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段玉裁的“指事”观

浅谈段玉裁的“指事”观

浅谈段玉裁的“指事”观

发表时间:2016-11-18T14:33:19.093Z 来源:《语言文字学》2016年8月作者:孙启荣[导读] 《说文解字》(1963):“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1]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说文解字》(1963):“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1]许慎对指事字的表述虽然简洁明了,但是却未能充分指出指事字的构形特征。李国英、章琼说(1994)提出:“指事是用一种象征性的笔画,或在已有的象形字的基础上附加指事性笔画来体现词义的造字方法。”[2]指事字所表示的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且许慎给出的例字也没能概括指事字的类型。按照我们今天的观点,指事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指事性符号,如一二三上下等字;另一种是加体指事字,本末朱刃寸等字,是在原有象形字的基础上添加符号,指示出所要表达的部位。

许慎关于指事字的阐释也容易与象形、会意想混。如:象形字的“山”,甲骨文、金文、小篆里的写法也是使人“视而可识”的;“析”是会意字,以斤断木为析,人们见其形体也能“察而见意”。因此,许慎关于“指事字”的定义是过于宽泛的。由于指事字表达的是抽象的概念,识别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上许慎所下的定义又不够准确,容易产生混淆,因而后代文字学家对“指事”的研究就一直较少,论说也存在很大的分歧。针对这种情况,段玉裁在许慎的基础上,对“指事”进行了详细的辨析。

《说文解字注》(1981)“指事之别与象形者,形谓一物,事晐众物,专博斯分,故一举日月,一举上下,上下所晐之物众多,日月只一物。学者知此,可以得指事、象形之分矣。有事则有形,故指事皆得曰象形,而其实不能溷。指事不可以会意殽,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徐楚金及吾友江艮庭往往认为会意为指事,非也。”[3]由上面叙述可知,段玉裁认为“指事”和“象形”、“会意”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指事字与象形字的区别在于,“指事”字表达的概念抽象而“象形”字则表示具体的事物。“指事虚,象形实”,指事所指的“事”是概括的许多事物,是一种泛概念,象形所象的“形”是一个特定的具体的事物。指事的字虽然也是有形可像的,但是必须加上指示性符号以“指事”,所以指事与象形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日)、(月)、(山)、(木)、(水)、(火)、(牛)、(羊)等都是描摹具体事物的形象,属象形。

指事的“事”则更为抽象一些,如:

《说文解字注》(1981):“朱()”字下:“朱本木名……赤心木不可像,故以一识之”。《段注》“木”字下:“本末皆于形得义,其形一从木上,一从木下,而意即在是,全书如是者多矣,一记其处之说,非物形也。”

《说文解字注》(1981):“亦()”字下:“(亦),谓左右两直,所以象无形之形。”

《说文解字注》(1981):“上()”字下:“凡指事之文绝少,故显白言之,不与一下之言者,一之为指事不待言也。象形者实有其物,日月是也。指事者不泥其物而言其事,上下是也。”

段玉裁(1981)认为许慎关于指事字定义中的“可见”是“见意”之误:“‘见意’各本作‘可见’,今依颜氏《艺文志》注正。”段玉裁对许慎的定义进行阐释,所谓的指事就如“上”为有物在某之上,“下”就是有物在某之下。即:“有在一之上者,有在一之下者,视之而可识为上下,察之而可见上下之意。”[3]

指事字与会意字的区别在于独体和合体。段玉裁(1981)认为,虽然指事字和会意字所表达的内容都是“事”,但二者在字形上有区别,会意字是合体字而指事字是独体字,即“指事不可以会意殽,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后来的学者,如姚孝遂(1983)说:“‘指事’应该具有以下诸特征:A.它是抽象之形,而不是象具体之形。或者说,它是象事,而不是象形,这是‘指事’与‘象形’的根本区别。B.(指事字)并不是独体‘字’,也不是合体字。它可以在独体的符号的之上加上不是独体的符号,它不是两个以上独体符号的结合,这是‘指事’与‘会意’的根本区别。”[4]姚先生的说法正是对段玉裁指事字观点的继承和发展。

