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040e141d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a3.png)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把它们概述如下: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受到一份完整的、支配性的合同约束,合同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义务。
但有时,
法律可能出现临时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形,使当事人不能完全遵守原来
的合同。
这种情况被称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首先,政府实施的一项法令或行政命令,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其次,任何一方破产或宣布破产可以导致合同事项的中止或解除。
第三,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可以改变或替代合同条款。
第四,当一方变得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五,一
方可以自己撤销或解除合同,从而解决合同争端。
第六,当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或虚假表示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第七,一方
违反合同条款,或延迟履行义务,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第八,一方把
其一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九,一方
的错误行为或过错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十,如果一方不能按规
定完成双方签署的合同,则可以终止合同,双方就不再有义务了。
第
十一,在政治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下产生的法律影响,也可以突破合同
相对性。
第十二,一方违反公平原则,从而降低另一方的获利期望,
也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的简单概括。
当双方
发生上述情况时,可能就会解除合同相对性,而恢复到一种无合同的
状态,从而使各方不受条款的束缚,可以免除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海商法与民法的冲突及价值分析
![我国海商法与民法的冲突及价值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b6e5847852458fb770b56c1.png)
论我国海商法与民法的冲突及价值分析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只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该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所确认,被视作民法中合同制度的奠基石。
然而,在海上货物运输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中,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务中却带来了诸多不变,如非合同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的诉权、责任限制等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研究与探讨仍十分重要。
关键词: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冲突价值分析第一章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1.1. 英美法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依据英国法律,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则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与英国判例一样,美国同样坚持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
美国著名合同法学家科宾指出:”人们一直认为,而且博学的学者也这样说,两个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为第三人创设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尽管承认如此创设权利的可能性,但怀疑是否有足够的立法和司法上的政策来承认这种权利[1]。
”1.2 大陆法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中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被称之为”债的相对性”。
《法学纲要》中曾记载:”债即依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这里的”法锁”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6],即债能够并且只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合同为债的一种,因此在大陆法系下相对性不仅适用于合同,同样适用于其他债权,例如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当然,合同之债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
1.3 我国法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我国民法深受大陆法的影响,因此在理论上是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提出相对性的概念,但其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浅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
![浅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https://img.taocdn.com/s3/m/f01d4710b52acfc789ebc9ee.png)
浅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作者:周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
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合同保全作者简介:周霖,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12-02债的相对性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来源。
它是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所认可的原则。
在合同法领域中,它被认为是合同法的一项传统规则,也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现代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贸易日趋频繁,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遭遇诸多挑战。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对原有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
