统是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措施的综合体。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1.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心理互动有学者研究认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互动可分为下面三种情况(任克勤,1997)。

(1)显露性心理冲突显露性心理冲突,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在心理上存在着一种明朗化、公开化的直接对抗状态。

起因大多是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直接的利害冲突,也有少部分是犯罪人出于为他人利益的考虑,如为亲友报仇泄愤而加害于被害人。

显露性心理冲突主要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被害行为发生前就有过一定的交往,发生过心理接触,并且存在着对抗性的心理矛盾,这是被害人受侵害的一个相关因素,有的甚至是主要的受害原因。

这种情形往往发生在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具有暴力色彩和有直接人身指向性的刑事被害案当中。

显露性心理冲突对于犯罪与被害的发生主要作用是:1)促进犯罪人侵害动机的产生。

在一些被害案件中,犯罪人本来没有明确的特定犯罪动机,只是由于与被害人发生了显露性的心理冲突之后,才由这种冲突产生特定的犯罪动机,从而引发犯罪,如激情犯罪、报复案件等。

2)促进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

显露性心理冲突常会导致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使受害人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

如某强奸犯在实施犯罪时,遭到了被害人的奋力反抗,案犯便紧扼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

3)影响侵害手段的变化。

如某犯罪人在抢夺一女事主手提包时,女事主拉着手提包不松手,犯罪人便掏出小刀割其手腕,抢走手提包。

这种显露性心理冲突,使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从非暴力的抢夺转变为暴力的抢劫。

(2)间接性心理纠葛在某些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并不存在直接的显露性心理冲突,而是存在一种不太明显的间接性心理纠葛。

其基本特点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没有明显的直接交往、利益纷争和矛盾冲突,但心理上并不是完全没有接触。

如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家添男丁、收成好、生活充裕,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嫉恨和侵害的对象。

当间接性的心理纠葛产生时,如果当事人不及时协调、化解,就会促使其恶化,甚至形成犯罪心理,以致被侵害。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摘要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从被害原因的角度来探讨这种互动关系可将其互动模式简单的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研究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是探查被害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发生机制,并进而实施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前提。

对于被害原因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于加害与被害双方互动机制的探查,包括对于加害-被害、被害-加害的双向转换关系的阐释。

关键字被害人被害互动犯罪行为正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刑事伙伴”所谓被害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被害,从而与被害现象具有因果关系的有关被害人的相关因素及其互动过程。

如商业托拉斯对于物价的操纵和被害人自身的被害盲点症,是消费者被害的原因;被害人对于被害本身的受容性和司法机构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程序缺失,是再度被害的原因;等等。

简言之,运用因果法则由被害现象往前回溯,推导出并锁定引起后续被害现象的前行因素,即查明被害原因与被害现象之间的因果性,是被害原因这一论题的主旨所在。

这里必须指出,被害原因不同于犯罪原因。

其差别在于,后者以犯罪和犯罪人为本位,从犯罪现象着手探索犯罪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原因则以被害和被害人为本位从被害现象着手寻溯其因果性。

例如,在商业托拉斯对于物价的操纵案例中,犯罪原因所指的是促发商业托拉斯恶意操纵物价这一违法行为的原因,而被害原因所状述的则是消费者的被害与对于物价的恶意操纵之间的因果性,亦在加害与被害发生的语境中,查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结构与功能,并做出价值判断。

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论题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即被害人和犯罪人在加害-被害的发生过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和地位,所揭示的是具有原因意义的加害与被加害的发生机制。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从临床研究来看,一般而言,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具体形态表现为以下四种模式:(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再次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种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实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罪犯转化工作的重要性和总结

罪犯转化工作的重要性和总结

罪犯转化工作的重要性和总结罪犯转化工作的重要性及总结罪犯转化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因为它涉及到改变一个人的行为和思想,从而使他能够重新进入社会并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

这项工作需要重视,因为它不仅可以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还可以帮助罪犯找到生活的方向和意义。