段玉裁(1981)解释指事字也有说解错误的地方。他对“乙()、丁()、戊()、己()”,“子()、丑()、寅()、卯()”等字的分析有误。他说:“指事亦得称象形,故‘乙、丁、戊、己’皆指事也,而‘乙、丁、戊、己’皆曰象形;‘子、丑、寅、卯’皆指事也,而皆曰‘象形’;‘一、二、三、四’皆指事也,而‘四’解曰‘象形’。”其实段氏所举的“乙、丁、戊、己”,“子、丑、寅、卯”等字本来就是象形字,例如据《甲骨文简明词典》(1988),乙为鱼肠之形,或“履”之初文,“春草木冤屈而出之形”,丁为人顶之形,戊为斧钺之形,己为系在箭上的生丝之形,等[5]。这些字后来被借用为表示天干和地支,而非段氏所言为指事字。参考文献:

[1](东汉)许慎 1963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2] 李国英章琼 1994《说文学名词解释》河南人民出版社。

[3](清)段玉裁 1981《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4]姚孝遂1983 《许慎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5]赵诚1988 《甲骨文简明字典》,中华书局。

浅谈段玉裁的“指事”观

浅谈段玉裁的“指事”观 发表时间:2016-11-18T14:33:19.093Z 来源:《语言文字学》2016年8月作者:孙启荣[导读] 《说文解字》(1963):“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1]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说文解字》(1963):“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1]许慎对指事字的表述虽然简洁明了,但是却未能充分指出指事字的构形特征。李国英、章琼说(1994)提出:“指事是用一种象征性的笔画,或在已有的象形字的基础上附加指事性笔画来体现词义的造字方法。”[2]指事字所表示的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且许慎给出的例字也没能概括指事字的类型。按照我们今天的观点,指事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指事性符号,如一二三上下等字;另一种是加体指事字,本末朱刃寸等字,是在原有象形字的基础上添加符号,指示出所要表达的部位。 许慎关于指事字的阐释也容易与象形、会意想混。如:象形字的“山”,甲骨文、金文、小篆里的写法也是使人“视而可识”的;“析”是会意字,以斤断木为析,人们见其形体也能“察而见意”。因此,许慎关于“指事字”的定义是过于宽泛的。由于指事字表达的是抽象的概念,识别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上许慎所下的定义又不够准确,容易产生混淆,因而后代文字学家对“指事”的研究就一直较少,论说也存在很大的分歧。针对这种情况,段玉裁在许慎的基础上,对“指事”进行了详细的辨析。 《说文解字注》(1981)“指事之别与象形者,形谓一物,事晐众物,专博斯分,故一举日月,一举上下,上下所晐之物众多,日月只一物。学者知此,可以得指事、象形之分矣。有事则有形,故指事皆得曰象形,而其实不能溷。指事不可以会意殽,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徐楚金及吾友江艮庭往往认为会意为指事,非也。”[3]由上面叙述可知,段玉裁认为“指事”和“象形”、“会意”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指事字与象形字的区别在于,“指事”字表达的概念抽象而“象形”字则表示具体的事物。“指事虚,象形实”,指事所指的“事”是概括的许多事物,是一种泛概念,象形所象的“形”是一个特定的具体的事物。指事的字虽然也是有形可像的,但是必须加上指示性符号以“指事”,所以指事与象形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日)、(月)、(山)、(木)、(水)、(火)、(牛)、(羊)等都是描摹具体事物的形象,属象形。 指事的“事”则更为抽象一些,如: 《说文解字注》(1981):“朱()”字下:“朱本木名……赤心木不可像,故以一识之”。《段注》“木”字下:“本末皆于形得义,其形一从木上,一从木下,而意即在是,全书如是者多矣,一记其处之说,非物形也。” 《说文解字注》(1981):“亦()”字下:“(亦),谓左右两直,所以象无形之形。” 《说文解字注》(1981):“上()”字下:“凡指事之文绝少,故显白言之,不与一下之言者,一之为指事不待言也。象形者实有其物,日月是也。指事者不泥其物而言其事,上下是也。” 段玉裁(1981)认为许慎关于指事字定义中的“可见”是“见意”之误:“‘见意’各本作‘可见’,今依颜氏《艺文志》注正。”段玉裁对许慎的定义进行阐释,所谓的指事就如“上”为有物在某之上,“下”就是有物在某之下。即:“有在一之上者,有在一之下者,视之而可识为上下,察之而可见上下之意。”[3] 指事字与会意字的区别在于独体和合体。段玉裁(1981)认为,虽然指事字和会意字所表达的内容都是“事”,但二者在字形上有区别,会意字是合体字而指事字是独体字,即“指事不可以会意殽,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后来的学者,如姚孝遂(1983)说:“‘指事’应该具有以下诸特征:A.它是抽象之形,而不是象具体之形。或者说,它是象事,而不是象形,这是‘指事’与‘象形’的根本区别。B.(指事字)并不是独体‘字’,也不是合体字。它可以在独体的符号的之上加上不是独体的符号,它不是两个以上独体符号的结合,这是‘指事’与‘会意’的根本区别。”[4]姚先生的说法正是对段玉裁指事字观点的继承和发展。 段玉裁(1981)解释指事字也有说解错误的地方。他对“乙()、丁()、戊()、己()”,“子()、丑()、寅()、卯()”等字的分析有误。他说:“指事亦得称象形,故‘乙、丁、戊、己’皆指事也,而‘乙、丁、戊、己’皆曰象形;‘子、丑、寅、卯’皆指事也,而皆曰‘象形’;‘一、二、三、四’皆指事也,而‘四’解曰‘象形’。”其实段氏所举的“乙、丁、戊、己”,“子、丑、寅、卯”等字本来就是象形字,例如据《甲骨文简明词典》(1988),乙为鱼肠之形,或“履”之初文,“春草木冤屈而出之形”,丁为人顶之形,戊为斧钺之形,己为系在箭上的生丝之形,等[5]。这些字后来被借用为表示天干和地支,而非段氏所言为指事字。参考文献: [1](东汉)许慎 1963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2] 李国英章琼 1994《说文学名词解释》河南人民出版社。 [3](清)段玉裁 1981《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4]姚孝遂1983 《许慎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5]赵诚1988 《甲骨文简明字典》,中华书局。

