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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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应用

2015年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应用
• 合同成立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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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应用
• 《合同法》第16章
• 【发包人按约提供材料、设备等的义务】第 283条 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 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 工等损失。 【发包人的停工补偿义务】第 284 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 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 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原因导致损失的补偿义务】第 285条 因发包人变更 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 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 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 287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 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000年三月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中标函(文件)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 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费用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万元。

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

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

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张玉屏 2015-07-02文/张玉屏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第一部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背景与2015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体例一、修订背景2000年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快,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随着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程设计管理的长效机制亦在不断取得新进展。

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发包人、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2014年7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2000]50号)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最终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新版合同范本”)。

新版合同范本延续了2000版工程设计合同范本的分类方式,分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与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内容及体例上均做出较大修订。

新版合同范本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二、新版合同范本的体例新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具体如下:(一)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工程设计周期、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2015版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适应综述

2015版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适应综述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4条的理解与适用

技术标准适用的范围
国外技术标准的使用 高于或严于现行技术标准的使用及费用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5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是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当事人有权选择; 一般为: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 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 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其他合 同文件。 二是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 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三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的理解与适用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范围、阶段、与服务范围内容要明确清楚,应当特 别注意:与附件1结合起来。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及因设计周期承担违约均以专用 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示范文本理解与适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主要内容
一、2015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适 用范围 二、2015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的理 解与适用 三、2015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 款的理解与适用 四、2015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 款及附件的理解与适用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条款的区别
二、2015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协议书的理解与适用
二、2015版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协议书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000年三月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中标函(文件)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 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费用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万元。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2015-0210

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2015-0210GF —2015—0210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制定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合同范本、示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合同范本、示例.

GF—2015—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 2015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解析

