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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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

教育部印发《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

同时,《报告》对 如 何优化 调 整 相关专业 群 结 构、规模和内涵提出了建议。第一,适应行业发展态 势,动态调整专业培养规模。针对新兴行业或新业态 出现的新职业岗位需求,增设新专业。第二,对接职业 岗位群需求,合理构建专业体系。系统构建培养技术 技能人才的专业体系,在学历提升的同时保证能力的 提升,满足行业企业对高层次和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第 三,结合国家战略和区域特点,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建 设适应需求、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专业群。第四,深 化产教融合,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校企合作 共办专业机制。第五,对接职业岗位要求,强化专业内 涵建设。加强行业文化和职业素养培养,提升学生对 行业的热爱度、专业的认可度、工作的敬业度。第六,优 化资源配置,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建立集教学、培 训、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服务等为一体的开放式、合 作型的实训基地。
各院校自主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与试点,各 培 训 评 价 组 织 应 结 合 区 域 实际,与省 级教 育行 政 部 门、试点院校具体协商确定考核费用标准,确保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工作稳妥推进。
★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畅通技能人才成长 通道
2020年1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 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 建设司司长张立新表示,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选拔使 用、表彰激励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能为技能人才成长 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张立新称,这项工作对技 能人才的发展是积极有利的。
★教育部:以新课标引领中职公共基础课程 改革
近日,教 育 部 发布了中等 职 业学 校 数 学、信息 技 术、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等5门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 (以下简称“新课标”)。新课标确定了中职公共基础 课程核心素养和课程目标,明确了课程内容和学业质 量要求,对中职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 升学生综合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7年辽宁省统招专升本新政策

2017年辽宁省统招专升本新政策

2017年辽宁省统招专升本新政策2017年关于辽农省的专升本统招有哪些政策,关于统招专升本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辽宁省统招专升本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辽宁省统招专升本新政策省内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满足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多样化需求,促进高等教育的有机衔接,经研究,2016年我省继续开展应、往届高职高专合格毕业生通过考试选拔升入本科学校学习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1.凡经我省域内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已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和参加我省组织的中职升高职统一招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以及经批准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试点、订单式培养、紧缺人才培养、一村一名大学生等单招试点的专科层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均可报考与所学高职专业相同或相近(同类专业)的本科高校本科专业。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专业分类的相关要求,由生源学校具体严格掌握。

2.2016年,继续对具有辽西北五市(朝阳、铁岭、阜新、锦州、葫芦岛)户籍的师范类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行定向招生试点。

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精神,继续实施我省本科高校定向招收我省高校范围内,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已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士兵通过专升本考试接受本科教育,其专升本招生计划实施单列。

二、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我省2016年高职专升本考试的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随招生计划文件另行公布。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

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

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

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确定性指引【答案】错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抉择做或不做某种⾏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的责任。

禁⽌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不得为⼀定⾏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当事⼈采⽤特定模式的强⾏性规范”。

禁⽌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的权利,即⼈权【答案】错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且包括经济、社会、⽂化权利;不仅包括个⼈⼈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员【答案】错“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答案】错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存在【答案】错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贯穿于⼈类社会的始终【判断题】教育道德是⼈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消亡【答案】错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消亡【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为准则进⾏某种⾏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答案】错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直接原因时,违法⾏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答案】错对于某⼀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式并不限于⼀种,可以在追究⾏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三种形式可以并处。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文号】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1号)要求,现将2016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把结构调整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提高质量,推动高校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

紧紧围绕实现2016年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宏观管理目标,做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使人才培养更好服务于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新期盼。

二、承接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审批和管理权。

自2016年起,分省、分部门所属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和分学校招生计划均由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确定。

各地各部门要合理确定所属高校2016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坚决防止不顾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盲目追求规模效益而扩大招生规模,保证高职(专科)教育的规格、质量和社会声誉。

三、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

2016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安排21万人,其中本科14万人,由北京、天津、江苏等14个省(市)的公办普通高校承担,面向河南、广西、贵州、甘肃等10个中西部省(区)招生。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7年4月1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中心、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按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教技厅[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教技厅[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了《2017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2017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一、工作思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为发展方向,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总体部署,按照“服务全局、融合创新、深化应用、完善机制”的原则,大力推动“四个提升”和“四个拓展”,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对教育现代化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核心目标2017年,要坚持力度不减、抓手不软、培训不松,做到强化示范、突出效果、加强宣传,协同各方力量,加快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保证以下目标的实现:一是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学校互联网全覆盖、网络教学环境全覆盖,接入带宽10M以上的中小学比例达到70%,多媒体教室占普通教室比例达到80%,普通教室全部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学校比例达到60%。

二是基本形成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框架。

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部省级平台及一批市县级平台、企业平台互联互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导读:目前,教育部发布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华东理工大学2021年自主招生简章

华东理工大学2021年自主招生简章

华东理工大学 2017 年自主招生简章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7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 号)等文件精神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拔出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华东理工大学 2017 年继续开展自主招生工作。

