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人肉搜索”中隐私保护的探析
2016 ・ 10 (中)
“人肉搜索” 中隐私保护的探析
罗金丹
摘 要
时君凯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信息的流通和传播也变得更加地迅速。伴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 出现在有其合法性基础, 可一旦滥用, 也会对人们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本文主要探讨在 “人肉 搜索” 与隐私权冲突的情况下, 如何通过完善立法, 从而有效地规制 “人肉搜索” 现象, 实现不同权利之间的和谐。 关键词 人肉搜索 隐私权 权利和谐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0.285 (二) “人肉搜索” 的价值 1. “人肉搜索” 的积极价值: 首先, “人肉搜索” 是一种 “类民众监督” 的行为, 它的合法性 基础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 舆论批评监督和公众知情权等。 例如 上述案例的官员周久耕, 正是有了 “人肉搜索” , 人们才能迅速揭 发其贪污腐败的行为, 使其得到应有的制裁。因此, “人肉搜索” 对于曝光社会不良行为, 监督社会秩序, 体现出了其重要的作用。 “人肉搜索” 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 有利 于社会在德治和法治协调统一下,更加稳定和有序。 “人肉搜索” 也有利于平衡个人情绪, 释放精神压力。 网络平 台为每个人展示本真的自我存在提供了一个空间,在这里人们可 2008 年 12 月, 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局长、 江宁区房产局局 长周久耕在对房价问题发出高论后, 被网民人肉。 网民搜索出周 久耕在生活中抽的是一千五百元一条的天价烟, 戴着名表, 开着 名车, 从而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最终在 2009 年 10 月周久耕 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3 年 12 月 3 日, 广东省陆丰市发生某少女被店主怀疑偷 窃, 个人信息遭人肉搜索, 不堪同学 “指指点点” 而跳河自杀的事 件, 再次引发社会对人肉搜索利弊的关注。 (一) 何为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 最早出自于猫扑论坛, 就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通过人找人、 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 达到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 效果。人肉搜索引擎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人际交流互动而非机 器自动获得相应的结果。通俗来说就是通过遍布全世界的网友 力量, 对有困难的网友提出的问题, 聚集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 的人对其进行解答、 分析, 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但是, 随着互联网的技术的不断发展, “人肉搜索” 的威力也 越发强大起来。2008 年的 “王菲案” 使得 “人肉搜索” 由网络现象 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 成为全国反 “人肉搜索第一案” 。 “人肉搜 索” 的影响已经不仅仅是局限在虚拟世界之中, 而是直接影响到 了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甚至对其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人肉 搜索” 的初衷是运用网络的 “超能力” , 集中众人的智慧和 “六度分 割” 理论, 在最快的时间内找到需要的信息, 从而用于案件的侦破 或者是失踪人口的找寻。 而现在, “人肉搜索” 似乎与 “网络暴力” 挂钩, 人们谈之色变。 以释放积聚起来的不满,从而有利于情绪的宣泄和个体身心的健 康发展。 2. “人肉搜索” 的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 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 如对公民的隐私权、 名誉权等的侵犯, 而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隐私权问题。谁被 “人 肉” 了, 那么他的个人隐私就会被毫无保留的公布, 他的隐私权可 能就受到侵犯, 甚至他还遭受到了诽谤、 侮辱。尤其是网络上那 些并未得到证实的事情, 经过散布并且放大, 当事人所遭受的就 不仅仅是网络上的职责与谩骂, 更严重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 公正的待遇和人身攻击。 “人肉搜索” 一旦超越网络道德和网络 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 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 行为的舞台, 这不仅违反了道德的规制, 同时也超出法律的底线, 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 “人肉搜索” 与保护隐私的冲突 (一) 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 一词最早是出现在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蒂斯于 1890 年发表题为 《隐私权》 的文章上。隐私, 是人逐渐社会化的 一种表现, 是人产生羞耻心的标识, 是证明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项 权利。在现代民主宪政体制下,公民的自由应该具有最高的价 值, 而个人对于私人生活的自治的自由是对此最基本的要求。 在 我国, 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 悉、 利用、 公开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隐私权的具体权能包括: 隐 私秘密权、 隐私利用权、 隐私支配权、 隐私维护权。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 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 作者简介: 罗金丹、 时君凯,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 D920.4 一、 引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便捷信息流通和传播、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公民隐私 权的侵犯。如何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当下网 络立法的一个难点, 而这对矛盾在人肉搜索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2006 年 4 月的 “踩猫事件” 。网民们通过图片的大桥, 认出 了视频拍摄地点是黑龙江萝北县, 并迅速挖出这位踩猫者是一位 离婚护士。结果是该护士被单位解职, 并受到极大精神打击。 2008 年 2 月陈冠希裸照事件中,某杂志对裸照中的女星以 剪影的方式暗示, 使中国网民通过 “人肉搜索” 找到了该女星的原 图。
由人肉搜索谈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对隐私权的保护【摘要】在英语中,隐私权为the right to privacy,在近现代的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原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发展,方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肉搜索的行为给当前的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保护;知情权不能简单说人肉搜索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他不过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途径而已。
对其的评价不能因某些利用者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对这一搜索方式进行否定,否则的化,与拭刀杀人又有何区别。
合法使用可以造福于民,违法运用方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隐私权的被侵害则首当其冲。
其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程序,来防范和化解其带来的不利效果。
一、人肉搜索典型案例回顾以及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女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
