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二)
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表
产权单位地址
产权单位负责人
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设备用途
锅炉房类型
使用单位内地点
设备地理坐标
单位内编号
设备使用方式
设备投入运行日期
同品种设备总数量
使用单位操作人员 数量
使用单位 锅炉水处理人员数 量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代码
制造许可证编号
制造日期
产口口编号
产品质量证明书编号
设计单位
设计日期
总图图号
设计文件鉴定单位
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表
设备 基本 情况
设备代码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级别
设备参数等级
销售价格
万元
总价值
万元
设备 使用 情况
登记类别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邮政编码
使用单位经济类型
使用单位所属行业
使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部门
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监检证书编号
设备 改造 维修 情况
改造维修单位
改造维修单位代码
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
改造维修告知日期
改造维修日期
改造维修情况记载
设备 改造 维修 监检 情况
检验机构
检机构代码
检验核准证编号
监检证书编号
设备
维护 保养
维护保养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代码
维修保养许可证编号
维修保养情况记载
设备
结构
形式
主体结构型式
吊具型式
设计文件鉴定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代码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说明:
此证大小: 297mm(长)×210mm(宽),材质为不锈钢。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使用一号黑体字体,“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使用二号宋体加黑,其他使用三号宋体。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美观、牢固,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
可参照以下位置和方法设置:
1、塔式起重机,设置在塔身基础节(第一节)左上方,先将300×210×(2~3)mm的钢板固定(如点焊)在主肢与弦杆、腹杆上,再将标志铭牌铆固在钢板上;
2、施工升降机,设在吊箱内侧驾驶室旁,铆固或粘结上;
3、物料提升机,参照塔式起重机设置;
4、高处作业吊篮,设在吊篮外侧,中央位置,铆固或粘结上。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
附件一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豫备JX -X - XXXX - XXXX(1)(2)(3)(4)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豫登JX -X- XXXX- XXXXX(5)(6)(7)(8)其中:(1)设备产权属地代号——共四位。
前二位“豫备”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J”为濮阳市的代号,第四位的“X”为市直、县(区)的代号,该位代号濮阳市安监站备案的使用“A”;濮阳县建委备案的使用“B”;濮阳县建工局使用“C”;清丰县使用“D”;南乐县使用“E”;范县使用“F”;台前县使用“G”;华龙区使用“H”;高新区使用“I”。
(2)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3)设备备案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4)设备备案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四位。
前二位“豫登”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J”为濮阳市的代号,第四位的“X”为市直、县(区)的代号,该位代号在濮阳市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A”;濮阳县建委使用“B”;濮阳县建工局使用“C”;清丰县使用“D”;南乐县使用“E”;范县使用“F”;台前县使用“G”;华龙区使用“H”;高新区使用“I”。
(6)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7)使用登记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
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8)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4、示例例1:豫备JDT09030001表示:2009年03月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进行产权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号为0001号。
例2:豫登JCW09030001表示:2009年03月在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建工局进行使用登记一台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号为0001号。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附件三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河南省建设厅制说明一、本证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凭证;二、本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转借给与该设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需要查看或使用本证时,持证单位应当提供;四、本证由河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管理机关盖章有效;五、持证单位应加强本证的管理,如果一旦丢失,要立即登报声明,并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上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二)
(高处作业吊篮)
产权单位:(盖章)
注:1、设备备案登记时应提交资料复印件(A4纸),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带原件复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
(l)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3、该表格可在“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网站下载。
附件2: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
填表人:单位:(盖章)
注:1、企业简介包括设备拥有量、设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点检制、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有否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等。
2、备案设备简介包括:该设备是否新购、非标使用、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已经评
估合格等。
上海市建设机械设备性能参数表
(高处作业吊篮)
登记单位:(盖章)。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申请表模板
年 月 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申请表模板
产权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我单位申请注销以下机械的产权备案证书:
序号
备案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注销原因
1
2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
5
6
7
8
9
10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是否齐全
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申请表
2
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产权单位
承诺
我单位承诺:以上申请材料和备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和欺骗行为,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沪建管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水平,防范施工现场机械及起重伤害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起重机械装拆基本要求(一)装拆企业应当具备与所装拆起重机械相匹配的资质条件;(二)装拆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装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装拆工程应签订书面合同、安全协议;(五)有经过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六)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七)起重机械部件应保持完好,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二、起重机械安装(一)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有关资料,组织交底,并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操作)证书;监理和相关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方案规定对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并制作书面验收记录。
(二)安装(加节、拆卸)作业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监督。
(三)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对安装质量、机构运行情况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合格证明材料。
0230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特种设备备案(使用)登记表
编号:(2011 )第 号
备案单位名称 办件人
联系电话
领证人签字
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时间
审查处理结果
一、真实性承诺书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付本 有 无
复印件 有 无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有 无
四、产品合格证 有 无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有 无
六、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有 无
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人员 人
操作人员 人
七、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有 无
八、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无
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
有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 负责人:
有无
年月日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编号:(2011)第 号 备案单位名称
办件人 领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领证时间
审查处理结果
一、真实性承诺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有 无