中国历史故事-训诂大家段玉裁简介 段玉裁的人物结局

中国历史故事-训诂大家段玉裁简介段玉裁的人物结局 训诂学是中国一个非常传统的学科,其主要工作就是研究古书词义,今日我们所学的诸如词义、语法、修辞等语文范畴的知识点,都是经过先人研究考校而来的。所以训诂学,实际上从有了语言文学并且渐成系统之后就存在。他从语言的角度研究古代文献,帮助人们阅读古典文献。训诂学的存在废话藏非常必要,虽然并不为人所熟知,但是在很早的时候这个学科就已经存在了。本文介绍的段玉裁便是一位训诂学家,活跃时间在清朝,兼职经学家。 段玉裁生于公元1735年,去世于公元1815年,江苏金坛人氏,字若膺,号懋堂,晚年自号砚北居士,长塘湖居士,侨吴老人。他是清朝著名的训诂学家,同时还有另外一个身份那就是著名文学家龚自珍的外公。 雍正十三年,段玉裁出生在江苏省金坛西门外大坝头村的一个读书世家,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 段家虽然家庭贫困,只是普通的耕读人家,但是自从他祖父段百三从河南避战难到金坛之后,一直都在此地任塾师。段氏祖孙三代都是读书人,所以在金坛算的上是一个书香世家。段玉裁的父亲虽然只是私塾老师,家境清苦,但是却拥有教授孩子读书的条件。基于这种原因,段玉裁实际上自幼就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段玉裁十三岁补诸生,随后在扬州安定书院读书。二十五岁,也就是乾隆二十四年的时候中举,进入国子监任教习。此后段玉裁也参加了多次的会试考试,但是都未曾进士及第。科举无望,段玉裁经人介绍在京都当起了教职老师。 乾隆三十五年,段玉裁被授贵州玉屏县知县,随后转调四川省,先后任富顺、南溪、巫山知县知事。早在京都任教期间,段玉裁就通过读顾炎武的《音学五书》,开始进行音韵之学的研究。并且拜师戴震,与钱大昕、姚鼐等学者相交。如今任职期间,仍然不忘学问,无论转调何地,均将《六书音韵表》带在身边。处理完公文,哪怕是深更半夜也要秉烛研读。 就这样鼓了十年,段玉裁四十七岁的时候,因为父母老迈多病而自己也患疾,他最终辞官归故里。辞官之后他居住在苏州枫桥,潜心做学问。 乾隆五十五年,段玉裁第二次进入京都,这次进京他王念孙、王引之父子相

