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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济共同体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盟的会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一、历史上的欧洲统一运动
建立超国家联邦机构,达到消灭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维持大国均势,确保欧洲和平的目的。
二、欧共体成立的原因:
1、地域、政治、经济上的共同点提供了成立欧共体的可能性。
欧洲各国在长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中形成的传统经济联系,以及各国地理位置相比邻,市场制度的相统一,经济结构相类似,生活水平相接近都使一体化具有巨大的潜能。
2、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及欧美市场斗争为欧洲联合提出了共同的尖锐的任务。
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为国际调节提供了基础。
4、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国际调节。
经济因素是促使战后欧洲联合的诸种合力中的最为主要的一股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工业国家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生产力迅速发展,贸易、金融等经济领域日益国际化,跨国公司异军突起活跃在全球各个经济领域。所有的这一切经济变化促使经济活动突破国界的限制,在更为广阔的区域内重新调整生产关系。
5、美国战后初期的对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联合。
西欧通过“马歇尔计划”的援助,在迅速恢复经济的同时加强了各国间的经济联系,因为“马歇尔计划”在主客观上都具有通过经济援助使西欧国家联合起来的作用。西欧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生产、贸易、金融、投资的日益国际化为欧洲的经济一体化打下了基础。
6、苏联的影响。
三、欧共体的成立:
法德矛盾的解决
开端
舒曼计划:1950年5月9日,法国外交部长罗贝尔-舒曼(Robert Schuman),在事先同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商谈后;发表了一个西欧煤钢联营计划,这就是“舒曼计划”。该计划主张以法国和联邦德国煤钢工业为基础,把西欧各国的煤钢工业部门联合起来,由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共同管理“联营”。美国出于加强对西欧的控制以抗衡苏联,一贯鼓吹西欧“一体化运动”,主张“政治统一”、“军事统一”和“经济统一”,因而也赞同舒曼计划。根据该计划,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进行了近一年的磋商,于1951年4月18日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ECSC)。1952年7月25日,条约正式生效。8月,正式成立超国家的“联营”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人组成,舒曼计划的起草人法国的让-莫内担任该机构的首任主席。1953年2月到1954年8月,“联营”六国先后建立了煤、钢、铁砂、废铁、合金钢和特种钢的共同市场。“联营”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调成员国的煤钢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和内部的有效竞争。欧洲煤钢联营促进了成员国冶金工业的发展,它的建立为50年代后期成立“欧洲共同市场”奠定了基础。
Konrad Adenauer
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
墨西拿会议
1955年5月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外长经磋商后提出一份备忘录,其中的主要内容为:六成员国实施电力、原子能、运输等部门的融合,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完全的关税同盟。同年6月,在意大利墨西拿煤钢联营六成员国外长举行会议,讨论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具体计划。会议最终确立了在实现政治、军事一体化之前首先实现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设想和目标。与会的六国政府认为,通过扩大共同机构,有步骤地合并各国的民族经济,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逐步协调社会政策,欧洲经济共同体就可以为统一的欧洲作出巨大贡献。《罗马条约》
1957年3月25日,加入煤钢联营的法、德、意、荷、比、卢六国在罗马签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史称《罗马条约》。同年7月到12月六国议会先后批准《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生效,六国的欧洲向建设共同市场,协调经济政策,促进一体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罗马条约》所提出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共同市场和一经济与货币联盟,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与平衡发展、注重环境保护的持续与非膨胀性的增长、经济成效的高度聚合、高水准的就业与社会保护、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成员国间经济与社会的聚合与团结。
为实现这一目标,《罗马条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经济一体化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关税同盟;建立共同的农业政策;建立共同的运输政策;建立公平的竞争制度,反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垄断;逐步废除阻止成员国间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等。
1957年3月25日,欧洲六国领导人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市政大楼签署了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签字仪式
主要机构
《罗马条约》还建立起一个具有相当独立权力的共同体,设置了一套有一定立法,行政和监督仲裁权的共同机构。
立法权的机构为部长理事会,负责协调共同体成员国的一般经济政策,拥有制订共同体大政方针的权力。理事会一般根据执行委员会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作最后的决议。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决议、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及其公民都有约束力。
拥有行政权的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成员国实施和执行《罗马条约》及共同体的决策,拟订和提出(向部长理事会)共同体的建议和意见,向欧洲议会提交共同体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管理共同体的财务等。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监督和仲裁机构就是欧洲议会和法院。欧洲议会(至1962年正式命名)负责共同体的评议和监督。虽然其本身没有立法权,但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的不信任投票迫使执行委员会辞职。欧洲议会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欧洲法院负责解释《罗马条约》和共同体的各项决定,处理成员国间和各机构间的纠纷,起着仲裁作用。法院设在卢森堡。
1965年4月8日《罗马条约》六签字国又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所属的机构合并为单一的机构,统称为“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从此成为组织机制完整,拥有立法权(部长理事会),行政权(执行委员会),仲裁和监督机构(欧洲法院和议会)的区域一体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