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为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经批准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代理企业办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管理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
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
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进口付汇操作流程图
进口付汇操作流程
进口付汇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方式。
以“预付货款”为例:
一、打开“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输入企业代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四、输入“合同号”、“签约时间”、“币种”、“合同金额”、“预计付汇日期”、“币种”、“预计货款金额”等,点击“添加”,生成一个合同序列号,记下该。
五、点击“预付货款付汇登记”,输入上述“合同登记序列号”,输入“收款人”、“收款人地区国别”、“币种”、“付汇日期”等,点击“确定”,生成一个“付汇登记号”,记下该。
此操作完成1天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六、点击“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输入上述“付汇登记序列号”,输入“付汇登记日期”。
一般,当天就付汇,去银行取回付款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剩余的货款同货到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货到付汇分为保税区付款和国外付汇,
保税区付汇流程如下:
①报关单正本
②合同、形式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提供,公司填写)
③到银行柜台办理付汇,取回付款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保税区付款流程如下:
①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正本
②物权证明(物流公司开的)、外汇登记证、仓储协议(与货代公司签订的)
③到银行,填写境付款申请书,拿单回来做账。
收款人为保税库,如海洋。
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操作手册(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操作手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1.2 操作手册1.3 合同当事人1.4 货物1.5 服务1.6 费用1.7 货币1.8 期限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进出口公司的资质与义务2.2 出口商的资质与义务2.3 进口商的资质与义务2.4 代理人的资质与义务第三条进出口流程3.1 货物申报3.2 货物检验3.3 关税计算与缴纳3.4 货物运输3.5 货物保险3.6 货物清关3.7 货物交付第四条操作手册的内容与使用4.1 操作手册的构成4.2 操作手册的修订与更新4.3 操作手册的传递与保管第五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5.1 进出口公司的履行义务5.2 出口商的履行义务5.3 进口商的履行义务5.4 代理人的履行义务5.5 各方的监督权与异议处理第六条费用与支付6.1 货物价格6.2 运费6.3 保险费6.4 其他费用6.5 支付方式6.6 支付时间第七条风险与责任7.1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时间7.2 各方的责任与豁免7.3 保险责任7.4 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8.3 仲裁语言与适用法律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变更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履行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10.4 例外情况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院管辖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修改条件12.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三条通知与通信13.1 通知的方式与时间13.2 通信的语言与格式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翻译版本14.3 合同的签署地点与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的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汇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汇发[2000]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
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
海关的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
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1)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下列情况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
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预付款操作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现就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以下简称“进口预付货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条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预付货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或延期付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
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第七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汇登记。
进口合同中未约定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
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进口付汇是指客户以外汇形式将货款支付给海外供货方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在银行进行进口付汇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
以下是一个银行进口付汇流程的客户端的详细描述:1.客户申请:首先,客户需填写进口付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进口合同、发票等。
申请表中应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和汇款银行等基本信息。
2.审核发起:银行接收到客户的进口付汇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对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收款人信息是否准确、汇款银行是否合规等。
3.付款授权: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向客户发送付款授权书,要求客户签署确认。
付款授权书中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账户信息和汇款银行账户等。
4.汇率确定:在客户签署付款授权书后,银行将确定汇率。
汇率的确定通常会以当时市场上的实际外汇牌价为准。
5.涉外资金申请:在汇率确定后,银行将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涉外资金。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客户的付款授权书和相关进口合同等。
6.资金冻结和调查:外汇管理部门受理银行的涉外资金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资金冻结和调查。
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防止非法资金流出,并确保资金安全。
7.流程审批:经过资金冻结和调查后,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完成流程审批。
若审批通过,银行将收到相应的外汇许可证。
8.汇款操作:在获得外汇许可证后,银行将通过外汇市场进行汇款操作,将客户支付的货款以外汇形式付至海外供货方的账户。
9.办理手续:银行在完成汇款操作后,将会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汇款凭证和经办单据,以备客户备查。
10.结束流程:通过以上流程,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完成,并将向客户通知支付结果。
总结:以上所述的是一个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整个流程中,银行将会审核申请、确定汇率、进行资金申请、资金冻结和调查、流程审批、汇款操作以及办理手续等环节。
客户只需要填写进口付汇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并根据银行的指示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银行将完成后续的流程,并最终通知客户支付结果,确保资金安全和顺利完成进口付汇交易。
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实用文档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4)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 (4)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 (7)第五章展期规定 (8)第六章风险管理 (10)第七章收费管理 (11)第八章附则 (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实用文档(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他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作为代付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代收或进口TT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4]76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7.22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2日汇发[2004]7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银行结汇水单、收汇入帐通知书(以下简称“收汇凭证”)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管理,防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环节的监管风险,现就凭收汇凭证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为“0202”)、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交易编码为“0111”)以及进口退汇(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交易编码为“0208”)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帐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同时,。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管局对于在中国境内购汇资金用于进口贸易的核销管理制度。
进口付汇是指在中国进口商品、服务、技术等物品时向国外付款所需支付的汇款。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完成进口付汇的结算手续,并通过外管局完成付汇的核销。
下面将针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实施范围进口付汇核销涉及的范围是狭义的,主要包括企业外汇账户资金用于进口货物、技术、服务、工程款等,以及企业中的外汇账户转移至海外账户的资金。
而在广义上,也包括了其他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购汇的实体和个人,如外国个人在中国购置房地产、股票等等。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流程步骤1. 购汇申请企业需要对已成交的进口订单进行购汇前申请。
购汇申请需要填写进口合同信息、货款、汇率等相关信息,需提供合同、收款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不同的进口商品加入不同的政策因素,如关税、VAT等。
2. 现汇购汇现汇购汇是指企业以外币购买人民币,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等。
完成购汇手续后,企业需要将购买的外汇汇入其外汇资金账户。
3. 进口付汇进口付汇是指企业在购汇的基础上支付进口款项。