笔者根据各方观点,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依据《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所谓“协议”,指的就是“合意”,即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就是签订的合同需有一个双方合意的过程,生效的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生效,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生效合同的效力范围所作出最明确的界定,具体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具有特定性,就是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合同,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和违约诉讼;内容具有相对性,指除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只有缔约双方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张权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享有必然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责任具有相对性,这一情形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责任的承担也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https://img.taocdn.com/s3/m/adda4e5f3c1ec5da50e270dc.png)
以及 为第三人 利益合 同相关联 。 英国法 下托运人 与承运人 之 间约定化的“ 喜马拉雅 条款” 鹿特丹规 则》 和《 法定化 的“ 海运履约 方” 制度均有 效地 突破 了传统 的合 同相对性 原则 , 对我 国合 同相对性 原则理论及《 商法》 海 的实际承
运人制度有 重要 的借 鉴和参 考价值 , 建议我 国通过 立法的方式 确认 条款 的效力或者 引入 “ 海运履约 方” 制度 予以
述 , 在 16 早 6 8年 , 院在 Bun . sn 16 ) 法 orev Mao (68 中就 判 决 原 告 没有 起 诉 权 , 为他 “ 没 有 给 自己带 来 因 并 任何 麻 烦 或者 给 被告 带 来任 何 利益 , 因此 , 就合 同的对 价 来说 , 只是一 个 局外 人 (t ne)。 是 , 一 他 sagr”但 r 这 判 决 结 果并 没 有作 为 一 项法 律 规则 得 到普 遍 的 遵循 勰。 根 据公 认 的看 法 , 同相对 性 原则 最 早是 在 T edev Akno 合 w d l . tisn案件 中提 出来确 立 的 。 本案 中 , 对 一
法下突破合 同的相对性原则及 “ 喜马拉雅条款 ” 产生和沿革进行剖析 , 结合生效的三大海运 国际公约 以 三 及新的国际海运公 约《 鹿特丹规则》 进行 比较法研究 , 以期对我国合 同相对性 原则理论及《 海商法》 的实 际 承运 人 制度 提 供 重要 的参 考 。
一
、
英 国海 商法 下认 可 合 同 的相 对性 原 则
应对 。
[ 关键词 ]“ 喜马拉雅 条款” 合 同相对性 原则 ;“ ; 海运履约 方” ;比较 法
[ 中图分类号 ]D 9 . [ 9 74 文献 标志码 ] A [ 文章编 号 ] 10 — 7 9 2 1 )2 O 0 — 5 0 1 4 9 (0 2 0 一 l3 0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https://img.taocdn.com/s3/m/e0fc68d750e2524de5187ef5.png)
◆法 学研 究
论 合 口l 同 ¨ J 相对性 原则 的突破
张雪阳
摘 要 合同相对性理论源于英美法中, 为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 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 由 简单 经济形 式想 复杂经 济形势 迈进 的脚 步不 断加快 , 导致合 同突破 性原 则 的情形 日益 增 多, 本文从 合 同相对性 及 突破 的一
二、 合 同相对 性原 则突破 的原 因 合 同相对 性原则 的突破 有着 诸多方面 的原因 , 其 中较为关键
在英 美法系 中 , 合 同相对 性包 含 : 只有 合 同当事 人可 以参与 突 出的有一 下几 个方 面的原 因 :
到合 同诉讼 中: 只有合 同当事人 可 以围绕合 同为第三 人设 定权利
以要 求合 同中 当事 人履行 合同义 务 , 合 同当事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因 和继 承人直接 履行 合同的情 形 , 若根 据合 同相对 性理论 则需要第
其并 不 具有承 受合 同上 负担的 意思 , 所 以合 同对其不 产 生效力 ,
三人 再与 合 同当事人 签订 另一份 合 同, 这 增加 了社会 运转成本 ,
拒绝 , 且这 种拒 绝受法 律保 护 。 内容 的相对 性 是指 , 合同 中的权 进 经 济交往 , 符合 时代 的发 展 。 0
力义 务只 限定于合 同当事人之 间, 第 三人 不得 设定权 利 , 也 不受
第二, 追 求社会 正义 , 首 先, 如 当出现 因交通 工具 的质量原 因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l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7 . 0 2 理论上 和立法 上双方 面不可 逆的趋 势 , 为法 学理论和 法律实 践提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1a213d00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63.png)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范本内容: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除非第三方是合同的受益人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否则第三方无权要求合同的执行或者干涉合同的内容。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第三方受益人。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为第三方的利益订立合同,使第三方成为合同的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合同的履行,即使合同另一方不愿意履行,也无法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
2. 法律规定。
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租赁合同中的转让条款,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使第
三方在合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3. 法院裁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以保
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合同对第三方造成不当侵害时,法
院可能会裁定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以保护第三方的权益。
三、合同范本撰写建议。
针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裁
