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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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
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2021〕1369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扎实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根据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质量月”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省住建厅决定于2021年9月份,在全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宣传,充分发挥“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平台作用,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持续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断提升全省建筑工程品质,为建设质量强省、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着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四、活动内容
(一)深入贯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加强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支撑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深入企业、深入项目,做好文件宣讲和政策解读工作,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答疑解惑,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检查、巡查,在本地区内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多种抽查手段有机结合,增强监管实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处罚、充分曝光,形成有效震慑作用。要重点强化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真正把民生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深化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创建活动。各地要按照“应创尽创”原则,督导施工企业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要求,以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标准化管控为重点,建立完善管理标准化、质量责任可追溯的责任制度体系。要实施样板引路,创建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地现场观摩会,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化措施,全面提升创建水平和创建率,促进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区质量常见问题,明确治
理重点和具体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钢筋安装、模板安装质量控制和混凝土浇筑振捣、洒水养护,提高混凝土结构的成型质量和实体强度,全面治理砼工程夹渣烂根、跑浆涨模等问题;加强回填土、墙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防水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面治理沉、裂、渗、漏等问题。要结合“我为群众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投诉问题,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党史学习教育实效。
(五)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各地要认真落实我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符合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前期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符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检测机构场地、设备、人员满足资质条件,检测结果真实可靠。要严厉打击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谋划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内容,要明确活动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为契机,补齐工程质量监管薄弱环节。
(二)突出主题,广泛参与。各地要围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安排,紧扣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严格落实七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指导企业普及工程质量知识,提升人员技能。要增强新闻媒体、广大企业、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参与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重点,确保实效。各地要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为重点,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认真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打造精品工程。通过样板引
路,引领带动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提升。
(四)形成材料,总结上报。各地要认真总结“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情况,全面梳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月”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执法、教育宣传及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等活动开展相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逾期未报送活动总结的,将在年度质量强省和住建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中,酌情扣减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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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