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解析

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解析姜军;董娟;万冬君【摘要】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即将颁布,这对于有效规范我国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比较关注的4项条款,有利于2015版《示范文本》的推行.研究表明2015版《示范文本》符合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可有效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对于造价咨询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期刊名称】《北京建筑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31)004【总页数】5页(P80-84)【关键词】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条款【作者】姜军;董娟;万冬君【作者单位】北京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北京1000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92015-04-01~2015-04-15,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5版《示范文本》)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这意味着2015版《示范文本》即将颁布,届时造价咨询行业将更加成熟. 与2002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以下简称2002版《示范文本》)相比,2015版《示范文本》内容更完善丰富,格式更加清晰新颖,对于有效规范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减少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条款、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知识产权条款等4项内容,发现2015版《示范文本》弥补了2002版《示范文本》的缺陷,符合现今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其推行有利于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完善.1.1 简单明了的格式与2002版《示范文本》相比,2015版《示范文本》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采用了菜单式的附录表格,将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逐一列出,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以附表形式呈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一方面可以使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清晰明了,另一方面,灵活性较大,既可以用于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服务,也不排斥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应用. 当事双方的工作也较简单轻松,仅需针对具体工作画勾即可.1.2 全面明确的内容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以及鉴定、索赔、提供信息等相关工作[1].2002版《示范文本》仅仅将上述工作内容整理为A,B,C,D,E的5大项内容,概述了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然而简单罗列相关工作内容已无法满足现有造价咨询服务的各项要求. 因此,2015版《示范文本》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按照全过程造价的时间序列进行划分,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以及竣工阶段[2]. 决策阶段主要包括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的编制、审核以及调整工作;设计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及调整;发承包阶段主要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分析、清标报告的编制、审核及调整;实施阶段涉及项目较多,也较复杂,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编制、审核与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审核工作等;竣工阶段则包括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等. 除了上述基本工作外,每个阶段均增加其他项以供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未列明项. 同时,将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鉴定等几项重要内容单独列出以供选择(如图1所示).由图1可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由工程造价咨询各个阶段的具体内容组成. 此处,仅分析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鉴定等3个比较特殊的内容,对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所包含的一般内容不作分析.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调整工作是发承包阶段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投标报价分析的编制、审核、调整的依据,也是投标人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基础,同时对于实施阶段以及竣工阶段的各项工作均能产生重要影响[3]. 因此,应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以及调整工作.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是指对从设计阶段直至竣工阶段整个过程所包含的各项工作进行造价控制[4].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工作基本包含了造价咨询的主要过程及工作内容,重视该工作有利于控制工程总造价. 工程造价鉴定是近年来随着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而出现的一项新业务,是专业鉴定机构受委托而对指定工程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是双方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贯穿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是现今维权意识逐渐浓重氛围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5].2015版《示范文本》按照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的时间顺序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由阶段性向全过程发展的趋势,可以满足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要求,同时对于阶段性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也不排斥,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进行自由约定,而且对于不熟悉造价行业的委托人,也可以起到启示作用,可谓一举三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遵循对等原则,一方(咨询人)的权利(或义务)即为另一方(委托人)的义务(或权利),二者息息相关,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与权力相应的义务[6]. 因此,为了避免内容重复,2015版《示范文本》摒弃了2002版《示范文本》分别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做法,将咨询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一体化规定,仅仅规定了委托人的义务与咨询人的义务,而双方的权利内容则不作规定,其权利通过另一方的义务体现.2.1 委托人的义务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为咨询人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各种必备资料并提供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外部条件;给予咨询人合理的工作时间去完成咨询工作任务,不能任意压缩工作时间;对于咨询人提出疑问应及时答复,并在咨询工作完成后按时支付酬金.2.1.1 提供相关工作条件的义务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咨询人完成咨询工作所必需的资料以保证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换言之,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人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是指当咨询人应委托人要求在现场进行工作时,委托人应无偿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房屋设备等外部条件[7],同时应负责协调与咨询工作相关的各种外部关系,确保咨询工作顺利进行,为咨询人按时完成工作提供条件.2.1.2 提供合理工作时限的义务委托人为咨询人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限是指委托人应给予一定的时间供咨询人完成任务. 把此条款纳入到委托人的义务中主要是倡导委托人不要任意压缩工作时间,一方面可以体现尊重人权、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2.1.3 及时答复相关事项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对咨询人有疑议的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及时”可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咨询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书面”则主要是保证双方的沟通可以有效准确地进行,同时可以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作为书面证据,有利于归责事项的进行.2.1.4 按时足额支付酬金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有偿委托合同,根据该合同的一般规定,按时向被委托人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一项重要义务[8]. 因此,应该将“支付酬金”条款纳入到委托人的义务中,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咨询人支付相应的酬金,逾期未支付的还应支付利息,以保障咨询人的利益.2.2 咨询人的义务咨询人的义务可以概括为按时保质地完成委托人交代的工作任务. 具体包括组建符合要求的咨询团队及工作成员并按照约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依据提交成果文件以及返还委托人的设备房屋等.2.2.1 组建咨询团队的义务咨询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组建咨询团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团队成员的资质应符合要求;二是指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要求. 同时,咨询团队应书面授权负责履行合同、主持咨询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为了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提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咨询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委托人有权更换咨询人.2.2.2 提交文件资料的义务在咨询工作开展前,咨询人应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咨询团队人员的名单、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确保委托人全面了解咨询工作人员的情况以及咨询工作的进展,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咨询工作完成后,咨询人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这也是委托人最主要的权利或者说是咨询合同的最终目的. 一方面,从咨询成果质量方面来说,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从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准确性来说,成果文件应按照要求加盖公章、企业执业印章以及个人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等3个印章. 这种做法既可以规范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也可以确保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应由合同双方在咨询合同中进行约定,工作依据主要包括技术标准等,工作依据的相关资料配备方式按照一般规定应由咨询人自行准备,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除外.2.2.3 返还相关财产的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返还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房屋等,这是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咨询人的义务,咨询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委托人的相关财产.2015版《示范文本》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并整理后以义务条款表现,不仅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避免出现因双方义务与权力内容相互冲突导致义务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同时,现有的合同条款充分考虑了现今社会造价咨询行业委托人与咨询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增加了委托人的相关义务条款,为咨询人群体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对于均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当事人双方以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的后果[9]. 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双方因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同时也是当事双方解决纠纷必不可少的依据. 为了避免合同双方产生纠纷,2015版《示范文本》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3.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委托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其应按照要求履行的义务,那么委托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一般的承担方式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一般应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不宜进行强制性规定. 对于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给咨询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还应当赔偿咨询人的损失. 同时,由于支付酬金是委托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亦是咨询人的主要权利,为了保证咨询人的权利,委托人若不能按时支付酬金,除了应支付相应的酬金外,还应支付给咨询人额外的利息.3.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的公平原则,咨询人也应承担对等的违约责任,即如果咨询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咨询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承担方式亦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2015《示范文本》未做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自由约定. 除此之外,因为咨询人的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015版《示范文本》按照“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委托人与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0]. 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合同双方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在现今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权利被侵犯,尤其是相对比较容易被复制模仿的文字作品,因此,加强并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11]. 知识产权作为较难把握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不能忽视的重要事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最终结果为一系列成果文件,其核心知识产权系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为了避免委托方与咨询方因成果文件的著作权问题产生纠纷,2015版《示范文本》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条款.由于著作权的问题比较复杂,为了显示公平,应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一般情况下,对于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例如图纸、技术规范等反映委托人劳动成果的文件,其著作权应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了完成咨询工作可以进行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工作,亦不能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人,否则视为侵犯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因此造成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 当然,委托人与咨询人也可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相关资料的著作权;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著作权一般属于咨询人,这符合委托人作品著作权的一般规定. 委托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其他与合同无关的工作. 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该成果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同样,委托人可以与咨询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人与咨询人可以在遵守保密原则,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将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等.2015版《示范文本》根据“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应由双方自由约定,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人应为受委托人.[12]”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分情况讨论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性,也减少了双方产生著作权纠纷的可能.1) 2015版《示范文本》尽可能将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各种情况都考虑进去,各项条款详细列明,防止委托人与咨询人产生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可有效减少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纠纷的产生,将为造价咨询服务带来新气象.2) 2015版《示范文本》从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完善,权力义务条款的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的丰富以及知识产权条款的增加等几个方面弥补了2002版《示范文本》的不足,符合现今合同管理发展的方向,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为2015版《示范文本》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夯实的基础.【相关文献】[1] 黄昌锦.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状况及对策[J].建筑经济,2009(5):95-98[2] 王广斌,朱志勇,张文娟,等.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基本内容分析[J]. 同济大学学报,2004,15(4):66-69[3] 史迪.详解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应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27):183-184[4] 邹晓东.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关键环节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6[5] 杨博.工程造价鉴定之探讨[J].安徽建筑,2005(1):111-112[6] 李永嘉.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应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J].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88(11):28-30[7] 姜军,郑晓晓.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修订思考[J].建筑经济,2014,35(S1):88-90[8] 张春阳.论委托合同[D].郑州:郑州大学,2011[9]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27[10] 陈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11] 汪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六大构想[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7-28(6)[12] 叶青.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委托作品[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新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新版)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ﻩ37
12.专业责任与保险ﻩ38
13. 知识产权39
14.违约责任ﻩ40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ﻩ41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合同解除43
17.争议解决43
17.1和解
17.2调解
17.3争议评审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GF—2015—0210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_GF_2015_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_GF_2015_0210

