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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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

本文 的实证研 究将 采取 三种进 路 : 一种 是普 查式 的数据 分析 , 一种是亲历式 的现场 描述 , 还有一种 是旁
京: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1 ; 20 张智 辉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研究 (2
[ ] 国家哲学社科项 目, 0 ; z. 2 5 张淑玲 . 0 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研究[ ] D
发现 的问题 , 只会是其 他条 件相 对较 差 的法 院存 在的
问题 的“ 最小 公 约 数” — 只有 从这 些 基本 的问题 入 — 手 , 能发现 和解决更 多 的问题 。 当然 , 才 ③ 由于笔 者精
为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的研 究 贡献 实 践方 面 的知 识增
量。
① 参见有关文献 : 杨宇 冠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研 究 [ .北 ( M]
中图分类号 : F 3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近年来 , 在法律 规则 的应然层面 , 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 的研究 已经有 了较 为充 分 的进 展 , 于该规 则 的含 关
义、 价值 以及 理论 和 现 实 意 义 , 乎毋 庸 笔 者赘 述 。 似 ①
个大省 ( G、 ) H、 z 的法 院 ( 主要 是 中级 以上 法 院 ) 为 作
处于尴尬境地 。其 中有 立法技 术方面的原因 , 有 司法制 度和价值 观念层 面的原 因, 也 因此 , 完善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在
则上 . 不能仅限 于证据规则层 面的努 力, 而应该在更广阔的视 野 中进行改革, 以推动相 关配套制度 的完善 。
关键 词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讯 逼供 ; 非 刑 实证 研 究 ; 法 实践 司
的运作 , 城市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被作者有意无意 的回 了( 避 苏力 . 送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Ab t a t “ h vd n efrted ahp n l ae e uain ’ n “ e ecuie rlso e ie a vd n ” , sr c : T ee iec o h et e at c ssrg lt s’a d t x ls ue ft l g le ie t y o h v h l
月3 0日联合 发布 了《 于 办理死 刑 案件 审查 判 断证 关

这 “ 个规 定 ” 出 台 , 利 于 更好 地 惩 罚 犯 罪 两 的 有
使没 有犯 罪 的 人 免于 刑事 追究 和 惩 罚 。 据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关 于办 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 法 和保 障人权 , 和《 有利于 限制 国家公 权力 的恣 证据若 干问题 的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 两个 规 定 ” 。这 实行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 )
刑事案件、 依法惩治犯罪 、 切实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但也有其不足 , 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
关 键词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保障人权; 律师在场权; 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 :94 1 D2.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9 6 2 1 ) 1 0 60 10 - 1 (0 1 0 - 1 -3 4 0
非 法证据排 除规则 (h xl i a l) teecu o r r e 通常 sn y u
作者简介 : 胡志中( 90 ) 男 , 18 一 , 河南洛阳人 , 助教 , 士 硕

l ・ 6
胡志 中: 国非 法证据 排 队规 则的 完善 我
指执法 人员及 其授 权 的 人 员通 过 非 法 方 法所 收集 的
出了更 高的标准 、 严 的要求 , 于依法惩治犯 罪 、 更 对 切 实保障人权 、 护 司法 公 正 , 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 义 。 维 具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思考

刑 事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 , 侦查人 员 违反 法 律规 定 的程 序 或 以其 他不 正 当 方法 获得 的证 据 不得在 刑事 审判 中采 纳 的证据 规则 。作 为 现代 刑事 司法 的重 要制 度 , 事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则 设 立 刑 的主要 目的在于规 制 国家 机关 的侦 查 行 为 , 障被 追 诉 者 的人 权 , 保 刑 事 司 法 的 公平 与正 义 。刑 事非 保 确
21 0 1年 8月
第2 9卷 第 4期
海 南 大学 学 报 人 文 社会 科 学 版 Hu nt s& S ca ce c sJ u a fHan n U iest ma i e i o ilS in e o r lo ia nv ri n y
Au . 011 g2
Vo . 9 No 4 12 .
善刑 事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是解 决刑 讯逼 供 、 非法取 证 问题 的重要 途 径 。本 文在 分 析我 国刑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立法 现状 和存 在 不足 的基础 上 , 对该 规则 的立 法完 善进 行初 步 的探讨 。


