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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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内部机构和人员、公民个人。
2.经济法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承担的经济义务。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但不一定是完全对等的。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权、经济管理权、请求权。经济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行为、物、无形资产。
4.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5.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a.股东会。b.董事会。c.经理。d.监事会。
8.国有独资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征有: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b.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执行机关)、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监督机构)。
9.公分有限公司的设立:a.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b.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缴清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发起人人狗部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报主管机关审核、公告招募与认股、催缴股款、召开创立大会)
10.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者所有的盈利性组织,是商事个人进行经营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主要法律特征:第一,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这也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区别于公司的重要特征。第二,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无独立财产。第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连带责任。
1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

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即当事人双方相互为意思表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b.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3.合同的形式: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三种。
14.格式条款合同及规则: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是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忧郁格式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且合同对方多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处于较弱的地位,因此使用时可能对其产生不公平。对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原则、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15.撤销权消灭: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16.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17.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18.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正积极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9.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0.定金分类: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节约定金、立约定金。
21.电子商务的特点:电子商务构造了虚拟商业环境、电子商务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电子商务事先了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交易自动化和迅捷化。
2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23.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传统的商品交易流程、商品交易三个阶段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不同表示、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24.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技术。主要包括身份

认证和信息认证。数字证书是目前最常用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它是由认证机构签发的数据电文或相关记录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者身份的文件。
25.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26.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收到的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制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制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系统时间为收到时间。
27.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电子错误
28.第三方支付: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29.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一),根据货币理论和结算理论定位。首先,从电子货币目前在全球的使用情况看,电子货币本身只能作为交换媒介,不能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也不能执行价值尺度和价值保存的职能。电子货币与通货还有一定的距离。其次,目前的电子货币只是将现金或者存款用电子化的方法转移、传递,以实现结算,而不是完全替代现金或者存款成为一种独立的支付手段;(二),根据传统货币的定义进行定性。电子货币要成为一种真正的货币需要满足一下三点。首先,电子货币本身必须具备价值稳定、普遍接受、交易分割、易于辨认和携带以及弹性供应的特点,使货币的只能得以实现。其次,电子货币系统应具备安全性、可转移性、双向性、无期限性、普遍接受性和简易性,使电子能够成为一种新的通货方式。第三,按照货币的法定原则,电子货币的

通货尚需经国家立法明示认可。
综上所述,在电子商务活动未成为经济社会的主流商业模式之前,电子货币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支付手段起作用。现有电子货币只是以既有货币为及粗话的电子化衍生物,故不能作为一种完全独立的通货。
29.域名: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因特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30.域名注册一般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31.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及现代通信技术进行任何形式商务运作、信息交换和管理。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以商务活动为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
32.电子签名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名、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33.电子商务交易的标的物即内容或对象主要分两类:实物商品(服务)、信息产品(服务)
34.SET协议:也称之为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两大信用卡组织。SET是一个能保证通过开放网络进行安全资金支付的安全交易标准。另外,SET协议才用了对称密钥和非对称密钥体制,把对称密钥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对称密钥的有效性结合在一起,保证交易信息在开放网络上传输的隐蔽性,较好地解决了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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