定的情形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
制合适的范本,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的合同范本内容,希望对您
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定制合同范本,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13f95107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dd.png)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说说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那些事儿》嘿,今儿咱来唠唠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这档子事儿。
话说回来,这合同相对性啊,就好比是一个小圈圈,把合同双方圈在里面,他们之间有啥约定、权利义务啥的,都在这个圈圈里捣腾,别人一般不能随便掺和进来。
简单说就是,甲和乙签了合同,那就是他们俩之间的事儿,丙丁啥的不太好插手。
比如说啊,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子,这合同就在张三和李四之间生效,别人不能跑来说这房子我也要住或者这租金得给我。
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看电影,那旁人总不能说我也要跟你们去看,这多不讲道理呀,对吧!不过呢,这世界总是充满了变化和惊喜,有时候也得突破一下这个相对性。
就像玩游戏,偶尔也得开个外挂嘛!比如说,有时候为了保护那些弱小可怜又无助的第三方。
举个例子哈,王五找赵六盖房子,赵六又找了孙七来帮忙干活。
这时候要是赵六不给孙七工钱,孙七就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找王五要工钱。
为啥呢?因为王五是最终受益者嘛,总不能让孙七白白干活还拿不到钱。
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要是餐馆老板没给厨师发工资,厨师找你要点小费也不过分嘛,毕竟你享受到了美味不是。
再比如说,在一些建筑工程合同里,实际施工的人也能突破相对性找发包方要钱。
这就好比你在公司里干了活儿,老板不给钱,你总不能就这么算了吧,那不得找他要啊!总之呢,合同相对性是个基础规则,但有时候为了公平公正,为了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得突破一下。
就像生活一样,不能太死板,得灵活变通嘛。
当然啦,这突破也不是随便乱来的,得有法律规定才行,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啊,我们得好好了解这个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知道啥时候该遵守,啥时候可以变通。
这样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我们就能心中有数,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尺子,我们要用好了它,才能量出公平、量出正义。
哈哈,希望我这接地气的解说能让大家对这玩意儿有更清楚的认识哟!。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https://img.taocdn.com/s3/m/6f1a4c3c0b4c2e3f57276315.png)
二 、 同相对 性 之突 破 合 合 同相对性 的突破 , 又称为合 同相对性的例外 ,
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 ) 义的合 同相 对性 的 突破 一 广
广义的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对合 同主体相对 性 的突破 , 即基于合 同的存在以及法律之规定 , 也 合 同当事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或 承担责任 , 至于这种 权利或义务的性质如何则在所不 问。依此定 义 , 构 成对合 同相 对性 的突破包 括 以下 几种 情 形 : 1第三人侵害债权 .
[ 作者简介] 张继 (9 1 , 山东潍坊临胸人 , 17 一) 男。 教师, 士。 硕
维普资讯
苏州 市职、 b 大学 学报
第 l 卷 7
所谓第三入侵 害债权 , 是指 债的关 系以外 的第 三人基于主观过错而实施 的妨害债权实现 , 致使债 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 当承担损害 赔偿等 应 民事责 任的行 为 。其构 成要件 为 : 一 , 为人 主观 其 行 上具有不法侵害债权的故意; 其二, 合法有效 的债权 债务关系的存在 ; 其三 , 第三人过错行为与债权 受到 的损害有 直接因果关 系。依传统 的合 同相对 性理 论,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其义务主体是特定人 , 即债 务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既然不是债权的相对义 务主体, 当然也就谈不上违背义 务而构成侵权 , 不能 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显然 , 严格恪守合 同相对性 理论 已经不能充分保护合同权利人 的利益。第三人 必须尊重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权利。第三人故意侵 害他 人债 权 的 , 债 的不 可 侵 性 , 应 承 担 债 权 责 依 其 任, 负有 损害赔偿 之责 。 2 保护第三人的契约 . “ 附保护 第三人 作 用 的 契约 ” 度 的 含 义 是 , 制 特 定的契约一经成立 , 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 生权 利义务关系, 同时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有特殊关 系 的 第三人 , 亦有照顾 、 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 务时 , 该特 定范 围之 人所 受之 损 害 , 应 依 契约 法 就 亦 之原则 , 负赔偿责任。德 国拉伦兹教授认 为, 附保 “ 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 , 系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 而发生之保护照顾等 附随义务之 上 , 此等附随义务 应扩张及于对其负有特别照顾保护义务之特定第三 人 , 而在 债务 人 与 第 三 人 间产 生 了一 种 以诚 实 信 从 用为基础 、 以照顾及保护义务为 内容 的法定债之关 系。 “ ”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 的契约” 制度的确立 , 使合 同当事人对 合同 以外 的第三 人承担照顾 与保护 义 务, 构成合 同相对性 的突破。 3 涉 他契约 . 罗马法除有若干例外 , 严格恪守合 同之相对性 , 原则 上 只承认 契 约 仅 于 当事 人 之 间发 生 效 力 , 有 故 “ 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 的格言 。近代 以来 , 交易发展的需要打破了罗马时代 的这一原则 , 般 一 承认涉他契约 。涉他契约分为向第三人给付 的契约 和 由第三人给付的契约。( ) 1 向第三人给付 的契约 又 称 为第三 人权 利 契 约 或 为第 三人 利 益 之 契 约 , 足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债务人向合 同当事人以 外的第三人履行合 同债务 、 第三人直接对于合 同当 事人之一方取得合 同债权的契约 。如指定收益人的 人身保险合同 、 指定收货人 的运输合 同以及指定第 三人作为收款人 的交易合 同, 均属于为第三人利益 的合同。( ) 2 由第三人给付的契约又称 为第三人负 担的契约, 是指 以第三人的给付 为标 准的契约。一 般情 况 下 , 同是 当事 人 自己履 行 的 , 是 只要 不 违 合 但