本文将探讨罪犯转化工作的重要性,并总结一些有效的方法来推动这项工作的实施和进一步发展。

一、罪犯转化工作的重要性1.改变罪犯的心态罪犯们在监狱里度过的时间大多数是单调乏味的,他们在不断地被管制和限制。

尤其是那些重罪犯,他们的期限会更长,更加远离家人和亲友。

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容易让罪犯产生绝望感和消极情绪,他们会变得更加暴躁和易怒。

而罪犯转化工作,可以通过帮助罪犯找到内在的兴趣爱好和才能,以及改变他们的思想和态度,从而缓解罪犯的负面情绪,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囚禁生活。

2.预防罪犯再次犯罪罪犯转化工作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预防罪犯再次犯罪。

许多犯罪者犯罪的根源是来自贫困、缺乏教育、父母离异、虐待等问题,需要社会关注和改善。

但是在监狱里,通过罪犯转化工作可以改变罪犯的思想、维护祥和的狱内环境、让更多的罪犯意识到他们的错误。

有了这样的转变,罪犯们更有可能变成新的人,回到社会,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

3.社会维稳罪犯转化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的稳定性。

“安定团圆,祖国有了根”。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很多罪犯或者罪犯不断地犯罪,这必然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罪犯转化工作可借助于使得罪犯在被放出监狱之后不会再犯罪,从而提高国家和社区的安全。

二、罪犯转化工作的方法1.心理疏导人类心理是十分复杂的,许多罪犯的犯罪行为源自于心理问题。

在转化工作中,心理疏导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心理咨询员可以通过探究罪犯内心的因素,以达到在改变其行为习惯或心理标准方面的进程。

通过这种方法,罪犯可以学会控制自己的心理,让自己走出犯罪的轮廓,并在恰当的时间重新融入社会。

2.职业技能培训除了教授罪犯相关的学习素质,职业技能的培训也是很重要的。

犯罪人及被害人从“被动”到“主动”的位移

犯罪人及被害人从“被动”到“主动”的位移

犯罪人及被害人从“被动”到“主动”的位移李卫红*倪娜**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处置方法大多是刑罚、非刑罚制裁措施,也有少数的刑事和解,与此相对应的配套运行程序有国家司法、协商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

实体与程序的拓展与延伸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犯罪人及被害人的命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出现犯罪结果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而不仅仅只等候国家对他们的处置。

犯罪人与被害人从“被动”到“主动”的位移,实现了每一个人主体充分行使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犯罪人被害人被动主动目前,我国对大多数犯罪的处理一般还是通过国家司法程序予以犯罪人刑罚或是非刑罚制裁措施处罚,只有少数的轻伤害或交通肇事等案件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来实现刑事和解。

理论上,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可以适用所有的刑事案件,但在现实情况下很难做到。

首先是被害人不和解,他们被犯罪人伤害后,意识里产生的屈辱与愤怒长久地存于心中,这让他们无法理性地对待犯罪人;其次是国家不答应,国家代表机关公、检、法一定要亲自追究犯罪,只有这样才可实现国民固有并寄托国家惩罚犯罪的报应正义;第三是社会公众不认可,觉得社会丢失了自古以来的公平与正义,连杀人国家都不管,国将不国了。

其实,只是观念需要转变,而几千年来形成的“杀人偿命”“贪污判刑”非一日可更改,人们情感深处的报复或是报应在短期内无法被宽容与宽恕所取代。

因此,本文主要是理论上的论证,真正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从“被动”到“主动”的完全位移还需要时间。

一、基本概念说明(一)犯罪人犯罪人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在明确了犯罪概念之后才能明确犯罪人。

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于规范性,犯罪概念的法定性是由刑法的规范性决定的。

无论行为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刑法未将其在刑法典中规定下来,该行为就不能用刑法评价,对行为人就不得定罪量刑。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不同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论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论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论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犯罪与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结果,以被害现象的发生过程为依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表现为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的关系.被害前的关系又包括二者是否相识、相识的程度、时间和关系性质。

被害中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

被害后的关系,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所采取的与犯罪人相关的态度与措施,以及犯罪人对之的反应。

(一)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关系和不存在人际交往关系两种。

许多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交往关系。

二者的交往关系从相识程度而言,他们可能仅互相认识,但并不相知;也可能既相识,又相知。

从关系性质来看,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如近亲属、恋爱、朋友、同学、雇佣、上下级、邻里、经营的竞争对手或合作者等等以相识时间划分,交往关系可以分为初次见面和长期相识两类。