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015版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的详细解读

2015版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的详细解读

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的详细解读嘿,搞建设工程的朋友们!你们有没有仔细研究过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那些条款呀?那可就像一座神秘的宝藏,藏着好多对咱们工程人超级重要的东西呢!咱先来说说合同里关于设计内容和范围这块儿。

这就好比是一场战役的作战地图,明确地画出了设计师的“作战区域”。

比如说,一个大型商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里清楚地规定了从建筑外观、内部结构,到各种管道线路布局等的设计范围。

要是没这明确的范围啊,那可就乱套了,设计师可能会像没头的苍蝇一样,不知道到底该把精力放在哪儿。

你说这能行吗?肯定不行啊!再看看费用和支付条款。

这就像是买卖东西,你得清楚自己付出多少钱,什么时候付。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小王,他接了个小型住宅的设计活儿。

合同里写着预付款是合同总价的20%,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再付30%,最后验收合格付剩下的50%。

这就很清晰,像一条明明白白的道路,大家都按照这个来走,就不会产生那种“你欠我钱,我觉得你付少了”的扯皮事儿。

要是合同里对这个含糊其辞,那估计双方就得吵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

还有关于设计周期的条款呢。

这就像是一场赛跑,得有个明确的终点时间。

就像我之前参与的一个项目,合同里规定设计周期是三个月。

这就像给设计师上了个紧箍咒,让他们知道时间的紧迫性。

如果没有这个明确的周期,那工程就可能像一艘没有航向的船,在大海里瞎晃悠,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靠岸。