论海商法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英国法为视角
![论海商法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英国法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ae3ed837d5bbfd0a785673e9.png)
On Maritime Law Breakthrough To The Relativity Of
Contract
作者: 王秋雯[1] 姜政扬[2]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69-7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英国海商法 合同相对性
摘要:英国普通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有两个层面:第一,只有缔约双方能够起诉或被诉,第二,
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
合同相对性原则给英国的海事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困扰。
1855年《提单法》、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默示合同理论,通过赋予提单持有人诉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第一层面。
判例制度中发展出的托管理论、替代免责方法以及代理方法利用合同解释允许
第三人依赖提单条款,1999年《第三人权利法案》以法定方式对此予以明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的第二层面。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挑战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挑战合同的相对性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3c20b5a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e.png)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挑战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规定合同只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只有签约各方之间才能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相对性原则常常面临挑战。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由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海运合同、空运合同、铁路运输合同等。
根据相对性原则,这些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即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方无关,第三方无权插手或干预合同关系。
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第三方权益往往是不可忽视的,相对性原则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货物运输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相关的合同关系复杂,可能产生各种权益纠纷。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此时,货主可能希望向承运人主张损失赔偿。
相对性原则限制了第三方货主直接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货主只能通过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来主张权益。
这意味着,在实践中,货主可能需要与承运人之间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并在其中约定运输保险责任、赔偿责任等具体事宜,以保障自身权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多个参与方的协同合作。
货物从某国出发,需要经过多个国家的中转、转运,最终到达目的地国家。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不同的运输工具、不同的承运人等。
当遇到货物延误、损坏等情况时,第三方可能面临追责难题。
由于相对性原则的限制,第三方可能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也难以主张自身权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为了保障第三方权益,往往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例如签订多方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
虽然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但在实际运作中,可能需要涉及到包括起运国、目的国、转运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这就给合同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往往需要依赖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规则和国际公约,以便在跨国货物运输中保护各方权益。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https://img.taocdn.com/s3/m/bbbbf29a8762caaedd33d455.png)
管理科学Management science■ 陈洁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摘要:合同相对性理论产生于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产生初期用合同相对性 理论足以解决人们的日常生活活动,今天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理论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因人们社会活动需要,合同经常会涉及第三人,为更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很有必要。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适当突破,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字:合同,合同相对性,相对性的突破1合同相对性的内容1.1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内容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内容提出请求或诉讼,与其他对第三人无涉。
具体来说,首先合同成立要有主体要件,即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特定主体,只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不特点人即不为合同关系。