2008年,姜岩的同学张某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在网络上写文章,描述姜、王的交往和婚姻。
几天后,大旗网也随之跟进,事发后,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
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以及最近广为传诵孝子抱母照片引来最温暖“人肉搜索”。
日前,在台湾的某候诊室里,一位中年男子抱着用花布包裹着的重症老人,老人身材瘦小、体质衰弱,头紧紧地靠在男子的手臂上;男子神情浓重、穿着朴素,一手有力地托住老人的身体,一手轻抚着她的胸口。
传到了网上,立刻引来数万网友的转发,人们亲切地称他为“孝行哥”①。
通过上面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同样的人肉搜索行为带来的社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个案例带来的更多的是反思、以及因隐私权被侵犯而带来的苦痛。
从最初的网民只是以道德卫士姿态质疑王菲和东方的人品,随后,网民将攻击从网络的虚拟世界转移到现实生活。
网民的盲从心理,旁观者心态助长了事情的进一步的发展、恶化。
第二个案例,同样为人肉搜索,其给公众带来的更多的是感动。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人肉搜索”,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名词,作为一种新兴的搜索方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展示了其跨越时空的巨大威力,先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从女白领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铜须门”事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参与的大规模“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与“审判”,令相关当事人无所遁形。
然而,“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权问题,因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无数的质疑、争议甚至诉讼。
“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网络暴力?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如何协调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网络搜索引擎与网民的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的积极性,集合网民之力,通过网络在现实中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个物或者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从而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搜索行为。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区别于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因为它纳入了网民的人力搜索。
由上述可知“人肉搜索”的功能就是找人、物或者事件,不是单纯在网上找,而是通过网络来找到真实的人、物或者事件,然后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发布。
对现实情况中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件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助这种手段寻找失散的亲友、遗失的物件或者是寻求帮助。
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主要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涉及他人的隐私,对他人利益不构成威胁和侵害;另一种则是借“人肉搜索”展开“网络大搜查”,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等在网络上公布,然后对其某些观点、行为进行攻击或者“审判”。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和参与人行为比较激进,将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甚至将公民的个人秘密大肆宣扬或者进行人身攻击,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甚至诉讼的“人肉搜索”案件主要就是这种情况。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键词: 人肉搜索侵权隐私权保护内容提要: 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
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
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如很黄很暴力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
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于网上。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2006年3月天涯虚拟社区之“娱乐八卦”论坛对网络名人“毒药”的调查。
当时在各大网上社区广泛流传“毒药”为高官许世友之后,数名天涯网友对“毒药”发起了互联网上首次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动,“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条狗”,从此彻底改写了互联网匿名的历史,造成了巨大影响。
案例一:死亡博客事件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
“人肉搜索”折射的侵犯隐私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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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搜索’ ’ 折射的侵犯隐私 诃题
口黄智宏
摘 要 : 着 新 科技 革 命 的 到 来 , -1 入 全 新 的 网络 时代 。 网络 传 播 作 为 一 种 全 新 的现 代 化 传 播 方 式 . E 随 /4进 k) ' 正 J 渐 深入 地 影 响 着人 们 的思 维观 念 和 生活 节奏 。 为 一 种 网络 传播 工 具 。人 肉搜 索 ” 作 “ 以人 工参 与为 主 . 挥 着 网络 发 扬 善 , 调 了 网民 互 助 的精 神 。在 社 会 正 义 遭 到 侵 犯 时 . 能 起 到 防 卫 充 强 它
从 社 会大 环 境来 看 ,由 于现 存 的社 会 机 制存 在 漏 洞 . 一 些 政策 法 规还 无 法立 刻 解 决 的 问题 。 过 “ 肉搜 索 ” 以得 通 人 可
播 的优 势 , 一种 更 加人 性化 的传 播模 式 。 是 “ 肉搜 索 ” 为 当前 网络传 播 中 特殊 的传 播模 式 。 是 人 作 正 体 现 了传播 趋 于人 性化 的标 志 之一 。之所 以说 它是 特殊 的 网 络 传播 模 式 ,是 由 于它 变 传统 的 网络 机械 搜 索 为人 找 人 、 人 问人 、 碰人 、 挤 人 、 挨 人 的 关 系 型 网 络社 区 活 动 . 枯 人 人 人 变
体 , 成 了在 总 体上 多对 多 的散 布 型 网状 传 播 结 构 , 突 破 形 既
了人 际 传 播 中 接受 者 数 量 小 、 人 信 息 量 有 限 等 局 限 . 弥 个 也
补 了大众 传 播 中针 对性 不 强 的 缺 陷 , 有人 际传播 与大 众 传 兼
论“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
学校代码:10128学号:200921001043本科毕业论文二〇一三年六月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贾利君指导教师:苏丽娜讲师(法学专业2009级1班 200921001043)摘要: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这种搜索引擎发展迅速并且常常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给公民的隐私权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实践生活中侵犯公民网络隐私的事件频繁发生。
本文拟对“人肉搜索”频繁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一现象进行规范,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规范;网络隐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肉搜索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广泛的使用。
