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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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确定1.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科室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以及适应不同级别医院的需求。

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持与医学发展的同步性。

二、考核形式和流程的规定1.考核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实际操作、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

考核形式应根据不同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2.考核流程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公示等环节。

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三、考核评分和结果的处理1.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或者等级评分。

评分应有专业人员参与,评分结果应有合理的权重分配。

2.考核结果应包括及格、优秀、不及格等等级。

不及格的医师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意见和指导,并制定复核和再考核的流程。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1.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师晋升、职称评定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评估医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2.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对医师的薪酬和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3.考核结果应做到及时公示和反馈,给予医师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的保密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五、考核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推广1.考核结果应为医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师提高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平台。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流程、评分和结果处理,能够有效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俩年为壹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俩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壹)设有100 张之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于50 人之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壹)、(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 年之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关联材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定稿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定稿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生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版)

医生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版)

医生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考核规则(1)每年初由医师考核委员会提出当年度的考核计划和具体指标。

(2)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3)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4)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

(5)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6)本考核结果与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①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②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③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党办复核。

④时间安排:每年4月份个人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5月份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6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①业务水平测评按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检查医疗文书;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②业务水平测评内容(附件)。

③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每年7~9月份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初级卫技人员每年测评2次,中级卫技人员每年测评1次,高级卫技人员主要测评查房质量,指导下级医师工作能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以及论文、科研能力等。

由科教科负责组织。

以上(1)第①、③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④平时业务学习纳入医师考核重要内容。

(3)考核结论: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

考核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目的。

医师定期考核是为了全面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表现,促进医师的持续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二、考核内容。

1. 临床技术考核,包括医师的临床诊疗能力、手术技能、急救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2. 医德医风考核,包括医师的职业道德、患者关怀、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考核。

3. 学术研究考核,包括医师的学术研究成果、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4. 业务知识考核,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指南遵循等方面的考核。

三、考核对象。

所有临床一线医师均需参加定期考核,包括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

四、考核方式。

1. 理论考核,采用笔试或者在线考试的方式,考核医师的专业知识水平。

2. 技能考核,采用模拟临床操作或者临床实际操作的方式,考核医师的临床技能水平。

3. 个人面试,与医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考核医师的医德医风和团队合作能力。

五、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一年一次,每年一次全面考核,对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六、考核结果。

1. 优秀,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其作为先进典型向全院医师进行宣传。

2. 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医师,给予肯定和鼓励,并制定个人提升计划,加强培训和指导。

3. 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师,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再培训和再考核。

七、考核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由医院人事部门和医务部门共同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汇总考核结果和对医师进行考核结果的反馈和管理。

八、考核效果。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落实,有利于激励医师积极进取,提高医疗质量,增强医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九、总结。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改进,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第八条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资质和经验;(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三)有固定的考核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足够的考核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四)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医师的业务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等;(二)医师的工作业绩:包括诊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科研教学等;(三)医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医德医风、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

第九条医师定期考核方法包括:(一)书面考试:对医师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考核;(二)临床技能考核:对医师的临床技能进行考核;(三)工作业绩考核:对医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四)职业道德考核: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与结果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内容与方法制定考核计划;(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考核;(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四)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考核机构的申报、认定和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九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六)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实行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三章查核内容第四章查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查核程序第七章查核结果第八章监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医师按期查核管理方法》和《对于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建议(试行)》的有关规定,拟订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指导各地查核机构展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师按期查核工作的监察管理,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拜托,负责展开全国医师按期查核的平时工作。

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第三条参加医师按期查核。

第四条医师按期查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查核。

第二章查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拜托切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学术集体(以下统称查核机构)肩负医师按期查核工作。

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可向辖区切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赞同后肩负相应范围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100(一)设有(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50(四)切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一定连续供给医疗预年以上; 10 防保健服务(五)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集体。

查核机构要成立特意的查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第六条对查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查核结果的评定,保证查核工作规范进行。

查核委员会要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查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按期查核的组织和实行。

申请肩负医师按期查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第七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医师按期查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赞同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建立医师按期查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拟订的医师按期查核工作制度和详细实行方案;(五)上司主管部门赞同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余有关资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第二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二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第二十五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第七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第二十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第三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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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行业、学术组织主管部门对同意设置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批文复印件;(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批准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考核机构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属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对批准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机构承担不了的,可由上一级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考核机构范围内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2)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考核机构。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第十六条业务水平测评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

各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临床类别由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考核机构负责;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以及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级有考核机构的可在县级,若县级无考核机构的可由上一级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考核机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执业类别由县级以上相应类别考核机构负责。

被委托为考核机构的综合性医院、临床类专科医院,负责本院临床类别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被委托为考核机构的中医、口腔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本院(中心)本专业类别的医师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七条考核机构综合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八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医师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医师执业机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3)。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考核机构应为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4),并将医师行为记录表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中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5),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意见,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第二十六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和培训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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