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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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测、检查和指导,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第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处理能力、养殖规模、地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深埋设施:包括挖掘机、填埋坑、覆盖材料等;(二)焚烧设施:包括焚烧炉、烟气处理设备、废渣处理设备等;(三)化制设施:包括化制机、消毒设备、冷却设备等;(四)生物降解设施:包括生物降解池、搅拌设备、温度控制设备等;(五)其他相关设施:如运输车辆、防护用品、消毒药剂等。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并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三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与操作第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应包括:(一)收集和运输:将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二)预处理:对病死畜禽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去除内脏、清洗干净等;(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如深埋、焚烧、化制、生物降解等;(四)废弃物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如废渣、废水等;(五)消毒和清洁:对处理场所和设备进行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二)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三)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等;(四)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镇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袋、密闭盛放桶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地落实在所在地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指对病死动物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以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该采取分类处理、规范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目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 填埋法:将病死动物埋入地下,使其自然分解。

但这种方式存在空间限制、环境污染和地质安全等问题。

2. 焚烧法:通过高温燃烧,将病死动物转化为无害物质。

但这种方式消耗大量能源,产生大量污染物,存在环境污染和健康安全等问题。

3. 厌氧消化法:利用微生物在无氧条件下分解病死动物,生成沼气和有机肥料。

但这种方式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成本较高。

4. 蚯蚓处理法:利用蚯蚓将病死动物转化为有机肥料。

这种方式安全环保,且可以利用病死动物资源,是一种最优选的处理方式。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推广蚯蚓处理技术,促进资源化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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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是管理和处理病死动物的重要防控措施,旨在减少和阻止疫情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

在行之有效的制度下,可以及时识别和报告病死动物,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防止病原体扩散和传播。

病死动物报告制度是指对于发现疑似病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对象一般是农业、畜牧业、渔业部门,以及公共卫生部门等。

报告内容包括动物种类、数量、死亡时间、死因等信息。

目的在于提醒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是指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和方法。

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是消灭病原体,降低传播疾病的风险,并保护环境,减少对公共卫生和生态安全的影响。

无害化处理方法一般包括焚烧、深埋、化学处理、高温蒸煮、消毒等。

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要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再次引发污染和健康风险。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手段向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介绍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大家的意识和理解。

2.健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流程和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捷性。

3.加强监督检查。

成立监督机构,对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方便统计、分析和跟踪,为疫情防控和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5.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技术,提高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是保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系统,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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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1、对所有病死猪尸体及母猪胎衣要装入专用装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

2、化尸池内要每月二次用火碱溶液消毒。

3、对需要解剖的病猪或死猪,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和房舍附近解剖病猪及死猪。

4、对出现病猪或死猪的圈舍要彻底消毒(用水冲洗干净后再喷洒火碱溶液获用喷灯进行高温消毒)在下次转入猪只前应再消毒一次。

5、粪便处理:对清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中化粪池要用塑料薄膜覆盖,以便透光发酵,初夏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滋生。

对冲入化粪池中的粪便,亦应定期投放或喷洒药物进行灭蚊蝇工作。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
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
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
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
害化处理。

四、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处
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便进
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机
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
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是为了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学校食堂等涉及病死畜禽处理的相关场所。

一、病死畜禽的定义本规程所称病死畜禽,是指因疾病、损伤、年老等原因自然死亡或者被扑杀的猪、牛、羊、禽等动物。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及时处理:发现病死畜禽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病传播。

2. 分类处理:根据病死畜禽的种类、大小、数量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3. 安全环保: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病原扩散和污染。

4. 资源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1. 深埋法:选择地势较高、下风向、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地点进行掩埋。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

病死畜禽最上层距离地表1.5米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1米的覆土。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1次彻底消毒。

2. 焚烧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焚烧炉内,加入一定量的过量空气进行高温热解处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3. 化制法:将病死畜禽破碎、高温化制、压榨脱脂等工序,彻底杀灭染疫动物所携带的病原菌。

终端产物得到油脂和渣饼,油脂可生产生物柴油,渣饼可作为高端生物有机肥的原料。

4. 生物降解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生物降解设备内,通过微生物分解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处理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气条件。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1. 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处理方法、处理时间等。

2. 发现病死畜禽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一、准备工作(一)针对每种动物需要选择合理无害化处理方式,采取系统化工作体制;(二)需要建立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记录和考核制度;(三)对于染病的病死和病害动物,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处理,保证处理安全。

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一)将其埋葬深埋:通常来说,单位可以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埋葬在深埋场中。

但埋葬必须满足安全、卫生、环境友好等标准;(二)热处理:采取热处理(蒸汽和高温),以确保完全消毒病死及病害动物;(三)焚烧处理:以高温高效的方式将其彻底烧毁,以消除病死及病害动物的病毒等;(四)清洗和斩获:清洗病死及病害动物,使其不致传播病毒;斩获方法主要是按照动物规律对其进行按月/季统计,以控制动物病害率;(五)其他无害处理技术:有时可采用阵台处理动物或采用化学处理的方式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还可采用自然动物处理,利用野生动物食用把动物尸体完全消失。

