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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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供电公司调度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调度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调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电公司的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调度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公司调度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协调合作,完善调度制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完善调度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验和技能培训,加强调度参数和设备维护,提高调度效能。

第五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危机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响应及处理。

第六条供电公司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调度技术和设备,提高调度自动化水平,增强调度监控和预警能力。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准确性。

第八条供电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第九条供电公司设立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按照业务分工设立调度、监控和应急处置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权责。

第十一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经验丰富、技能过硬的调度人员,保证电力系统调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编制电力系统调度计划,协调各级调度部门,做好电力系统的日常运行和故障处置。

第十三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工作。

第十四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调度数据记录和信息传递机制,做到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调度管理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调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调度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电网运行管理、调度人员管理、信息传递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等内容。

安徽电网火电机组调度状态管理办法(初稿)

安徽电网火电机组调度状态管理办法(初稿)

安徽电网火电机组调度状态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火电机组的调度状态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火电机组运行的可靠性、经济性,促进“三公”发电,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以及有关发电机组的检修、调试、运行等管理规程,结合安徽电网运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管辖的所有火电机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机组调度状态划分为六种:并网运行、计划检修、备用、失去备用、消缺和临时检修。

机组状态的改变应按照省调有关设备检修管理规定履行工作票申请手续。

未经省调同意,发电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机组状态。

第四条机组调度状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机组改变调度状态应首先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满足系统电力平衡及安全校核等要求。

(2)“三公调度”原则。

根据各机组的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完成情况,在满足系统旋转备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组检修与备用计划。

机组检修与备用的实际执行情况向所有发电企业公开披露。

(3)“节能调度”原则。

合理安排机组运行容量,提高运行机组发电负荷率和经济性。

在安排机组轮流调停备用时,尽量减少机组启停次数。

同等条件下,发电企业内优先安排低能耗、低排放、高参数的大机组发电。

(4)“控制备用容量”原则。

在满足华东网调下达的系统正旋转备用指标(不小于全网预测最高用电负荷的2%)的前提下,控制系统负旋转备用容量不低于当日电网最低用电负荷的3%。

第五条机组处于备用期间不得进行影响机组备用状态的检修或消缺工作。

如需检修或消缺,必须向省调履行工作票申请手续,经省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机组需重新并网运行时,省调至少提前16-24小时通知相关发电企业做好并网运行准备工作。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需要,可以随时下达机组调停备用或并网运行指令。

第七条省调负责机组调度状态信息的记录和统计,滚动修正机组检修和备用计划,并对机组调度状态信息进行披露。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电网调度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电网调度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范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电网调度应以保障系统安全为首要任务,坚决防止事故和事故的扩大。

2. 灵活高效。

要求调度员能快速、准确地做出判断和决策,以应对不同情况和异常。

3. 公平公正。

电网调度在处理各种请求和处理措施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4. 科学决策。

电网调度应基于科学的数据和方法,做出决策,并充分考虑系统的稳定性和经济性。

5. 信息共享。

电网调度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形成协同作战,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责任与权限1. 调度员调度员是电网调度的核心力量,负责实施调度控制,并负有以下责任:- 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情况。

- 根据需求和电网情况,做出调度决策,并落实到具体操作。

- 协调各方的调度请求,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

- 编制日、周、月调度计划,安排电力资源的合理使用。

- 检查和分析调度过程中的问题和故障,并提出改进措施。

调度员在工作中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决策能力,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2. 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是电网调度的主要管理和运营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制定电网调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保障调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 提供充足的电力资源和设备支持,确保调度的可行性。

- 监督和评估调度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 定期进行电网调度的绩效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电力公司应关注电力市场的需求和变化,灵活调整电网调度策略,提高电力供应的效率和可靠性。

四、调度程序1. 监测与预警调度员要通过监测系统的数据和图表,了解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并通过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

2. 分析与判断调度员要根据监测的数据和信息,对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出分析和判断,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调度措施。

3. 决策与落实调度员根据分析和判断的结果,做出相应的调度决策,并将调度计划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安徽电网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规定

