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果政办〔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果政办〔2015〕16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州人社局拟就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州就业创业工作,全面形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现结合州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州就业工作大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州就业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我州就业形势并不乐观,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供求矛盾、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难度大。
面对就业压力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州县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州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州的就业创业工作,实现十九大提出的提高就业质量,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加快经济发展稳增长保就业。
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用好国家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和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战略机遇,用好省委、省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带来的政策机遇,用好贵州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带来的改革机遇,用好交通区位条件变化带来的发展机遇,用好“两个宝贝”蕴藏的后发机遇,紧紧围绕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县域经济和文化经济,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和安排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定政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15〕1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扩大就业和全民创业为根本任务,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形成以稳增长促就业和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末,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年增长率达到2.5%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年就业率达到8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完成创业培训2万人以上,创业成功率保持在50%以上,新增创业实体2万个,每个创业实体至少吸纳带动就业人数2-3人。
实现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的劳动力至少有1名技能劳动者。
年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在60万人以上,年创劳务收入90亿元以上。
每年新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3000万元以上,新增创业担保贷款3亿元以上,还款率保持在98%以上。
全市建成15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30个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三、工作重点(一)千方百计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各项就业工作首位,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民生实事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到企业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
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正>台政办发〔201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38
【相关文献】
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 [J], ;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段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 [J], 无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目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
坚持“区域发展极、郴州新中心”发展定位,围绕“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六个苏仙”建设,争当全市的“极中之极、极中之核、极中之重”,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尽早出台,加快落地。
在按有关规定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等负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社保等宏观经济政策与就业促进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合,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稳定和扩大就业。
在制定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规模需要;在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昌九一体化、吉泰走廊、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和公共投资项目时,健全与人力资源配置、从业人员培训相衔接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促进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大对吸纳能力强的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完善承接产业转移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相关政策,鼓励实体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人社意见】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府〔2018〕17号)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稳增长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突出创新驱动,高端拉动,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推进我区振兴发展,通过保持经济增长夯实就业基础。
统筹发挥好投资的关键作用、消费的基础作用、出口的支撑作用,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全区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经信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负责)(二)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良性互动机制。
开展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就业状况趋势研究,建立评价模型。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实施机制,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应开展就业影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出台的重要依据。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重大项目立项、备案时,应评估项目创造岗位、人力资源需求等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与人力资源匹配度高的项目。
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带动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
(区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和商务局、金融办、国税局等负责)(三)结合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就业。
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等先进制造业,深入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促进制造业升级,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
推动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地要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以外的自主创业者(不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创办符合区域产业特色、发展前景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创业项目,应给予重点扶持,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具体可参照《绥化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自主贴息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绥人社发〔2018〕220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采取多种灵活的反担保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贷款申请人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有效联动。
要突出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位置,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区间调控的下限,围绕建成国家中心城市及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西部创新中心、内陆开放高地、美丽山水城市的目标,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建立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统筹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调联动,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
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加快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实施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六大支柱产业工程及农林水利、商贸物流、旅游等产业发展项目,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8〕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切实做好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就业质量持续提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经济就业协同发展(一)构建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人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重点推进工业支柱产业改造升级,着力稳定其就业规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两城两谷一带”等我市重大战略部署,鼓励引导优势产业、企业项目向市内转移,引导劳动者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要领域就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
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6家,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一定奖励。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增长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区域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时,要与就业政策紧密衔接,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
(省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培育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黑龙江供给优势的新增长领域,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增收。
巩固壮大机器人、汽车、重型数控机床、高端石化、清洁能源装备、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就业持续增长。
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金融、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
学院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学院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就业创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确保“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战略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同意,形成如下意见。
一、就业创业工作总体目标总体目标是学校本、专科平均就业率均高于全省当年平均就业率。
同时,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在全省同类院校排名靠前。
二、就业创业工作机制我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一把手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就业创业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1.各二级学院要把就业创业工作与转型发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上要突出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并要在所建立的实习实践基地中积极我校学生就业。
2.各二级学院要将大学生就业工作常态化,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就业工作要有年度安排,学生一进校就跟进就业;要围绕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以帮助学生就业为出发点,加强就业指导课建设,重视开展各类提升学生就业能力的辅导、讲座、比赛、参观、校友访谈等各类活动。
3.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和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将就业市场建设与毕业生跟踪回访紧密结合起来,所建立的就业基地录用我校毕业生的应保持较大数量并逐年有递升。
