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内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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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内部监督制度

一、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人处理。

三、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实物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对实物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报请有权机构进行处理。

四、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抵制,抵制无效的应当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五、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正确、不恰当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本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

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所在单位领导人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

5、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会计人员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集团公司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分公司有关领导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7、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事项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六、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对所在单位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和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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