安徽电网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规定

安徽电科院系统所附件:安徽电网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规定一、 总则(一)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电网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依据《电网运行准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华东电网直调电厂发电机进相运行管理规定》和发电机及励磁系统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GB7064,GB7894,GB7409.3,DL/T843、DL/T650、DL/T583)制定。

(三) 本规定在皖电调[2002]108号文下达的安徽电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安徽电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四) 适用范围 1、安徽省调调度管辖的1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水电机组、抽水蓄能机组和核电机组需遵循本规定进行进相试验,并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实施进相运行。

2、其它机组开展进相运行相关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职责分工(一) 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职责1、负责制定、修订安徽电网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规安徽电科院系统所定。

2、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结合安徽电网运行实际,组织提出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性能和试验要求。

3、负责组织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合理安排机组进相试验期间电网运行方式。

4、负责进行稳定校核计算,结合发电机组PQ 曲线,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留有一定稳定储备,确定并网发电机组实际允许的进相运行能力。

5、负责组织审核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试验方案和进相试验报告。

6、负责组织审核并网发电机组励磁调节器包括其低励限制环节、AVC 子站装置、失磁保护等参数。

7、负责下达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限额。

8、根据进相运行需要,合理调整进相运行机组主变分接头档位。

(二) 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职责 1、负责研究提出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

2、负责审核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力工业的不断更新,电网运行调度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电网运行调度是指根据电网运行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天气情况等因素,合理配置电网资源,保证电网供电稳定、安全和经济运行的管理活动。

为了保障电网运行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原则、内容、执行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详细阐述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概念和目的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是对电网运行调度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体系化文件,它是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障电网供电的安全和稳定;2. 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提高电网运行效率;3. 统一电网调度指令,提高电网运行的主动性和协调性;4. 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三、原则在制定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

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应首要考虑电网供电的安全和稳定。

2. 科学合理。

管理制度应根据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合理调配电网资源。

3. 统一指挥。

统一电网运行调度指令,提高电网运行的效率和协调性。

4. 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四、内容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职责分工。

明确电网运行调度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2. 运行规程。

根据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运行规程,包括电网运行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

3. 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畅通和及时交流。

4. 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确保电网供电的稳定和安全。

五、执行程序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的执行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信息收集。

收集电网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电网负荷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天气情况等。

2. 分析研判。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制定电网运行调度方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相关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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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度方式临时变更形式可以为:委托调度、越级调度。
发电培训






陈村: 省调管辖设备: (1) #1、#2、#3、#4机组(包括发电闸门、引水隧洞、水轮 机、发电机); (2) 220kV母线; (3)陈朱#2883、#2804GIS、线路及其所属设备; (4)220kV系统(#1、4主变)中性点 省调许可设备: (1)#1、2、3、4主变及机端母线; (2)影响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 (3)陈琴#493线路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 (4)110kV母线。


发电培训

第六章 新设备投入运行管理



新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在未得到所辖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前, 严禁自行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 启动设备一旦移交调度,凡设备状态的变更,均需遵守本规程规定,未经调 度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或工作。 新投产机组应完成下列性能试验,并满足设计要求后,机组方能进入商业化 运营: 1.新投产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在基建投产半年试运行期 间,必须进行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性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书面报省调; 2.新投产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在基建投产半年试运行期 间,必须完成机组AGC运行功能调试,并将调试结果书面报省调。 3.新投产发电机,在基建投产半年试运行期间内,应完成励磁与电压调节系 统、调速器系统、模型参数的在线测试并上报省调方式科。
发电培训
第七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等内容 1、凡属省调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设备,不管其产权 归属及何种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电网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编制的范围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应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规定原则执行)。 2.省调编制的运行方式分年、月、日、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等几种。 3.为及时准确掌握系统负荷、潮流以及电能质量情况,每月十五日为系统典型负 荷实测日。各发电厂、地调、变电站,应按规定做好实测工作,并将当月十 五日全天的负荷实测资料于当月二十日前报送省调运行方式科。 负荷实测报表的内容: 1.发电厂 ⑴分机组的有、无功出力及全日有、无功发电量; ⑵各条出线的有、无功潮流及全日有、无功电量; ⑶各级母线电压; ⑷厂用有、无功负荷及全日厂用电量,调相用负荷及全日调相用电量; ⑸调相、调压设备运行状况(含主变、联变分头位置,高低压电抗器投运情 况等); ⑹主结线及厂用供电方式; ⑺其它有关资料。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范文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范文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范文电网运行调度是电力系统运行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供电,制定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设计展开阐述,主要包括调度管理职能、调度管理流程、应急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一、调度管理职能1. 调度管理机构设置:建立完善的调度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包括调度部门、调度指挥中心、应急响应处置中心等部门。