因其所导致的各类网络侵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当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时应如何抉择?为了解决这一疑问,我们应该了解人肉搜索的内容及其自身特征,研究其与公民隐私权相抵触的部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在网络环境下更好的保护公民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概述(一)“人肉搜索”的概述1.“人肉搜索”的界定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媒介,有些是通过人工介入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有些是通过与事件相关的人公开或匿名透露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相关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①人肉搜索原本也是一种普通搜索方式,之所以给它加上“人肉”之名,是由于它不同于我们所熟知的各类网络机器搜索方式,它加大了人工的介入因素,使人在搜索过程中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通常来说,人肉搜索是由一起事件引起的。
这起事件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有可能是被主流道德观所谴责的行为(如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另一方自杀),甚至可能只是微博里的几组照片、几段视频 (如猫扑网上的虐猫事件)。
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人或对事件感兴趣的人,通常会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帖子、照片,罗列出自己掌握的人物信息,发动广大网友帮助找出该人的具体身份和更多的个人信息。
帮忙者通过利用网络、社会关系等多种方式,搜集到更全面细致的相关信息,并最终将这些详细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
浅论“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浅论“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作者:刘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摘要“人肉搜索”的出现,使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亟待接受法律规范。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网络侵权案件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87-01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我国只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何种责任作了规定。
但是对于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如“人肉搜索”等大爆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在网上由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社会阅历、个人观点来回答问题这样一种行为。
一般来说,搜索内容涉及到自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还涉及到某些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在“人肉搜索”中搜索人往往擅自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上,由于“人肉搜索”所依赖的网络社区或论坛具有开放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一旦参与评论者众多,尤其是涉及到对他人的行为评价,涉及到侮辱、诽谤,极易引发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和肖像侵权等问题。
二、“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侵权的要件《侵权责任法》对因“人肉搜索”之类的网络行为引起侵权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行为是指因过错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构成侵权所具备的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首先,“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侵权的加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故意为之;不作为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摘要】人肉搜索是近些年来网络上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作为一种新的特殊的搜索方式,其本质上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折射。
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基于众多网友的参与,人肉搜索构建了社会伦理道德框架,对人性的阴暗面进行揭露;另一方面,有些人利用人肉搜索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揭露他人隐私为乐,演变成了网络暴力,给人生活带来毁灭性打击。
而我国的法律目前对此类行为亦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机制,因此探讨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当下“人肉搜索”掀起一股新兴的浪潮。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方式,正如世界上所有的事物一样都具有两面性,一般认为“人肉搜索”的优势在于它开创了一种网络平台应用的新模式,在对官员、政府的网络监督与网络问权等提供了新途径、揭露人性丑恶面,发挥道德谴责作用、规范社会道德、运用于网络通缉提高办案效率等发挥作用,让其一出现便受到广大公民的推崇。
而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由网民自发衍生的新生事物,从实质而言是挖掘社会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直至看到事件的实质,因此,它不可避免的与现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发生冲突,而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莫过于由“人肉搜索”引发的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问题。
一、“人肉搜索”含义“人肉搜索”根据百度为其下的定义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变传统的网络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之所以说其为人性化的搜索,通常是因为网民自己想搜索的某东西却搜不到而通过寻求他人的帮助,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性。
人肉搜索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更多的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人肉搜索之所以渐渐兴起,逐渐对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构成威胁的社会影响日益强化,与其自身特征是具有不可分性,观看国内这些年形形色色的“人肉搜索”事件并不难发现,“人肉搜索”主要有以下特征:(一)传播速度快毋庸置疑,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引擎,它的一系列过程便是从挖掘信息到传递信息到整合信息再到公开发布信息的过程,人肉搜索的传播性还在于其传播扩散的速度。
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垒 I ! 鱼 垒
公众人物的“ 肉搜索’ 人 ’ 与隐私权保护
◎宋 露
( 郑州大学新校 区新 闻与传播 学院 河南郑 州 40 0 ) 5 0 1 摘 要: 公众人物一 直以来都是媒体追踪报道 的重 点对象 , 长期被曝 光在 聚光灯 下, 随着 网络 的迅猛 的发展 , 术得 技 以革新 , 人 肉搜 索” “ 的使用 , 大大满足 了社会 大众的猎奇心理 , 同时也极 易触犯 隐私权 ,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受众知 情权的冲突 日益加深 。本文主要探 索应该如何避免 网络媒体 的使 用怎样 才能避免这些侵权 问题 的出现 . . 关键 词 : 众人 物 ;人 肉搜 索” 隐私 权 公 “ : 中图分类号: 9 38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6 30 9 (0 0 0 —0 90 1 7 —9 22 1 )50 0 —1
