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
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商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
见
(鄂财商发〔2015〕8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委、办):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业补贴政策改革,促进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成长,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产业规模经营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逐步延伸并带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建设。
(二)对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用于粮食规模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由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确定,最低标准为全县(市、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粮食经营面积必须在经管部门备案,且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
(三)支持现代种业发展,提升粮食增产潜力。重点支持两个方面:一是支持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作物为主营业务的省级种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优良品种,直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突破性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二是支持制种主体提升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
(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收购和处置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