2. 调度管理职责:明确调度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电力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调度电力资源、制定并发布调度指令、协调各电力生产、输配、负荷单位等。

3. 调度管理规程:制定调度管理规程,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南。

包括对工作程序、工作流程、报表填报、异常处理等的规范和要求。

二、调度管理流程1. 运行计划编制:按照电力系统的负荷预测和电力资源供应情况,编制电网运行计划。

包括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等。

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需平衡。

2. 运行状态监测:通过实时监测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包括电网频率、电压、功率等参数的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系统异常情况。

3. 负荷调度:根据运行计划和负荷需求情况,对电力系统进行负荷调度,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包括对发电机组的启停、并网调度、负荷调节等。

4. 输配调度:对输电、配电设备进行调度管理,确保输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包括电力线路的载荷控制、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事故处理等。

5. 信息交流与协调:与各电力生产、输配、负荷单位等进行信息交流和协调,及时获取运行情况和处理问题。

6. 记录与报告:做好运行记录和报告,包括运行报表、事故报告、调度指令等,以备日后查询和分析。

三、应急管理1. 建立应急响应处置中心:建立专门的应急响应处置中心,负责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

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电网公司(电力局)电网调度与监控管理标准+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

电网公司(电力局)电网调度与监控管理标准+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与监控及电网系统运行策划管理标准(范本)1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权限、管辖范围、监视、控制、命令、操作、应急处理、信息汇报、运行方式、检修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记录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局及电网范围内的县级供电企业。

县级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组织架构、职能对口职责对照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1 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1.2 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3 电网输变电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标准1.4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1.5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6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1.7 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受令资格管理标准1.8 电网公司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9 电网公司配电网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10 电网公司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管理标准1.11 电网新设备投运调度指令实施办法1.12 电网公司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3 电网公司配电网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4 电网公司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实施细则1.15 供电局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1.16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17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办法1.18 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1.19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2. 20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3. 21电网运行方式管理标准4. 22供电局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3术语与定义4.1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运行值班和配电网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等单位。

集控站属发电厂(站)、变电站异地值班形式,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是指对电网调度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制度,旨在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经济高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电网调度的主要目标是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提高电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调度安全: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防止电网过载、断裂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电能质量:保证电能的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等指标,不影响供电质量和用户正常使用需求。

3. 经济调度: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提高电网的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4. 服务保障: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二、组织架构为了实现电网调度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电网调度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电网调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电网调度中心:是电网调度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电网的实时运行监控、调度指令下达等工作。

3. 电力公司、电网企业:负责电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协助电网调度中心执行调度指令。

4. 用户单位:包括工矿、农业、城市居民等各类用户,按照电网调度中心的调度指令进行用电。

三、调度流程电网调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监控环节:电网调度中心通过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网运行状况,包括电压、频率、负荷等指标。

2. 预测环节:根据电网负荷预测和发电计划,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电网运行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

3. 调度环节:根据监控和预测结果,制定合理的调度方案,下达调度指令到各个电力公司和用户单位。

4. 执行环节:各个电力公司和用户单位按照调度指令执行,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5. 监督环节:电网调度中心对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调度指令电网调度中心通过调度指令对电力公司和用户单位下达调度任务和要求。

调度指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进出力控制:根据电网负荷情况和发电计划,调整发电机组的输入和输出功率。