走近朴学大师——段玉裁

走近朴学大师——段玉裁 一、段玉裁生平 在花山集镇的西面三百多米,有一座很不起眼的墓,这里,躺着的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他就是一代朴学大师段玉裁。 段玉裁,字若膺,号茂堂,清代经学家、文字音韵训诂学家。雍正十三年(1735年),他诞生在金坛一个清贫的世代书香之家。他的曾祖、祖父和父亲都是县里的秀才,但都是边种田、边读书、刻苦自励的正派人,所以家境并不宽裕。在段玉裁的青少年时代,全家每天早晚都只喝大麦粥,除祖父母每天中午吃米饭外,其它人中午都是一天米饭两天粥。段玉裁17岁时,母亲不幸逝世。当时因家贫无法像样地安葬,直到段玉裁后来做了四川巫山县知县,才有条件买了墓地,把母亲殡葬于殴氏老家大坝头村(今花山)。段玉裁日后客死异乡,也迁葬于此。 段玉裁25岁参加乡试,中了举人。接着,赴北京参加会试。在北京,得师事戴震,并结识了钱大昕、邵晋涵、姚鼐等学者。返乡后,又得与卢文弨、刘台拱、汪中、金榜等人相交。55岁时,二次入都,得识王念孙、王引之父子,商讨音韵、训诂,颇为契合。干嘉时代汉学昌盛,段、王两家在音韵、训诂方面的贡献极大。 段玉裁终其一生,无论是家庭生活还是经济状况,—直都是很艰苦的。但他不管处于什么境况,是逆境还是顺境,是贫病交加还是公务繁忙,都未曾动摇过他孜孜不倦、刻苦治学的—贯精神。 乾隆三十五年,36岁的段玉裁开始撰写《六书音韵表》,写这部书,要收集、考证浩如烟海的资料,其工作是繁重而艰巨的。就在这年,段玉裁被派到贵州的玉屏县当知县。玉屏是一个僻远闭塞的小地方,很难施展他的才能。不久,果然以“诖误”被免官,遣往四川成都候补。清代流传着“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

