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协议合同书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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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三:工龄计算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82号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82号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12月22日(80)劳险便字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柳州市劳动局来函所询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结束——。

职工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关于职工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关于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转载)自动离职的概念是什么?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李善平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善平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善平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内07民终3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雪王宝珍傅玺发【审理法官】栾雪王宝珍傅玺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善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善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善平【当事人-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代迪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代迪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代迪陈玉林【代理律所】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善平【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采石公司是否应再给付李善平经济补偿金28676元;二、采石公司是否应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住院伙食费;三、是否应由采石公司返还李善平多扣缴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采石公司是否应再给付李善平经济补偿金28676元;二、采石公司是否应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住院伙食费;三、是否应由采石公司返还李善平多扣缴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因海拉尔区采石公司认可李善平于1984年1月在海市第二建材厂为季节性临时工,1989年8月11日,通过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正式职工。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
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69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1.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

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协议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信息首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房及登记信息交房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协议方信息1.2 甲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乙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2.1 物业地址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2 房屋面积该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3 总价款双方确认,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付款信息3.1 首付款金额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首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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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证明

临时工证明

临时工证明新单位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是防止原单位追究新单位的责任,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如果你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可以向新单位写一份说明,说明自己与原单位属于临时用工性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果新单位没有后顾之忧,估计就没问题了。

灵活就业应该包括什么工种?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招灵活就业人员?先谢谢大家了什么工种不重要,在于适合的人。

单位在定单大幅度的增加,人员紧缺波动大,供不应求,工作上的需要等情况。

工作最好的证明就是,以合同的方式,得到法律上的援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此,现行的劳动政策,已经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临时工只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

如果单位不给开具工作证明,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可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那么什么材料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并下发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单位工友的证人证言当然也具有证明力.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临时工作的口头约定可视为劳动合同确立发生劳动纠纷举证由雇佣方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1]5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1]5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1日劳办力字(1991)55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省《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请示》(苏劳计〔1991〕5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由于合同制工人与企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与原企业有劳动关系,因此对被劳教的合同制工人,不适用公安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公发〔1978〕107号、〔78〕劳薪字91号)的规定。

——结束——。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5f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
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四)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市政府《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南京
市经委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意见》
(宁劳社医[2002]3号)的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
2、在改制前符合“双十”条件并已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 工;
3、出再就业中心(工作站)时已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
的职工; 4、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职工,
经本人申请,新企业可与其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费 由新企业代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5、因工致残(含革命伤残军人)、患职业病和参加工作后因病 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6级的 职工;
6、除以上五种在册人员托管外,下列人员亦应纳入托管:企业 保养人员、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等;企业退休人员。
(二)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符合托管条件的人员,其本人连续工 龄满10年以上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的,新企业应与其协 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被托管人员中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一般 应按原企业职工内退办法或同类人员生活费标准执行。但在扣除个人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两种经济补偿形式,同一职工不可兼
得。
3、对在企业改制时,职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
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

退休返聘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退休返聘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退休返聘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知道退休人员本应该享受安逸的晚年,但是有时候去出现退休人员返聘的现象,小编认为退休返聘是对个人能力的肯定,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给大家讲解退休返聘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帮助到您,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退休返聘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关于退休返聘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退休返聘相关规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相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链接】【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2023女性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23女性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23女性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有很多人可能还搞不清女职工到底多少岁退休,是50岁还是55岁?退休涉及的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规定又是怎样的?今天小天带大家一起梳理下。

女性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基础知识第二章劳动法练习题及答案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基础知识第二章劳动法练习题及答案
A促进就业法 B社会保险法 C工作时间法 D劳动福利法
34.[单选题]劳动法律关系的( )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雇主与雇员。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事实
35.[单选题]劳动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保障法和劳动监督检查法构成( )。
A劳动合同法 B劳动权利法 C劳动法体系 D劳动保障体系
36.[单选题]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律部门的( )法律。
A核心 B基本 C规范 D依据
37.[单选题]与《劳动法》法律地位与立法层次相同的“姊妹法”是( )。
A《公司法》 B《合同法》 C《安全法》 D《工会法》
38.[单选题]以下所述不属于劳动法基本原则作用的是( )。
A指导劳动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B对劳动法有指导性的作用
6.[单选题]( )的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劳动者。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 C无劳动行为能力 D部分劳动行为能力
7.[单选题]( )是劳动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8.[单选题]劳动法中规定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 )的未成年人。
A法律效力 B法律规范 C法律 D法律形式
13.[单选题]劳动法监督检查的( )既包括《劳动法》各项规定的实施状况,也包括劳动法律部门各项劳动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
A内容 B目的 C客体 D方式
14.[单选题]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 )。
A法律原则 B国家意志 C劳动权利 D法律渊源
C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D劳动法的制约制度
43.[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劳动标准法的是( )。

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处理

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处理

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处理职工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处理Good fun 网摘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 9 9 5 ] 2 2 3号)。

(3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勺通知》(劳人计:1 9 8 3 ]61 号、劳人计]1 9 8 4 ]39 号) 。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 9 8 7 ]1 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 9 3 ]83 号)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 9 8 3 ]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 9 8 7 ]1 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 9 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王秀山与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秀山与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秀山与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晋06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玉宝李中祥智秀兰【审理法官】周玉宝李中祥智秀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山;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秀山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秀山【当事人-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秀山【被告】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原劳动部《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44号)规定:“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合法性逾期举证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劳动部《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44号)规定:“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农民轮换工执行定期轮换和回乡补助金制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部分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第二款规定,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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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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