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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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 b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a 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 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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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 b 公司所在地, 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 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 严格。 本案中 a 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 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 债能力,对债权人 a 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 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 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 a 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 a 公司提供了与 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 诉法院。故 a 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 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 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另一 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在第一种情况下,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 为基础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 院起诉请求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 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 的原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 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 诉。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符合反诉要件。由于在本诉中被 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被告即被申请人 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知识点]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 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所谓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 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 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 般指十人以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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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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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案例 3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
[案情] 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 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 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1999 年, 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 多方寻找无效,2000 年 12 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 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 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 殡仪馆 应当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殡仪馆赔偿陈甲 1500 元,陈甲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案例 4
必要共同诉讼人加入二审及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案情] 1998 年元月 26 日,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 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 15 万元, 期限自 1998 年元月 26 日至 1999 年元月 26 日止,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 他 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今后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 款到期后,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 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还款。1999 年 3 月 8 日,西安 市 a 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 a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如果应当通知,陈某的 近亲属们的诉讼地位如何? (3)假设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可否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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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与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 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案情] 1997 年,甲县 a 公司和乙县 b 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 “运输方式:由 a 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 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 公司依 约履行了合同,b 公司尚欠 a 公司 30 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 公司在当地报纸 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 此,a 公司以 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 b 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 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 b 公司银行存款 30 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 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 b 公司向 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 a 公司向 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 b 公司反诉要求原告 a 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 (1)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若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4)如果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 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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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答案] (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 制度的案件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 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 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 保,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该申请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 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 (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 对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 本案中孙某对驳回 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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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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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否正确?
[答案] (1)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条件问题。一般来说, 死者的近亲属是与死者关系最亲密的人,死者死亡对他们的精神打击最大, 他们 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当限定在近亲属范围 内。法律上没有规定此类案件只能由近亲属中的那些人提起, 或者限定起诉的顺 序, 因此应当认为全部的近亲属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陈甲是死者的弟弟, 属于死者的近亲属范围,应当认为由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此,陈甲在本案中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陈某的近亲属应当以原告 身份参加诉讼。陈某的其他近亲属也同样因为死者骨灰的遗失遭受精神打击, 是 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与陈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 属于必要的 共同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他们应当同样 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位。 (3)如果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不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 (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不正确的。本案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进行 的,并且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属于案外和解,是诉讼内的调解。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不应当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 2
先予执行
[案情] 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 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 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 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 7000 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 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 2000 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 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 先行支付 5000 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 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 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 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 11000 元。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