现状透视 : 国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 [ 者简介]钟花 (9 2一) 女 , 作 17 , 海南屯 昌人 , 南经贸 职业技术 学院公 共教 学部 讲 师, 士, 海 硕 主要从事 法学和 思 想 政 治教 育研 究 。
① ② ③ 参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3 、 3 第 7条 第 9条 、 4 条 、 4 第 o 第 3条。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4 第 3条规定 : 审判人员 、 “ 检察 人员 、 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 有罪或者无罪 、 犯罪情节 轻重 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和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参见《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干问题 的解释》 6 条和《 若 第 l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2 5 。 第 6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_王诗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_王诗琴

2014年9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Sept.,2014第27卷第3期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27No.3【本期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王诗琴(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落实。

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下,需要深入研究有效地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出了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机制;诉讼机制〔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4)03-0102-0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体现了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结合,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大进步,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科学化、理性化、民主化的重要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往往是关键证据,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认识,常常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基层司法机关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刑事证据具有三方面的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并且合法性涵括了“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以及“证据形式合法”三项要素。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要素才是具有可采性的合法证据。

反之,如若缺乏其中任何一项要素,取得的证据则不具有合法性,而为非法证据。

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对非法证据持的是广义上的理解,只要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要求、取证程序要求以及证据形式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所取得的证据,皆为非法证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衷看,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为了遏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浅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 证 据 必须与 侦查 人 员 的违 法 手段 之 间存 在着 关联 的关 法 证据 , 基 本都 适用 排 除规 则 , 不予采 信 。 故 美国 的基 本立场 是 : 系, 即非 法证 据是 通过 侦查 人员 的非 法手 段取 得 的 。 这 其 中有三 非 法证 据予 以排 除 是一般 原则 , “ 例外 ” 也 仅是 非法 的实 物证 据 。 个立 法基 础 : 一是 维护 程序 法 的要求 。 二 是从 心 理学 上讲制 止违 英 国对 暴力 、 胁迫 等不 正当手 段获取 的言 词证据 一律 予 以排 法 行为 就要 剥夺 违法 者 的所 得利 益 。三 是公 检法 应 当为互 为配 除 ,而 对 非依 法 定程 序取 得 的物 证 以及非 法 言词 证据 的衍 生 证 合, 互 为监 督 的关 系 , 而 非 目前刑讯 逼供 一条龙 , 检法 成 为了公安 据 , 只要 不 对 审判 的公 正结 果构 成威 胁 即可采 用 。 刑 讯 逼供 的共 犯 。
( 三) 非 法证据 一旦 得到排 除 , 就 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2 ) 德 国和 日本 。 德 国最初 认为 非法 证据 只要 查证 属 实应 予
承 认其 效 力 。 但 后 来 学者 贝林创 建 了“ 证 据禁 止学 说 ” , 认 为只 有
当被违 反 的程 序 与人权保 障 直接 相关 时, 才产 生否 定其证 据 能力 的 作用 。在 日本 , 依 日本 宪法 和 日本刑 诉法 的 相关 规定 , 应 绝对 的排 除非法 证 据 。 对 于违法 收集 的实物 证据 , 如果 认 为在程 序 上
{ I } l J 占 枉 金
2 0 1 3・3 ( 下) ◆ 法 制 园 地
浅论我 国刑事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摘要:新的国内立法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并且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从刑讯逼供的视角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困境并且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传统思维的影响、滥用侦查权以及固有的工作模式等。

提出诸如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完善惩罚制度和后续救济手段、深化保障人权的思想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等整改方案,以达到使该规则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违法刑讯的惩罚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先后签署了许多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且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

在本国范围内,除了宪法对“保障人权”赋予了公民根本权利外,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两个《规定》)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非法证据”规定不清晰。

过去条文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及“欺骗”等几种违法的行为方式,那么具体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才是刑讯逼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规定》对什么是非法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够被穷尽,这也给法官自由裁量,制造了障碍。

该规定还有两点问题:第一是“回避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是“口供的排除只针对‘刑讯逼供’这一种情况,没有‘威胁’这个种类”。

并且条文也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做出规定。

虽然通过“补正”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的依据,但是立法上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方便实践的运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编辑本段法系比较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上,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不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不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更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不同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

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四)搜查与扣押的关系不同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为您推荐】赫章县律师钢城区律师黄梅县律师荔湾区律师泗洪县律师中宁县律师建水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保障基本人权,需要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方面,起到了甚为重要之作用。