企业需要向境外供应商提供支付方式、外币金额等信息,并按照双方协议进行支付。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凭证保留,如支付凭证、发票、汇款回执等。
4. 进口付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企业将已付汇的资金核销至外管局。
企业需出具进口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件,由银行利用国家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外管局报送资料。
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措施1. 外汇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进口付汇申请进行审查,会对申请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审核和确认,是否符合中国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2. 在购汇和核销过程中,银行和企业需保护外管局管理的秘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3. 对于存在问题的进口付汇企业,外管局将启动审计或调查,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会吊销掉企业的外汇经营执照。
四、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优缺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旨在加强外汇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预付款操作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现就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以下简称“进口预付货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条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预付货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或延期付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
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第七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汇登记。
进口合同中未约定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9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业务流程图 (5)第三章名录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8)第五章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18)第六章现场核查管理 (21)第七章分类管理 (31)第八章档案管理 (33)第九章罚则 (34)第十章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 (35)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38)附件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40)附件3 进口付汇登记表 (44)附件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45)附件5 现场核查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考核分类通知书.. (46)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第一章概述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外汇短缺时期,制度的相关设计与当时的宏观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规体系的调整,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急剧增长、外汇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原有制度的管理成本不断加大,管理方式及手段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强贸易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监管的要求也存在相当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以“一一对应、逐笔核销”为主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
现行管理方式一方面使得外汇管理工作人力占用严重,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核销手续较为繁杂,管理缺乏灵活性,给企业造成不便利。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 、“B类进口单位”和“ C类进口单位”。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汇操作:一、进口付汇1.1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1.1.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交凭证和商业单据。
1.1.2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信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信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1.1.3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1.1.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1.1.5 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如图1)、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目前我司用于货到汇款方式结算)图11.1.6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
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它退汇证明材料。
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1.2进口付汇业务信息填写1.2.1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付汇核查凭证。
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如图2)及提供付汇证明联原件、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图3)及提供合同、发票;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如图4)准确填写交易编码;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款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它”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图1)信息;依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境内/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同,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写(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量结果,(如图5)图2 图3 图4 图51.3延期付款流程图: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如图6)——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如图7)——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如图8)——查询已登记的合同及提款状态(如图9)——指定付汇银行(如图10)图6 图7.1 图7.2 图7.3图8 图9 图10.1 图10.2图10.31.4预付货款流程图: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如图6)——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及合同查询(如图11)——预付货款付汇登记及查询、撤单(如图12)——指定付汇银行(如图13)——注销申请(如图14)图11.1 图11.2 图11.3 图12.1 图12.2 图12.3 图12.4 图12.5图13 图14.1 图14.2二、出口收汇2.1.1 先出货后收款:先出货给客户——收到客户货款——向银行提供核销号——银行根据相应收款金额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至船务到外汇局核注2.2.1预收货款: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后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实际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汇发[2004]1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差额核销管理,是对现行进口核销管理规定的有效补充,旨在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进口单位对外付汇金额与实际到货金额之间存在差额而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问题,以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减轻进口单位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注意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六条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与累加)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外汇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时,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进口单位标注“核销结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做核销结案处理。
第十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暂不适用本办法。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业务流程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业务流程发文号:发布日期:2006-10-14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进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进口付汇”子系统中的业务流程为: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上网提交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上网交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
新成立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前需到南宁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申请,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2、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企业开立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只须提供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和上述第1、2项材料即可。
注意事项:(1)只有在办妥以上手续后,企业才能开展进口业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为30个工作日,如企业在领到登记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过期无效,需到商务部门重新办理。
如企业只办理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而未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要尽快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进出口业务造成影响。
二、上网提交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目前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进口付汇”子系统中的主要操作是对进口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处理。
企业既可选择自行进行网上交单处理,也可不进行网上交单处理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