其次,合同一方只能依据合同的内容向另一方提出诉讼或相应请求,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会承当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
1.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内容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因为合同成立是民事主体之间所达成的合意,所以对于合同内容只能是对达成合意的双方有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包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发生争议后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1.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因2.1宏观方面: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等原则、这些原则里面包括了公平公正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要维护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将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样的,坚持合同相对性的绝对原则有时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阻碍社会发展与进步。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doc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doc](https://img.taocdn.com/s3/m/f534b594168884868662d61e.png)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我将此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所蕴含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https://img.taocdn.com/s3/m/99053c53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03.png)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法律可能会允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
以下是对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1. 保护善意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基于对合同的合理信赖而采取了行动,法律可能会允许他们直接受益或受到合同的保护,即使他们并非合同的直接当事人。
2. 促进交易安全: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流转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法律可能会允许某些合同条款对非合同方产生效力,以减少交易风险。
3. 维护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可能会允许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使得合同条款对非合同方产生效力。
4. 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条款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那么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对第三方有效,从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5. 法律的特别规定:某些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可能包含特别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
这些规定通常是为了适应特定的法律环境或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
6. 合同的转让:在合同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转移到新的合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7. 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在解释和适用合同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的意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在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cf243f99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bd.png)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被打破,即出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代理人的行为,当代理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且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人的身份时,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 不当得利,如果第三方通过合同的履行获取了不当得利,且该不当得利是基于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被突破。
3. 法律规定,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被法律所否定,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债务。
以上情形仅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并解答其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
无论是涉及到代理关系、不当得利还是法律规定,我都能够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满足您的需求,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https://img.taocdn.com/s3/m/1dda565e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95.png)
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1. 合同主体的多样性: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突破之一是承认非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权利,例如,通过第三方受益人条款,非合同当事人可以成为合同权利的受益者。
2. 合同权利的转让性: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另一突破。
