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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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本公司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内容、方法及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公司所管辖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工作。
3 职责与分工
3.1 营销部
为公司电能计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审查;组织参与开展新建、改(扩)建工程电能计量装置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负责审核、上报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方面有关报表。
3.2 设计所
负责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程及省公司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电能计量装置方案设计。
3.3 工程项目部门
3.3.1 负责组织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通知并督促设计方案审查人员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及签字确认,以及竣工验收和根据验收情况会签验收报告。
3.3.2 负责提供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电能计量装置一、二次图纸(二次图纸含:PT、CT 出口端子图、计量柜端子排图、原理展开图等)。
3.3.3 负责协调并解决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有效的处理。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技术要求
4.1.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
4.1.1.1 用户计量点(含趸售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分类
4.1.1.1.1 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
按照月平均用电量(月平均用电量指该计量点上年度全年结算电量除以实际用电月份后所得的月平均用电量)进行分类。
Ⅰ类:月平均用电量 500 万 kWh 及以上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Ⅱ类:月平均用电量 100 万 kWh 及以上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Ⅲ类:月平均用电量 10 万 kWh 及以上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Ⅳ类:月平均用电量 10 万 kWh 以下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Ⅴ类:单相供电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4.1.1.1.2 新增电能计量装置
按容量大小进行分类。
Ⅰ类: 变压器容量为 10000kVA 及以上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Ⅱ类: 变压器容量为 2000kVA 及以上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Ⅲ类: 变压器容量为 315kVA及以上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Ⅳ类: 负荷容量为 315kVA 以下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Ⅴ类: 单相供电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4.1.1.2 关口计量点(不含趸售关口计量点)电能计量装置分类
Ⅳ类:内部考核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4.1.2 技术要求
4.1.2.1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表和互感器的等级不得低于下表要求,装置其它配置应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和《关于规范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合格率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网营销计量〔2007〕27 号)要求。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和《关于规范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合格率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网营销计量〔2007〕27 号)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应进行改造。
4.2 投运前管理
4.2.1 设计方案审查
4.2.1.1 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及省公司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2.1.2 电能计量装置审查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及省公司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人员应于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2.2 竣工验收
电能计量装置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及省公司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人员应于验收后签署验收意见。电能计量装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4.3 运行档案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后应建立相应的运行档案,并对运行档案进行实时维护、管理。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档案的内容包括计量点基本信息、与计量点关联的用电客户或厂站基础信息、与计量点关联的运行计量设备信息、与计量点关联的运行计量设备的维护及检验信息、计量点变更信息、与计量点关联的计量装置的配置评价信息、与计量点关联的计量装置的改造信息、电能计量装置的原理接线图和工程竣工图等。
4.4 运行管理
4.4.1 首次检验
新建、改(扩)建贸易结算用高供高计电能计量装置的电能表应在投运后1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投运时间以首次抄见电量时间为准)。
4.4.2 周期检验
4.4.2.1 运行中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制定并实施电能表、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二次回路负荷周期检验计划。
4.4.2.2 电能表检验周期及要求
Ⅰ类电能表每3个月一次,Ⅱ类电能表每6个月一次,Ⅲ类电能表每12个月一次。当负荷电流低于被检电能表标定电流的10%(对于S级的电能表为5%)或功率因数低于0.5等原因,无法进行现场周期检验时,该计量点必须抄记现场电能表底度、负荷电流等,否则视同缺检。
4.4.2.3 互感器检验周期和要求
4.4.2.3.1 高压电流互感器、电磁式电压互感器检验周期为 10 年,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检验周期为4年。
4.4.2.3.2 高压电流互感器应按铭牌负载分别在功率因数为 1.0 与0.8(L)时进行检定;
4.4.2.3.3 电压互感器可按铭牌负载或实际负载进行检定;新建、改(扩)建的电压互感器还应在空载下测试误差。
4.4.2.4 二次压降、二次负荷测试周期及要求
4.4.2.4.1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荷测试周期为 2 年。10kV 高供高计电能计量装置(Ⅲ类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荷测试周期为3年。
4.4.2.4.2 新建、改(扩)建及改造高供高计电能计量装置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荷应全部进行测试。
4.4.3 临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