电厂运行部部调度管理制度

电厂运行部部调度管理制度

电厂发电部调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厂机组及系统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严肃调度纪律,维护生产调度系统的权威,保证调度命令畅通,结合调度规程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阜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是电厂调度管理的基本依据,我厂各生产单位、运行人员应熟悉、遵守本制度;燃、化、陈及相关检修单位,辅助生产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调度管理系统及运行值班人员。

第三章值长调度设备管辖范围第四条全厂1—6号机组机、电、炉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和附属设备。

第五条全厂6降V系统工作变、备用变、工作母线和其分路负荷以及上述设备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

第六条全厂6KV系统厂外分路负荷,如生活区电源、水电站电源等。

第七条全厂380V系统工作变、备用变、工作母线和其分路负荷以及上述设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八条全厂输煤、推煤及上煤设备。

第九条全厂的制水和供水设备。

第十条全厂循环水系统、闭式循环水系统及其设备。

第十一条全厂消防水系统及其设备。

第十二条全厂除灰1、2、3、4号泵房,1至6号电除尘。

第十三条全厂制氢站、污水站、空压机房、油库及其设备。

第四章值长职责第十四条值长在值班期间,为全厂设备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行使其管辖范围指挥权。

属值长调度的设备未经值长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

第十五条调度管理制度职责分工:1、制度负责人:由发电运行部总值长负责提出本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2、制度执行人:由发电运行部值长负责本制度朗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入发电厂值长主要职责:入1值长对接受的电网的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并对其所下达的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3.2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3组织管辖范国内设备运行方式的执行(包括保护、通讯、电、热、水、煤、油、气等系统)。

第十六条值长应经常督促各单元按调度负荷曲线调整,在满足系统调峰、调潮流、调压的要求上多发电量。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第二章调度组织管理第三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六)、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七)、组织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八)、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九)、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十)、负责指挥全电网的经济运行;(十一)、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十二)、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十三)、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

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二、发电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调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发电计划。

第七条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 个1分钟的计划值为:P i=P n+i×(P n+1-P n)/15i取值为0~14P 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P 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网的调度管理,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经济,保证电力的供应和分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公司、电力公司的电网调度工作。

第三条电网调度是指按照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统筹、组织、调度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和运输。

第四条电网调度的目标是实现电网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保障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

第五条电网调度必须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科学、规范进行。

第六条电网调度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优化调度、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电网调度应当尊重市场法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运行。

第二章电网调度组织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和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网调度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电网调度组织机构应当包括总调度中心、分调度中心和运行监控中心。

第十条总调度中心负责全网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分调度中心负责地区电力系统的具体调度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提供实时数据和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电网调度组织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调度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电网调度计划第十四条电网调度计划是指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制定的电网运行和调度的时间表和依据。

第十五条电网调度计划由总调度中心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和供应情况编制。

第十六条电网调度计划应当包括电力系统的启停计划、输电计划、调节计划和备用计划等。

第十七条电网调度计划应当以安全、稳定和经济为原则,确保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计划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布,并进行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和电力公司应当配备先进的调度控制系统,实现电网调度计划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第四章电网调度操作第二十条电网调度操作是指按照电网调度计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和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和调度活动。

第二十一条电网调度操作应当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的条件下进行。

发电公司生产调度管理规定

发电公司生产调度管理规定

发电公司生产调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称公司)生产调度纪律、调度系统构成、生产调度管辖范围、事故处理与生产调度原则。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是公司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规程,凡从事运行、检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归属生产调度系统。

第三条凡属于电网调度范围的设备必须严格遵守《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相应内容。

第二章生产调度管理第四条生产调度管理职责(一)值长负责生产人员的生产调度执行和考核,对违反调度规定的生产人员下发值长考核意见单。

(二)发电部是生产调度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公司生产领导(生产副总经理、运行副总工程师)对归属生产调度系统的单位及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生产调度管理任务(一)组织、指挥、协调公司所有发供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确保对系统的供电质量。

(二)合理安排设备运行方式,确保设备检修、消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相关人员确保机组启、停、事故处理的正确进行。

(四)建立以值长为中心的生产指挥调度指挥体系,对全厂设备运行方式调度管理,协助电网调度管理。

(五)公司生产调度是在电网调度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值长既要负责本公司领导指示的传达、落实及各项规章制度、生产计划、指标的正确实施,又要负责执行电网调度指令,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协调生产调度系统各方关系。