三、技术要求(一)在进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技术处理之前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以确保其是病死及病害动物;(二)在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时,要注意防止火灾和毒气;(三)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后,必须进行检测,以确保处理完全消毒,确保安全;(四)埋葬病死及病害动物后,应当在埋葬地形建立相应的标志,以防止其他动物和人进入其中;(五)热处理和焚烧的温度要求至少达到200℃,因此需要采用专用的热处理技术装备和高温设备;(六)不适合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及病害动物应当由政府部门及相关专业处理。

四、安全措施(一)无害化处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以熟悉病死及病害动物的特性及危害;(二)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当重视安全防护,必须佩戴专业安全防护用具;(三)在埋葬病死及病害动物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四)对病死及病害动物的掩埋或焚烧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方法,避免进入居民生活用水;(五)完善无害化处理记录,核实数据,完善后续考核,以确保工作安全、有效。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认真按照畜牧兽医、环保等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设施建设。

二、饲养员要及时向兽医技术人员报告动物异常情况。

三、兽医技术人员要及时对异常动物进行诊断,做出排除异常
的技术指导。

四、发生疫情时兽医技术人员应立刻向场长及所在地畜牧兽医
站报告,做好报告记录。

五、发生疫情时立刻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
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人员及有关
物品出入等管制、扑灭措施。

六、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死亡动物品种、死亡时间、死亡数量、死亡原因、无害化处
理方式、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名等。

七、对动物粪便、污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能过沼气池进行综
合利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各种记录档案保存2年以上。

认真执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要求。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山西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免疫制度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和上市交易;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畜主要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兽医室管理制度一、坚决服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二、恪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气氛;三、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医疗器械及时清洗消毒;四、必须经常保持兽医室的卫生,任何人不准在内吸烟;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时学习,集中讨论专业知识;六、实行专人分管制度,分管人员每日必须认真巡视所分管圈舍,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请示报告;七、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坚持认真登记病历;工作人员应仔细查对处方药品,注意配伍禁忌;八、兽医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外出时要把自己手头遗留的问题向主管交待清楚,以免耽误工作;九、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爱护公共财物,对医疗器械要妥善保管、精心使用,以免损坏丢失,节约使用药品,不得将领用的药品随意乱扔乱放;十、齐心协力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它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二、严格按照疫苗说明的要求条件进行保存,并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类存放,不得混杂乱放;三、要具有与贮存疫苗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库,防疫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疫苗箱;四、坚持疫苗入库、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好疫苗来源、生产厂家、批号、规格、生产日期、领用人签字、领取发放日期等内容;五、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供应,不得擅自购入和使用;六、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和假劣疫苗;七、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疫苗;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引发疫情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目前,对动物尸体进行处理的常见方法有掩埋处理法、焚化处理法、化尸井处理法、化制法、生物发酵法和堆肥法等。

(1)掩埋处理法是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人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的动物,而且掩埋深浅问题容易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掩埋基地处理程序繁杂。

掩埋法是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处理病死动物采用的办法。

(2)焚化处理法是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对发生疫情的病死动物一般采用此方法。

焚化法会产生浓烟、臭味,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收集运送又容易传染疾病,所需燃料费用成本高。

(3)化尸井处理法是利用建立的化尸窖,将动物尸体投人化尸窖并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但化尸井处理法会产生恶臭、血水,容易造成地下水源污染及滋生病媒破坏土壤,处理所需时间长。

(4)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此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性问题。

(5)生物发酵法将病死畜禽投进沼气池、化粪池,利用生物发酵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大中型规模养殖场一般采用此法。

(6) 堆肥法是将病死畜禽、垫草、秸秆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堆肥发酵处理。

堆肥法具有以下优点:能够生产出颇有价值的产品——肥料,这种肥料是一种无臭的、有弹性的、类似于腐殖质的物质,可以用于土壤调节,作为园艺用土;可以消灭疫病,生物安全性增加;不产生臭气和污水,有利于保护环境;需要较少的劳动力。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目标设定本制度旨在规范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达到以下目标:1. 及时、有效地处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2.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处理过程的专业性和安全性;4.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二、责任主体1.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2.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相关环节,共同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处理流程1. 收集:对饲养、屠宰、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收集,分类暂存。

2. 暂存:对收集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分类、登记,并暂存于指定场所。

3. 转运: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将暂存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4. 处理: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方式,确保消灭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传播。

5. 记录:对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验。

四、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3.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责任追究1. 对于未履行无害化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1. 组织开展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规范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时,应当立即报告村防疫员或乡(镇)畜牧兽医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三、村防疫员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村防疫员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注意加强处理场地和运输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病菌扩散。

