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财政管理体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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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财政管理体制及启示

一、澳大利亚国情概况

澳大利亚地处南半球,土地面积768万平方公里,是世界第六大面积国家,也是唯一一个领土覆盖整个大陆的国家。澳大利亚是一个多元文化国家,人口约2000万,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小的国家,资源丰富,农牧业及服务业都很发达。它的领土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领地:分别是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洲、西澳大利亚洲、塔斯马尼亚洲和北领地、首领地(即首都堪培拉所在地,人口约32万)。

澳洲原为土著人居住,后成为英国殖民地,1901年形成澳大利亚联邦,只有100多年的建国史。由于上述历史渊源的因素,澳大利亚类似英美模式。其政治体制实际上是非完全意义的三权分立。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负责制定法律,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很健全。宪法第83款规定,没有法律对拨款的授权,任何资金都不能从联邦中支出。由此看出国家财政资金是由议会控制的。总督是国家元首,由英国女王任命,负责签发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督一般没什么实权,但其能够任免总理。行政机关的总理和部长(即内阁)是议会的成员,而且总是从下议院多数派政党中选举出来的。这一点澳大利亚宪法遵循了英国的责任政府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美国,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而不是议会成员。同样,总统的部长也从议会外任命。由此看出,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完全分离,特别是2005年7月1日后以霍华德为领袖的自由党多年来首次控制了参众两院,更削弱了两权的独立性。澳大利亚主要党派有自由党、工党、国民党和绿党。司法机构包括警察和各级法院,它们对于政府是独立的。

二、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澳大利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明确

澳大利亚的公共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沿袭英美模式。国家行政管理分为联邦、州(6个州和2个领地)和地方(约863个)三级。每个州有各自的体制,负责管理地方政府,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与政府分级管理相适应,澳大利亚实行典型的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并通过较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可能使公民享受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非常明确。

涉及全国的事物由联邦负责,主要有:国防、外交、宏观经济管理、全国性的税收、州际基础设施、电讯、移民、金融、社会保险;涉及州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州一级政府提供,主要有教育、警察、卫生、医疗保健、交通和州内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只负责一些非常本地化的事物,如:社区服务、消费

者事务、社会治安、环境服务(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计划、建设和基础设施维护等。近些年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更着眼于为大众和社区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转移支付按照联邦宪法规定,凡不属于联邦政府管辖的权限均由州政府负责。

(二)澳大利亚的财政收入

澳大利亚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收费收入等,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2003—2004财政年度(即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澳大利亚全国财政收入1876亿澳元,其中税收收入为1751亿澳元占的93%。澳大利亚是一个高税收国家,联邦政府税务局负责税收管理。地方政府是由各州依法设立,财权很小。税收分联邦税、州税两种:

联邦税收包括: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约占联邦收入的75%)、员工福利税、商品服务税(GST)、预提税、退休基金保证金、关税、消费税等。

州税主要有:财产税、工薪税、土地税、印花税以及博彩税等。州政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联邦转移支付(占40%—60%)和州税。

(三)澳大利亚的财政支出

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支出主要依据明确的事权划分,联邦一级主要是行政、国防等本级支出,以及对州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出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转移支出,后两者支出约占联邦级支出的60%。州级政府主要是健康、教育、环境等支出。在澳大利亚,教育管理职能是通过对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事务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负担了全国的大部分公共教育经费,目的是保证各级政府在公共教育方面的服务能达到同一水平。地方政府主要是社区服务等本地化支出。2003——2004财政年度,全国财政支出1812亿澳元,社会

保障支出约占40%左右。从支出结构可以看出,澳大利亚不仅是一个高税收国家,也是个高福利国家。

(四)澳大利亚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财力与支出任务不协调而出现纵向财政失衡时,联邦政府要向州及地方政府进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原则是横向财政均衡,即如果该州政府在征收收入方面达到了平均努力程度,在政府管理效率方面达到了平均水平,则该州政府有权利获得财政能力以提供全国平均公共服务水平。因为公民同样交纳了所得税就应该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水平。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是推动统一、有序的国内市场的形成,促进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这种转移支付就包括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特定转移支付。在近几年财政总收入中,联邦收入占七成以上,州约占二成,地方政府则不足一成。在财政总支出中,联邦政府的支出约占总支出的70%, 其中用于联邦本级的支出一般只有30% 左右,其他40% 则主要用于全国的社会保险以及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

1、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均不指定支出用途,州和地方政府可自主确定支出。

一是商品和服务税转移支付(GST—- Goods and Services Tax)。商品和服务税转移,约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0%以上。1998年税制改革,推行商品服务税,对商品和服务加征10%的消费税,联邦按照均等化原则在各州间进行分配,以平衡各州收入差距,联邦一点不留。这是澳大利亚联邦与州之间财政关系的一次重要变革。这不但防止偷税、漏税,增加了政府税收,而且通过GST对各州的

转移支付,大大加强了联邦对各州的财政控制能力。2003——2004年度澳大利亚商品服务税实际转移款为332.2亿澳元。

二是政府预算平衡补助款、国家竞争政策款、特定收入补助款和支付给地方政府的地方政府财政补助款。2003——2004财政年度该类转移支付款为24.6亿澳元,大约占到10%左右。

2、特定转移支付

一是特定的工程或项目补助。为了保证州及地方政府教育、卫生等特定职能的实现,由联邦政府指定用途,用于特定的工程或项目补助。每年度大约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40%左右,该项转移支付一般要达到联邦或全国的某些目标,并按照项目逐项签订协议。澳大利亚宪法第9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特定转移支付,联邦政府将其部分管理权限转移给州及地方政府。在2003-2004年度,特定转移支付款为229.4亿澳元。

二是转移支付机构及金额的确定。澳大利亚设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机构,即联邦拨款委员会(Commonwealth Grants Commission),它是具有很高独立性的政府咨询部门。在联邦拨款委员会中有一整套考虑了众多因素的极其复杂的模型来计算各州应得的GST拨款数额。公式设计科学合理,操作公开透明,总的来说分配是非常公平的,因而也为各州所信任。计算每个财年各州地区的转移支付数额是以人均的条件计算每个州的标准支出和标准收入,即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均水平和获得收入的平均努力程度作为基数。联邦拨款委员会每5年计算一次州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即相对财政能力,作为分配商品劳务税的依据。在收到财政补助后,一个州或地区若要达到标准化预算结果,就需要提供标准化的周期性、循环服务,按照标准化税率征收税收和收费,在提供服务和组织收入两个层面都产生平均化水平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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