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渝财采购〔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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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渝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应急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物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中心使用、调拨应急物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物资,是指由财政投入资金采购的,用于紧急处置动物疫情所需的免疫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隔离卫生防护用品、应急电源、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病科采集器材、疫病诊断试剂等。

第四条应急物资必须实行专人转账管理,应明确怎人,建立健全保管、发放、领用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农委负责全市应急物资的计划、采购调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资金的筹措和支付。

第七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市应急物资的计划、招标采购、储存运送、调配、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应急物资的采购按照《重庆市突发中噢噢那个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渝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由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编制同级应急物资计划,汇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法规规定,应急物资采购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时应以物资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作为评判标准,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十条经审批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招标计划”,报市农委、市财政审批,由审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中标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将采购物资运送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动地点。

第四章运输与储存第十三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储存、运送、领用应急物资的设施、设备和储存库房。

疫苗的储存应符合保存的温控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法制办已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168号政府令)有关规定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审查,并准予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7]37 号),现正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四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其中: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财政部认定,乙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和确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份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份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份文件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1]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重庆市企业集团纳税50强和独立企业纳税50强的通报(渝府发[2011]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渝府发[201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渝府发[2011]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府发[201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渝办发[2011]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渝办发[2011]82号)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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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件1: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通知》规定,实施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不含定点采购)。

第三条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参与工作组。

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系统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五条在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精品-申报采购计划,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条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栏目中发布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以上。

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酌情处理。

第七条分散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第八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需要和供应商面对面沟通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1: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通知》规定,实施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不含定点采购)。

第三条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参与工作组。

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系统的分散采购工作。

2345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对不按本规定组织分散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分散采购资格,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6附件2:(单位)分散采购公告7附件3:(单位)分散采购结果公告(项目编号:)单位监督电话:8附件4: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公告操作手则1操作流程图打开政府采购网使用证书登录系统选择分散采购菜单分散采购公告分散采购结果公告新建分散采购公告新建分散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分散采购公告发布分散采购结果公告2如何发布分散采购公告、分散采购结果公告1.打开政府采购网(网址:/);2.点击“请使用证书登录”,用采购单位用户的证书登录政府采购网业务系统,如图:3.登录系统后,在左边导航栏中,展开信息发布,点击“分散采购”菜单,如图:4.系统弹出文件列表界面,点击“新建文件”操作,如图:95.系统弹出文件目录选择界面,如图:6.在文件目录选择界面,点击“分散采购”数据行【注意:发布分散采购公告,请选择“分散采购”数据行;发布分散采购结果公告,请选择“分散采购结果公告”数据行】的“继续”操作,如图:7.系统弹出分散采购公告编辑界面【注意:前一步骤选择的是发布分散采购公告,则弹出分散采购公告编辑界面;前一步骤选择的是发布分散采购结果公告,则弹出分散采购结果公告编辑界面】,录入公告的相关信息,如图:(1)标题:用于表示当前分散采购公告(或分散采购结果公告)的主题,当10公告发布后,将在政府采购网首页的分散采购公告栏目中,显示分散采购公告的标题信息;标题为必填项;(2)内容区域:用于编辑当前分散采购公告的具体公告内容,当详细查看此公告时,将显示当前内容区域的内容;(3)附件:可上传当前分散采购公告的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补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及定点供应商(微型企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15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补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及定点供应商(微型企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15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补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及定点供应商(微型企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补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及定点供应商(微型企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15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为了切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照《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我局近期公开征集了首批经销文具类的微型企业作为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该文具类商品及相关供应商有效期至2014年底(与其他协议供货商品同步)。

本次文具类商品中如与原批准的协议商品有重复的(如纸张等)有关供应商均可供货。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以实际行动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在采购20万(含财政和自筹资金)以下的文具类商品时,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并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其中:1-20万的采购需要向财政报采购计划,走政府采购流程。

对一次性采购不足1万元零星购置不需报计划,直接在电子交易平台交易,采购单位凭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协议(送货单)和销售发票报销。