一
的搜 索方 式 , 人 作 而被 公 众广 泛 运 用 , 这 种 新型 的搜 索方 式 . 在 较 大争 议 , 存 更容 易 侵 犯公 众 隐 私权 , “ 肉搜 索 ” 人 指更 多 的利 用人 工参 与 来提 纯搜 索 引擎提 供 的信 息 的一 种机 制 , 其往 往 表现 为利 用现 代 信息 科 技 , 传统 的 网络信 变 三 、人 肉搜 索” 犯 隐私权 的成 因 “ 侵 息搜 索( 机器 搜 索 ) 为人找 人 、 问人 、 碰人 、 人 人 人挤 人 、 人挨 人 的 在 了解 了隐私 权 及公 众人 物 隐私 权 的相 关 特征 后 , “ 肉 从 人 关 系型网络 社 区活 动。 ‘ 肉搜 索 ” 人 与传统 网络 搜 索引 擎的最 大 搜 索” 为什 么会极 易 涉嫌侵 犯 公众 隐私权 人 手 , 在此 主 要 总结 了 不 同是 , 加 了人 工参 与 的部 分 。某 个 网 民提 出疑 问 。 添 其他 网 民 以下 两点 原 因 : 可 以从传 统搜 索 引擎 搜 索结 果 ,按 照 自 己的认 可 程度 ,给 予 回 1对公 众 的网络 行 为引导 与规 范法律 制度 的 欠缺 、 答 , 可 以根 据 自己 的知 识 积 累 、 际关 系 等途 径 , 出 自 己认 也 人 给 公众 的 网络行 为 包括 自身利 用 网络 参 与活 动 的行 为和 网络 为准确 的答 复。 信 息 传播 者利 用 网络 传播 信息 的 行 为。 “ 肉搜 索 ” 人 之所 以会成 20 年“ 0 9 天价 烟 局长 ” 件 , 京江 宁 区房 管局 长 因 为“ 处 为极 易侵 犯 隐私权 的行 为 ,一 方面 是 公众 在 网络 传 播 匿名 性和 事 南 查 降价 开 发 商 ” 言论 , 的 引起 网 民不 满 而遭 到 人 肉搜 索 , 后 便 有 虚拟 性特 点 的掩 护下 , 自 己网络 参 与行 为 的放 纵 , 之 对 另一 方 面则 网民发 帖照 片开 凯迪 拉克 名车 、 带江 诗丹 顿 名表 、 l0 抽 50元一 条 是 网络信 息传 播者 对 自身 网络 行 为 的忽 视 和规 范 ,一味 迎合 公 的九 五之 尊烟 。 民抓 住 “ 网 一个 工 薪阶 层 的 官员 , 么能 买 得起 、 众 的窥私 欲 。产生 这 类现 象 的原 因是 网络 道 德 的缺 失和 网络行 怎 用得 起 这 些名 贵 物 品 ” 的议 题 展 开 讨论 。 形成 了热 议 话题 , 引起 为规 范 的法律 制 度 的欠缺 ,我 国并 没 有 系统 完 整的 网络 行 为规 相关部门重视 , 介入了对周久耕的查处 , 最终一审判刑 l 年有 范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只能靠 相 关 的行 政法 规 和部 门 规章 等维 持 1 期 徒刑 。 “ 肉搜 索” 使信 息 需 求者 快速 找 到急 需信 息 的理 想 和规 范网络 行 为。 人 能 答 案 , 越来 越 多的 网民所 接 受。但是 “ 肉搜 索” 被 人 在快 速发 展 的 2要平 衡公众 人物 隐私 权 与公 众知 情权 的;突 , 用法 律手 . 中 利 同时 , 由于公 众 的 窥 私心 态 和 网 络 传播 匿 名 的特 点 , 使 “ 肉 致 人 段 寻 求平衡 搜 索 ” 存 在较 大 争 议 , 满足 公 众 窥 私欲 的 同时 , 定程 度 上 也 在 一 在 对 公众 人 物 进行 报 道 的 同 时也 应 尊 重公 众 人 物 的 隐 私 , 它也 损 害 了公众 人物 的隐 私权 。 使 之 应得 到最 大限 度 的保 护 。然而 尊 重公 众 人物 的 隐私 便 与公 众 知 情权 发生 冲突 , 一定 程度 上 不能 保证 公 众知 情 权 的实现 。 在 二 、 众 人物 隐私权 与 受众知 情权 的冲 突 公 应 公 近 年 来 公 众 人 物 的 隐 私 权 与 受 众 知 情 权 的 ; 突 越 来 越 严 要 实现 两者 的 平衡 , 遵循社 会 公 共利 益 原则 、 众人 物 隐私 权 中 重 。如何 保 护公 众人 物 应该 享 有 的隐 私权 和 为何 合理 限制 其 隐 与公 众知 情权 相协 调 原则 和个 人尊 严 原 则。公 众 人物 的 隐私 权 如 则应 服 从后 者 的 需 求 ; 在 私权 的问题 讨论 不止 ,为 了更好 的 维护 社 会公 共 利益 与 满足 社 理 应 受到 保 护 , 果 涉及 到 公 共 利益 , 应 会公 众 合理 的兴 趣 , 媒体 工作 者 应该 严格 遵 守 传播 的 法律 法 规 , 尊 重公 共人 物 隐私 权 的同 时 . 该在 适 当的范 围 内公 开 其隐 私 , 在迎 合 满足 社会 公 众 的合理 兴趣 的同 时 。也保 护 公众 人 物应 享 以满足 公众 的知 情权 。 有 的隐私权 , 衡两 者的 冲 突。 平 四、 如何避 免侵 犯 隐私权 我 国法律 也 明确 规定 了隐私 权 的法 律特 征 主 要有 : 属 性 、 专 1 . 掌握 隐私 权 的相 关 法律 条 令 , 报 道 中 自觉 遵 守 , 在 客观 真 秘密 性和 可放弃 性 。 根据 隐私 权 的法律 界定 我 国法律 也 明确 提 实 的进 行报 道。 出 了公众 人物 隐 私权 的法 律特 征 ,公 众 人物 隐 私权 除 了具 有 隐 2尊重 公众 人物 的隐私 权 , 果 涉 及 到公 共 利 益 , . 如 则应 服 从 私权 的上述 法律 特征 外 , 具有 其鲜 明的特征 : 还 公 共利 益 的需 求 , 适 当的 范 围内公 开 其 隐私 , 在 以满足 公 众 的知 1 . 兴趣 性。 因 为公众 人物 的地位 特殊 , 们 的言 行举 止 情权 。 公众 他 都 为人 们 所 关注 ,特 别是 官 员 、明星 的 私生 活 更 为人 们高 度 关 参考 文献 :
浅论“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参与 评论者 众多 , 尤其 是涉 及到对他 人 的行 为评价 , 涉及 到侮辱 、 诽谤 , 易引发 隐私侵权 、 极 名誉侵 权和 肖像侵 权等 问题 。 二 、人肉搜 索” 为构成 侵权 的要 件 “ 行 《 侵权 责任法 》 因“ 肉搜索 ” 对 人 之类 的 网络 行 为引起侵 权 的 法律 责任 做出 了规定 。 据侵权 法 的一般 原理 , 根 侵权 行为是 指 因
备的要件 包括 , 加害行 为、 损害 事实 、 加害行 为与损 害事实之 间有 不当 , 突破 了道 德 和法律 的界限 , 则有 演变 为“ 网络暴 力” 的危 险 。 首先 ,人 肉搜索 ” 为构成 侵权 的加害 行为从 表现形 式上看 构筑起 道德 和法 律 的藩篱 。 “ 行 侵害他 人的权 益而 故意为之 : 不作 为一般 以行为人 负有特 定的义 国法律 对隐 私权既 没有 明确 的定 义, 也不视 其为 一项独立 的人格 在 采取 的是 间接保 护 的方式 即把隐 私权纳 入名 务为 前提 。《 侵权 责任 法》 对于 网络 侵权 J 害 行为采 用 了两个规 权 , 司法 实践 中 , J u
、
“ 肉搜索” 人 是指 利用现 代信 息科技 , 网上 由提 问者 提 出问 在 题, 其他 网 民 以自己的专 业背 景、 亲身 经历 、 社会 阅历 、 人观 点 个 来 回答 问题这样 一种 行为 。 般来 说 , 索 内容涉 及到 自然人 的 一 搜 及到 某些 与人格 尊严有 直接 关系 的个人 信息 。在 “ 肉搜 索” 人 中
三 、 人 肉搜索 ” 权行 为 的法律 责任 “ 侵
对于 “ 肉搜 索” 人 侵权行 为 受害人可 以依 据 《 侵权 责任法》 第
1 条 要求 行 为人承担 停止 侵害 、 5 赔偿损 失 、 礼道歉 、 除影响 、 赔 消
由人肉搜索谈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对隐私权的保护由人肉搜索谈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能简单说人肉搜索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他不过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途径而已。
对其的评价不能因某些利用者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对这一搜索方式进行否定,否则的化,与拭刀杀人又有何区别。
合法使用可以造福于民,违法运用方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隐私权的被侵害则首当其冲。
其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相关论文联盟法律,完善相关程序,来防范和化解其带来的不利效果。
一、人肉搜索典型案例回顾以及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女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
2008年,姜岩的同学张某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在网络上写文章,描述姜、王的交往和婚姻。
几天后,大旗网也随之跟进,事发后,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
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以及最近广为传诵孝子抱母照片引来最温暖“人肉搜索”。
日前,在台湾的某候诊室里,一位中年男子抱着用花布包裹着的重症老人,老人身材瘦小、体质衰弱,头紧紧地靠在男子的手臂上;男子神情浓重、穿着朴素,一手有力地托住老人的身体,一手轻抚着她的胸口。
传到了网上,立刻引来数万网友的转发,人们亲切地称他为“孝行哥”①。