(二)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联系的性质状况。

有两种,一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二是对立关系。

在这两种关系中,被害人的反映模式有三种类型,第一、激烈反抗。

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可能基于紧张、恐惧、愤怒、勇敢等原因,以激烈的方式积极反抗犯罪行为。

个人觉得这在具体的情景中是很危险的,建议人们一般不要采取这样的反应方式,除非你有十足的把握能够战胜犯罪人,或者不激烈反抗就马上有生命危险。

第二、顺应。

顺应又分为主动顺应、被动顺从和表面顺应三种类型。

主动顺应是指被害人主动配合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主动顺应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被害人不知道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是在伤害自身利益,有的甚至以为是对自己有利的,并加以积极配合。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愚昧、无知或贪婪,使其主动与犯罪人配合,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主动将自己的财物交给犯罪人。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

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摘要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从被害原因的角度来探讨这种互动关系可将其互动模式简单的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研究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是探查被害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发生机制,并进而实施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前提。

对于被害原因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于加害与被害双方互动机制的探查,包括对于加害-被害、被害-加害的双向转换关系的阐释。

关键字被害人被害互动犯罪行为正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刑事伙伴”所谓被害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被害,从而与被害现象具有因果关系的有关被害人的相关因素及其互动过程。

如商业托拉斯对于物价的操纵和被害人自身的被害盲点症,是消费者被害的原因;被害人对于被害本身的受容性和司法机构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程序缺失,是再度被害的原因;等等。

简言之,运用因果法则由被害现象往前回溯,推导出并锁定引起后续被害现象的前行因素,即查明被害原因与被害现象之间的因果性,是被害原因这一论题的主旨所在。

这里必须指出,被害原因不同于犯罪原因。

其差别在于,后者以犯罪和犯罪人为本位,从犯罪现象着手探索犯罪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原因则以被害和被害人为本位从被害现象着手寻溯其因果性。

例如,在商业托拉斯对于物价的操纵案例中,犯罪原因所指的是促发商业托拉斯恶意操纵物价这一违法行为的原因,而被害原因所状述的则是消费者的被害与对于物价的恶意操纵之间的因果性,亦在加害与被害发生的语境中,查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结构与功能,并做出价值判断。

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论题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即被害人和犯罪人在加害-被害的发生过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和地位,所揭示的是具有原因意义的加害与被加害的发生机制。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从临床研究来看,一般而言,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具体形态表现为以下四种模式:(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再次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种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实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犯罪者的心理转变从罪恶走向善良

犯罪者的心理转变从罪恶走向善良

犯罪者的心理转变从罪恶走向善良犯罪者的心理转变:从罪恶走向善良犯罪行为是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造成了众多的负面影响。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有些犯罪者会经历心理的转变,从罪恶走向善良。

本文将探讨犯罪者的心理转变过程,并揭示背后的原因。

一、认识到错误对于一位犯罪者来说,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错误的是心理转变的第一步。

在犯罪行为之后,犯罪者经常会陷入内心的挣扎和自责,这使得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时,他们开始意识到罪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伤害。

二、思维的转变心理转变的第二个阶段是思维的转变。

在过去,犯罪者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借口和理由来为自己的罪行辩解,但在这个阶段,他们开始审视自己的思维方式,并意识到其不合理性和错误性。

他们逐渐放弃了以往的罪恶思维,接受了更加正义和善良的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的转变有助于犯罪者摆脱罪恶的循环,为走上正道打下基础。

三、反省与悔改心理转变的关键阶段是犯罪者的反省与悔改。

反省是对自己的过错进行深度思考的过程,犯罪者在此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痛苦,并对此感到内疚和懊悔。

悔改是行动上的改变,犯罪者通过改正错误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来赎罪和弥补过错。

反省和悔改是犯罪者实现心理转变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内心和谐的关键所在。

四、接纳自我和社会的接纳心理转变的过程也需要自我接纳和他人的接纳。

在反省和悔改之后,犯罪者需要学会接纳自己的过去,并给予自己一个改变的机会。

同时,身边的社会环境对于犯罪者的接纳与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的信任和帮助可以鼓励犯罪者更加努力地改变自己,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和社会中。

