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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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治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进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方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淌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时期,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同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落实和预、决算管理,审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额度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条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二)相关专利权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办理过质押登记;(三)上一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四)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补助。

第六条贴息资金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每年审核办理一次。

贴息比例按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三)专利权质押合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

对有违规行为的申请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将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项目资格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九条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强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研究、构建区域知识产权标准体 和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
系、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 家中心城市提供强大支撑。
纷解决机制、扩大知识产权对外开放交流、优化知识产权
(本刊编辑部辑)
Copyright©博看网 . HAlENlANRKiEgJhI·tZsHISRHeICsHeArNvQeUdA.N 2017.12 7
用将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项目每年定期受理和审批。该办 步规范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
河南公布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十强十快高校名单
日前,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河 阳农林学院、信阳师范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城建学院、新
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 2016 年度河南省 乡职业技术学院 10 所高校。
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黄河科技学院、洛阳理工学院、许 利奖项目推荐、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给予倾斜,以进一步
昌学院、中原工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工业大学 10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强
所高校。2016 年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专项 化政策引导,发挥先进高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有力提升全
案》)。
态监测与评估工作,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市政府知识
《工作方案》明确了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 产权强市建设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障条件等内容,制定了时间表,并计划 2017—2019 年市财
《工作方案》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
政投入专项经费 10 亿元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确保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 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
行动十快高校分别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工程学院、 省高校科技创新实力和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泰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泰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 三 已处 于 实 质 性 的 实 施 阶 段 , 合 符
国 家产 业 政 策 ,并 能 获得 良好 的经 济 效 益 和社 会 效 益 。 第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办
第 四章 贷 款 申办 程 序
第十二条 借 款 人 申办 贷 款 时 ,需 向
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

26・( 0 2 8 泰州科技 ) 2 1/
第七条
借 款 人 用 于 质 押 贷 款 的专 利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 款期限不 能
权 应 符 合 以下 要 求 :
( ) 一 已获 得 国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发
明或 实 用 新 型 证 书 。
超 过 该 专 利 权 的有 效 期 限 , 般 为一 年 . 一 特
( ) 利 涉及 国家 安 全 与 保 密 要 求 。 三 专 ( ) 押 合 同约 定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四 质
质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时 ,质 物 的所 有 权 转 移 为 质 权 人所 有 的 。
( ) 五 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 款 告 。
的情 形 。
( ) 利 权 质 押 贷 款 申请 书 。 一 专 ( ) 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二 拟
( ) 证 明 专 利 权 有 效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三 件 ( 利 登 记 薄 副 本 原 件 或 上 一 年 度 年 费 专
理 专 利权 质 押 贷 款 : ( ) 利 被 宣 告 无 效 、 启 动 无 效 宣 一 专 被
《 泰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 落实《 中共 泰 州 市委 泰 州 市人 民政 府 关 于 推 进 科 技 创 新 工 程 , 快 加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的 实施 意见 》 泰  ̄ [o27 ) 引导 科 技 与金 融 有 效 对 接 , 进 ( 2 11号 , 促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锡知综[2011]102号、锡财工贸[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知综〔2011〕102号、锡财工贸〔2011〕43号)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实施《无锡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引导科技与金融两种资源的有效对接,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与产业化,为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现将《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无锡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根据《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将其依法拥有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无锡市银行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发展经费(专利计划)中专门设立,以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实施专利技术,将自主创新产品经过研发、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补贴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总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拟定的《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四日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用本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具体规定适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本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区域的银监、人行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一)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知识产权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二)有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三)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为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方式,完善中小企业专利权融资机制,切实加强和改善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推动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天津市辖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做质押,具有专利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三)注册地位于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成立时间须在1年(含)以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四)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五)用于质押担保专利权的实施企业,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质物时须经商业银行同意,且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六)根据商业银行需要,能提供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七)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用于质押的专利权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须合法有效,获得授权,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第五条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天津市专利奖以上奖励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二)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人的核心专利;(三)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四)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五)出质人应向贷款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六)设质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七)出质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设质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

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知识产权贷款业务操作,根据《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二条客户向信用社(部)客户经理提出申请。

第三条客户填写知识产权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对客户初步调查,判断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调查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同意受理的,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作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权属文件或资料;(三)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四)经办社(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调查第五条客户经理接受客户申请资料,做以下调查:1、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

对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拒绝;2、核实客户身份;3、了解客户经营情况和收入情况,分析第一还款来源稳定性和充足性;通过初步调查后,对客户进行双人实地调查,需了解经营、收入状况,审查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若有担保人,对担保人进行第五条的各项工作,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判断是否符合担保条件。

第七条调查知识产权状况,由经省联社审核的专业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第八条提出调查意见,交信用社(部)主任审查。

