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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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本文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和分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概念,即指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其中一特定领域或特定目标的财政资金。

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划分,可将专项资金分为事业活动经费、补助奖励资金、扶持资金等不同类型。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和风险可控性原则。

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还规定了具体的使用范围。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以项目为单位的资金和以机构为单位的资金两种类型。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拨付、资金支出和项目绩效评价等环节;机构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包括机构申报、核定立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包括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加强资金使用信息的公开和公示,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等。

五、违规行为的处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滥用专项资金、虚报冒领、挪用资金或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停止资金拨付、资金退还等。

六、改进措施和建议在讲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需要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例如,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公开,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能。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一、概述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用于解决特定问题或实现特定目标的资金,通常由政府、组织或个人设立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用来规范和指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一项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二、主要内容1.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并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评估工作。

3.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计划,经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拨付资金。

审批程序应当清晰规范,审批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4.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5.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管理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或机构进行奖惩,以激励和促进资金使用者提高绩效。

三、作用和意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规范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通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可以有效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保护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再次,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为资金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

最后,通过绩效管理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进行激励和考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者的积极性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价值。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卫函字[2006]56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6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第十九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第二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二十九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第三十条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第五章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三十二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第三十三条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三十四条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第三十六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其他第四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条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第四条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第六条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第七条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结合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财务及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计划、统筹、调配的工作;***(以下简称***)负责内部项目立项的审核,组织项目负责人编报专项项目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下达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财务及相关部门按照核发的专项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负责专项项目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院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拨付、审核机制。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专项项目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建议方案;按方案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由项目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选,以及租赁使用外部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临时措施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或者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违纪违规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一)接受。

经办人受理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请材料,应当补报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习。

预算资金单位负责人应当审核并签署银行账户申请材料和经营者审核意见。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回复和归档。

经审查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1预算资金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单位出具《银行账户开立批复》,并凭《银行账户开立批复》通知报告单位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开立财政资金专用账户时,开户单位(预算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下文是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益的重要环节,旨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的优化配置和使用,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投入和有效使用。

为此,国家财政部制定实施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首先,目标是通过评价,全面了解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原则是客观、公正、全面、及时、有针对性的评价,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

最后,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进行评价报告、实施评价结果等。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关键是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础,也是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和要求,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综合全面、针对性强、操作性强。

同时,还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评价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评价方案的制定、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评价过程的开展、评价结果的总结和报告等。

评价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及时性等。

评价报告是评价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

暂行办法规定了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目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等,形式上可以是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

评价报告要求客观、真实、具有说服力,同时要编制合格的评价报告。

最后,根据评价结果,暂行办法规定了落实评价结果的要求和措施。

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决策者,供其参考和使用。

评价结果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具有指导意义,要求其改进和完善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综上所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为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而制定的重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确保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用于区镇处各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省财政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27号)和《关于加强全市集镇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是指从经营性非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支持区镇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二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服务民众,促进社会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

为了保证这些资金的有效使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二、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划拨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政府工作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申请金额和用途。

2.专项资金的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核,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资金用途、计划和预算等。

3.中央政府应当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划拨政策,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计划及时到位。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1.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对于不能按照预算用途使用的资金,必须及时上报并申请调整。

2.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按照程序进行。

采购、改建等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3.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监测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1.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

2.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等方式参与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一旦发现资金的滥用浪费等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追责。

3.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滥用专项资金、超出预算范围使用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有效防止资金的滥用浪费,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

同时,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公开透明度,可有效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促进社会发展。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公开,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第5号《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陕财办库[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8〕19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了《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目前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

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流程仍按《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6〕8号)执行。

第三条陕西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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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等的认定与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是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

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须是经省科技厅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项目和产品。

第八条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附下列资料:
(一)符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高新产品、项目认定证书,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及付息清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符合“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

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发明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六)符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七)符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奖励的专利证书和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八)符合“投向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其占其投资总70%以上”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政府认定投资证明、上年度所得税纳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报企业须将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受理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在海南省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七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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