通过上面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同样的人肉搜索行为带来的社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个案例带来的更多的是反思、以及因隐私权被侵犯而带来的苦痛。
从最初的网民只是以道德卫士姿态质疑王菲和东方的人品,随后,网民将攻击从网络的虚拟世界转移到现实生活。
网民的盲从心理,旁观者心态助长了事情的进一步的发展、恶化。
第二个案例,同样为人肉搜索,其给公众带来的更多的是感动。
阐述了人性的光芒,释放了积极的因子。
其给社会的影响是向善的一面,激发了网民心中久违的感动,这是和谐社会真实的写照。
人肉搜索论文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运赞 08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摘要:2003年,“人肉搜索”将互联网搅动的风生水起,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词。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一种人机搜索机制——针对某件事、某个人等,在网络上抛出问题,依靠诸多血肉之躯的网民参与,寻找答案并公布在网上。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曾说过:“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种人机结合的搜索方式,本身并不存在善恶美丑,关键在于度。
在本篇文章中,将从“人肉搜索”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出发,分析“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与弊监督隐私权人肉搜索的定义早在2001年,猫扑网就出现了人肉搜索的雏形。
有网友发帖问一些问题,知道答案的网友在回答完问题后会得到网站奖赏的虚拟货币。
在你问我答的过程中,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形成了。
2003年,“人肉搜索”将互联网搅动的风生水起,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词。
人肉搜索引擎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搜索机制,通过动员网民人工参与,能够尽快获取搜索引擎无法提供的相关信息。
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迅速,赋予了这种信息前所未有的高效。
同时,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
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①,使“人肉搜索”体现出了巨大的威力。
正是由于“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巨大威力也使得社会上对它利与弊也展开的激烈的讨论。
具体而言,人肉搜索具有以下特征:(一)人肉搜索不是一次完成,而是通过不特定的多数网民通过网络共同完成。
(二)影响较大,且由于某些网民的非理性行为易引发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重在掌握“度”纵观“人肉搜索”的发展历程,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从“微软陈自瑶事件”,到“虐猫事件”,从“华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到深圳海事局党委书记林嘉祥“猥亵门”事件再到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事件,从杭州“富家子飚车撞人”事件到“李刚门”事件,“人肉搜索”一直贯穿其中并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不可谓不重要。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99399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一、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客体范围的必要性在“人肉搜索”的纠纷中,受害人请求网络服务商删除相关的信息,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信息再度被上传,其可以借助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来实现。
当然,受害人主张此种权利的前提是,他必须享有人格权。
在实践中,“人肉搜索”所公布的部分内容属于个人信息(如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习单位等),而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值得探讨。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D.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 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2]。
后来,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这可以说是人类生活的共同需要使然。
但是,个人信息是否是隐私权的客体,则是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个人信息,理由在于:第一,个人信息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晓的信息,至少是不愿意所有人知晓的信息,它可以被纳入私生活秘密的范围。
第二,个人信息被纳入隐私权来保护,也可以避免法律过分复杂化。
如果个人信息不被纳入隐私权,这就要求创设新的制度来解决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问题,从而增加法律的复杂性。
在这里,我赞同英国的一句谚语,“老路是安全的路”(The old way is the safe way.)。
这里笔者还想顺便对“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两个概念表示一下态度。
在“人肉搜索”的情况下,或许大家会提出,受害人实际上是基于所谓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主张人格权请求权。
按照一般的理解,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权。
不过,我认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没有必要的,理由在于:第一,概念的创设应当具有实质意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关于讨论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论文
关于讨论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论文关于讨论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论文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面临着诸多不安全因素。
“人肉搜索”便是其中之一。
“人肉搜索”作为新兴的网络行为模式,在受到广大网民追捧的同时,也遭到了各界的批评和指责。
但“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致使“人肉”中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也不能得到保护。
由于网络的复杂性和匿名性,人们的网络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使得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更为迫切。
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本课题的基本内容本课题选取网络上普遍的现象——“人肉搜索”为研究方向,通过对此客观现象的分析,逐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人肉搜索”带来的一系列侵权问题进行解答。
本课题以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为选取的角度。
网络隐私权是伴随互联网出现的一项新兴的人格权,通过对此项人格权保护的分析,完善我国相关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更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隐私。
本课题通过对比的方式,将国外类似“人肉搜索”的规范做法与国内的进行类比,将国外与国内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进行对比,从而取长补短,去粗取精。
二、本课题的重点和难点课题重点:对“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的法理分析。
目前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学说各异,本课题主要采取主流的“四要件说”,以此为据,深入分析“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
