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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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2005年10月13日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第四条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七条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是电力行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准则和规范,它是为了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而制定的。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是电力市场发展的基础,对于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运行机制。

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参与者遵守的基本规范,包括市场准入、交易方式、交易标的等方面的内容。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1. 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规则是指电力市场中各类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政策规定,市场准入规则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注册登记程序、市场准入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2. 交易方式规则交易方式规则是指电力市场中各类电力交易的方式和方式的具体规范。

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双边交易、竞争性出清等。

交易方式规则规定了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3. 交易标的规则交易标的规则是指电力市场交易的具体标的物和交易品种的规范。

电力市场的交易标的通常包括电力、辅助服务、配售服务等。

交易标的规则规定了交易标的的质量要求、计量方法、交割方式等内容,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运行机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运行机制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遵守交易规则进行市场交易的过程和方式。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

1. 交易平台建设交易平台是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设施。

通过交易平台,市场参与者可以进行信息发布、需求匹配、交易撮合等操作。

交易平台的建设要保证信息透明度、交易公开性和平台可靠性,确保市场交易规则的有效实施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 交易机构管理交易机构是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得以履行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

⼴东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2017年版解读附录: ⼴东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摘要(意见征求稿)1、 [定义与分类]电⼒市场交易分为电⼒批发交易电⼒批发交易和电⼒零售交易电⼒零售交易。

电⼒批发交易电⼒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户之间通过市场化⽅式进⾏的电⼒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电⼒零售交易电⼒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型终端电⼒⽤户(下称“⼀般⽤户”)开展的电⼒交易活动的总称。

2、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企业、电⼒⽤户、电⼒交易机构、电⼒调度机构和独⽴辅助服务提供者独⽴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3、[电⼒⽤户准⼊条件]电⼒⽤户市场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拥有⾃备电⼚的⽤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的政府性基⾦,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费。

(三)微电⽹⽤户应满⾜微电⽹接⼊系统的条件。

4、 [市场⽤户分类管理]市场⽤户分为电⼒⼤⽤户和⼀般⽤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户电⼒⼤⽤户指进⼊⼴东省直接交易⽬录的⽤电企业;⼀般⽤户⼀般⽤户指除电⼒⼤⽤户以外、允许进⼊市场的其他⽤电企业。

所有准⼊的市场⽤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结算,不再执⾏⽬录电价。

5、 [电⼒⼤⽤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户选择以下两种⽅式之⼀参与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度集中竞争交易。

(⼆)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6、 [⼀般⽤户交易要求]⼀般⽤户只可选择⼀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7、 [售电公司要求]同⼀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正文:----------------------------------------------------------------------------------------------------------------------------------------------------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2003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第三章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第四章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五章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第六章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第七章监管信息与披露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第四条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一)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二)资产收益的情况;(三)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3【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六年十一月三日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公告通知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近日发布,一起来看文件全文: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一节准入和退出条件第十五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4月25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四章电能量交易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结算第七章系统安全第八章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3.09.07
•【文号】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施行日期】2023.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2023年9月7日。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二)
(三)主网直供用户的电能量计量点设在并网线路的产权分界处。电能量计量点处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受网电量的具有双向、分时功能的有功、无功电能表,并能将电能量信息上传至调度机构。
(四)
(五)主网直供用户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抑制装置、自动电压控制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并根据调度机构的安排投入运行。主网直供用户的生产、生活负荷在配电上应分开,以满足负荷控制需要。
第二章
拟并网方与电网企业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主网直供用户与电网企业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互联电网各方在联网前应签订电网互联调度协议等文件。
协议各方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参照并网调度协议范本、购售电合同范本和供用电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和协议,并严格履行。
调度机构应根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在拟并网方首次并网前组织认定其并网必备条件。当拟并网方不满足并网必备条件时,调度机构应向拟并网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拟并网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符合并网必备条件之后方可并网。
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发电者,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运行。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用电者,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电。
对不按照调度机构要求装设和运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装置的,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或者停止向其供电。
(六)
电能质量要求。电力系统频率的运行偏差应满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事故及特殊运行方式除外;在事故情况下发电厂机组和其它相关设备运行特性对频率变化的适应能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网点电压运行偏差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事故及特殊运行方式除外。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不超过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入电网运行的所有电气设备应能承受国家标准规定的因谐波和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六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doc 38页)

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doc 38页)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2条[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3条[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4条[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5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6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7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豫发改能源〔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交易行为,根据中央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制订了《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负责解决电力用户抄表时间不统一问题。

争取2019年1月底全部实现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抄表时间统一,具备偏差考核基本条件。

省电力公司负责完善与本规则相适应的结算系统。

争取2019年2月底前具备偏差考核条件,2019年1、2、3月先执行预偏差考核。

预考核期间,只通知相关主体偏差考核结果,不征收费用,1~3月的偏差通过年度长协调整平衡。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落实本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厘清交易流程,组织宣讲培训,尽快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河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工作组要发挥积极作用,谋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为我省电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好的意见和建议。

在《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执行期间,如遇问题及时汇报,我们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修订。

联系人:周勇杰电话:*************(可传真)邮箱:**********************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19年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第三章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第一节交易方式和时序第二节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第三节年度批发交易第四节月度批发交易第五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第四章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第五章安全校核与合同电量执行第六章合同偏差电量处理和考核第七章计量和结算第八章辅助服务第九章争议和违规处理第十章市场干预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附则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与市场体系,依法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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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类型第四章合约交易第五章现货交易第六章输电服务第七章辅助服务第八章电能计量与结算第九章系统安全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

第十六条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的原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对市场成员公开,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合约电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市场运营机构要及时向合约方通报原因。

第五章现货交易第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按照交易规则组织现货交易。

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技术支持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调度方案下达调度指令,一般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在现货交易中一般以单个机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

原则上不实行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集中报价。

禁止发电厂间的串通报价。

第十九条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有利于输电阻塞管理。

第二十条为保证市场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规定市场最高和最低限价。

最高和最低限价一般按年核定。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市场正常运作及电力系统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市场干预和中止的条件及相关处理方法。

第六章输电服务第二十二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开放输电网,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可靠和连续的输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输电阻塞管理方法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市场交易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为规避输电阻塞产生的风险,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

第七章辅助服务第二十六条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场主体应当向系统提供用以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及电网故障后的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应在并网协议中注明。

有偿辅助服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获取方式由市场成员根据各电力市场情况确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定期测试。

测试结果应予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市场主体不能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及时向市场运营机构报告。

第八章电能计量与结算第三十条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由有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交易各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明确电能的计量点。

法定或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

市场主体按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能计量数据。

第三十四条市场结算包括合约交易结算、现货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结算、辅助服务结算及各种补偿金、违约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结算的方式和期限,并严格履行。

第九章系统安全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并网协议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法规,及时计算、发布系统运行的安全数据,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市场运营机构的安全校核范围应与市场交易范围一致。

第三十九条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

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包括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等功能模块。

第四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应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

在同一市场内,技术支持系统应统一组织开发、维护和管理。

技术支持系统应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审定技术支持系统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备有关配套设施,市场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充分的原则,定期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区域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第三章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第四章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五章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第六章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第七章监管信息与披露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第四条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一)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二)资产收益的情况;(三)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一)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二)执行配、售电价格的情况;(三)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一)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三)获取辅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情况;(四)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情况;(五)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一)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二)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六条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

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四)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市场准入的程序是:(一)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二)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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