积极开好专场招聘会,各二级学院召开专场招聘会的数量以100名毕业生每年至少召开一场为标准进行核定,招生就业处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场地和资料,为二级学院开好专场招聘会提供便利条件。
4.各二级学院每年至少有一个创业项目入学校就业孵化中心进行孵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取得自主创业证书,各二级学院取得自主创业证书的毕业生不得少于该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10%。
5.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信息库,如实统计本学院双困生数据信息,在毕业生就业中,注重双困生就业帮扶工作,每年都应有具体的双困生帮扶措施并取得实效。
6.各二级学院要加强毕业生实习实践环节管理,仿照师范类教育实习的模式,对非师范类的毕业生也应规定一定时间(至少三个月)的集中实习,并利用此机会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青府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8〕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精神,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新时代本区“跨越式”发展中实现经济转型带动就业转型,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促进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联动。
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在经济转型中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在制定产业、贸易、项目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发挥正向牵引作用。
以提升就业供给质量支撑经济转型,实现稳增长与促就业的有机结合。
将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人口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牢牢守住就业“底线”。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促进协同。
围绕本区“跨越式”发展目标,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
按照大商贸、大物流、大会展,高端智能制造、高端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健康产业的“三大两高一特”主导产业体系,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京兴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2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5月8日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拓宽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渠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大学生“村官”就业搭建平台,创业提供扶持。
大力引导支持大学生“村官”积极投身创业活动,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强化对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的就业指导与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确保高素质大学生“村官”留得下的同时,加大对困难家庭大学生“村官”的帮扶力度。
二、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各镇成立相应机构,为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支持,并挑选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作为“就业创业指导员”;区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大学生“村官”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机制(一)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绿色通道。
对大学生“村官”合同期满后,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就业结构转型优化,保持我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将促进就业创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同步考虑就业政策和就业目标,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将促进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与“十三五”规划相衔接。
培育壮大十二个重点产业,生成以重点产业项目为主体的生产性项目和有持续税源的项目。
高标准建设六类园区,把园区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分配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不断完善以“五网”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财税对促进就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和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扩大就业岗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培养壮大现代服务业,增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壮大文化创意企业主体,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与就业协同发展。
结合我省承接外商投资产业转移的新形势、新特点,出台引进外资政策措施。
高标准完成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力争到2020年,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培育一批本土服务外包骨干企业。
加快建设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流通新渠道。
加快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推动建成面向全省的大型公益性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加快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
关于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学院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体现;是服务于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
我院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展创业教育、实施创业引领计划纳入我院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勇于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体制机制,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体系。
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逐步走向规化、制度化。
在学院部逐步建立起“学院领导主抓、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筹、书院与院系为主体,全院全员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体系。
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条件保障。
要深入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就业、招生、教学、学生工作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实现比较充分和高质量的就业,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提高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根本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结构调整,发展经济拉动就业(一)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优先目标予以重点考虑。
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就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稳定就业。
着力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共享等新兴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拓展就业新空间。
结合建设全国产业转型升级实验区,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挖掘就业潜力。
突出“聚焦三大任务、推动两翼发展”战略重点,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
有效激活潜在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投入力度,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就业。
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建立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
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吸纳就业补贴、房租物业补贴等优惠政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二、拓展新兴就业领域,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一)支持新兴业态加快发展。
应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对政府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放宽新兴业态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允许使用表明企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兴业态企业的支持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负责)(二)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网络电商等新兴业态企业和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提供岗前培训、技能提升服务和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三)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
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
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三、优化创业环境,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简化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开展许可认定,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负责)(二)提供创业服务。
加快推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为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提供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省创业扶持资金对省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补。
发挥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市通过财政出资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可与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对接,共同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为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负责)(三)强化政策扶持。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可按每人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四、分类施策,抓好重点群体就业(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小微企业就业,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职务晋升、专业发展空间,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顺畅流动机制。
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逐一开展就业创业帮扶,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就业创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全省当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按200%计发,各地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继续执行。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残联等负责)(二)积极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
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挖潜,组织职工转岗就业,落实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积极稳定就业岗位的运用援企稳岗政策给予支持。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帮扶,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分流职工,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不出现零就业家庭。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使用去产能专项奖补、就业补助等资金,为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负责)(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
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加强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确定。
深入实施就业创业精准脱贫工程,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经验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建设。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四)促进其他群体就业。
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实施“阳光安置”。
垂直管理部门不得对下级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设限,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确定。
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制度,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选择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