课题难点:探索出切实可行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既能有效地控制“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而又不妨碍“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的正常运作。
三、论文提纲一、“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一)“人肉”何以被搜索?1、“人肉搜索”是什么?2、“人肉搜索”的几个经典案例(二)网络隐私权的实质1、网络隐私权的定义2、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的关系3、网络隐私权与“人肉搜索”的关系二、人肉搜索之侵权论1、侵权行为2、侵权结果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联系三、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浅见1、法律纬度2、技术纬度3、外国经验四、结语。
从宪法角度探讨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口陈 蓉
( 东政法 大学研教 院 上海 2 12 ) 华 0 60
摘 要: 近年 来, 肉 索事件 频频发 生, 重侵犯 了当事人的 隐私权 等各项权利, 国现行法律对 隐私权 的规定存在缺 失, 当 宪法规定开始 人 搜 严 我 应 从
注 重 隐私 权 的保 护 , 顺 各 层 级 法 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 理 关键 词: 肉搜 索 隐私权 宪法保护 人
人 肉搜 索 可能侵 犯 公民 隐私 权 护。 人 肉搜索 是一 个 中性 的概 念 ,人 肉” ” 即参 与搜 索 、 提供 、 传播 答 应 在宪 法 中 明确 规 定隐 私权 , 厘清 宪法 中言 论 自由、 情权 与 知 隐私权 是 公 民人 身权 的一部 分 , 生 命权 、 与 健康权 、 案 的网 民。作 为一 种 中性 的信息 搜索 方式 , 肉搜索 的过 程 中却 隐私权 的矛 盾 。 人 姓名 权等 共 同组 成公 民的人格 权 , 国宪 法第 3 条 规 定 我 8 可能侵 犯被 搜 索人 的权 利 , 了明显 的 网络暴 力 、 实滋扰 , 除 现 还有 名 誉权 、 的” 民人 格尊 严 ” 应当 是将 隐 私权 包含 在人 格尊 严 的范 围 内的, 公 , 潜 在 的恶 意搜 索和 恶意传 播 。 应 名 、 人 肉搜 索 中的侵 权行 为 主要侵 犯的 足当 事人 的 隐私权 。 隐私 但 是 出于对 隐私 权 等人 格权 的保护 的现 实需 要 , 当将” 誉权 ” ” 等 须厘 清 隐私权 与言 论 自由的 权 有许 多 定义 , ” 息 说” ” 触说 ” ” 合 说” 等 , 如 信 、接 、综 ① 一股来 说 隐 隐私 权 ” 在宪 法法 条 中列 明 。其 次 , 私 权 即 自然 人享 有 的对 其 个人 的、 与社会 公共 利益 无关 个人 信息 、 关 系 。网络 言论 在近 来 越来 越成 为公 民发表 政治 性言 论 , 砭 时 针 私 人活 动和 私有领 域 进行 支配 的一种 人格 权 。② 弊 , 正政府 不 当行 为 的重要 形 式 , 网民在 ” 南虎 事件 ” 纠 如 华 中发挥 人 肉搜 索 中侵 犯 的 隐私权 的类 型 主要 有三 。第 一 、空 间隐私 重要 的 作用 ,揭露 了造假 。但 是 网络 的匿 名性 和言 论 自由立 法规 权。 在进 行 网络 活动 的过程 中, 自然 人 基 于 自由意志 , 择和 控制 制 的缺位 使 得现 实生 活 中 的理性 人 ,在 网络 中放松 了 自我 的社会 选 特 定 的人享 有获取 特 定 的个人 信 息的权 利 ,而排 除之 外 的任 何人 约束 , 再加上 从众效 应 的推 波助 澜 , 易引发群 体性 的非理性 行为 。 极 要保 护公 民的言论 自由, 通其发表 政 治性 言论 的渠道 , 畅 知 晓 、获取 这些 信 息 ,从 而在 网络 上 形成特 定 的专 属于 自己的空 笔者认 为 , 间⑧ 。人 肉搜 索 打破 个人 网络 空 间 中的信 息 的秘密 性 ,肆意 侵犯 并合 理 引导包 括 网络 言论 的 言论 表达 ,国家 以法律 形式 规制 言论 了他人 空 间的隐私 权 。第 二 、生活 安 宁权 。公 民享有 宪法 保 障 的 自由是非 常 必要 的 。我 国 《 法》 3 宪 第 5条规 定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 个 人生活 安宁 、 生活 秩序 不被 打扰 的权 利 , 肉搜索 中 网民恶 意破 公 民有言 论 、 人 出版 、 会 、 集 结社 、 行 、 威 的 自由” 游 示 。虽 然 , 法条 中 已有 言论 自由的概 念 表达 ,但 是还 应 当进一 步 明确 言论 自由的权 坏 他人 邮箱 , 击他 人博 客 , 各 个论 坛谩 骂侮 辱等 都严 重侵扰 当 攻 在 事人 的 生活安 宁 。第三 、隐私信 息传 播权 。权利 主体 有权 按 照 自 利 边 界和 范 围。 只有在 宪法 的层面 明确 言论 自由 的概念 ,权利 边 己的意愿 , 定 自己 的个人 信息 是 否公 开 、 决 公开 的程 度 、 哪些 人 界 , 对 内涵和 外延 , 了宪 法规 定 的前提 , 能在 民法 、 政法 等下 位 有 才 行 公 开,并有 权对 自己 的私人 信息 和生 活情 报 保密 并禁 止他 人查 看 的基 本法 中进 一步 规 定和保 护 公 民的 言论 自由权 利 。 或非 法公 开 。④ 参 与人 肉搜 索 的网 民随 意搜 索他 们个 人信 息 ,恶 须 规 范现 有 隐私权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层级 我 国现 有立 法 中全 意传 播转 载 即侵犯 了他 人 的隐私 信 息传 播权 。 面 具体 地规 定人 肉搜索 中的隐私 权 保护 的是 地方 性法 规 ,层级 比 较 低 ,并且 其 中的 处罚 规定 也有 与上 位法 冲突 的问题 。现有 的 民 二 、 国 的隐 私权立 法 现状 及立 法必 要性 我 将 采用 的是 民事诉 相 比于美 国、 国等 完善 的隐私 权立 法 , 国法律 有关 保护 隐 事 法律 操作 中 , 隐私 权保 护 规定在 名 誉权之 下 , 德 我 私 的规定 显然还 很粗 略 。第 一 、未在 作为 基 本法 的宪法 中明确 隐 讼 或者协 商的救 济方式 , 《 州市计 算机信 息系 统安全保 护条例》 而 徐 私 权 的地位 及保 护 。第二 、 本法 律 中仅 有刑 法规 定 了出售 、 基 非法 中则直接 规 定 了采 用 行政 处 罚的方 式惩 治人 肉搜 索 中的侵 犯隐私 提 供 公 民个 人信 息罪 和 非法 获取 公 民个人 信 息罪 ,民事基本 法 中 权 行 为, 是对 ” 民事 基本 制度 ” 的调 整 , 反 《 违 立法 法》 8条第 7 第 款 没 有 明确 的规定 。 三 、 方 性法 规规 定 隐私权 保 护 的比较 多 , 第 地 个 的规 定 。另外 , 行政 法律 法规 中, 制人 肉搜 索传 播他 人 隐私 的 在 规 别地方 性法规 中含有 人 肉搜 索 中隐私 权侵 犯 的规 定 , 《 州市计 行 为的 主要 是《 会 治安管 理处 罚法 》 4 条 第 6款 , 条 中明确 如 徐 社 第 2 法 算 机信 息 系统安 全保 护条 例》 宁夏 同族 自治 区计 算机 信息 系统 规 定最 高罚款 额 为 5 0 , 徐 州 的这 个 地方 性法 规 则规定 罚款 ,《 0元 而 00元 , 明显超 越 了上 位法 的 处 罚幅度 。作 为一 个符 合社会 实 安 全保 护条例 》 但 这些 法规 限 于的法 律 层 次低 , , 以及 立 法技 术方 额 5 0 面 的原 因 , 受批 评 。第 四、 民通 意见》 司法解 释将 隐私权 挂靠 际 的地方 性法 规 ,却 因为 其规 定超 越 了上位 法 的相 关规 定而被 广 广 《 等 在 名誉权 的下 面进 行规 定 , 并在 《 关于 确定 民事 侵权 精神 损害 赔偿 为诟病 , 决 的最好 办 法应 当是 立足 我 国法 律 体系 , 解 从最 高位阶 的 责任 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中规 定 了侵 害他 人 隐私或 者其 他 人格 利益 宪法 开始 调整 整个 体 系 中的上 下位 法律 关系 。 顺上 下位 法律 规 理 的 诉讼 。隐私 权 和名誉 权 都是 人格 权 的组 成部 分 , 没 有从 属的 定打 架 的问题 , 并 在现 实操作 中更好地 保 护 当事人 的利 益 。 关 系 , 隐私权 规 定在 名誉 权之 下 实在 不妥 。 将 规 范基 本 法律 中隐私权 的地位 和救 济方 式 ,增加 网络 运营 商 笔者认 为我 国应 立法规 制人 肉搜索 中侵犯 公 民隐私权 的行 为 。 义 务 的规 定 。有 了 《 法》 隐私 权 、 论 自由权 保护 的具 体规 定 宪 中 言 有人 认为 可 以采 用 网络实 名制 登记 、 网民 自 ⑤ , 律 加强 网络 运营 商 后 , 还应 当在 下位 法 中具 体规 定 相关 的制度 , 隐私权 保护 方式 、 从
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一)
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一)摘要]“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信息的“萃取”和广大网民的“无缝协作”而制成的强大的搜索工具。
和所有的工具一样,“人肉搜索”本无正邪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的目的和“度”的把握。