合同一方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得第三方可以直接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
3. 合同义务的代位性: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可以通过代位权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即使第三方并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承担合同义务。
4. 合同的强制执行性: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具有强制执行性,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也可以要求合同的履行。
5.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赋予非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当合同的履行对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时,第三方可能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6. 合同的非自愿性: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被突破,因为合同的成立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而是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法定代理关系中的合同。
以上六种突破均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它们体现了合同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https://img.taocdn.com/s3/m/35563ca8fab069dc5022018f.png)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原文作者:季志峰[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源自于传统欧洲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合同法》的基石所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即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随着现代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交易模式的日新月异,合同关系已有突破相对性原则的趋势,其涉及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
因此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严格执行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将损害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其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可视其为在某些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完善的意义一、引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债的关系的一种,其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所在。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中。
但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很多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阻碍商品自由交易、阻碍效率最大化的情形,故而我们应当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现在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有利于社会持续发展的角度审视其是否也存在需修正改进之处。
笔者因此提出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可视为在某些领域对其的一定突破,其本质的出发点依然是保护合同双方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及突破的原因(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法》的产生是自由贸易发展的必然选择,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的意义是为了优化资源配。
浅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
![浅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https://img.taocdn.com/s3/m/934ef4e3f8c75fbfc77db265.png)
债 的相 对性 是合 同的 相对 性原 则 的来 源 。它 是英美 和大 陆 时是有 条件 限制 的 。代 位权 的 行使必 须满足 以下 几项 条件 :首 两 大法 系 国家所认 可 的原则 。 在 合 同法 领域 中 , 它 被认 为是 合 同 先, 债权人 对债 务人拥有合 法的债权 ; 其 次, 债务人对 次债 务人的 法 的一 项传 统规 则, 也 是合 同制度 和规 则的 奠基石 。 现代 社会 经 债 权 已届 至清偿期 , 同时对 债权人 的债权 的履行 已经 陷入 了履行 济 的 日益 发展 , 商业 贸易 日趋频 繁 , 社 会环境 更加复杂 的 , 传 统意 迟 延 。这样 , 债 权人在 行使代 位权 时 , 才 能真正 受到法 律 的许可 义 上 的合 同相对 性遭 遇诸 多挑 战 。各 国纷纷通 过立 法对 原有 的 与 保护 。 规 则进行 补 充修 订。 笔 者根 据各方 观 点, 对合 同相对 性 原则及 其 突 破 的相 关 内容进 行论 述 。
{ I } I 占 j } . 会
◆法 学研 , 究
2 0 1 4 ・3 ( 上)
浅论 合同 口I ¨ J 相对性 原则及其突破
周
摘 要
霖
合 同的相 对性 原则 来源 于债的相 对性 。其 内涵 包括 : 主体 具有特 定性 、 内容 具有 相 对性 、 合 同的 权利和 义务相 对
切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增J J u 财产负担的行为; 且债务人在实行这
一
损害行 为时 间须 发生在 债权成 立之后 ; 上述行 为还得有 危及债
即 当事人 之 间的 意思表 示 一致 。就 是签订 的合 同需 有一 个双 方 权之 虞 。在主 观上 、 责任具有相对性。合 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 合 同的保全、 债权物权化、 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
论“海运履约方”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兼评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
![论“海运履约方”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兼评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58b000db52acfc789ebc95f.png)
和《 海牙规则》 中的责任限制 的话 , 那么这将不啻为