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与专业我校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5%,即2.0.8.人以内。

自主招生的专业包括理工物理类、理工化学类、文商大类,具体详见附件 3(适用于除上海市和浙江省以外的考生)、附件 4(适用于上海市考生)、附件 5(适用于浙江省考生)。

二、申请条件申请对象为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优秀理科高中毕业生(其中,上海市和浙江省不区分文理科),在高中阶段表现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以及获得省.赛.区.一.等.奖.的考生。

2.在2016 年上海市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市教委组织的“化工杯竞赛”)中获一等奖的考生。

3.在部.分.省.级.及.以.上.单.科.竞.赛.中.获.奖.的考生(具体奖项名称及要求详见附件 1)。

4.其.他.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考.生.(必须提供证明材料)。

三、报名及材料审核1.考生网上报名。

2.书面材料寄送。

书面报名材料包括打印的自主招生申请表、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他反映考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

甘肃普高招生全国统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普高招生全国统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普高招生全国统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甘肃2017年普高招生全国统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导读:关于印发《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已经公布。

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7]1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招生考务工作实际,制订了《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7年5月15日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内控机制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安全、公平、科学、规范”为基本原则,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

第一章报名第四条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高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按《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39号)执行,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精神,为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和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促进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5日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2号)和我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是指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举办的专科教育招生计划。

第二章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计划总量第三条编制招生计划指导思想。

以青海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紧紧围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办学宗旨,充分发挥招生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推动高校控制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紧紧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中关于职业教育的总体部署,以招生计划为抓手,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整体或部分向应用技术类高等学校转型,落实年度招生规模增量,确保到2022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占全省高等教育在校生的50%以上。

教育部《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教育部《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教育部《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教育部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1:请简要介绍《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答: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人才培养的枢纽环节,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关系每一个家庭切身利益,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前途命运。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对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审议。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并专门听取汇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开展专题调研、主持召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把握改革重点,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论证、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

可以说,《实施意见》的出台,凝聚了各方智慧。

问2:这次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定位是什么?答:这次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定位是,促进公平、科学选才。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道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教育公平、提高选拔水平。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1.28•【文号】教学[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现就做好2014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14年,各省(区、市)要在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有关实施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高考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教育部将在少数省(区、市)和高校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试点省(区、市)2014年秋季新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将使用新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在2017年高考时使用新的高校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各省(区、市)目前已在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均不实行新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办法。

各省(区、市)要继续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建立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进一步扩大通过多样化入学方式录取高职学生的规模。

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晰试点定位,强化考核管理,加大信息公开,结合学校办学特色,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人才。

同济大学招生章程

同济大学招生章程

同济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招生监督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委、监察处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

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21•【文号】国办发[1998]108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21日国办发〔199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河北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河北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河北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河北大学是河北省唯一一所入选国家“一省一校”工程的高校,是河北省“双一流”建设一层次高校以及省政府与教育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分别共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

一、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2017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7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我国创新创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

我国创新创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

第43卷第1期 宜春学院学报 V743, N al2021 年 1 月Journal of Yichun University Jan.2021我国创新创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温娜(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宜春336000)摘要:以罗森布鲁姆的公共行政“管理、政治、法律”三种途径为理论基础,借鉴相关 学者的价值结构模式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选择部分创新创业教育政策文本作为分析样本,根据变量操作型定义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分析我国创新创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结果发现:管理价值是我国创新创业教育政策的主要价值属性;“效果”、“回应性”和“公平公正”是创新创业教育政策关注的主要价值维度;管理价值属性中“效率”和“经济”维度的价值并没有得到重视;法律价值属性中“个人权利”和“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没有提高,“公平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创新创业教育政策;管理价值;政治价值;法律价值中图分类号!10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380X(2021) 01 -0100 -08A Study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liii) Education Policy in ChinaWEN Na(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Yichun University,Yichun336000 ,China)Abstract ;based on Rosenblum*s three way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 management,politics and l value structure model of relevant scholars a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this study,selected some i preneursliip education policy texts as analysis samples,coded the policy texts according to variable operational defi­nitions,and a nalyzed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innovative entrepreneursliip education policies in China.The resultsshow that;management value is the main value attribute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policy in Chi­na -“effect %,“responsiveness”and“fairness and justice”are the main value dimensions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policy-thevalueof “efficiency”and“economy”in management valueattributeis notpaid attention to;the importance of“individual right”and“due process”in legal value attribute is not raised,and“fairness and justice”is especially important.Key words ;innovative entrepreneursliip education policy;management value;political value;legal value引言教育政策对教育实践活动具有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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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发[2017]9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表的通知》(发改综合〔2017〕545号)要求,现将2017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各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7年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目标,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高等教育人才供给体系,切实做好普通高
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为推动高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基础,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关键支撑作用。

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

2017年,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共安排28.7万人,其中本科16.7万人、高职(专科)12.0万人,有关省份安排国家协作计划任务要以公办高校为主。

2017年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安排6.3万人、地方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原则上比2016年增加10%以上、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规模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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