五、追求善良的人生在经历心理转变之后,犯罪者通常会追求善良的人生。

他们会通过积极的行动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来弥补自己过去的错误。

一方面,这使得犯罪者能够为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联系。

结语虽然犯罪者的心理转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它是可能的。

通过意识到错误、思维的转变、反省与悔改、自我接纳和他人的接纳以及追求善良的人生,犯罪者可以转变自己的心理状态,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

悔罪与自我救赎心理学视角下的罪犯内心转化

悔罪与自我救赎心理学视角下的罪犯内心转化

悔罪与自我救赎心理学视角下的罪犯内心转化在社会中,罪犯是我们常常可以见到的一类人群。

他们因为犯下了各种不同的罪行而被法律制裁,给社会和他们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与伤害。

然而,对于这些罪犯来说,悔罪与自我救赎所代表的内心转变,是他们重新获得尊严与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过程。

本文将从心理学视角探讨罪犯的内心转化,并阐述悔罪与自我救赎的重要意义。

一、悔罪带来的心理变化悔罪作为一种内心的情绪和心理状态,是罪犯内心发生转化的第一步。

悔罪源于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与反思,他们开始意识到他们的行为给社会与他人带来了伤害。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可能会经历着巨大的痛苦和内心的冲突。

首先,罪犯开始反思自己的罪行所带来的后果。

无论是对他人的伤害还是对自己的生活带来的影响,罪犯逐渐意识到罪行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让他们感到懊悔与痛苦,并产生对自己行为的愧疚感。

其次,悔罪还使罪犯开始审视自己的人性和道德观念。

他们认识到自己违背了社会的规范与道德准则,对自己的人格和价值感产生怀疑。

这种怀疑使得他们开始思考和反思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内心情绪,从而意识到罪行背后更深层次的自我问题。

最后,悔罪还使得罪犯对未来有了新的期待和目标。

在意识到罪行所带来的痛苦后,他们渴望得到重新开始的机会,渴望通过自我改变来赎回自己的内心和灵魂。

这种对未来的期待和愿望,成为了推动他们走上内心转化之路的动力。

二、自我救赎的心理过程自我救赎是罪犯内心转化的重要环节,它代表了罪犯通过各种方式来改变自己的行为和心态,以实现对过去罪行的弥补和自我救赎。

自我救赎的心理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不同的罪犯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救赎。

首先,罪犯需要接受和面对自己的罪行。

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面对过去的错误需要勇气和坚定的决心。

罪犯需要正视自己的过去,承认自己的罪责,不再对自己的罪行逃避或懊悔,而是真正地接受并面对自己的过去。

接着,罪犯需要积极地寻求改变和进步。

刑法学教学中刑事习惯问题的话语转换

刑法学教学中刑事习惯问题的话语转换

刑法学教学中刑事习惯问题的话语转换
在刑法学教学中,刑事习惯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我们需要进行一些话语转换。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话语转换:
1. 将“罪犯”转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刑事习惯问题中,我们经常提到“罪犯”。

然而,在刑事程序中,除非经过法院的
判决,否则我们无法称呼某个人为“罪犯”。

因此,我们应该使用更加中立和准确的称谓,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惯犯”的字面意思是指经常犯罪的人。

然而,在刑事程序中,我们应该使用更加准
确的词汇,如“累犯”。

由于每种犯罪都有不同的罚则,因此被判处多次犯罪的人会根据
其累犯情况受到不同的处罚。

3. 将“罚款”转换为“经济处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

但是,有时候使用“罚款”这个词可能会让人产生轻视的
感觉。

因此,我们应该使用“经济处罚”来更加准确地描述这种处罚方式。

4. 将“徒刑”转换为“有期徒刑”
“徒刑”是指禁锢罪犯的刑罚。

然而,在刑事程序中,我们应该使用更加准确的词汇,如“有期徒刑”,以区别于“无期徒刑”。

悔罪的心理影响罪犯如何影响他人的转变

悔罪的心理影响罪犯如何影响他人的转变

悔罪的心理影响罪犯如何影响他人的转变罪犯的心理状态在犯罪前后会发生许多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转变是悔罪的心理影响。