第四章审查第九条信用社(部)主任对资料进行以下审查,提出审查意见: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2、申请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3、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是否符合知识产权贷款规定;4、经营收入来源是否稳定,资产负债情况,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是否准确;5、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第十条信用社(部)主任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意见。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知发〔2013〕30号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或提供质押融资反担保业务,特制定《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2013年7月16日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中小微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包括直接质押融资和间接质押融资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直接向商业银行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担保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向担保机构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反担保,通过担保机构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第四条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和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从长沙市知识产权事业专项资金中设立。

第五条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和补助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贴息和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第六条贴息是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后所支付的银行利息的补贴。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南(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南(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价值?
知识产权出质
?
产权人
客观、公允的价值
?
银行
知识产权 评估机构
案例
雅鹿集团经我司评估后以其中国驰名商标“雅鹿” 商标权进行质押,获得了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3 亿元贷款。
专利权质押融资常见的模式
❖ 1 、银行+专利权担保(+其他资产)

这套模式是政府部门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特别在物权法出
1)商标权质押所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的商标权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商标应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井颁发商标注册证的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农业银行不接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提供的质押担保。
(二)商标权处于有效期内。 (三)商标用于出质人的主营产品或主营业务满2 年,使用出质商标的 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范围一致并已实现盈利。 (四)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 标一并质押给农业银行,并承诺在信贷业务发放后、本息偿清前新申请的 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一并质押给农业银行。 (五)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卡及复印件; ❖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要点
❖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 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之化解——兼评相关地方新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之化解——兼评相关地方新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摘 要 :专利权质押 贷款存在 着专利权被 宣告 无 效、专利权评 估不 准确 、专利权 实现 、 丧失 专利权 、被 宣告 破产 等诸 多风 险。去年 以来,我 国一 些地 方政府 出台的有 关专利权 质押贷款 管理 的相关规 定,试 图通过立 法 化解风 险 ,但对借款人 、专利权人 所 面临风 险普遍 关注不够 ,使得 借款人和 专利权 人在 现有 专利权 质押贷款 制度下 面临的风 险增 大 。有必要 通过 “ 管”借款 企业、建立化 解专利权质押 贷款风 险的风 险补 偿金制度 以 接 及重新确 定政府在专利权 质押 贷款 中的职责等措施 ,真正化解专利权质押贷款风 险。
收稿 日 :20—72 ;修回 日期 :20一1 6 期 090—7 09t- 0
作者简介 :张 林(9 9 , 汉族, 17 一) 男, 河北 定州人, 西藏民族 学院政 法学院教 师, 究方向为知识 产权 法。 研
4 0
ht . t p WW W ls r c ca t g n o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风险和立法化解 一
宣告无效将直接导致专利权质权 的消灭,贷款银行将面临
按 照 我 国 物权 法 和 担 保 法 的规 定 ,专利 权 被 可 能导致 专 利权 被宣告 无 效 。 对 于 专利 权 被 宣告 无 效 的 问题 , ( 江省 专 利权 质 押 ( 浙 专利 权被 启 动 无效 宣 告程 序 不 办理 无法收 回本息的风险。有别于普通有形财产权 ,专利权作 贷款 管 理办 法 规 定 “ 为 无形 财产 权 ,并不 是对 实 物 占有 、支配 和控 制 的权 利 , 专利 权 质押 贷 款 ” , 《 武汉 市 专利 权 质押 贷 款操 作 指 引 专利 权被 启 动 无效 宣 告程 序 的或 被 宣告 无 效 的 , 通 过人 体感 官 无法 对 一 项专 利权 与 同一 领 域其 他 专利 权 区 也规 定 “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4、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本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求(一)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剩余有效期较长。

3、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能够通过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一)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是为科技型企业设计的,以企业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即版权,以下简称“版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或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指总行认可的,与贷款经办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推荐的,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纳入“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授信相关法律规定和《xx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授信准入条件。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且有连续两年(含)以上的盈利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原料渠道和销售市场,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优势,具备对申请授信额度的偿还能力。

(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同意由本行指定的合作机构为其申请授信而向其提供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价值评估、维护管理、授权委托、风险处置等。

(六)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所有人,同时为设质商标权、版权或专利权的实施主体。

(七)以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应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扶持方向。

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加快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专利法》、《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城区小企业信贷中心、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经办行”)
(一)负责辖区内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权限外上报、发放。

(二)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手续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六条经办行会计主管负责支付条件的审查以及受托支付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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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新版)

(2023版)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新版)

附件: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者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下:一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二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四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六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第五条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合用本办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抵质押担保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贷款时,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一种贷款方式。

抵质押担保贷款的风险较低,因此在商业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激烈化,抵质押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定义、特点以及管理办法。