本文以“个人隐私权”为突破口,从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等方面论述社会如何才能驾驭“人肉搜索”这匹烈马,为我所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一、“人肉搜索”含义及特征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基于互联网络,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也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其大部分时候是在为广大网民提供帮助。
而通常所提到的在社会层面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机制,只为狭义的“人肉搜索”(本文中论述的概念主要指狭义上“人肉搜索”),在实际应用当中只占相当小的比例。
它具有以下几种特质:第一,“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网络的新型搜索工具。
它依托于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第二,其建立目的在于通过网站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通过一些较受欢迎的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从而找出搜索目标的所在地、工作、背景、详细身份资料等。
第三,“人肉搜索”无用户身份的限制,其对参与者学历、性别、能力无特别要求,男女老少皆可参与。
此特点有利用在最短时间内发动一定数量个体,迅速揭露一些法律无法触及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还可延伸至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这是对人肉搜索好处的充分体现。
人肉搜索法律论文
人肉搜索法律论文人肉搜索法律论文人肉搜索之伦理探析摘要: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从道德与法律的二维角度看,它既是一种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又演变成一种侵权行为,它究竟是维护了社会正义还是侵犯了他人隐私,无论是在现实的道德、法律,还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都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所以,本文力求从伦理道德方面来论述人肉搜索的是与非。
关键词:人肉搜索;道德;法律;伦理一、引言从21年开始,一个新颖的词汇走进了我们的视线,然后又随着26年的"虐猫事件"红遍网络,接着在27年1月的"周老虎"案件中红遍大江南北,那就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通过不断的变换关键词,千方百计的搜出与被查人物有关的信息,是所谓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
在如今网络飞速发展时代,"人肉搜索"的案例已不胜枚举。
显然,它已经对人们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它一方面揭露丑恶,弘扬社会正义与维护道德秩序的,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相当的负面效应。
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围绕在其周围的总是不停地争论,褒扬,贬斥,莫衷一是。
当前,如何引导和规范人肉搜索已然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但其独有的文化特征与伦理蕴涵却惜以笔墨。
本文拟就人肉搜索所体现出来的道德伦理加以反思,从伦理视角就规范"人肉搜索"提供相关建议。
二、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伦理道德反思(一)、"社会公德"与"法律"之间的权横伦理道德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性,违反道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会被法律所惩罚,这就是为什么在"人肉搜索"事件频发的几年中,实际上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却寥寥无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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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摘要]“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信息的“萃取”和广大网民的“无缝协作”而制成的强大的搜索工具。
和所有的工具一样,“人肉搜索”本无正邪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的目的和“度”的把握。
本文以“个人隐私权”为突破口,从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等方面论述社会如何才能驾驭“人肉搜索”这匹烈马,为我所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一、“人肉搜索”含义及特征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基于互联网络,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也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其大部分时候是在为广大网民提供帮助。
而通常所提到的在社会层面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机制,只为狭义的“人肉搜索”(本文中论述的概念主要指狭义上“人肉搜索”),在实际应用当中只占相当小的比例。
它具有以下几种特质: 第一,“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网络的新型搜索工具。
它依托于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第二,其建立目的在于通过网站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通过一些较受欢迎的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从而找出搜索目标的所在地、工作、背景、详细身份资料等。
第三,“人肉搜索”无用户身份的限制,其对参与者学历、性别、能力无特别要求,男女老少皆可参与。
此特点有利用在最短时间内发动一定数量个体,迅速揭露一些法律无法触及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还可延伸至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这是对人肉搜索好处的充分体现。
而其不利之处则在于经过搜索,一些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资料暴露于网络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也将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及负面影响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了3.38亿,位居世界第一位。
与此同时,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也带动了“人肉搜索”的崛起。
正是因为广大网民的广泛参与,在重要信息查询、社会舆论监督、推动法制建设等方面,“人肉搜索”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成了“草根”们将爱心、热心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有效渠道。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人肉搜索”催生的一些网络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它的可怕: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铜须门”事件,从2007年底自杀的北京女白领姜岩到2008年的“辽宁骂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会详细公布目标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无所遁形。
这些信息的公布的确使当事人受到了道德上的制裁,而这种制裁甚至比法律的制裁还要严重,以至于当事人自杀。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大部分网民的初衷是善意的,想通过网络宣扬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通过发掘细节使真相大白,而忽略了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
其次,不排除部分网民及部分传媒的目光集中于“寻人”问题上,较少关注“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质、资料共享及问题解答功能,以偏概全的结果必然产生对“人肉搜索”的无限妖魔化。
