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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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镇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制
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单位员工与宾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单位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广大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各项卫生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在我单位的发生
和蔓延。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检查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本
单位的“卫生安全”防控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关于
卫生安全工作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卫生紧急预案,建立健全
卫生安全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各部
门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预防措施,开展对员工的卫生宣传教
育,如出现群体性呕吐、腹泻等症状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情况。
2.卫生安全防控领导小组的职责
本单位卫生检查管理组,负责指挥单位预防卫生安全工作。领
导小组由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组
成,具体负责指挥和落实本单位卫生安全预防工作。
卫生安全检查管理的主要职责: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
制定符合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安全紧急
预案。
三、应急措施
1.如发生群体性中毒及传染病等情况,在通知医生的同时立即报告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322324)和县卫生监督所(5323399 5336599)
2.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急处理后,立即护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3.立即停止各种活动,并保留现场,以便查清原因。
4.对事件发生源头要按疾病控制中心专家的指引进行现场消毒。现场
主管要立即到现场指挥和县卫生监督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5.保安立即到门口指挥和引导车辆配合急救,同时要提高警惕严防意
外事故发生或不良分子的破坏行为,必要时经主管批准取得公安部
门的配合。
6.依照县卫生监督所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整改。
四、保障措施
1.认真总结卫生安全预防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卫生部
门的指引下,制定确实可行的卫生安全防控工作预案。
2.成立卫生检查管理组负责单位卫生安全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
察工作。
3.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用于改善本单位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实施认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责任人,其它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6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
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服务总台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县卫生监督所审核,验收合
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公共浴室卫生
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美容美发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
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县卫生监督所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
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空调场所必须有布局合理的通风、排风设施,新风供给应达到卫生要
求30m3/人、h。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
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是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必须设有专用拖鞋洗消间和专用杯具洗消间,洗消设施应有明显标
志,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应设有一次性纸内裤供应。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如需使用毛巾,需设带门布草柜,布草类不得
露空存放。
10.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
草应分类存放。脏布草应有回收室或柜,不得随意堆放,严禁与干净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11.浴池水水质应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
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
水质净化、消毒员。
12.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入内,并有明显标志。
13.所使用的化妆品及消毒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
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须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疾病卫生管理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
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
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