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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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你的这个问题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相关内容我都贴给你。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基本概念

黄金租赁业务(借金还金业务)定义: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内,银行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黄金实物还给银行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项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对公司来讲,除做成产品销售,赚取价差外,公司看重得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低价位买金还金的可能。如借来时金价260元/克,还金时,金价才230元/克,公司通过这项业务可赚30元/克的差价。大家知道如果公司选择借钱买金是没这种机会的。

所以,总体上来看,这项租赁业务,对资金不是很充足,库存不够充盈,又急于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来讲,是比较受欢迎的一项业务。

二、目前公司对此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现状和看法公司和银行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在性质上属于融货,鉴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对融货业务作出具体会计处理规定,所以对此业务的实务处理也五花八门,对于租、还金时的价格差额,以及承担的租赁黄金的手续费,有的作为“投资收益”,有的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也有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对应付的借金金额,有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列表,也有作“其他应付款”列示。有的企业认为租金业务其实就如同“经营性租赁”性质,所以平时发生租金业务时,根本

不在账表反映,而是在备忘簿中进行登记管理,待还金时再根据情况,直接结转为损益等等。正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也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会计师对此处理争论不定,各执己见。

下面我就对目前“租金”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几项现状提出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1)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很难找到应予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交易事项,因为它既不是“应付债券”、“应付票据”,也不应该是被确认为“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核算的内容。

我实在想不出来,租赁(融货)业务与交易性金融负债有什么联系?因此,列人“交易性金融负债”,我认为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定义的,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进而“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也就没有了基础。

(二)投资收益说顾名思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

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的结果,一般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对应。而租金业务是一项融货业务,显然跟“投资”没有任何逻辑对应关系。因此,我认为“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投资收益”中核算也就站不住脚了。

(三)经营性租赁说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所以有的观点认为,租金业务是经营性租赁。是经营性租赁所租资产不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仅作账外财产登记管理。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通常指的是生产资料的租赁,比如是机器、设备、工具等,其支付的经营租赁费用与企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直接成本的周转没有直接的影响,它是通过直接制造费用月末分摊人产品制造成本中去的。而租赁黄金是原材料租赁,该原料的物流直接进入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环节。试想一下,如果企业没有期初库存,全部用租入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对租入的原材料,不在账表内反映,随着生产领用、销售完成、成本的结转,公司的库存金额余额很有可能会出现负数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认为经营性租赁的核算方式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显然也走不通。

三、对“租金”业务会计处理的设想

(一)几个观点及说明

第一,从融金到还金,期间跨度较长,有的可长达一年。这期间金价是在不断地波动的,也就是讲还金的金额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负

债如果不按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显然负债的反映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理念。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为减轻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量,平时可不必进行调整。只是逢半年度、特别是跨年度的业务,至少在年度终了进行一次调整,以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但是要按公允价值调整,话虽简单,分歧却最大。有的意见是按黄金交易所收盘价与当初租入时的初始价调整;也有的意见是按月末库存黄金账面单价与当时租入时的初始价进行调整。

第二,租金手续费通常规定是在还金时一次性支付的。因为租金合同一旦签订,手续费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负担,应按租金合约的期限,平均分摊计入各期财务费用。因为租金(融货)业务在性质上视同融资业务,计入财务费用比较合理和合规。有的意见是把它并入还金总价一并处理,在理论上过于牵强。如果这部分手续费在公司财务费用中占比较少,影响有限,则也可依据重要性原则,减少日常核算工作量,在还金量时一并处理。

第三,在没有还金时,无论是采用什么发出存货计价方式(个别认定、先进先出或者加权平均)结论是一样的:那就是领用结转和销售结转成本时均是结合租入时的成本处理的,但还金时按新价格归还,一定会存在差异。这个差异必须是到真正还金时才能计算平时转出的库存成本或结转的营业(销售)成本是低了还是高了。如果还金时单位成本大于库存成本结转出的单位成本,说明平时出库成本或结转的营业(销售)成本少了,那么可对少进的这部分差额调增“营业成本”和调减“库存材料”;反之,则调减“营业成本”和调增“库存材料”。

第四,事实上把“租金”业务租入的黄金,企业只要把它作为正常的入库处理(入库成本按租约规定),并按企业平时一贯的存货发出成本计价方式核算,只是在还金时,把还金视作存货发出或成本结转就行了,月末再根据还金数量的发出成本与原相对应的租入成本计算出一个差异作出调整就可以了,并无什么复杂,也不会被什么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之类的新概念所忽悠了。

(二)科目设置及核算要求根据以上观点和说明,对黄金租赁业务比较频繁的企业来说,建议增设一些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方便阐述,不考虑税负因素。 1.在“存货”下设置“租入标准金”二级会计科目。 2.在“其他应付款”下设置“应付标准金”二级会计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反映了公司租入标准金的初始数量和金额,与“存货——租入标准金”相对应。 3.租入标准金和应付标准黄金的初始计量均按交易单确认金额入账。 4.归还时,初始应付标准金单价和库存单价差额与还金数量之积,调整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和存货科目。 5.设置财务费用——其他——黄金租赁手续费。用于核算和归集支付给银行的租金手续费。 6.年度终了,对滚存的“租入标准金”和“应付标准金”账面余额,按期末黄金库存单价与租入初始单价之差与租金数量之积,调整其科目余额。

(三)黄金租赁基本业务会计处理示例例,某公司2009年1月1日库存标准金为30千克,单价为260元/克,账面余额为7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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