银”的说法,候补官是捞不到什么油水的。别的人都在千方百计地钻营,力争尽快转为现任,但他却把心思放在古文字学的研究上。乾隆三十九年九月,段玉裁受命代理四川南溪县知县。有次偶然去拜谒烈妇黄帛庙,当时庙主认为这烈妇是唐代人,并题庙匾为“唐烈妇庙”。段玉裁根据《水经注》上的有关资料,发现这是不对的,黄帛应为汉代人。于是他就告诉当地的士民,纠正了这一错误,并专门写了碑文。后来他又代理富顺县知县,同时负责化林坪驿站的站务。他做这两任代理知县时,白天要处理相当繁重的事务,当然丝毫不敢有所疏忽,而每到晚上,他仍不顾—身疲劳,点起灯来,埋头于古音韵学的研究。经过前后整整十年的不懈努力,《六书音韵表》—书终告完成。《六书音均表》在顾炎武《音学五书》和江永《古韵标准》的基础上剖析加密,分古韵为17部,在古韵学上是一部划时代的著作。钱大昕为它作序时说,这本书出来,海内的经学家们都要把它当作典范了! 就在代理富顺县知县期间。他又开始了另一部书的编撰,这就是传之于后世的名著《说文解字注》。《说文》本是汉代学者许慎的—部字书,收字九千多个。但其中不少内容相当简单,后代人使用起来很不方便,段玉裁有心为它作注。当时他住在富顺县城“西湖楼”上,每至深夜,—灯荧然,当地老百姓都指着灯光告诉人:那就是知县的读书楼。段玉裁根据《说文》的五百四十个部首,收集大量资料,旁征博引,写成了长篇的五百四十卷。 乾隆四十五年,段玉裁改任四川巫山县知县。他的父亲已经7l岁了。他为了钻研学问,完成自己的学术著作,决定以侍奉父亲名义辞官回乡,但没有得到批准。他实在不愿意再做官了,于是就托病回到家乡金坛。 正当他在家乡闭门治学,潜心着书之际,谁料到遇上—桩飞来横祸。事情是这样的:段玉裁有腿病,他的家人轻信风水迷信的说法。认为是祖坟埋得不好,必须将祖坟迁葬。但是,新迁的墓址不曾跟地主商量妥贴,结果在迁坟时引起争端,进而发展到动手,段玉裁的父亲被对方打伤,叔父却打死了对方的人。这下可酿下了大祸。叔父畏罪逃走,段家只得接连不断地跟人家打了十几年官司。 段玉裁辞官回乡,本意在图个平静安定的环境着书立说,结果事与愿违,这长久不决的诉讼给他添了许多麻烦。为了回避这场讼事,他不得已迁到了苏州金阊门外下津桥。最后,他几经修改删定,把五百四十卷精简为三十卷,成了我们

【甲骨文和说文对照版】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一篇上

說文解字弟一篇上 一部 一[ yī ] 惟初大極,道立於一,造分天地,化成萬物。《漢書》曰:“元元本本。數始於一。”凡“一”之属皆从“一”。“一”之形,於六書爲 事。凡云“凡某之屬皆从某”者,《自序》所謂“分別部居,不相襍廁”也。《爾雅》、《方言》所以發明轉注、假借。《倉頡》、《訓纂》、《 熹》及《凡將》、《急就》、《元尙》、《飛龍》、《聖皇》諸篇,僅以四言、七言成文。皆不言字形原委,以字形爲書。俾學者因形以考音與義,實始於許,功莫大焉!於悉切。古音第十二部。凡注言“一部”、“二部”,以至“十七部”者,謂古韵也。玉裁作《六書音均表》,識古韵凡十七部。自倉頡造字時至唐 虞三代秦 漢,以及許叔重造《說文》曰“某聲”,曰“讀若某”者,皆條理合一不紊,故旣 徐鉉切音矣。而又某字志之曰“古音第幾部”,又恐學者未見《六書音均》之書,不知其所謂,乃於《說文》十五篇之後,附《六書音均表》五篇,俾形聲相表裏,因耑推究,於古形、古音、古義可互求焉。弌,古文“一”。凡言“古文”者,謂倉頡所作古文也。此書法後王,尊漢制,以小篆爲質,而兼錄古文、籒文。所謂“今敘篆文,合以古、籒”也。小篆之於古、籒,或仍之,或省改之。仍者十之八九,省改者十之一二而已。仍則小篆皆古、籒也,故不更出古、籒。省改則古、籒非小篆也,故更出之。“一”、“二”、“三”之本古文,明矣,何以更出“弌”、“弍”、“弎”也?葢所謂“卽古文而異”者,當謂之“古文奇字”。 按:卜辭由一至四,字形作、、、,以積畫為數,當出於古之算籌。甲文金文均 同。屬於指事字。從五至九,則利用假借字,其形作(或)、(或)、、、,至十則為豎形。卜辭釋義1.表示數目。