接下来就来简单介绍一下法院关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匿圈瞳鎏鎏竺坚型2f苎型圭垒金浅议非法征据排除规则李洪亮摘要2010年6月24日,五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j}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

本文通过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对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刑诉法律早已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o但由于没有适用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导致该规则长期以来仅是一种宣示性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在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才会被追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会引起人们的反思。

比如,震惊全国的杜培武案、赵作海案,被告人的供述都系刑讯逼供所得,而这种非法言词证据都没有被排除,还作为关键的证据被采信,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可见,只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细化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该规则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颁布了《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首先,增加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既有审前程序阶段检察机关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又有审判阶段法院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使得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了明确的路径可循;其次,规定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极为简单(《规定》最后一条对此作了简单规定),但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趋于完善;再次,在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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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0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首先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其次在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规则的价值意义,最后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优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内涵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取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用的规则。

如何正确理解此项规则的法律内涵,主要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非法证据规则的取证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次,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1、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难。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并不理想。

一方面在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难度。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外界对其状况很难有所知悉。

即使存在侦查机关在审查中采取了非法手段,只要将相关的痕迹在事后予以销毁,就难以证明是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准许予以补充和说明,导实际上排除的证据很少。

2、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首先,并未对“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限,这种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够统一,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中很难把握。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肖 晓其次,法律上仅仅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而对于除了物证、书证之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并未作出相应详细的规定,适用范围过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

最后,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并未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