再次,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上,目前缺乏明确的依据与手段。
关于隐私权,实践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争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有无区别,尚无明确界定。
最后,对于“人肉搜索”的暴力倾向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监管手段。
缺少法律环境约束的网络“寻人”已有演变为网上暴力的趋势,彰显绝大多数网民的以暴制暴心态,从而藉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三、“人肉搜索”回归正常职能,首要问题在于明确公民隐私权含义无论是提高网民自律意识,还是加强法制建设,必须首先明确隐私权的含义,让大家清楚的认识这条不可触摸的红线。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据查,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但以上内容中并未提及、明确何类信息、内容属隐私权的问题。
需要先明确以下问题:1.要平衡公民言论自由及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以上两个公民权利都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这决定了社会不能以隐私权为由而否定言论自由,这两者处于同等重要地位,不可偏废。
当言论自由不侵害公民合法的隐私权时,原则上都是自由的,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应视个体实际情况,决定以上两种权益的优先与让渡。
如国家公务人员,按照法律界人士说法“因为他们作为人民公仆时等于已让渡了一部分隐私,以便于公众监督”,因而,对于此部分个体,无论采用何种评价介质,都不能以借口保护隐私权逃避。
2.区分开个例中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客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秘密信息,其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即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通过以上方法来补救的,也即侵犯隐私权是“一旦侵权永远侵权”的。
而个人信息为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交流的内容范畴,如将以上信息公布于众,是否即刻上升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范畴?实际中,以上两者有无区别,也尚无明确界定。
就如“死亡博客案”中,被告律师辩称的“名誉不能等同于美誉,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
而当事人,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所属道理。
3.要尽快明确何为侵犯隐私权范畴参照国外法律,侵犯隐私权的范畴大致包含: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四、规范“人肉搜索”,还需多管齐下不可否认,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自律意识对于规范使用“人肉搜索”具有巨大的作用。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以明确和宣贯,将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认识到,要想更好的发挥“人肉搜索”的功能,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管齐下。
1.通过政府立法,保护公司个人信息等隐私权力人肉搜索引擎作为一种工具,与所有群体性活动一样,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
政府立法工作所要做的,是要确立网络媒体,包括具有交流平台性质的网络论坛在内的法律责任。
如果网络媒体直接参与了报道、评述,给他人造成损害,可适用新闻法的规则承担法律责任,即不实报道者,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报道、评述,只提供了一个交流服务平台,则其责任在于管理,包括特别提醒参与者要善意发布针对他人隐私的陈述、评述,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格;另外,允许受害权利人在加入注册发表异议声明后,暂停相关的论坛交流,直至删除相关信息。
在此,网络媒体应享有一定审查权。
如果网站未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人肉搜索”立法进程中也应注意“度”的问题。
网络知识共享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同时互联网也最完美地体现了知识共享的前景。
针对目前社会上要求将“人肉搜索”进行刑事立法一说,此事甚为不妥。
参照法学专家观点:如果人肉搜索事件本身已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用刑法来规范无可非议。
但如完全扼杀“人肉搜索”,则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互联网信息共享就不再是信息民主时代。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现象与行为需要法律的规范,但需适当权衡,正所谓民法层面可解决的问题,无需上升为刑法范畴;毕竟民主社会中需要更多真实的声音与想法,妥善引导而不是扼杀与削弱,这才是符合当下时代的要求,符合全球经济共同体发展的标准。
此外,严格保护公民隐私权同时要避免抹杀“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普通个体,利用“人肉搜索”的出发点是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手段,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手段,而被搜索的对象往往也恶意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如“虐猫人”、谩骂灾区民众的女孩等,而法律此时无力介入的时候,众多网友因此才发出“网络通缉”,也是自由表达个人意愿的述求。
因此,不应全盘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如果“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有效的舆论监督武器。
避免抵消“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就应重点理清以下问题:第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诽谤罪、侮辱罪均属自诉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究”,对“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隐私,也应遵循这一规定;第二,如有被搜索对象起诉,其追究对象只能是最初发布者;第三,如有证据表明被搜索者确有道德劣迹或违法事实,法庭应在一定程度减免搜索者的法律责任;如确系造谣、扰乱公共秩序,则可参照诽谤罪、侮辱罪所列条款给予处罚。
2.明确网站管理者义务,加强网站内容的监管与正面引导从商务角度分析,“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的服务模式,且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是以鼓励促进为原则。
而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网站管理方势必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提炼和萃取人肉搜索获得的资源,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维护网络搜索平台秩序。
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网站负责人应明确立场、加强内容的管理和正面引导,对于牵涉到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律做删除和屏蔽处理。
对于网站监管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淫秽信息;另一类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内容;还有一要类为这两类信息的交叉,具体认定的时候存有一定困难。
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对于网站内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删除。
同时,对网站管理员应对网站内容中界定、辨别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违犯法律行为的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与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