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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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者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的专利权(权利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出质,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取得贷款人一定
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且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
在本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专
利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指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作为本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限于作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和区属国
有担保公司申请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时的增信保证金和风
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担保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具体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扶持资金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和增信功能,获得 5 倍以上的银行授信资金服务于区内科技企业。
第二章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已在国家相关有权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权利登记手续且依法可以转让;
(二)能够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 8 年,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公告之日起 1 年以后且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4 年;
(四)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符合本区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已投产使用 2 年以上,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属于出质人的核心技术;
(六)出质人须将出质专利权全额用于质押;
(七)在权利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的前提下,接受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但该专利权必须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
(八)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
(九)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三)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能力和意愿;
(四)经过上一年度工商部门年检;
(五)财务制度相对健全,财务信息披露真实。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
(一)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共有专利权人,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
(二)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五)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六)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在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基本面情况、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注意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及市场价值等,努力做到担保贷款风险可控,扶持资金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按照与企业的约定收取一定担保服务费。
第四章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必须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第十条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贷款担保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负责提供;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初评报告或者正式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利权所有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经公证的股东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七)拟质押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的法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质押的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
(十)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担保业务关系,相应担保贷款应采用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专利权价值评估。
(一)必须选择经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二)评估机构根据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与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服务约定书收取企业一定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