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租赁)合同 有 无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 有 无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 有 无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附件1: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县(市、区)编号:页脚内容1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
(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页脚内容2附件2: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XXX— X XXXXX(1)(2)(3)其中:(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
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代号对照表(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页脚内容3附件3: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页脚内容4附件4: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编号:页脚内容5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2.交表时附上原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第二联。
页脚内容6附件5: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页脚内容7页脚内容8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相关单位各留一份,另一份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用于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 登记类别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使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2 设备基本情况2.1 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2.2 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2.3 设备名称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2.4 设备代码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编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2.5 设备型号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2.6 设备级别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2.7 固定资产值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3 设备型式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3.1 主体结构型式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
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
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3.2 防爆型式填与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
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3.3 吊具型式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吊如钩、抓斗、电磁等。
3.4 操纵方式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4 设备主要参数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
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则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4.1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
4.2 跨度、起重高度、起升速度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登记表编号: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附录a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a1 登记类别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a2.1 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a2.2 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a2.3 设备名称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a2.4 设备代码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a2.5设备型号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a2.6设备级别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a2.7 固定资产值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设备型式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a3.1主体结构型式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
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
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a3.2防爆型式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
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a3.3吊具型式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
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a3.4操纵方式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
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a4 设备主要参数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
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吊篮产权备案表格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设备名称登记注册数量(台部)使用性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填写说明1、申请单位: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使用性质:填写出租、自用。
3、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5、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
6、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发的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7、固定资产:与申请单位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8、注册资金: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9、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10、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沪建建管(2009)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备案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七)设备性能参数;(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沪住建规范〔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11号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确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验收前所实施的监督检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机械行业协会)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等相关行业诚信服务工作,实施相关检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使用事先登记与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登记承诺、发布;其检验检测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发布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内容为:(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甲类);(三)注册在本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在本市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五)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以及在沪检验师、检验员等人员(2人及以上);(六)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七)承诺书(详见附件1);(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表
()安监字()第 号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安装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安装内容
资格证书
级别、允 许范围
证书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设备制造 单位
制造日期
建设项目
计划开工
计划竣工
名称
日期
日期
租赁单位
使用单位情
情况
况
施工单位
安装单位使ຫໍສະໝຸດ (分包)单位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年 月
a
年 月日
此表一式四份,使用(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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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二)
(高处作业吊篮)
产权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注:1、设备备案登记时应提交资料复印件(A4纸),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带原件复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
(l)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3、该表格可在“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网站下载。
附件2: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
填表人: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注:1、企业简介包括设备拥有量、设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点检制、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有否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等。
2、备案设备简介包括:该设备是否新购、非标使用、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已经评
估合格等。
上海市建设机械设备性能参数表
(高处作业吊篮)
登记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