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政 治 与 法 律
新刑诉法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概述
潘 贤 芬 ( 浙 江工 业 大学 浙江杭 州 3 1 0 0 0 0)
【 摘 要 1 本文 阐释 了非法证 据规则排除制 度确立的 - , g . -  ̄ C , 在分析 非法证据制度在 司法实践 中存在缺 陷的基础上 , 提 出了完善我 国刑 事非法证据排 除制度的方法 , 指 出应加强与侦查 、 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 ; 坚持 “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 加强非法证 据规则的相 关配套制度 。
【 关 键 词 】 非 法证 据 规 则排 除制 度 ; 确立的意义; 缺 陷; 完善 ’
但根据 新 刑诉 法第 五十 四条二 款的规 定 , 我国 的非法 证据 排除 近 年来 , 刑 事案 件中 的重 大冤假 错案 引 起媒体 及 社会大 众 的厂 泛注 意 , 浙江 张氏叔 侄 强奸案 、 湖 北余祥 林案 、 河 北聂 树斌 案等在 社 工 作 主要 是 由侦 查部 门 、 检 查 机 关和 法院 三方 完成 的 , 这无 疑赋 予 一方 面 , 在 会 上引 起了恶 劣 的影 响 。分 析上 述冤 案的 形成 , 其 中刑讯 逼供 等非 了检 察机 关排 除 非法证 据极 大 的职权 。原 因有 两方 面 :
律 师辩 护制度 不发 达 , 由于 被 告方对于 法律知识 知之 甚少 , 仅 法 获取 证据 的行 为是 一项 重要 原因 。为此 2 0 1 2 年新 刑诉 法修 改 了 我国 , 非 法证据 制 度排 除制 度 , 明确 了非法 证据 排除程 序 及取证 合法 性的 仅 靠 被 告人 一方 很难 自 发有 效地 提 出启 动非 法证 据排 除 程序 的请 证 明 责任 , 非 法言 词证 据 和 非法 实 物证 据的 认 定标 准等 问题 , 本 文 求: 从另 ~ 方面看 , 我 国的检 察机 关除 了要控 诉犯罪 以外 , 仍要 起到 维 护 司法公 正的 作用 。在法 律监 督过程 中 , 检 察机 关在对 证据 的合 主要 从 非法证据 排除规 则的 内容 、 缺陷及应 对等 进行 I 革l 述。 法性 产 生怀 疑 时 , 可 以依 职权 主 对证 据 的合 法性 进行 审查 , 那 么就 非法证 据规 则排除 制度确 立的意 义 可以 及时 地发现 非法 证据 , 从一 开始 便有效 地防止 非法 证据 进入审 1 、 在 司法 实践过 程 当中应 当充分 、 全面地保 障人权 以免影 响法 官的 正确判 断 , 从而保 护被 告一方 的合法 权益 在这 次刑 诉法 修 改中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这一 原 则增加 到 了 判程 序 , 新 刑诉 法总 则 中 , 显 示 了我国 刑事 司法 以人 为本 的观念 。可 以肯 定 但是 值得 我们关 注 的是 , 在 整个 新刑 诉法 中并没 有对检 察机 关 的行 检 察机关 即使 发现 了非法 证据 该 以何 种方 式 的是 , 不 管 哪种 非 法取 证 的行 为 , 都 会对 诉 讼参 与 人 的尊 严 、 人身 、 为作 出 法律上 的明 确 ,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 于何 谓非法 证据 , 未有 统一之 界定 , 作者认 为 , 非法证 据是 合 法证 据 的对 称 , 即凡是 内含 非法 因素 的证 据 , 括获 取手段 、 包 获
三 、 善我 国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体 系 完
( ) 立庭 前证 据 审查制 度 二 设 我 国 没有庭 前 审查制 度 , 有证据 包 括非 法证 据 , 律进入 所 一
无论 如何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定》 《 对刑 事证 据制度 作 出了一系 庭 审 , 由审理 案件 的法 官进 行判 断 , 对其 心 证产 生重 大影 响 。即 列 的补充 和完 善 ,是 刑事 诉讼 程序 从 粗放 走 向精细 的的重 大举 使这 些证 据最 终被认 定为 非法证 据应 予排除 , 可能 仍会对 法官认 措。 定 案情产 生 些许 影 响。 因此建 议设 立庭 前证 据审 查制度 , 由预审 二 、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概 述 非 法 官对证 据进 行 审 查, 除 非法证 据 , 免 对庭 审法 官产 生不 良 排 避 ( ) 一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内涵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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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确 立 的 意
兼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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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现 了惩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 两大 目标之 间的冲 突 与平衡 。我 国如何 构建 科 学合 理 的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系, 都是 理论 界 和 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问题 。近 日《 一直 关于 办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 法证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 (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
调查 。
二 、我国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的具体 运 作
近年来 ,随着 中国司法 改革 的不 断深入 , 正当程序 理念逐渐 在 中国扎根 ,而 反映正 当 程序理念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也渐渐 地受到 了国 内立法界和司法界 的重视 。 21 0 0年 5月 3 O日出台 《 除规定》对我 排 国非法 证据 的排 除规定 了较为详细 可行的具 体操作程序 ,标 志着我 国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正式 建立 。下 面本文就 对 《 排除 规定》 中 确立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作一简要 的阐述和 评析。 ( )非法言词证据 的概念 一 《 除规定 》第 一条确 立 了非 法言词证 排 据的概念 和范 围,包括采 用刑讯逼 供等非法 手段取得 的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供述 以及采 用暴力 、威胁等 非法手段 取得的证 人证言 、 被 害人陈述。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 ,《 排除规 定》将证人 证言和 被害人 陈述也纳 入 了非法 言词证据 的排除 范围,这 与美国的 排除规则 是不 同的,可谓中国的特色 。 ( )排除非法证据 的主体 = 我 国非法 证据排 除的主 体不仅包 括审判 机关还 包括检察机关 。《 排除规定》第三条确 立 了人 民检 察院排 除非法证据 的权力 。在法 庭 审理过程 中法 院对 于非法取 得的证据 有审 查判 断并予 以排除 的权 利 ,同样 ,检察机 关 作 为我 国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对在 审查批捕 和 审查起 诉过程 中遇到 的非法证据 也应 当赋 予 其 审 查判 断 并 在符 合 条件 时予 以排 除的权


非法证据排除j贝 的涵义 晚Ⅱ
( )“ 法 证据 ” 的概 念 一 非 我 国对 “非法证据 ”的理解在 理论上 存 在两种观 点。一种观 点认 为,“ 非法 证据”是 指违 反 《 刑事 诉讼法 》及相关 司法 解释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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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
刑讯逼供作为中国有几千年传统的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地存在下去,自然而然地着它的合理之处。

一般地说,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司法人员往往会面临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因此急于侦破案件就会成为司法人员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这也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案件的侦破一般都是从案件的现场、当事人的动机等诸多的因素进行分析开始的。