一、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抵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在贷款时,借款人将财产抵押或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偿还借款。

2. 特点在抵质押担保贷款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物,这可以有效保证贷款的还款率。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偿还贷款,从而避免了不良贷款的风险。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1.抵质押物权属审查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抵质押担保贷款前,需要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

这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抵押物证书、商标或专利证书等等。

如果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有纠纷,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暂缓贷款,并要求客户解决纠纷后再进行审批。

2.评估抵质押物价值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抵质押担保贷款时需要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这需要借助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3.抵质押物的处置抵质押担保贷款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协议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

处置可能包括拍卖、变卖或收回抵押物。

如果抵质押物的价格高于贷款金额,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4.可持续性的贷款策略抵质押担保贷款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损失会非常高。

因此,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可持续性的贷款策略,以保证客户还款的能力和意愿。

5. 安全管理措施抵质押担保贷款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安全管理进行措施。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3.定义、缩写和分类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缩写无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质物要求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①着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质押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质押率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其中: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本业务相关费用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经营单位范围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合作机构1合作担保机构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2合作律师事务所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从法律角度就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借款事项、商标权与专利权出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本办法提出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和合作担保机构在模式二中仅需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法律意见书作为本行评估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但本行经营单位和审批机构应进行独立的调查、评估和评审,经营单位不能过度依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也不能以律师的工作替代或减少应由经营单位承担的贷前调查、贷中评估和贷后管理工作;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为借款人、经营单位、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本行经营单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律师事务所应按与我行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就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属关系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控;对重大变化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担保机构;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律师事务所应为本行经营单位或担保机构采取的违约贷款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催收、协助处置质物等;有关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3合作评估公司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二下,由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承担赔偿责任;合作评估公司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本行审批贷款前,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相关的评估事务咨询,并重点介绍作为质物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条件和价值评估流程等相关内容;评估公司还应上门进行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实地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设定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进行技术分析和市场价值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就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已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及质物价值明确提出意见,并对质押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评估公司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须及时通知合作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评估公司按约定就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监控,对给质物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变化要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评估公司应提供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相关市场信息,并配合我行的催收工作;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价值评估,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本行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上述合作机构范围;6. 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业务受理本行经营单位会同合作机构向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业务的贷前咨询,并按照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收集资料,受理本业务,合作机构须予以配合;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包括密码;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履历证明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原则上经过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4由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质物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5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融资决议书;6企业已签订但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合同目录及主要合同;企业经营情况的其它介绍材料;7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要求的其他资料;贷前调查: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及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担保机构担保前调查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担保前调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向书;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担保意向书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是否属于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④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根据产品推动的实际情况,经本行公司银行分销部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可增加评估公司或缺省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环节;无评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同时承担法律审查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工作;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评估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合作评估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进行价值预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预评估意见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且是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经营单位贷款审查经营单位审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及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并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按权限提交;经营单位审批1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贷款报审意见表中记载;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2经营单位签批人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并按权限提交总行授权审批机构;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授权范围审批确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控制风险措施、审批条件等,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总行小企业中心对各经营单位按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操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初始阶段累计不超过3亿元含,如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由小企业中心向风险管理部另行申请;签署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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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者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的专利权(权利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出质,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取得贷款人一定
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且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
在本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专
利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指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作为本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限于作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和区属国
有担保公司申请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时的增信保证金和风
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担保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具体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扶持资金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和增信功能,获得 5 倍以上的银行授信资金服务于区内科技企业。

第二章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已在国家相关有权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权利登记手续且依法可以转让;
(二)能够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 8 年,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公告之日起 1 年以后且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4 年;
(四)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符合本区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已投产使用 2 年以上,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属于出质人的核心技术;
(六)出质人须将出质专利权全额用于质押;
(七)在权利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的前提下,接受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但该专利权必须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
(八)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
(九)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三)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能力和意愿;
(四)经过上一年度工商部门年检;
(五)财务制度相对健全,财务信息披露真实。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
(一)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共有专利权人,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
(二)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五)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六)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在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基本面情况、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注意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及市场价值等,努力做到担保贷款风险可控,扶持资金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期限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

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按照与企业的约定收取一定担保服务费。

第四章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必须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第十条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贷款担保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负责提供;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初评报告或者正式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利权所有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经公证的股东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七)拟质押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的法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质押的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
(十)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担保业务关系,相应担保贷款应采用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专利权价值评估。

(一)必须选择经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二)评估机构根据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与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服务约定书收取企业一定的评
估费用;
(三)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以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和建议,合理确定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在受理借款人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申请时,为控制担保风险,还可要求其他形式的担保作为补充。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为该项担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

第二十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利率、资金用途;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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