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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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文件(一)

补充文件(一)

补充文件(一)项目名称:杭州石祥路提升工程燃气管道迁改工程(丰潭路~ 京杭大运河)中压燃气管道和杭州石祥路提升工程燃气管道迁改工程(京杭大运河~储鑫路)中压燃气管道招标编号:01142120150320021一、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部分条款修改10. 变更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①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②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差价仅计税金。

对《杭州市造价信息》或《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有的材料(二者均有的价格以前者为准),按投标编制期信息价计补材料差价;对造价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发包人将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结算时计补签证价和投标价的差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套用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中限计取,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得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项目含甲供材料/设备,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各有关单位: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

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

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工信息价发布使用规定通知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委市场处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资料]的操纵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
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
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
1、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
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
三、关于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适用范围
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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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杭建人发[2011]26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建人发〔2011〕26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事局《关于2011年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专〔2011〕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市政、公用、环保、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钢结构、装饰、建筑设计、规划、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的工程技术和工程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评审材料请按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至8月26日统一报送,具体报送时间见附件2。

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杭州市建委职改办(中河中路275号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大楼一楼大厅)。

联系人:徐德威、程冰,联系电话:87021256、87022039。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1、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核实、逐级上报的要求,申报对象要如实、规范、清晰填写申报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

2、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对象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奖励证书和专利证书等有关证件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工发〔2011〕255号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杭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全面做好迎接建设部大检查工作。

经委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监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建设工程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情况。

主要是:贯彻落实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0号)、关于开展建设系统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29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19号)、关于发布《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37号)、转发省建管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通知〔2011〕3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杭建工〔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5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45号)、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06号)、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78号)、关于做好夏季台汛期间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类项目工程民工宿舍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建设工地创建文明城市情况及建设工地预防灾害性天气情况等。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资料]的操纵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

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
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衡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
1、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
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衡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
三、关于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适用范围
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详尽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杭州市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合同专⽤条款(⽰范⽂本)第三部分专⽤合同条款1. ⼀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件包括:1.1.2 合同当事⼈及其他相关⽅ 1.1.2.4监理⼈: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信箱:;通信地址:。

1.1.3 ⼯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适⽤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件:(1)《杭州市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关于进⼀步加强建筑施⼯领域企业安全⽣产⼯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发…2011?130号)(3)《关于进⼀步加强建设⼯程安全质量物联⽹管理应⽤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发【2012】426号)(4)《杭州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程推⼴应⽤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发【2011】237号)(6)《关于进⼀步加强杭州市建设⼯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7)《关于进⼀步明确杭州市建设⼯程优质⼯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8)新⼯艺、新技术的约定:(9)其他:1.4 标准和规范1.4.1适⽤于⼯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条款约定;1.4.2 发包⼈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对⼯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件的优先顺序合同⽂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件:①施⼯组织设计;②其他:1.6 图纸和承包⼈⽂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向承包⼈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向承包⼈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向承包⼈提供图纸的内容:。

h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h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市政项目一般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对调差计算公式、调价材料的种类、风险幅度范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23.3.7条款具体规定如下:*********************************************************************23.3.7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执行,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一)材料: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圆钢、螺纹钢及Ⅲ级钢采用综合价。

本项目约定如下材料计入价差调整范围:沥青砼……。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纠纷处理及案例分析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纠纷处理及案例分析
争议评审,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就建 设工程造价或质量争议提交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组由三名专家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专家。专家组成员和首席专家,由委 托人共同指定,或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长在本会专家名册中指定 。
评审专家在出具评审意见以前,应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介绍,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有 关材料,或去现场了解案件情况。有关评审程序由评审专家根据公正和高效原则确 定。
实施条件---招标文件规定
规定采用施工过程分段结算,并约定分段节点。
规定适用浙建〔2020〕5号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引用条款)
实施条件--合同规定
规定适用浙建〔2020〕5号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引用条款
(2)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 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调价争议(Price Fluctuation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 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号) 3、中途停工 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的,如一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 期延误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不计入补差 范围;如双方均有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可按工期延误责任大小,由发承包双方 共同协商约定按一定比例承担或受益,或者按照工期延长条款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暂停施工 期间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纠纷处理及案例分析
讲座目录
一、过程结算的理念 二、过程结算实施条件 三、过程结算争议处理 四、变更争议 五、调价争议 六、索赔争议 七、竣工结算 八、保函问题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杭房局[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住保房管部门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和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杭建市[2011]-198号

杭建市[2011]-1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杭建市[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杭建工发[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72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次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4月16日,临安市衣锦人家工地发生塔吊顶升倒塌造成5人死亡较大事故,4月18日,萧山恒逸已内酰胺有限公司一标段61号单体发生支模架倒塌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月18日,我委下发《关于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168号),为加大督查力度,经研究决定开展由委领导带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4月25日(星期一)至4月29日(星期五)二、督查分组第一组由杨军主任带队,成员:高仪方、董天乐、王萌。

督查范围:市总站监督工程。

第二组由袁建进副主任带队,成员:夏坤、戴宝荣。

督查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第三组由裘新谷副主任带队,成员:柳振森、胡晓辉。

督查范围: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市、富阳市、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第四组由竺豪立副主任带队,成员:李志松、史文杰。

督查范围:市政工程。

第五组由王荣富委员带队。

成员:黄仁大、马西。

督查范围:河道工程。

三、督查方式在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对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建委将对全市建设工程开展重点督查。

一是听取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是到施工现场实地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事故多发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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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一)材料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即工程竣工后实行计量和价差的总结算,价差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2、合同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的材料价格动态调价方式。

按约定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是否与当期进度款同步支付以及支付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3、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材料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

价差只计取税金。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调价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当月信息价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当月信息价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

“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4、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2)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二)人工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

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

“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三)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三、风险范围及其幅度一般按以下原则约定: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8%,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10%,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级做地主体建设,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其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6%,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各区、县(市)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含区级做地主体的),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由相应区、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精神予以明确;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精神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单位提供由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六、本指导意见颁发日期之前,对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颁发日期之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对原招标文件或原合同约定按《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执行或原约定不明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精神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颁发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七、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

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或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八、本指导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九、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同时停止使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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