从玉部管窥段玉裁对《说文》的阐释发明

从玉部管窥段玉裁对《说文》的阐释发明 发表时间:2016-10-22T16:04:47.037Z 来源:《文化研究》2016年6月作者:唐琼珊 [导读] 本文以玉部字为例,从部中列字次第、训诂方法、释义原则、文献征引四个方面,探讨段玉裁对《说文解字》体例的阐释发明。广西大学文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要:本文以玉部字为例,从部中列字次第、训诂方法、释义原则、文献征引四个方面,探讨段玉裁对《说文解字》体例的阐释发明。 关键词: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注;玉部字;段玉裁. 大学问来自六经,解经者必通小学,通小学者必以《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为端,治《说文》者必读“段、桂、王、朱”四大家之书,四大家中又以段玉裁为首。段氏的《说文解字注》(以下简称《说文注》)对许书发凡起例,条理清晰,阐述精到,被阮元评为“文字之指归,肄经之津筏”(《段氏说文注订?叙》)。玉部位列《说文》第一卷,正文126,重文17,在训诂方法、释义原则、征引文献等方面集中体现了段注对许书的阐释发明。然目前学界关于玉部字的研究,大部分是从文化学视角来解读,仅有的几篇从语言学视角解读的论文,也只是单就编排体例或者不同注本比较的角度来研究,尚无论文从段氏对《说文》体例的阐释发明角度来解析玉部字。笔者不揣鄙陋,试以玉部之一管而窥《说文注》之全豹。 一部中列字次第 许慎作《说文》,始一终亥,立540部统贯全书,下云“凡某之属皆从某”。部首的建立,是许书的重要发明,其叙文自言部首的创建原则:“其建首也,立一为端,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同条牵属,共理相贯,杂而不越,据形系联,引而伸之,以究万原。毕终于亥,知化穷冥。”而对部首以及部中列字的次第编排原则,许慎并没有明确说明,段玉裁在一部中将其概括为:“凡部之先后,以形之相近为次。凡每部中字之先后,以义之相引为次。” 段氏认为许书部中列字次第遵循“以义相次”的编排原则。具体到玉部字,段氏除了在部中个别字下注明类别外(如在“瑞”下注“自璧至瑁十五字皆瑞也”),还在部末专门对该部的列字次第作一总结说明,并附言“通乎《说文》之条理次第,斯可以治小学。”段氏将该部字分为以下几类:玉名者:自璙至琳,24字;玉之成瑞器者:自璧至瑞,16字;玉之为饰者:自璬至瓃,16字;玉色者:自玼至瑕,6字;治玉者:琢、琱、理,3字;爱玉者:珍、玩,2字;玉声者:自玲至璜,6字;石之次玉者:自瑀至玖,7字;石之似玉者:自至瑎,22字;石之美者:琨、珉、瑶,3字;珠类:自玓至珋,13字;送死玉者:琀、,2字;异类而同玉者:璗,1字;能用玉之巫者:灵,1字。 经过合适的归类,读者即可对一百多个玉部字了然于胸、整体把握。除个别字外(如“瑛”字,虽在玉名之列,但实际上却可归玉色之类),段氏的分类基本符合许书列字的实际情况。 二训诂方法 汉字包含形、音、义三要素,对不同要素的偏重构成训诂的三种基本方法,即“以形索义”“因声求义”“比较互证”。《说文》在词义训诂中偏重于字形要素,贯彻“以形索义”的原则,这是许书的训诂与汉代经师的训诂的根本不同,也是许书最鲜明的特点。以玉部“珩”字为例,《说文》曰:“珩,佩上玉也,从玉行,所以节行止也。”许书从“珩”字的字形出发训释,玉行为珩,佩上玉,以节行止,字义反映了字形的结构,字形的结构又明显地表现为字义训释的依据,字形与字义有机地贯通起来。段氏对许书据形立训的基本特点反复加以强调,他说:“许君之书主就形为之说解”,在注文中,总是先从字形入手,申说许书“以形索义”的训诂方法,对“珩”字的注解,《段注》曰:“依<韵会>所引订,从玉行者,会意。所以节行止也者,谓珩所以节行止,故字从玉行。”段氏从许书对字形的解说入手,进一步指出“珩”字为会意字。然而,汉字既是形、音、义三者的结合体,那么其形中有音、音中有义的特点就决定了训诂方法的使用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说文》虽以形为主,但也兼音、义,将声音贯串训诂,其说解不仅在意义上对篆文进行训释,而且在声音上也与篆文多有联系。段氏更重要的成就是着重揭示《说文》以声音贯串义训的微旨,将许书形、音、义贯穿的隐性系统发明为形、音、义三者互求的成熟的考释词义的方法。具体到玉部字中,如对“瑁”字的解释,《说文》曰:“瑁,诸侯执圭朝天子,天子执玉以冒之。”读者看完还是不明“瑁”与“冒”有何关联,但读了段氏的解释:“名玉曰冒者,言德能覆盖天下也。”就明白许书之意了。对于“瑗”字,《说文》曰:“人君上除陛以相引”段氏注解为:“瑗引双声。”这种于意义之中发现它们声音联系的注解之例在玉部字中比比皆是。 三释义原则 汉字是在象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义音文字,字形显示的意义通常也就是字的本义,许书“据形立训”的训诂特点决定了其“以说本义为宗旨”。但对于有些字,许慎注意到它们除了本义,还有其他的意义,并用“一曰”的形式说明。这表明许慎在着《说文》时已经注意到了词义引申的现象,但只是模糊的认识,而无确切的概念。段氏则明确提出这是词义引申现象,并且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词义引申的理据、途径和层次,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 段氏在《说文注》里注意从各个方面疏证许说,以字形为依据,重点考释字的本义,进而根据本义去推迹引申义和假借义。“理”字,《说文》释曰:“治玉也。”《说文注》曰:“〈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玉虽至坚,而治之得其?理以成器不难,谓之理。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申之义也……”段氏首先根据许说“治玉”之义,注明了“理”的本义为剖析,然后由治玉之理推出凡天下一事一物之理,将“治玉”引申为“善治”。接着引《孟子字义疏证》、《乐记》之句,按所治对象不同,将“善治”分为三类:物之质曰肌理,物之内容曰条理,自然界万事万物曰天理。再如“璪”字,《说文》曰:“璪,玉饰,如水藻之文。从王,喿声。〈虞书〉曰:‘璪火粉末’。”段注进一步解释:“〈虞书〉璪字,衣之文也,当从衣。而从玉者,假借也。衣文、玉文皆如水藻,声义皆同,故相假借。” 根据“假借以音为主,同音相代也”“凡同声多同义”的原则,段氏认为缫、藻、璪三字相假借。 四征引文献 前闻和六经保存了汉字古音、古形、古义体系面貌的第一手语言资料。“前闻”指上古流传下来的可信的古言,“六经”指《易》《书》《诗》《礼》《乐》《春秋》。许慎在《说文?叙》中曰:“盖文字者,经艺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后,后人所以识古,故曰本立而

