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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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函[2003]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9
【实施日期】2003.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
(冀政函[2003]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精神,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我省及京津生态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

保护建设好草地资源是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保障我省及京津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当地畜牧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
负总责,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草原保护与建设的各项配套工作。

二、做好草原权属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要按照《草原法》有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认真做好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发证和造册登记工作。

草原权属确认、发证和登记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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