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视角下的民事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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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视角下的民事起诉条件

【摘要】本文从诉权出发,通过对诉权的剖析引出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将诉讼要件和诉权要件进行对比,得出诉权要件是诉讼要件组成部分的结论,为下文讨论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的关系提供了基础。同时将起诉条件与诉权进行对比,确定了起诉条件对诉权行使的决定作用。最后,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我国的起诉条件,并且重新回到诉权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起诉条件提出了修改建议。【关键词】诉权;诉讼要件;起诉条件;诉讼权力。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1在日本,诉讼以原告进行起诉开始,并系属于法院。2德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均承认起诉发生诉讼系属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国外的许多国家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槛较低,诉讼当事人通过起诉就能启动诉讼程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要符合一定的起诉条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这就是我国的民事起诉条件制度。我国的起诉条件设定的过高,阻碍了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利用。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基础,探讨起诉条件与诉权的关系,从保护诉权的视角来探讨降低起诉条件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就所请求事项作出判决的权利,民事诉权论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或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国民所享有的这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如何?在何种要件下国民始可行使这种权利?由于通过起诉才产生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机会,因此法院对于起诉该作出什么样的应对,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设立、运营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的把握。而且,如何对这种对应关系作出说明,也是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把握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有关诉权的各种学说,也将论者所把握的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投影于其所主张的诉权内容之中。诉权论,是在其与诉讼制度目的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317。

2【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5。

论之联系中获得展开的。3

诉权学说经历了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先后出现过多种学说,包括私法诉权说和公法诉权说。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影响最大的学说是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由于其他诉权学说中的诉权或者不具有独立性,或者过于抽象,没有理论意义,因此下文仅就当前比较流行的两种学说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

这种诉权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权利,按照该说,当事人欲获得法院对其诉讼为胜诉判决之权利保护,除纯粹诉讼要件之外,于法院为本案实体审理时,必须具备三要件,即:(l)构成诉讼标的之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全部存在;(2)有权利保护利益或必要;(3)有当事人适格。4在权利保护请求权说下,诉讼要件是诉权的行使条件,是诉讼程序上具有合法性的要件;而权利保护要件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部分,被认为是当事人获得实体胜诉裁判需满足的要件。由此,诉权要件可以包括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诉讼要件被归为诉权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说)

此学说主张以可请求本案判决之权利(并未要求承认请求)构成诉权的内容,按照该说,即使原告败诉其诉权也是实现的。由于该说视诉权为当事人请求为本案判决之权利,无论原告胜诉或败诉与否,均承认原告诉权之存在。因此,这种诉权的要件相当于从具体诉权说的保护权利要件中去除掉实体的权利保护要件之外的诉讼要件,如果缺乏这些要件的诉,就不能请求本案判决,因此这些要件就成为诉讼上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5也就是说,本案判决请求权下,除了一般诉讼要件以外,当事人适格要件和诉之利益要件均被视为是诉讼要件的构成部分。由此,诉权的要件和诉讼要件实际在外延上和作用上都是等同的,即为法院进行实体裁判所必须的程序上要件。6

二、诉权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关系

关于诉讼要件和诉权要件的关系,在上文讨论诉权学说的时候,已经涉及到,不过二者到底有何种联系,许多学者在介绍它们的时候,都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

3【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5。

4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6:334。

5【日】兼于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

6冯坷.诉讼要件与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研究【J】,研究生法学,2006(5)。

主要由于在国内教科书中,诉权要件和诉讼要件分属不同章节,加上学者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导致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学术界的空白地带。

(一)诉讼要件

诉讼要件是指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的要件,也就是法院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或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裁决的前提条件。7高桥宏志说,“诉讼要件”这一概念在语词表达上实际上并不准确,“诉讼要件”的说法给人的感受似乎就是指“诉讼成立”或“诉讼开始”的要件。所以说诉讼要件并不等于诉讼开始的要件,在这些国家,即使欠缺所谓“诉讼要件”也并不影响诉讼的成立,也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开始。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对诉讼要件和权力保护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诉讼判决”或者“本案判决”。如果只有诉讼要件而没有权利保护要件,则只能作出“诉讼判决”,只有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都具备时,才能作出“本案判决”。诉讼要件只是在诉讼上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具备诉讼要件,则法院以诉不合法的判决驳回起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诉讼要件的学说有许多中,在这里仅挑出一种进行介绍。根据伊藤真的观点,诉讼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实际存在;(2)具有当事人能力;(3)当事人适格;(4)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5)实施了有效送达;(6)不属于二重诉讼;(7)具有诉的利益;(8)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9)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等。8

(二)诉权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关系

大陆法系理论中,诉权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上文关于诉讼要件的描述表明,此两事项既是诉权要件的构成,亦具有诉讼要件的性质,那么对诉权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关系究竟该如何界定呢?有人认为,诉权要件解决的是当事人能否有诉权进行诉讼的问题,而诉讼要件解决的是诉讼在程序上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后者应是前者的上位概念。比如,当事人可能对一纠纷具有诉权,但却向不适法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具有诉权但其提起的诉讼却因为欠缺诉讼要件而不得对权利保护要件进行实体裁判。所以,原告对请求应具有诉权应是诉讼要件之一,诉权要件应为诉讼要件的组成部

7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9。

8【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东京:弘文堂,2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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