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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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
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道条》和《货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如下:
一、经营业户
1、经营者须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应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含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2、经营者须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守法经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3、经营者应按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车辆定期维护、检测工作,定期组织营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经营者需增加经营范围(项目或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许可申请。
5、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到期前,若需继续经营,应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6、经营者的经营(联系地址、业务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具体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变动,应及时告知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及时更新。
7、经营者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所属货运车辆已全部注销,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营运车辆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并在《道路运输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营运车辆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齐全,并有与《道路运输证》相同的车辆照片。
3、营运车辆须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4、营运车辆应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例行保养工作,保证货物安全放置,防止货损货差及运输安全事故,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5、营运车辆每年的上半年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每隔六个月进行二级维护并检测(其中上半年可与等级评定一并进行,等级评定时间和二级维护时间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内规定期限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二级维护逾期,依据法律法规,除责令及时维护检测外同时可处最高至5000元罚款。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查验,没有按照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没有正常接入动态监管系统的,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7、营运车辆完成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并经检测后,应妥善保管好检测报告及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审验时,应随车辆技术档案到运管机构审核并盖章。
8、营运车辆应根据环保有关规定,及时淘汰“黄标”等老旧车辆。
9、营运车辆报废、过户、退出营运,应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三、从业人员
1、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2、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参加经营者组织的定期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回执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我单位收到并已阅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保证将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的各项要求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营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