段玉裁古音理论研究综述

段玉裁古音理论研究综述 段玉裁,字若膺,号茂堂,江苏金坛县人。生于清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卒与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乾隆举人,历任贵州玉屏、四川巫山等县知县,引疾归,居苏州枫桥,闭门读书。段玉裁曾师事戴震,爱好经学,擅长探究精微的道理,获得广博的知识,在经学和小学等各个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和重要的建树,是杰出的音韵学家和文字训诂学家,与同门学者王念孙齐名,世称“段王之学”。段玉裁博览群书,著述宏富,由经学以治小学。在小学范围内,又从音韵以治文字训诂。根基充实,深得体要。段氏一生著述甚富,有《古文尚书撰异》、《毛诗故训传定本小笺》、《周礼汉读考》、《仪礼汉读考》、《六书音均表》、《说文解字注》、《汲古阁说文订》、《广韵校定本》、《集韵校定本》、《国语校定本》、《烈女传校定本》、《荀子校定本》、《经韵楼集》等。 段玉裁在音韵学方面的研究主要在古音学方面。他自幼即好声音文字之学,师事戴震,学术上深受其影响。后又见顾炎武、江永等人音学著作,深受启发,遂在古音学方面潜心钻研,积十余年之功著成《六书音均表》,集中体现了他的古音理论。段玉裁被称为清代古音研究承前启后的中坚力量,不论是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还是治学态度,都广受赞誉,不愧为有清一代“朴学”研究的杰出代表。 段玉裁撰写《六书音均表》的目的在于阐发《说文解字》中的字义,尤其是解释六书中的假借和转注。他在《寄戴东原先生书》说:“音均明而六书明,六书明而古经传无不可通。玉裁之为是书,盖将

