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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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云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4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前言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西部,国土面积 39.4万平方千米。
全省设6个地级市、2个地区、8个自治州、10个县级市、80个县、29个自治县、10个市辖区,省会驻地昆明市。
2002年末全省总人口4333.1万人,平均每平方千米110人。
有2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47%。
云南省“十五”发展规划确定了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3大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滇、城镇化和全方位开放4大战略,培育和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5大支柱产业。
在“扎扎实实打基础,突出重点抓生态,调整结构创特色,依靠科技增效益,改革开放促发展”方针的指导下,推进云南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受自然条件制约,云南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危害最重的地区。
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地、有预见性地部署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讨论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明标评审)XXXX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目录第一卷 (1)第1篇招标公告 (2)1。
招标条件 (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4)5.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4)6。
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2篇投标人须知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人须知正文 (14)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26)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6)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单位业绩最低要求) (27)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28)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9)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30)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31)第3篇评标办法 (32)评标办法前附表 (33)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招标控制价 (36)第三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7)第四章评标报告 (40)第五章定标办法 (41)第六章评标纪律 (41)第七章附则(略) (41)第八章附录 (42)第4篇通用合同条款 (48)第5篇专用合同条款 (70)第6篇合同附件格式 (85)第7篇工程量清单 (92)第8篇投标文件格式 (94)投标报价(唱标)一览表 (96)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8)二、授权委托书 (99)三、投标函 (100)五、投标保证金 (103)六、投标报价说明 (104)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4)八、施工组织设计 (105)九、资格审查申请书 (112)十、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14)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14)附表2 近年财务状况表 (115)附表3 近三年完成的同类业绩情况表 (116)附表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17)附表5 拟投入本项目标段人员基本情况表 (118)附表6 本工程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经理)近三年同类工程经验 (119)附表7 主要人员简历表 (120)附表8 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表 (121)附表9 投标人信誉及其它资料 (122)第二卷技术条款 (123)第9篇技术条款 (124)第三卷 (125)第10篇图纸(另册装订) (125)第一卷第1篇招标公告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公告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法。
地质灾害是自然界的一种破坏性现象,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监督管理办法,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般需要对土壤、岩石、水文地质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可行性。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防止过度施工或不合理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监督管理办法应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交详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和审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实地监督和抽查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
监督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能够判断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此外,监督机构还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共同把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另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注重宣传和培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监督管理办法应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宣传,向相关人员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基本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还应组织培训班,对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最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建立健全的追责机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监督管理机构要迅速组织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进行追责。
追责机制应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是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云政办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级、特大级地质危害的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
云南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附件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6月目录1 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4 职责分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 省国土资源厅...........................................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州(市)国土资源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工程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 预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 初步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3 竣工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6 工程验收依据和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附件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6月目录1 范围 (1)2 依据 (1)3 总则 (1)4 职责分工 (2)4.1 省国土资源厅 (2)4.2 州(市)国土资源局 (2)4.3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5 工程验收条件 (3)5.1 预验收条件 (3)5.2 初步验收条件 (3)5.3 竣工验收条件 (3)6 工程验收依据和内容 (4)6.1 验收依据 (4)6.1.1 技术经济指标 (4)6.1.2 政策法规 (4)6.1.3 规范标准 (4)6.1.4 施工及运行资料 (5)6.2 验收内容 (5)6.2.1 总体任务完成情况 (5)6.2.2 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5)6.2.3 治理工程变更情况 (6)6.2.4 施工情况 (6)6.2.5 实施管理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6)6.2.6 竣工决算情况 (6)6.2.7 档案资料情况 (7)6.2.8 效果评价 (7)6.2.9 意见建议 (7)7 工程验收程序与组织 (7)7.1 验收程序 (7)7.1.1 申请初步验收及条件 (8)7.1.2 开展初步验收及时限 (8)7.1.3 申请竣工验收及条件 (8)7.1.4 开展竣工验收及时限 (8)7.2 验收组织 (8)7.2.1 验收组构成 (8)7.2.2 验收组分组 (9)7.2.3 验收评价 (9)7.2.4 意见交换 (9)7.2.5 验收报告 ........................... 阿97.2.6 验收结果 (9)8 工程移交与后期管护 (10)8.1 工程移交 (10)8.1.1 管护单位与移交 (10)8.1.2 资料归档 (10)8.2 后期管护 (10)8.2.1 管护监督与评估 (10)8.2.2 不同阶段管护规定 (10)8.2.3 建设单位责任 (11)8.2.4 管护单位责任 (11)8.2.5 施工单位责任 (11)9 附则 (11)9.1 分年度实施验收要求 (11)9.2 监测单位 (12)9.3 验收文件与汇报形式 (12)10 附录 (12)工程验收申请表 (13)工程质量预验收鉴定书 (15)竣工质量初步验收鉴定书 (25)施工管理总结报告 (33)竣工总结报告 (38)勘查总结报告 (40)设计总结报告 (42)变形监测报告 (44)监理总结报告 (46)竣工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 (49)试运行管理报告 (54)试运行维护报告 (60)试运行监测报告 (62)试运行监理总结报告 (64)工程管护移交协议书 (66)1 范围本规定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4﹞10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对治理工程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做出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云政发[2010]172•【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受气候、生态环境、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地质灾害呈现出多发易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一五”降低15%,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20%;“十三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二五”降低 20%,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再减少30%。