网上交单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将企业操作员IC卡插入读卡器,输入密码,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点击进入子系统“进口付汇”——点击进入“交单”/“批量交单”(需同时提交2份以上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的可选择“批量交单”)——输入进口报关单“预录入编号”,回车——点击“开始查找”——查找到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后,点击进入报关单电子底账,在“提交到银行/外汇局”一栏输入“450000000000”(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的外汇局代码,如企业需提交到银行,可从下拉菜单中进行选择),回车——点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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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一楼大厅8号柜台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目录业务种类页码一、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P2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 P3三、进口付汇登记业务 P4-P5四、进口付汇逐笔报告业务 p6-P7五、进口付汇现场核查业务 P8-P11六、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货物信息变更业务 P12七、附件 P13-P28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注:1.虚线内容为银行、海关业务操作部分,椭圆形内容(黄色部分)并非所有企业都要办理,是为极少数特殊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
2.A(正常)、B(关注)、C(风险)类企业:企业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本企业的等级。
3.总量核查指标:企业可通过核查系统进行查询,分为定期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80%-120%),收汇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90%-110%),正常区间之外均属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4.辅导期:指企业列入名录后自发生第一笔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一、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变更的具体事项,如由××变更为××)。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商务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2.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二、进口付汇登记业务(不在名录企业、C类企业需办理)(一)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不在名录”进口付汇登记(1)申请书(2)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3)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托收通知书。
(4)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5)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见附件3)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6)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
2.“C类进口单位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登记(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2)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3)要求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资料2.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见附件4)三、进口付汇逐笔报告业务办理(辅导期企业1、B类企业、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的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需要办理)(一)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 核查系统打印并盖章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一式两份(见附件5)。
2. 银行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按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可分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等)。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属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3)要求提交相应凭证)。
1辅导期:指企业列入名录后自发生第一笔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4. 银行收汇凭证(属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的需提供)。
5. 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总付汇与实际总到货或总收汇之间的差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差额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6.进出口双方签订的退汇协议(属进口项下退汇的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企业付汇后,在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三十日内,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
(初次登陆系统请先按P9流程进行操作员设置,具体系统操作可查询核查系统网站“系统公告”——“用户手册”)2. 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进行网上逐笔报告。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报告表,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报告的付汇单证的申报号码及对应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或对应收汇单证申报号码,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物信息或进口项下收汇信息。
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逐笔报告表的填写。
勾选[报告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
报告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
3.从核查系统内打印《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审核手续。
4. 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
四、进口付汇现场核查业务(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需要办理)(一)“进口单位报告”方式所需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书面报告(范文见附件10),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着重说明核查期内多付汇、多到货或多收汇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等。
2.根据异常情况产生原因的不同,视下列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贸易融资:包括海外代付、进口押汇等业务,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延期付款、预付货款:提交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3)规定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进口合同规定不需对外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进口货物用于出口抵扣无需对外付汇的:提交经外汇局出口核销部门核注的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对应的出口报关单。
(5)人民币结算进口货款的:深加工结转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交经外汇局核注的进口报关单和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与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跨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海关估价:提交关税证明、进口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7)最迟装运日期申报错误:提交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8)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申报错误:提交已经银行修正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9)按规定不应参与总量核查的收入/支出:提交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10)使用贸易出口存放境外收人支付进口货款:提交《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11)核查期内付汇对应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12)核查期内收汇对应的收汇凭证(13)核查期内进口货物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14)核查付汇/到货/收汇数据明细报告表(详见附件7、附件8、附件9)(1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亲自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三)“现场调查”方式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四)办理流程1. 外汇局通过核查系统或现场向企业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6)。
2.企业设置业务操作员(首次登陆操作)。
具体方法: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进入“业务操作员维护”,增加本企业的业务操作员,填写相应信息,选择“贸易收付汇核查企业业务操作员”至“已分配的角色列表”中,保存后退出系统,重新用刚增加的业务操作员代码、密码登陆系统,按系统提示修改密码。
3. 企业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查询”,链接“核查通知书编号”,查询核查通知书。
4. 企业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签收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进入“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反馈报告”,勾选“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点击“填写反馈信息”,录入企业传真、企业编码、企业电话、企业联系人、企业签收人、企业地址等相关信息,并在备注中录入“现场核查通知书已于××年X×月X×日收悉”——保存,保存后点击“报送”,向外汇局反馈签收信息。
5.通过核查系统查询对应的总量核查指标情况、核查数据明细等(如企业自身无法通过系统甄别数据明细,可到外汇局进行查询),按数据类型分别填写核查付汇/到货/收汇数据明细报告表(详见附件7、附件8、附件9),并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查方式,按上述要求准备、报送相关材料。
6.外汇局审核确定现场核查结论,将企业确定为现场核查风险企业或现场核查正常企业,并将核查结论通过核查系统告知企业。
注意事项:企业可于每季度后一个月末自行登陆系统查询本企业上季度的总量核查指标是否异常。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选择“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总量核查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输入核查起止日期,查询相应季度的总量核查指标(定期总量核查率的正常值为80%-120%,转口贸易核查率及境外工程核查率的正常值为90%-110%,正常值之外均属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对于企业因下列情况造成总量核查指标异常的,进口单位可持情况说明、核查付汇/到货/收汇数据明细报告表,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指标异常情况,外汇局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可撤销对进口单位实施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