有关交易数据由平台代理机构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尽快征集本地文具供应商(微型企业),把政府采购支持微型企业的政策落到实处。

各区县政府采购文具类商品,可直接采用市级电子交易平台展示的微型企业供应商。

有关微型企业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在重庆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协议供货-分类供应商-办公文具类栏目专栏展示,网上交易的有关程序和操作方法可登录网站通过“新手学堂”查询。

网上交易从2013年7月下旬开始启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渝府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3]35号2013年5月8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市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的规定,经专业评审组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授予“重要肿瘤标志物蛋白电化学免疫生物传感器研究”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磁电机微能量采集和自供电传感”等8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基于微纳结构的模式耦合理论及偏振调控特性”等6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面向工业测控领域的无线网络关键技术”1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黄连综合开发利用”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脉血康系列产品优化研究”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跨座式单轨交通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13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奔奔 mini(cv5)轿车开发”等44项成果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用低热值煤气实现高风温的顶燃热风炉技术开发与应用”等87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人员和组织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科技创新的新征程中建功立业。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人员学习,自觉弘扬求真务实、潜心钻研、锐意创新、勇攀高峰的精神,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科学发展轨道,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重庆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重庆市2019-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市级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

重庆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注: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

1.2.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由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单位是指经市财政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

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注: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

1.3.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1.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渝财采购[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含微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
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6.02
•【字号】渝财综〔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部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渝财综〔2017〕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增量扩面,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在广泛征求市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更新调整后的《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贺欢;联系电话:67575451。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2.19
•【字号】渝财法[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财法〔20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的要求,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96件财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

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

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

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财政局同意,由市级有关部门(以下称“试点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集中采购的试点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通过中央有关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试点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执行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试点部门涉及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试点部门应明确相关处室统一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一)汇编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二)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和采购计划;(三)管理本部门、本系统集中采购活动;(四)统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五)申请或拨付采购资金;(六)汇总编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八条试点部门应坚持内部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

负责监督管理的处室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

第三章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和方式第九条试点部门的集中采购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办理采购活动。

其中,机动车辆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市级已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市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第十条试点部门的集中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重庆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1]17号)

重庆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1]17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17号)2011-7-6 18:05:00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4附件1: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通知》规定,实施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不含定点采购)。

第三条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参与工作组。

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系统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五条在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条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栏目中发布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以上。

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酌情处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为执行中有关具体事项予以明确,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列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次采购金额在1—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由委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或按规定在网上询价中心(https:///ge/)采购。

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各业务处室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处室应妥善保存采购资料,及时填写《采购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于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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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应建立相应的采购组织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市财政备案。采购工作组负责实施本单位定点协议或分散采购活动。
(2)采购人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其中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用公务卡结算采购资金。
3、社会代理机构应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统一开评标。具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集中采购。
1、采购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也可在申报采购计划时,经财政部门同意按上述规定委托市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目录中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单次采购金额20-500万元(含500万元)实行代理采购;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附: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应实行定点协议采购,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附件: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3、车辆采购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委托采购仅适用于市级部门,各区县可参照以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集中和分散采购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将所有采购支出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应根据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在质量和服务符合采购单位需求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应明确报价次数,第二次及以上报价,供应商应同时报价;直接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50万元以上项目的,应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三天,无异议方能实施采购。保密或紧急项目例外。
(五)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以分散采购方式购买1—20万元的同一品目,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以委托方式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同一品目,前后两次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单次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为切实提高采购效益,节约国家资金,对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时应尽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50分,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得低于40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1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制度优势,调动各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管理的积极性,建立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为辅,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促使采购分工更趋合理,促进采购代理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1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六)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建设,按法定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在承接政府采购业务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代理业务。
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8〕40号)。
(3)采用定点、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备查。需要评审专家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抽取。
(二)委托采购。
1、单次采购金额2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询价方式仍由市采购中心实施网上询价,其他方式由市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2、单次采购金额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甲级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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