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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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应注意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1书面形式

(1)•概念: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 其它形式

.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品质;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

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

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的成立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

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资料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4.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成立。

6.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无效、撤销、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

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的风险防范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1) •订立合同前应尽量的通过业务人员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

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

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

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 •与企业的内部机构签订合同应谨慎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

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

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

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

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

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1)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

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

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除非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慎重起见,

其它人员签字的一定要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代理事务完成后,要及时收回授权,免使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

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

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

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3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模板或采用自己一方

提供的范本。

(1)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为避免被人利用进

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

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

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

模板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

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金额比较大的合同最

好请律师把关。

(2) •口头变更合同后应用书面形式确认

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

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

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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