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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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基层党组织
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换届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总体部署,遵循党章及相关法律章程,坚持围绕发展抓换届、抓好换届促发展,严格履行程序,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和“一二九五”工程目标任务,实现打造“金龙山下新都市,阿什河畔明珠城”的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换届选举工作的对象、形式及任务
1、换届选举党组织的对象
我区这次换届选举包括乡镇党委及所属党组织;区直各党委及所属党组织;驻阿单位党委及所属党组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工委和开发区党工委所属党组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工委和开发区党工委是区委派出机构,不进行换届选举,但要召开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出席区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共38个党委,945个党(总)支部。
全区基层纪委换届与党委换届同步进行。
2、换届选举大会的形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属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区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它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3、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区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总结任期内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经验和教训;讨论和制定今后本单位本部门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选
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xxxx第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和群众团结协作,奋发进取,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构成、代表的条件及产生程序
1、代表名额的构成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中央、省、市委要求,我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委确定的代表名额与上届持平。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为:各级领导干部应占4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0%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应占20%左右。其中,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代表一般不少于55%;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选举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根据各基层党委的工作实际,原则上掌握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同时,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尽量减少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交叉。对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以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代表的条件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较好地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注重从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联系党员群众能力、带头创先争优的党员中产生。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议政、议事能力;(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3、代表产生的程序
在选举代表时,党支部(党总支部)组织全体党员按照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党委沟通。根据党委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要求,按代表名额24%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党支部(党总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召开委员会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党委审查。审查通过后,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党委审批。
关于代表资格审查问题,由各基层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在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报告审查情况。
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构成、产生程序和办法
1、党的基层委员会
按照中组部有关基层党委委员名额及其确定原则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结合我区基层党委党员数量、职能作用、工作需要等实际因素,区直各党委、驻阿单位党委委员为5—7名,党员数量较多的可为9名,纪委组成人员的职数为3-5职。各党委班子的具体职数上报区委组织部核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1)本届党委按照区委关于新一届党委班子、纪委班子名额及构成等方面的要求,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组织所属基层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3)党委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区委组织部审批。(4)召开党委会,按照20%的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区委审批。(5)经区委审批后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召开党员大会的,党委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酝酿预备人选产生情况,提请全体党员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大会主席团根据多
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6)大会正式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分别在“两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
2、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班子职数:党员人数比较少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有的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各基层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职数由基层党委负责审定。
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产生的程序:⑴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⑵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⑶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组织党小组(或党支部),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20%的差额比例,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报上级党委审批;⑷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将党委审批后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充分酝酿,进行差额选举。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的,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等额选举。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经党委审批后,提交党员大会直接进行等额选举。
⑸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