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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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
(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
(二)行业、学术组织主管部门对同意设置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
织批文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批准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考核机构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属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对批准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机构承担不了的,可由上一级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考核机构范围内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2)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考核机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十六条业务水平测评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各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临床类别由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考核机构负责;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以及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级有考核机构的可在县级,若县级无考核机构的可由上一级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考核机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执业类别由县级以上相应类别考核机构负责。被委托为考核机构的综合性医院、临床类专科医院,负责本院临床类别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被委托为考核机构的中医、口腔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本院(中心)本专业类别的医师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七条考核机构综合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