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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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吉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发电企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企业的技能鉴定主管部门(鉴定基地),负责联系吉林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以及其他特有工种人员的鉴定监管部门),实施对企业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其他相关生产单位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厂)。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本企业技能鉴定基地)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
(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七)自觉接受“省行业中心”和“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电力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国家和“行业中心”的要求制定和下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和各工种鉴定通知,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方式、时间、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通知”一般在实施鉴定前一个月发出。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通知”规定及要求,各生产单位将申报人员鉴定相关信息传送人力资源部(企业“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并将破格鉴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传(报)经“省中心站”审查合格后,核发鉴定准考证。
第四章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试和考核。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和要求
(一)笔试考场
严格按照“省中心站”的要求布置考场并严肃考场纪律。
(二)实际操作考核场地
1.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考核场地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
2.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知识要求考试和技能要求考核
(一)知识要求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者为知识要求考试合格。
(二)技能要求考核由技能笔试(40分)和操作技能考核(60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定成绩在36分以下者,技能要求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三)知识要求考试和技能要求考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鉴定合格。对其中一项合格的,保留合格成绩,并存档备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申请同工种、同等级鉴定时,可免考已合格项。
(四)知识要求、操作技能笔试考试由“省中心站”组织实施。(根据生产作业状况和运行人员具体条件,可由人力资源部联系省中心站来本企业实施知识要求和操作技能笔试。) (五)操作技能考核在“省中心站”的督导下由本企业组织实施。考核要根据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操作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实际操作考核可结合生产实际和作业项目以及现场反事故演习等形式进行。
(六)在操作技能考核结束一周内将技能考核成绩录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并传至“省中心站”。
(七)“省中心站”要在一个阶段的笔试考试结束两周内完
成阅卷工作,及时将笔试成绩录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一)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中心”统一办理核发。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中心”统一到“行业中心”办理核发。
第十四条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按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有工种由特种监管部门核发。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过程中,考评人员负责考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执行操作技能考场规则,并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公平、公正地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接受督导员的监督检查。
(三)考评工作完成后,首席考评员会同考评小组成员在
规定的时间内写出考评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鉴定回避制度。
第六章奖罚
第十七条对在考评鉴定工作中的表现突出的优秀考评人员和参加鉴定的优秀员工由人资部向鉴定中心提出表彰和奖励。并在本企业内部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人员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或不服从管理的考生,视情节轻重作宣布鉴定成绩无效,并且一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鉴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鼓励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公司负责员工初次鉴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用,对于升级和转专业的员工企业不再负责报销。同时对于鉴定不合格和补考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00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