商法 中的一个严重漏洞 ,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肆意 扩大而置当事人的商业意图于不顾” 。 ③ 合同相对性 原则在这里的适用 , 不仅会加重承运人的负担, 而且 会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随着国际航运的发展 ,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由承 运人和托运人订立 的合 同中, 涉及承运人 的义务并
— —
兼评我国《 海商法》 实际承运人制度
蔡 芳
兰州 7 3 0 0 7 0 )
( 西北师范大学 法学 院 ,甘肃
[ 摘
要]在合 同相对性原则下 ,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 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 ,不利于 国际航运 的发展 论 。 《 鹿特丹规则》 创设 的“ 海运履约方 ” 制度是对合 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 但与《 海牙——维 斯 比规则》 和《 汉堡规则 》 中的相关规定有所不 同。 我 国作为航 运大 国应顺应 国际航运的总体发展趋势 ,在未来修改《 海商 法》 时借鉴《 鹿特丹规则 》 中海运履约方制度 的合理规定 ,完善实际承运人 的概念及其责任制度。 [ 关键词]合 同相对性原则 ;海运履约方 ; 实 际承运人 ;突破
基于契约 自由原则 , 合 同的权利义务只应对订
临的风险和承担的责任 , 最终必将影响其参与货物运
输的积殿l 生, 从而制约整个航运业的发展。
对 履行 辅助 人产 生 的这些 不利影 响还 将会 延伸
立合同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 而不应及于合同以外
的第三人。具体而言 ,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包括 : “ 1 主体的相对性 , 指合 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
[ 中图分类号]D 9 2 2 . 2 9 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 号] 1 0 0 8 — 8 5 3 9 一 ( 2 0 1 4 J 0 1 — 0 0 6 2 — 0 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11-05-01[作者简介]陈本寒(1963-),男,安徽和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物权法、担保法研究;程一航(1967-),男,广东汕头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6级博士研究生,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喜马拉雅条款”源自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
事实上,早期的“喜马拉雅条款”是海运提单中的一个约定化的条款,在提单豁免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责任的条款中扩大到第三方获益(特别是装卸工和港口经营人)或限制了其责任。
它在海商法中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一个例外,并被海运实践普遍接受。
其后又被各国立法及有关海运国际公约吸收和接纳。
究其根源,“喜马拉雅条款”的理论已在早期的民法海商法管辖区就被民法所首先接受。
本文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全面系统地对英国法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喜马拉雅条款”产生和沿革进行剖析,结合生效的三大海运国际公约以及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以期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
一、英国海商法下认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又称合同相关性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 )指“订立契约系由双方当事人所为,因此契约中之权利义务等亦只涉及契约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契约之内容及履行不涉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契约无关之第三人”[1]324。
该原则是英国合同法中一个核心的但又充满争议的原则,直到19世纪后期才得以在英国确立。
在此之前,虽然也有判例提出这些观点,比如说,根据权威的英国法律史著作所述,早在1668年,法院在Bourne v.Mason (1668)中就判决原告没有起诉权,因为他“并没有给自己带来任何麻烦或者给被告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就合同的对价来说,他只是一个局外人(stranger )”。
但是,这一判决结果并没有作为一项法律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循[2]208。
根据公认的看法,合同相对性原则最早是在Tweddle v.Atkinson 案件中提出来确立的。
本案中,一对未婚夫妇的父亲们约定在结婚时给新郎各自支付一笔钱。
而新郎由于是合同的第三人,不能强制执行该合同。
1915年,在Dunlop Pneumatic Tyre Co.Ltd.v.Selfridge &Co.Ltd.案件以及1924年Elder ,Dempster &Co.v.Paterson ,Iochonis 中,英国上议院判决中确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海商法领域,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主要特点就是其要与一个甚至多个非合同订约方的第三人的利益相联系,但是我们还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相当性原则这一有效的法律原则,因此,就会在商业实践、航运实务中带来诸多的问题和不便,甚至产生不公平障碍。
这些矛盾特别表现在第三方是否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第三方是否享有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抗辩权,如责任限制、免责条款、一年的诉讼时效的保护等问题。
为了解决合同相对性原则带来的诸多不便和不公,在英国法下,经过法官创设的判例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陈本寒,程一航(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
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关键词]“喜马拉雅条款”;合同相对性原则;“海运履约方”;比较法[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2)02-0103-05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第39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Mar .,2012Vol.39No.2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9卷104及立法的方式,形成了在普通法、衡平法的判例和制定法以及专门为第三人权利制定的英国《1999年第三方权利合同法案》三体并存的法律体系,创立了世界上目前独一无二的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法律体系。