第六条生产调度范围及管理权限划分原则(一)全部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和220KV 母线及开关属省调管辖。

(二)影响出力的机、炉附属设备,高压厂变属省调许可设备。

(三)各机组的遥调装置属省调管辖。

(四)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定值,在调度管理方面原则上对应于一次设备的划分范围。

(五)除省、地调管辖的设备外,其它所有生产设备系统均属值长调度。

(六)属于值长负责调度的设备范围1.属省、地调调度的本厂全部设备。

2.高、低压厂用变,6KV及380V厂用电系统运行方式调整及设备检修。

3.6KV公用段母线、启动炉变、厂前区变、输煤变、循环水、化学变、除尘变、脱硫变、输煤电源。

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

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

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一、引言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是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优质供电,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并规范供电公司的运行管理。

本文将对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进行论述。

二、管理标准的概述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是基于电力系统调度的实际需求和管理经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调度员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

管理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1. 调度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调度员的职责范围以及权限要求,包括对电力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调度命令的发布、事件处理等。

2. 调度运行流程:规定电力系统调度的具体流程,包括信息收集、分析研判、调度命令发布、通信与协调等环节,确保各环节的协调一致。

3. 信息管理与交流:规范调度信息的管理和交流方式,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处理效率。

4. 事故与应急管理:明确电力系统事故和应急情况下的调度响应要求,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5. 管理验证与评估:规定对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进行定期验证和评估的要求,以保证管理标准的实施和有效性。

三、管理标准的具体要求1. 调度员技能要求:调度员应具备电力系统运行与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电力系统的各种运行情况和应对措施,能够独立分析和判断。

2. 信息共享与传递:供电公司应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确保调度员能够及时接收并分析各部门和外部单位提供的运行信息,保证决策的准确性。

3. 调度命令发布与执行: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时,应明确、准确地传达指令内容,以确保操作人员能正确执行,并及时跟踪命令的执行情况。

4. 事故应急管理:供电公司应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流程,明确各级别调度员在不同事故情况下的响应要求,包括事故报告、指挥协调、资源调配等。

5. 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供电公司应定期对调度运行方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不断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

四、管理标准的应用与效果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的应用将有效提升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性和供电质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减少和处理效率提升:通过明确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和调度员权限,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因事故导致的供电中断时间。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是指为确保电网调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电网调度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的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调度组织机构:明确电网调度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确保调度工作的协调运行。

2. 电网调度流程:规定电网调度的基本流程和操作步骤,确保电网调度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故障处理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明确电网调度在故障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电网调度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信息管理与共享:规定调度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方式,确保调度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人员培训和素质要求:明确电网调度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素质要求,提高电网调度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6. 监督与评估:建立电网调度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电网调度工作的高效运行和连续改进。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电网调度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电网能够有效应对各种情况下的运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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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一次调频动作死区按50±0.033Hz设置,调差系数按
5%设置。在电网频率超出50±0.05Hz时,应暂时闭锁不利于频率恢复
的AGC指令。
为综合评价机组一次调频的调节性能,以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为
考核指标。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是电网频率出现偏差时机组为恢复电
网频率实际变化积分电量与期望变化积分电量之比。当电网频率超出
电压合格率={[96-不合格点-准合格点×(1-0.99)]/96} ×100%
第二十八条 各厂电压曲线合格率以99.5%为基准。合格率达到 或超过99.5%不扣减发电量,合格率低于99.5%,每降低0.1个百分 点,按当月发电量的0.1%扣减,最大扣减电量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 1%。
电厂发电机组非故障全停时,全停期间的无功电压不进行考核。
二、发电计划管理 第五条 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 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 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 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 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执行过程中省调 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 发电计划。
第十六条 AGC投运率以98%为标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当 月发电量的0.01%,最大扣减电量比例不超过0.5%。
四、一次调频功能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满足性能要求,各发电企业应加
强设备维护,使一次调频功能投运率、调差率、响应速度、调节幅度、
调节死区和调节范围等性能满足电网运行需要。
节合格率,即跟踪省调主站无功指令每次调节在5分钟内到达规定死区
为合格点,否则为不合格点,机组AVC无功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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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