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预防滑波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加快推进实施十项重大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设立专项防治资金。
按照争取国家支持一部分、省投入一部分、州(市)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每年全省筹集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中,省每年安排5亿元,争取国家支持3亿元,州(市)自筹2亿元左右。
专项资金年初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到位,设立专户,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云南地灾可研暂行规定(2013)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第三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3目录1 总则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2)2.1一般规定 (2)2.2编制要求 (4)3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5)3.1评审组织 (5)3.2评审程序 (6)3.3技术评审 (6)3.4成果审批 (7)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及主要内容本规定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查做出规定。
1 总则(1)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应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筛选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并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年度计划安排。
(2)可研工作按照勘查、可研报告编制依序进行。
勘查工作技术质量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可研需要。
勘查工作深度、成果质量由可研工作承担单位进行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勘。
应急抢险类治理工程,勘查与可研可酌情简化。
(3)承担可研的单位,除满足《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可研技术负责人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大型治理工程可研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水工环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工程可研或施工工作经历;特大型治理工程可研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工环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工程可研或施工工作的经历。
(4)可研工作在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或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开展。
(5)可研工作应在深入研判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对象和险情,深入总结前期工程治理经验,进一步论证治理必要性与紧迫性的基础上,明确治理技术思路、原则和目标,提出两个以上相同预期治理目标下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
可研报告应在勘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地质灾害特征分析评价、治理目标、治理方案、治理措施及工程布置,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对治理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云南概预算暂行规定(2013)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第三稿-201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3目录1 总则 (1)2 概(预)算编制 (1)2.1 编制说明 (1)2.2 编制依据 (1)2.3 文件组成 (2)3 项目划分 (3)3.1 支挡工程 (3)3.2 排水护坡工程 (3)3.3 拦挡工程 (4)3.4 排导工程 (4)3.5 施工临时工程 (4)4 费用构成 (4)4.1 概述 (4)4.2 工程施工费 (6)4.3 设备费 (10)4.4 独立费用 (11)4.5 预备费 (12)5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13)5.1 基础单价编制 (13)5.2 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16)5.3 施工临时工程 (20)5.4 独立费用 (20)5.5 预备费 (23)6 概(预)算表格 (24)6.1 工程概算表 (24)6.2 工程预算表 (28)1 总则(1)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确保治理工程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概(预)算管理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州、市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拟定。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4)本规定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对治理工程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做出规定。
(5)本规定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2 概(预)算编制2.1 编制说明本规定所称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指的是为抑制致灾地质体活动、保护受威胁对象而采取的永久性工程措施,以及植被护坡、“生态谷坊坝”类生态措施;区域性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不列入工程概(预)算。
2.2 编制依据(1)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省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治理效果,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为减轻或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采取的工程措施,如护坡工程、支挡工程、排水工程等。
二、监督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综合治理的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提高治理工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治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监督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对所有参与治理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监督评价机制。
三、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2、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4、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控制。
四、项目立项与设计审查1、项目立项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紧迫性,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治理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照规定程序立项。
2、设计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设计文件应包括治理方案、施工图纸、预算等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附件3: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第四章评标报告 (6)第五章定标办法 (7)第六章评标纪律 (8)第七章附则 (8)第八章附录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进行,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严禁场外交易。
第五条治理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办法实行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六条评标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三)资格审查;(四)初步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五)详细评审;(六)提交评标报告。
第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或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必须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国土行业地质灾害专业和造价专业)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成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三)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益。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2、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4、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与设计(一)项目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项目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地质环境条件、治理目标、治理方案、工程预算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四、项目招投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施工(一)施工单位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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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
(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
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
(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
(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
(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治理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
省地质调查局是治理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起草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拟定相关技术要求;
(2)汇总整理治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建议;
(3)组织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资金概算、施工图设计与资金预算的专家论证评审;
(4)编制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招标的组织实施,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相关技术总结与研究,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商咨询;
(6)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效益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工作;
(7)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