这可多耽误事儿啊!再讲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这双方就像是舞台上的两个演员,各自有各自的戏份和规则。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要求进行设计,乙方有义务按时、按质完成设计。

比如说,甲方要求设计方案要符合当地的环保要求,这就是甲方的权利。

乙方呢,就得把这个要求当成命令,认真执行。

要是乙方没做到,那就像演员演砸了戏一样,肯定是要受到惩罚的。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关于知识产权条款,这可是个很重要的部分。

它就像是设计师的宝贝,得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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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第一部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背景与2015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体例一、修订背景2000年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快,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随着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程设计管理的长效机制亦在不断取得新进展。

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发包人、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2014年7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2000]50号)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最终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新版合同范本”)。

新版合同范本延续了2000版工程设计合同范本的分类方式,分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与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内容及体例上均做出较大修订。

新版合同范本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二、新版合同范本的体例新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具体如下:(一)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工程设计周期、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7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设计人、工程设计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以及争议解决。

既考虑工程设计管理的需要,同时也照顾到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约定,较好地平衡了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益。

(三)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一般约定、发包人、设计人、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其他及七个附件,系对应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条款。

如无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可填写“无”或划“/”。

七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和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第二部分修订完善的有关内容一、协议书部分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一)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合同条款【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解读1.设计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并参照新版合同范本附件1,设计范围包括: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

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

2.设计阶段根据新版合同范本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阶段计四个阶段。

3.设计服务内容新版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和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

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实务适用1.严格意义上讲,方案优化设计应当属于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具体项目方案设计中是否包含方案优化设计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范围。

2.各阶段设计文件要求完整,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包括与二次设计和专业设计之间的配合。

就设计内容的分类和描述,发包人需要根据专业和项目实际要求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应当由设计人配合完成的二次设计的范围。

如果是委托整体项目设计的话,就设计服务内容通常应约定包括:对其他二次设计和专业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设计、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地区市政行业如水、暖、电、气等专业设计等)的技术配合。

3.就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作出约定,如:设计深度须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等。

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专业设计图纸的编制深度均应达到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的深度要求,满足合同及发包人提出的特殊要求。

各阶段的设计成果须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完成国家规定的审查程序(如适用)并取得相应的审查批准文件后方能转入下阶段设计。

4.由于工程项目投资巨大,成本控制对于业主方至关重要,如业主方有限额设计的要求,则需要在此予以明确。

设计人应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技术与经济的合理适用性。

(二)工程设计周期合同条款【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解读1.法律上的期间有期限和期日之分,协议书中对设计周期以期日的概念进行约定。

2.通用合同条款1.1.4.3目规定,“设计周期或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据此,如无其他约定,则合同工期即通过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计划完成设计日期计算得出的日历天数。

同时通用合同条款6.2款约定,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实务适用合同工期通常有两种判定方法,一种是通过计划开始日期和计划完成日期计算得出的日历天数,另一种就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直接认定。

新版合同范本与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不同,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协议书计划开始和完成设计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合同条款【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解读1.此处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另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2.设计人的履约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委派与现场管理详见通用条款3.2款。

3.附件4中要求列明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以及具体专业的负责人。

实务适用1.项目经理应是设计人的正式员工,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提供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2.发包人需注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下事项:(1)如更换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设计人须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的期限,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条款【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解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发包人与设计人就设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应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了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其他如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也是工程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书面文件。

实务适用1.合同是履约依据以及争议解决的证据,合同文件不仅仅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还包括招投标文件与履约资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当加强资料管理,需专人负责、谨防遗失。

2.注意这里是“投标函及其附录”而非“投标文件及其附录”。

投标文件除了包括投标函及其附录外,还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等文件,而其中部分文件不宜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组卷时应予以注意。

二、通用条款部分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一)联合体设计对于众多大型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一投标人的能力、资质不足以独立完成或者能够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

针对工程设计市场中存在联合体设计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版合同范本对联合体设计做出了针对性的约定。

合同条款【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解读1.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形式。

2.联合体内部各主体应签署共同设计的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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