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二、发电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调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发电计划。

第七条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 个1分钟的计划值为:P i=P n+i×(P n+1-P n)/15i取值为0~14P 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P 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

第八条每1分钟采集实际发电出力,实际出力与计划出力之差乘以1分钟时间为1分钟偏差电量,15分钟内,所有正的1分钟偏差电量之和为15分钟正偏差电量,所有负的1分钟偏差电量之和为15分钟负偏差电量。

第九条发电计划曲线合格率作为扣减电量返还依据。

发电计划曲线合格率=合格考核时段数/总考核时段数第十条对发电计划的考核适用于非AGC机组以及AGC机组的AGC功能退出期间。

机组启停期间,发电出力小于50%额定容量时,免于考核。

第十一条电厂因缺煤造成发电机组减发,省调当值调度员做好调度运行记录,并调用正常机组出力,保持电力平衡。

期间缺煤减发机组出力低于日发电计划曲线的偏差电量和增发补偿机组出力高于日发电计划曲线的偏差电量,将作为有关机组的年度发电计划调整电量依据。

三、AGC功能运行管理第十二条机组AGC(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应满足性能要求,考核指标包括AGC功能投运率、AGC指令平均响应速率和平均调节精度,AGC性能考核指标依据省电力公司核定的AGC机组调节性能指标(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考核按日进行,省调EMS系统自动统计机组AGC 指令日平均响应速率和日平均调节精度,并计算AGC指令调节性能综合指标L,L以百分比表示。

L=(2L1+L2)/3日平均响应速率达到核定指标值,L1计为100%,日平均响应速率每提高机组容量的0.1%,L1相应增加0.2%,日平均响应速率每减低机组容量的0.1%,L1相应减少0.2%,L1取值范围为95%至101%。

日平均调节精度合格率大于等于95%,L2计为100%,日平均调节精度合格率每降低1%,L2相应减少0.1%,L2取值范围为95%至100%。

第十四条L小于99%时,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减当日AGC功能投运期间发电量的0.01%,最大扣减电量比例不超过0.4%。

第十五条省调EMS系统自动按月统计AGC投运率,AGC投运率和调节性能作为扣减电量返还依据。

AGC投运率=AG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第十六条AGC投运率以98%为标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当月发电量的0.01%,最大扣减电量比例不超过0.5%。

四、一次调频功能运行管理第十七条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满足性能要求,各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使一次调频功能投运率、调差率、响应速度、调节幅度、调节死区和调节范围等性能满足电网运行需要。

第十八条一次调频动作死区按50±0.033Hz设置,调差系数按5%设置。

在电网频率超出50±0.05Hz时,应暂时闭锁不利于频率恢复的AGC指令。

为综合评价机组一次调频的调节性能,以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为考核指标。

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是电网频率出现偏差时机组为恢复电网频率实际变化积分电量与期望变化积分电量之比。

当电网频率超出50±0.05Hz时起到恢复至50±0.05Hz时止,省调EMS系统自动统计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机组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

第十九条根据机组每天每次一次调频响应指数代数和的平均值乘以100作为机组一次调频全天平均响应率。

平均响应率以85%为基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当日发电量的0.02%,最大扣减电量比例不超过0.5%。

一次调频功能未投入期间机组的平均响应率按零统计。

第二十条机组一次调频投切信号应上传省调EMS系统,作为统计一次调频有效电量及功能投运率的依据。

一次调频功能投运率=一次调频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第二十一条新投商运机组及大修后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必须通过相关试验并达到规定的性能要求后,方能正式并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按年机组一次调频实际变化积分电量的大小确定返还电量,如果年一次调频实际变化积分电量小于等于零,则该机组一次调频功能不参加年度考核返还。

五、调压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省调对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电厂按季下达母线电压曲线和发电功率因数调节范围,对抽水蓄能水电站下达发电、抽水时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经过进相实验具有进相能力的发电机,发电功率因数可调范围定为额定值至核定进相运行值。

