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模式及其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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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模式及其利与弊

司法审判模式包括:审判团制、陪审团制、参审制

1、司法民主制3种形式共同之利:

(1)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2)有利于司法民主

(3)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素养

(4)有利于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

2、古希腊:审判团制(五百人会议)

(1)利:以500人组成审判法庭,更有利于使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2)弊:

A.500人中的审判员权为非法律工作的外行人士,而法官也由审判员中选举产生,缺乏了专业性,使感性判断来进行司法决断。法律人无从产生,摧毁法制的产生

B. 效率低下,法律权威的减弱,易引发多数人暴政;

3、陪审团制: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1)利:

A.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分开,分别由非专业人士的陪审员和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认定。综合了陪审员感性经验判断和法官理性逻辑判断的长处。

B.全体一致裁决原则避免了多数人的暴力

(2)弊:A.审判成本高

B.陪审员受律师、社会舆论影响较大,难以做出公平裁决。

4、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主要适用于我国)

(1)利:有利于推广全民普法教育的积极举措。

(2)弊:

A.人民陪审员为非法律人士的外行,法官为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内行,两者共同审理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两部分内容,法官与陪审员专业知识之间的差距,使陪审员更容易附和于法官,而没有了自己的主见。

B.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C.我国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权利仅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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