在英国法下,提单是最早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面对困难并能找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的一个领域。
众所周知,在常见的CIF、CFR买卖下,提单这份运输合同的原订约方,一般是船东作为承运人与发货人(卖方)成为托运人,收货人的买方只是第三人,由于海上转卖频繁,会有新的买方在运输合约订立时根本仍未存在。
典型的案例来自航运的货物运输,始自Dunlop mbert案件,该案可以使得发货人(卖方)成功向船东索赔,并代替没有诉权的买方(收货人)追偿实际货损货差损失。
理论是卖方订立该运输合同时双方明知是为了以后这票货物的买方“利益”订立。
这既不是信托,也不是代理关系,可被视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主要例外情况,即订约一方即使没有货物所有权,又没有风险,也没有金钱损失,仍可为第三人损失索赔实际损失。
法院为此作出一个新理论,也称为Lambert Rule规则,就是发货人与船东在订约时都知道或默示合约是为了以后这票货物的买方利益而订立,因为国际外贸几乎一定是这种情况,提单与货物在航次中转让给买方,所以发货人可以代买方(合约利益方,在订约时双方已经知道)去索赔全部损失:“is entitled to recover by way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actual loss sustained by those for whose benefit the contract is entered into”[3]211~212。
在Linden Gardens v.Lenesta Sludge Disposals案件中,Lambert Rule规则再次得到确认。
在另外一个Darlington Borough Council v.Wiltshier Northern Ltd.案件中同样获得Steyn勋爵的支持。
目前看来,英国法官在尽量放松这个僵化原则的适用面。
早在1855年,为了在海运实践中解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问题及商业贸易的需要,英国就已通过立法即英国《1855年提单法》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收货人、受货人、最后的买家能以其自身名义起诉或被起诉,而不再凭借托运人或其他最初与船东签约的人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其后,发生了1954年喜马拉雅轮案件,该案件得名自一艘名叫喜马拉雅的油轮,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如下:喜马拉雅轮船的船侧出入口舷梯滑动松脱,致使头等船舱乘客年迈寡妇Adler夫人失足跌落到16英尺下的码头,腿部受伤。
Adler夫人先向船舶所有人索赔,但因船票上免责条款的规定而不能得到法庭支持,随后她转向Dickson船长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的当事人无法主张该合同上的权利,因此,船舶所有人与旅客订立的运输合同,其上的免责条款,船长和船员和承运人的受雇人无法适用该免责条款。
船长最后支付了6000英镑的损害赔偿,其后由船舶所有人对其补偿。
该案判决后,承运人纷纷试图通过在运输合同中增加适当的条款以保护其雇佣人员。
最典型的做法是在运输合同中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包括承运人雇佣的独立合同人,对其在受雇过程中任何过失不向货方负责,并且可以享受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受的一切权利和免责,该条款称为“喜马拉雅条款”。
而且,在英国判例法下逐渐得到确认。
由于英国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允许第三人从合同中受益,使得“喜马拉雅条款”在英国法下有效长期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和全面,成为很多英美法系国家效仿的典范,其制定法的过程如下:1.1924年,英国将《海牙规则》转化为国内立法,即《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由于有《1855年提单法》的保护,使收货人、受货人、最后的买家能以其自身名义起诉或被起诉,而不再凭借托运人或其他最初与船东签约人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2.1971年,英国将《海牙-维斯比规则》纳入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将“喜马拉雅提条款”合法化并将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扩展到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但排除了独立合同人的适用。
3.1992年,《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经过英国法律委员会6年的努力工作,终于在英国议会未作任何修正顺利通过,在1992年9月16日生效,实际是取代了《1855年提单法》,新法将提单的“转让或背书”与货物所有权移交的联系取消。
现在,只要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lawful holder),即可成为提单合约一方,取得对船东的诉权。
4.1999年,英国通过立法,即英国《1999年第三方权利合同法案》将“喜马拉雅条款”纳入英国合同法的框架内,并最终使得“喜马拉雅条款”在英国法下被普遍接受。
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中第一第2期陈本寒等: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105条(第三方可去直接强制执行合同条款)中第六段(subsections)是通过立法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有效性,立法可以令喜马拉雅条款的有效性得到肯定并广泛适用。
综上,英国法下合同相对性的大原则到目前为止还是有效的,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经过英国法院法官们的努力,他们本着尊重缔约人的商业目的和缔约自由的精神,通过各种判例的判决创设了很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加上制定法的立法构成了一个普通法与成文法互相补充的有效机制,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补充,共同纳入英国合同法的框架内,最终使得“喜马拉雅条款”在英国法下被普遍接受。
二、海上运输法全球化的发展是导致“喜马拉雅条款”从约定化到法定化的变革动力“喜马拉雅条款”虽然对货方规避法律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其在本质上毕竟只是合同条款而不是法律,为了使该项规定能够普遍地约束当事人,面对航运界的呼声,国际航运公约逐渐开始借鉴该条款的有关内容。
一般来说,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能够享受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本来只有承运人,“喜马拉雅条款”使得这种限制扩展到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独立合同人。
《维斯比规则》基本肯定了“喜马拉雅条款”的效力,排除了独立合同人适用;《汉堡规则》使受保护的责任主体范围更广,既包括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以及独立合同人,又包括实际承运人。
下面详细对三大国际公约进行比较剖析。
1.《海牙规则》没有对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及独立合同人进行任何的规定,导致了货方可以绕过运输合同的约定,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