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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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长人防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长人防发〔2018〕33号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增强我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快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综合防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0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总体规划及战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和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一) 在我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园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含改、扩建和危房翻新),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所在城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三)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安置住房、棚改等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学、幼儿园、各级医院、养老和医疗机构等项目按应建人防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五)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支持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惠府[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1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2x〕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2x]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2x]27号、宁财综[202x]217号、宁价房[202x]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x)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长沙市人防规定

长沙市人防规定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正>鲁财综[2016]73号各市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
【总页数】2页(P61-6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J], ;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J], ;
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J],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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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明确减免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除国家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
收入管理规定 的 ,将严格按 照国家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处理 。
二 、严格减 免审批 按照省政府 《 关 于清理 市县实施 非行 政许 可审批事项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 鲁 政
字 [ 2 O l 5 ]2 7 9号)规定 ,将 新建 民用 建 筑项 目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 设费减免 审查 调 整 为其 他行 政权力 ,由设 区市人 民防空主 管部 门实施 。 ( 一 ) 人民防空 主管 部 门要严 格 执行 国家规定 的减 免政 策 ,加强对易地建设费 减免 的审查 I 二 作 。除 国家规定 的减免项 目 外 ,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擅 自批准减免易 地 建设 费 ;任何地 方和部 门不得将减免易 地建 设 费作为招 商引资 的优 惠条件 。易地
用绩效评 价 ,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未 实现预


本办法 由省财政厅 、省教
本办法 自 2 0 1 7年 2月 1
育厅负责解 释 。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 0 2 0 年 1 2 月 3 1日。
( 2 0 1 6年 1 2月 7日印发 )
期 目标 的 ,责成高校予 以整改 ;整改 不力 的,视情节轻 重减拨 、停拨或扣 回奖补 资
设 区市财政部 门、人 民防空 主管部 门 应结合本地 区实际 ,按照 国家规定 的减免
收易地 建设 费 ,确保应 收尽收 。人 民防空 主管部 门应 向同级财政部 门 申请 易地 建设
费项 目执 收编 码 ,在 收取 易地 建设 费 时 ,
政策 ,研究制定 易地 建设 费减免审批 管理 的具体实施办法 ,报 经同级人 民政府 同意
后 ,按规定程序公布 。 三 、加 强监督检查 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 收入 ,应严格 落实 “ 收支两条线”规定 ,全额纳 入财政 预算 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 、挪 用 和坐 收坐支 。各 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 门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5.01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2012年5月1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住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更好地促进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以及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2]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2]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7日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均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易地建设费在办理人防手续时缴纳。

其征收标准为:应建而未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2400元/平方米执行;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收取48元/平方米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易地建设费征收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一)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或经核准不足以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二)确因地质、结构、施工等原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城市规划区外、离主城区较远、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四)地下空间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后,其余部分兼顾人防工程不足4000平方米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特制定《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五)按照结建比例测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条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依据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应提交通过审查的基础平法施工图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地下室空间净高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2.1条确定;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受地质条件限制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的,应提交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内政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执法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允许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造成了严重干扰,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的健康协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区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各盟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核审批责任。

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由盟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报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动发〔2003〕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2002〕110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防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和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少数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5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5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5号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并报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条件自2018年02月22日起实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民防局关于细化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北京市民防局2018年01月10日附件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2.建设项目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如配建防空地下室,其净高不满足规定的;3.依据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无地下建筑的;4.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且小于1000平方米;5.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可建设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6.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7.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8.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9.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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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人防发〔2012〕31号
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
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各盟市(旗县)依法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呼和浩特市按照15%、其他盟市(旗县)按照10%的比例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同级国库。

二、缴入各级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口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建设、维护支出;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支出;
(四)组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宣传教育基本业务支出、通信业务支出、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支出;
(五)人民防空准军事化建设、业务训练支出;(六)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支出等。

三、各级财政、人防、银行要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情况的对账工作,各级人防部门每月与财政部门和国库进行对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和账务一致,并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不得隐瞒收入或截留和挪用。

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将对各盟市收缴国库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少上缴自治区易地建设费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组织专项督查,并责成其进行纠正、
全额补缴。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上缴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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