一个非常现实现实的问题在于:绝大多数司法人员与嫌疑人并无个人的恩怨,排除了司法人员公报私仇、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的因素之后,司法人员之所以将此人作为嫌疑人,虽然仅仅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但这种判断基于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以往的司法经验,自身就具有非常大的合理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以刑讯逼供侦破的案件,大多数都能够得出客观的、公正的结果。

笔者认为,虽然近期媒体报道出了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个别冤枉或者造成了错杀,或者影响到了被冤枉者一生的幸福,但这些案件相对于使用刑讯逼供得出了客观的、公正结果的案件而言仅仅是冰山一角。

因此,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刑事审判的手段,它自身就是一把两刃剑:当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的时候,刑讯逼供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正的有利武器;而一旦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时候,它又是导致冤案的罪魁祸首;是否适用这项制度,关键在于刑诉法自身的价值取向的问题:如果刑事诉讼以打击犯罪为侧重点,此项制度就是合理的(虽然会造成一些冤狱);而如果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此项制度又是不合理的(虽然这样会放过罪犯)。

而现在的刑诉法之中坚决地摒弃这项制度,并非这项制度没有可取之处,而是在刑法的实施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我们选择了以侧重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冤枉的价值取向;因此,它必然地就会导致刑事案件侦破率的降低。

还应当看到的是,虽然刑诉法之中对于刑讯逼供作出禁止的规定,刑法之中也对此现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仍然在现实中难以杜绝。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刑诉法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的效力存在着弊端。

一是,虽然刑诉法规定了禁止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所有非法的方式取得证据,但对于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的效力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二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将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因刑讯逼供获取的其他证据的效力却未明确规定应当排除在外。

首先,由于我国的刑诉法之中确立了“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因此,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获得口供、证人证言等仅仅是司法人员刑讯供逼的目的之一,他们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更为主要的目的往往是逼迫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证据,从而使得其他证据与获得的口供相吻合。

如果不将与刑讯逼供相关联的证据排除,使得司法人员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当事人犯罪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仅仅将非法获得的口供及证人证言排除了,但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动机并非仅仅是获得口供,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消除司法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动机。

其次,根据我国宪法与刑讯法的规定,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之中
应当互相制约,刑诉法将刑事诉讼分为独立的几个阶段以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性。

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侦察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与诉讼能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的过程中,往往与采取包括刑讯逼供手段在内获取的其他证据相联系,从而利用口供、其他相关证据“制造”出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对于侦察人员刻意“制造”出的证据链,检察、审判人员就难以发现其中的弊端,从而使得宪法与刑诉法以“互相制约”防止冤案的规定流于形式。

从目前报道出的几起冤案来看,发现冤案的原因在于其他案件告破或者被害人重新出现,而不是通过刑事诉讼本身发现的。

因此,只要允许刑讯逼供获取的除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就很难减少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冤案现象的发生。

并且,将刑讯逼供获取的所有证据全部排除,正是落实“互相制约”的最好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以“互相制约”防止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显然,刑讯逼供罪中,并不以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涉嫌构成此罪。

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仅仅将“已经查实”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是:既然已经查实司法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方式,有关人员就已经涉嫌构成此罪了,对侦察活动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立案侦察。

但在司法实践之中,检察机关仅仅对于造成了被告人伤残或者被告人被冤枉之后才予以立案侦察,这样,不仅仅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同时还使得刑法中对嫌疑(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流于了形式。

最后,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第2页
在判决公正、客观的案件之中,仅仅将刑讯逼供作为一个“细节”,对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最后的结果公正、客观而放纵了刑讯逼供的人员,即重刑讯逼供的“结果”而轻刑讯逼供的“过程”,那么说刑讯逼供这个司法活动中的毒瘤将难以被彻底的根除。

应当明确地是:如果司法人员事先预料到自己的主观判断是错误的、刑讯逼供将会导致错案、冤案,刑讯逼供肯定不会发生。

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基于司法人员主观上已经确认嫌疑人是有罪的;刑讯逼供仅仅是为了验证自己主观上判断的一种方式而已,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是正确的,通过刑讯逼供之后能够获取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因此,只有将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完全排除,才能够避免轻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动判断而刑讯逼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否得到了客观、真实的证据,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严惩;并且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无论这样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地根除刑讯逼供这个刑事诉讼中的毒瘤,坚决杜绝冤狱再次发生——无论刑讯逼供对于实现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正有多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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