使学者循是以知假借、转注,而于古经传无疑义。” 钱曾怡(1985)分析到《六书音韵表》共五篇,段氏在给他老师戴震的信中,对这五篇的宗旨有一个简要的说明:第一,《今韵古分十七部表》,“别其方位也”,这是表的纲要,联系《广韵》,划出了古韵十七部的轮廓;第二,《古十七部谐声表》,“定其物色也”,指出“谐声者必同部”,结合文字谐声,列出了古韵十七部的声符;第三,《古十七部合用类分表》,“恰其旨趣也”,是讲各个韵部之间的沟通关系,把十七部按语音的远近分成六类,说朋“同类为近,异类为远”;第四,《诗经韵分十七部表》,“胪其美审也”,按十七部的顺序,排出《诗经》的用韵情况;第五,《群经韵分十七部表》,“资其参证也”,排出《周易》、《尚书》等群经的用韵情况。第四、第五两表,是用古韵十七部来分析《诗经》等经典著作的用韵情况,反过来,也是用这些具体的语言材料来作为他古韵分为十七部的证明。 通过阅读《六书音均表》,参阅前人研究,本文主要从古音分期、古韵分部、古音内部发展规律三个大方面来归纳段玉裁的古音理论。 一、古音分期 段玉裁在古音分期问题上作出了贡献,提出“音韵之不同必论其世”,将唐代以前的古音分为三期,在《音韵随时代迁移说》中说道: “今人概曰古韵不同今韵而已。唐虞而下,隋唐而上,其中变更正多,概曰古不同今,尚皮傅之说也。音韵之不同必论其世。约而言之。唐虞夏商周秦汉初为一时,汉武帝后自汉末为一时,魏晋宋齐梁陈隋为一时,古人之文具在。凡音转、音变、四声,其迁移之时代皆

段玉裁注《说文》(社)

清代陳昌治刻本『說文解字』 【卷一】【示部】社 地主也。从示土。《春秋傳》曰:“共工之子句龍爲社神。”周禮:二十五家爲社,各樹其土所宜之木。,古文社。常者切〖注〗、,古文。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社,地主也。《五經異義》:“今《孝經》說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徧敬,封五土以爲社。’古左氏說:‘共工爲后土,爲社。’”許君謹案曰:“春秋稱公社;今人謂社神爲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鄭駁之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謂社神但言

上公,失之矣。人亦謂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稷之神,若是句龍、柱、棄,不得先五嶽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樂五變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緫神。卽謂社也。六樂於五地無原隰而有土祇。則土祇與原隰同用樂也。玉裁按:“許訓社爲地主。此用今《孝經》說。而以地主也,从示土之云,先於左氏傳。則與《異義》从左氏說者不符。葢許君《異義》先成,《說文》晚定,往往有《說文》之說早同於鄭君之駁者。如社稷、昊天、聖人感天而生、三愙等皆是也。”从示土。鍇土下本無聲字。《韻會》所引是也。地主爲社。故字从示土。《春秋》傳曰:“共工之子句龍爲社神。”左氏傳昭公廿九年:“史墨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爲后土,后土爲社。’”許旣

从今《孝經》說矣。又引古左氏說者,此與心字云土藏也,象形;博士說以爲火藏一例,兼存異說也。鄭駁《異義》,以爲社者五土之神,能生萬物者,以古之有大功者配之,然則句龍配五土之神祭於社。周禮二十五家爲社。《風俗通義》曰:“《周禮》說二十五家爲社,但爲田祖報求。許云周禮者,周禮說也。賈逵杜預注左傳,高誘注吕覽,薛瓚注五行志皆同。晏子春秋桓公以書,社五百里封管仲,吕覽越以書社三百里封墨子,史記將以書社七百里封孔子皆謂二十五家爲里,里有社。故云書社若千里。鄭駁異義引州長職曰。以歲時祭祀州社。是二千五百家爲社也。祭法。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注云。大夫以下,謂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引郊特牲唯爲社事單出里。是鄭不用周禮說。與許異。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