当罪犯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感到内疚时,悔罪的心理影响将会对他人的转变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悔罪对罪犯心理和他人转变的影响,并提供相关案例作为支持。

首先,悔罪可以促使罪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和自我审查。

面对自己的罪行和引发的后果,罪犯会正视自己的过错,并开始质疑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这种内省的过程对罪犯的心理状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助于他们认错悔过,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

例如,一个在监狱里度过多年的杰克(化名)曾经是一名暴力犯罪份子,因伤人事件被判刑。

在刑期服满一半后,杰克开始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深深的悔意。

他对曾经的暴力行为感到羞愧,并自发地寻求重新认识自己并改变自己的方式。

杰克通过参加心理咨询、教育课程以及群体讨论,逐渐理解自己的错误,并试图用积极的方式影响他人。

在最后的刑期里,杰克成为了监狱中的积极向上的导师,帮助其他罪犯走上正轨。

他的悔罪心理影响不仅改变了自己,同时也积极影响了其他囚犯的观念和转变。

其次,罪犯的悔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当罪犯通过表达悔罪和寻求赎罪的方式,让受害者感受到他们的内心改变时,会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对罪犯的谅解。

受害者的谅解和赦免能够减轻罪犯内心的负担,并帮助他们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举个例子,安娜(化名)是一名曾因犯罪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罪犯。

在与受害者家属面对面交流的过程中,她毫不保留地表达了自己对过去行为的悔意,并诚挚地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在受害者家属的宽容和理解下,安娜感到沉重的内心负担得到了减轻,她开始积极参与有关犯罪预防和受害者帮助的工作。

安娜的悔罪行为帮助受害者家属获得了心灵的安慰,进而在她们身上激发出善意和对别人宽容的影响。

最后,罪犯的悔罪心理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正面影响。

当罪犯通过悔罪和改过行动向社会展示他们的转变时,会激发社会的同理心和关注,形成一种对犯罪预防和犯罪后救助的共同努力。

悔罪的心理价值犯罪者的人生改变

悔罪的心理价值犯罪者的人生改变

悔罪的心理价值犯罪者的人生改变犯罪行为是社会中的一种不良现象,但对于犯罪者而言,悔罪是能够引发心理价值的转变的重要过程。

通过深入反思和内省,犯罪者有机会意识到他们的过错,并开始寻求改变自己的生活轨迹。

本文将探讨悔罪在犯罪者心理转变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第一节:悔罪意识的觉醒悔罪是一个长期的心理过程,开始于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疑惑和内疚的阶段。

在犯罪者的内心深处,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并开始对犯罪行为的后果感到悔恨。

这种意识觉醒往往是犯罪者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因为他们开始思考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第二节:接受责任与道德重建悔罪的过程也包含了犯罪者对自己行为的接受责任和道德重建的阶段。

犯罪者不再试图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而是勇于承担责任。

他们可能会向受害者道歉,尽力弥补过去的错误。

同时,他们开始反思对道德标准的追求,努力重建自己的道德立场。

第三节:内在改变与自我认知悔罪的过程对于犯罪者的内在改变和自我认知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开始审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逐渐认识到犯罪所导致的伤害和痛苦。

这一过程使得犯罪者愿意审视自己的弱点,并主动寻求改善和成长。

犯罪者的自我认知也随之发生转变,他们开始重新定义自己的身份和价值。

第四节:寻求康复和重返社会悔罪的过程最终导向犯罪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

在这一过程中,犯罪者需要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同时,他们还需要寻求职业辅导和心理咨询的帮助,以适应社会的日常生活。