未做进相实验的发电机,发电功率因数可调范围定为额定值至滞相0.98。

在发电功率因数可调范围内,视为发电机的无功调节能力,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发电厂电压曲线全天按96个点进行考核,每天24小时划分为高峰、腰荷、低谷三个时段。

高峰 07:00~11:30 18:00~22:00腰荷 05:00~07:00 11:30~18:00 22:00~24:00低谷 00:00~05:00时段分界点中07:00、11:30、18:00、22:00四个交界点计入高峰时段,00:00、05:00两个交界点计入低谷时段。

第二十六条各厂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计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但功率因数调整合格的点记为准合格点(即按99%的合格率统计),母线电压不合格同时功率因数调整也不合格的点记为不合格点。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组应按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执行,每15分钟为一个考核点,省调自动化系统每15分钟采集三个发电厂母线电压和发电机的有功、无功功率(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自动计算出三个采样点的平均电压和机组的平均发电功率因数,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

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电压合格率={[96-不合格点-准合格点×(1-0.99)]/96}×100%第二十八条各厂电压曲线合格率以99.5%为基准。

合格率达到或超过99.5%不扣减发电量,合格率低于99.5%,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当月发电量的0.1%扣减,最大扣减电量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1%。

电厂发电机组非故障全停时,全停期间的无功电压不进行考核。

六、AVC功能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发电企业应加强机组AVC(自动电压控制)功能的监视和维护,使AVC性能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第三十条在发电机组AVC同主站AVC闭环运行期间,省调通过EMS系统按月自动统计各发电机组AVC投运率,AV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AVC投运率=AV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100%第三十一条按单台机组计算AVC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退出时间。

第三十二条AVC投运率以99%为基准,月投运率超过99%不受罚电量。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当月各自机组发电量的0.03%受罚,最大受罚电量不超过当月各自机组全部发电量的0.5%。

第三十三条省调通过EMS系统按月自动统计考核机组AVC无功调节合格率,即跟踪省调主站无功指令每次调节在5分钟内到达规定死区为合格点,否则为不合格点,机组AVC无功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省调发令次数×100%第三十四条按单台机组计算AVC无功调节合格率,合格率以99%为基准,每月合格率超过99%不扣减发电量,合格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各自机组发电量的0.03%,最大扣减电量不超过当月各自机组全部发电量的0.5%。

第三十五条发电厂所有运行机组的AVC同主站AVC 闭环全部投运期间,母线电压合格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六条任一台机组AVC因故障或其它原因停运,省调按调压运行管理规定对该机组进行考核,计算母线电压合格率。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AVC功能的机组,每月AVC投运率以0计算进行考核,扣减电量为当月机组全部发电量的0.5%。

第三十八条AVC投运率和机组AVC无功调节合格率作为扣减电量返还依据。

七、机组可用性管理第三十九条非电网原因导致的机组跳闸、紧急停机或其它未经华东网调、省调批准发生的停机按本条考核。

高峰时段解列,解列时刻日计划出力×3小时(如果一小时内并网×2小时)计为扣减电量;腰荷时段解列,解列时刻日计划出力×2小时计为扣减电量;低谷时段解列,解列时刻日计划出力×1小时计为扣减电量。

如解列时刻日计划出力为零,则以机组额定容量×0.8代替日计划出力进行计算。

如机组发生非电网原因导致的跳闸、紧急停机或其他未经省调批准发生的停机,并造成省内拉限用电负荷,则本条考核扣减电量数额双倍计算。

机组计划大、中、小修完工后首次并网16小时内发生跳闸免于考核。

第四十条非电网原因导致的机组跳闸、紧急停机或机组迫降出力造成省际联络线考核受罚,则按照省际联络线受罚电量,扣减责任机组相同数额的电量(有多台责任机组时,按照机组额定容量分摊)。

每台机组每次受本条考核扣减电量不超过100万千瓦时。

第四十一条机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扣减机组电量,扣减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扣减电量=(实际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机组额定容量×0.2机组允许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为200小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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