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一案,甲方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市民因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甲、乙双方因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甲方请求返还其合法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占有甲方财产属于不当占有行为,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财产。
这个案例涉及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当占有行为,即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不当占有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当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运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要进行不当占有行为。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其中的规定。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
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
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
双方为此发生诉讼。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
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问题: 1.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然选择;同时,同时,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1.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被告为复议机关,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
以下为一起民事诉讼案例:
案件名称:XX公司与YY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XX公司和YY公司在一年前签订了一份价值500
万美元的产品采购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YY公司应当在6个
月内向XX公司交付采购的产品,但是到了约定的交付时间,YY公司却没有按时交付产品,导致XX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
因此,XX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YY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
按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而本案中,XX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和依据都非常清晰,所以此案
件可能判决结果比较明确。
案件判决: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YY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为200万美元,因此YY公司应当向XX公司赔偿200万美元
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和诉讼费。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
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
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八、(本题10分)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与乙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乙认为甲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房款,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合同,判断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甲未按时支付房款,导致乙无法交付房屋,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甲无法按时支付房款,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二,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供应商原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
公司因此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判断公司的损失是否合理。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三,甲与乙因车辆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是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是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交通违章记录等证据,判断事故责任归属。
如果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甲自行承担损失。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除原告、被告外还可能包括()A. 证人B. 鉴定人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 翻译人员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B.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C.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D.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C解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3.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审结。
A. 3 个月B. 6 个月C. 1 年D. 2 年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
4.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应自()起计算。
A. 立案之日B. 程序转换之日C. 转为普通程序之日D. 送达之日答案:A解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5.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是()A.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B. 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C. 传闻证据不能作为证据D.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答案:A解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复印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作为证据,传闻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但并非绝对不能作为证据。
6.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A. 1000 元以下B.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C.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D. 1 万元以上答案:C解析: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
7. 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的对象是()A. 必须到庭的被告B. 必须到庭的原告C. 证人D. 鉴定人答案:A解析: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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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八、(本题10分)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1。
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 年6 月10 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 租期3 年。
现租期已过, 原告要求被告迁出, 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 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 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 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 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 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 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 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 重大涉外案件:(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 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 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 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 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题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题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反诉、上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和关键问题。
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租赁期间,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次向乙方反映并要求维修,但乙方未予理睬。
由于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生活,甲方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1. 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乙方未能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存在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2. 损害赔偿问题,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生活,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甲方因漏水问题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方面。
3. 举证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甲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证明漏水问题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同时,乙方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漏水问题并非由自己造成。
4. 诉讼程序问题,甲方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同时要合理利用举证和辩护的权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并在诉讼过程中合理利用举证和辩护的权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也需要注意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尽量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对大家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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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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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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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产。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乙方没有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导致甲方无法按照约定获得房产的使用权。
因此,甲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1.条款解释: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此处,属于甲方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权利保护: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是购房者,享有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权。
乙方未履行合同,已经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3.举证责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甲方作为原告,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
甲方可以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乙方作为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负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的责任。
4.法律救济: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等措施,后来甲方败诉,导致乙方遭受了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甲方如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导致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如果最终败诉,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结论: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当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时,法院应当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
此外,法院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诉讼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审判,并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案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
二、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量供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交付义务。
甲公司因此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2. 问题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供货,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解决方案甲公司在本案中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案:4.1 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赔偿因未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如果乙公司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以及赔偿金额等事项。
4.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后,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合同纠纷。
4.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争议,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诉讼时,甲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通知书、交货单、损失清单等,以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损失。
5. 案例启示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5.1 合同履行合同是民事关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篇一: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经诉讼?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4.郑某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中制执行?【参考答案】1.王某不能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所有权。
首先,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
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胜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
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
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5.何某的诉讼地位取决与其是否了解:刘某低价转移财产对王某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
如果何某了解该情况,则王某可对刘某出售给何某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此时何某与郑某的诉讼地位相同。
如果何某不了解该情况,则何某取得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王某不得对刘某向何某出售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王某不得根据撤销权的胜诉裁判对涉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因为撤销权诉讼是形成之诉,不是给付之诉,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上一篇论文:下一篇论文:网友同时还浏览了:【篇二:民事诉讼法案例及解析】案例分析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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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 b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a 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 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答Βιβλιοθήκη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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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 b 公司所在地, 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 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 严格。 本案中 a 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 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 债能力,对债权人 a 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 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 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 a 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 a 公司提供了与 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 诉法院。故 a 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 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 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另一 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在第一种情况下,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 为基础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 院起诉请求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 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 的原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 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 诉。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符合反诉要件。由于在本诉中被 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被告即被申请人 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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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案例 3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
[案情] 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 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 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1999 年, 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 多方寻找无效,2000 年 12 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 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 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 殡仪馆 应当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殡仪馆赔偿陈甲 1500 元,陈甲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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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问题]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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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答案] (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 制度的案件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 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 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 保,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该申请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 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 (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 对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 本案中孙某对驳回 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否正确?
[答案] (1)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条件问题。一般来说, 死者的近亲属是与死者关系最亲密的人,死者死亡对他们的精神打击最大, 他们 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当限定在近亲属范围 内。法律上没有规定此类案件只能由近亲属中的那些人提起, 或者限定起诉的顺 序, 因此应当认为全部的近亲属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陈甲是死者的弟弟, 属于死者的近亲属范围,应当认为由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此,陈甲在本案中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陈某的近亲属应当以原告 身份参加诉讼。陈某的其他近亲属也同样因为死者骨灰的遗失遭受精神打击, 是 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与陈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 属于必要的 共同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他们应当同样 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位。 (3)如果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不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 (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不正确的。本案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进行 的,并且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属于案外和解,是诉讼内的调解。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不应当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 4
必要共同诉讼人加入二审及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案情] 1998 年元月 26 日,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 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 15 万元, 期限自 1998 年元月 26 日至 1999 年元月 26 日止,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 他 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今后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 款到期后,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 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还款。1999 年 3 月 8 日,西安 市 a 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 a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若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4)如果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 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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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与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 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案情] 1997 年,甲县 a 公司和乙县 b 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 “运输方式:由 a 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 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 公司依 约履行了合同,b 公司尚欠 a 公司 30 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 公司在当地报纸 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 此,a 公司以 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 b 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 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 b 公司银行存款 30 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 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 b 公司向 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 a 公司向 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 b 公司反诉要求原告 a 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 (1)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如果应当通知,陈某的 近亲属们的诉讼地位如何? (3)假设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可否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