通过逐渐重建信任和社会关系,犯罪者的人生重新焕发出希望和意义。

结论:悔罪是一种有着重要心理价值的过程,对犯罪者的人生改变至关重要。

通过悔罪,犯罪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寻求改变。

悔罪过程触发了犯罪者内在的转变,重塑了他们的道德观念和自我认知。

最终,悔罪的价值体现在犯罪者成功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过程中。

尽管悔罪需要长期坚持和努力,但它为犯罪者带来了一次珍贵的机会,让他们从犯罪的阴影中重获新生。

悔罪的心理价值应该被重视和理解,以促使更多犯罪者能够追求人生的积极改变。

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人吗

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人吗

犯罪嫌疑⼈就是被告⼈吗在刑事案件中要是某个⼈有犯罪的嫌疑,警⽅就会将其列⼊犯罪嫌疑⼈的范畴,对他们进⾏着重的调查和关注;⽽有些⼈发现很多犯罪嫌疑⼈都成为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那么,犯罪嫌疑⼈就是被告⼈吗?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犯罪嫌疑⼈和被告⼈是对因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诉的⼈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被称为“犯罪嫌疑⼈”,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

犯罪嫌疑⼈和被告⼈的称呼是在什么时候转变的从侦察机关⽴案开始,涉嫌犯罪的⼈员即称犯罪嫌疑⼈或案犯(不能称罪犯),这样的称谓⼀直沿⽤到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交公诉机关(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时⽌,法理上在审判判决前都属犯罪嫌疑⼈。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如则对犯罪嫌疑⼈转换了⾓⾊——被告⼈。

⾄⾄则称之为被告⼈了,审判结束,定罪量刑了则转换为罪犯或服刑⼈员。

犯罪嫌疑⼈刑事拘留能保释吗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但是公安机关⼀般都不会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列举的⽅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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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学号:K10914107
摘要: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犯罪人是实施犯罪的主体,被害人是行为的客体,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着某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刑事伙伴”关系,这种关系贯穿犯罪的全过程。

这三种关系包括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相互对立、依存基础之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转换。

关键词:犯罪人转换互动
正文:
一、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可能性
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状态, 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发生变化。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也不例外。

虽然被害人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但他是有思想有主观能动性的,并且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选择自己的行动方针和行为方式。

当他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的时候,只要有一点可能性,他都会想方设法摆脱对自己不利的处境, 争取主动。

因此, 被害人的消极被动状态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有时它往往随着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条件的变化,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的互换是确有其存在可能性的。

我们称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这种关系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由于这种互动关系存在的连续性、复杂性等特征,因而就出现了二元双向互动、多元多向互动等带有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相互转化及不同变化的互动模式。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情形
(一)“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被害人没有遭受具体侵害之前的转化,如预备阶段、未遂阶段、中止阶段的犯罪人,最终受到被害人伤害的转化情况。

表现为:其一,在预备犯罪中,预备犯罪人为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预备行为已经确定加害目标——潜在的被害人察觉后,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违法加害行为,此时,便完成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化;其二,犯罪未遂犯,其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加害的目的,但是引起了被害人的反抗、报复等行为,后者采取伤害、杀死对方的行为;其三,在犯罪中止案件中,原犯罪人主动中止犯罪或有效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加害人处于愤怒或者报复仍旧不依不挠,实施了加害的行为,导致了加害与被害的互相转化。

(二)“被害中”的犯罪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既实施了加害他人的行为,也受到了对方的违法侵害。

这类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受害人实施了防卫过当的行为,使最初的犯罪人成为了最终的被害人;其二是双方实施互相加害的行为,即均怀有加害对方的故意,造成了“两败俱伤”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互为“加害与被害”即时转化的情况。

(三)“被害后”的被害转化。

这类情况表现为已经出现了某种被害状态,或者侵害已经发生,或者在被害状态出现的一段时间内,最初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易位,最初的犯罪被害人变成了最终的犯罪人,起先的犯罪人则变成了犯罪被害人;其二是,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由于未能认清自身为什么被害,并片面、错误地吸取“教训”,反而与犯罪人同流合污或与某些人一起对他人实施犯罪侵害行为,从而沦为犯罪人。

三、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意义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及其内心愤怒而产生的报复心理使得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成为一件极为有可能发生的事件。

研究其角色互换,有利于我们从静态方面考察犯罪与被害的规律,而且也能够进一步从动态方面,从对立统一的发展过程来考察犯罪与被害,从而最终能够全面、彻底地揭示犯罪与被害的全貌。

此外,在刑法方面,有利于确立归责原则以及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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