五、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逐级上报至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诊断,非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在村防疫员或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根据县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无害化处理场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个人卫生防护,保证人的安全。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1]

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1]
(2)浇燃料,设立点火点当动物尸体堆放完毕、且 气候条件适宜时,用柴油浇透木柴和尸体(不能 使用汽油),然后再距火床10米处设置点火点。
▪ 3、焚烧 用煤油浸泡的破布作引火物点火,保持火 焰的持续燃烧,在必要时要及时添加燃料。 4、焚烧后处理 (1)焚烧结束后,掩埋燃烧后的灰烬,,表 面撒布消毒剂。 (2)填土高于地面,场地及周围消毒,设立 警示牌,查看。
▪ 一、深埋法 掩埋法是处理畜禽病害肉尸的一种常用、 可靠、简便易的方法。 (一)选择地点
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草原及交 通要道,避开岩石地区,位于主导风向的 下方,不影响农业生产,避开公共视野。
▪ (二)挖坑 1、挖掘及填埋设备
挖掘机、装卸机、推土机、平路机和反铲挖土机等,挖 掘大型掩埋坑的适宜设备应是挖掘机。
▪ 2、浇燃料 (1)燃料需求燃料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当地资源而 定,以下数据可作为焚化一头成年大牲畜的参考:
①大木材:3根,2.5米×100毫米×75毫米; ②干草:一捆;
⑧小木材:35公斤; ④煤炭:200公斤; ⑤液体燃料:5升。 总的燃料需要可根据一头成年牛大致相当4头成年 猪或肥羊来估算。
4.猪病 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 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5.马病 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巴贝 斯焦虫病、伊氏锥虫病 6.禽病: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 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 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 霍乱、鸡白痢、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
2、修建掩埋坑 (1)大小掩埋坑的大小取决于机械、场地和所须掩埋物 品的多少。
(2)深度坑应尽可能的深(2~7米)、坑壁应垂直。 (3)宽度坑的宽度应能让机械平稳地水平填埋处理物品,

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动物死亡后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并减少对动物尸体的浪费。

首先,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要求对动物尸体进行适当处理,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污染。

例如,对于家畜养殖场的动物尸体,可以采取堆肥处理的方式。

将动物尸体和其他有机废料混合起来进行发酵,生成有机肥料,并用于农田的施肥。

这样既可以将动物尸体合理利用,又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要求对病死动物进行特殊处理,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对于病死动物,应该采取安全的方式将其集中处理,避免疫情的蔓延。

一种常用的处理方式是对病死动物进行高温焚烧,彻底消灭疫源。

同时,还可以进行消毒处理,杀灭病原体和病菌,以防止其传播。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

此外,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还要求对野生动物的尸体进行适当处理。

野生动物的尸体可能携带各种疾病,如果不加控制地随意处理,可能会对其他野生动物和人类造成威胁。

因此,在遇到野生动物尸体时,应该采取隔离、消毒和安全埋葬等方式进行处理,以减少疫病的传播。

此外,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还要求对动物尸体进行资源回收。

动物尸体中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和有机物,可以用于生产部分化学制品、肥料和饲料等。

通过科学的分离和提炼过程,可以从动物尸体中提取出有用的物质,并进行再利用。

这样既可以减少对原料资源的需求,又可以减少对环境的负荷。

总之,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对动物尸体的浪费。

通过合理处理动物尸体,可以防止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减少疫病的传播,并实现动物资源的回收利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对于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内容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内容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内容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监管内容
(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
(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记录。

四、监管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其他方式。

五、监管要求
(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认识和意识。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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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明畜牧业有限公司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进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

2、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事先向有关单位报告,在其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要及时,在病畜死亡后,经过兽医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报公司批准后立即进行。

4、处理方法为焚烧和深埋处理。

5、对病死畜的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草料、饲槽、牛床及工具等,也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
7、本制度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牛场劳保用品配发办法
牛场饲养工、辅助工、保管、警卫配发以下劳保用品:
1、工作服:2年一套
2、雨鞋:2年一双
3、手套:每月一双,交旧领新
4、皮大衣:警卫值班用(公用)
5、大头鞋:警卫配发,一人一双
2010年生产年度牛群发病、死亡、犊牛成活率指标
一、发病率指标
1、生产母牛:5% 全年
2、架子牛:4% 全年
3、后备母牛:5% 全年
4、育肥牛:3% 育肥期
二、死亡率指标
1、生产母牛:2.5% 全年
2、后备母牛:4.0% 全年
3、架子牛: 3.5%
4、育肥牛: 2.0%
四、犊牛成活率指标
0~6月龄犊牛成活率:98%
发病率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饲养员100元,场长50元,兽医50元。

死亡率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饲养员500元,场长150元,兽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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