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对物质世界的所有权利。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人或物体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动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形式。
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模式和原则进行区分和分类。
二、物权变动模式1. 出售模式出售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此获得对价。
在出售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双方通过合同达成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
出售模式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 转让模式转让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
在转让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也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但双方并没有通过合同约定对价。
转让模式常见于亲友之间的物权转让,如亲属间的赠与行为。
3. 抵押模式抵押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将物权转让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不足时能够获得补偿。
在抵押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仅作为担保物权而存在。
一旦债务履行完毕,物权将返还给原权利人。
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 从物权对象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对象进行区分。
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以是抽象的财产权益。
当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体时,如房屋、土地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过户、登记等方式进行。
当物权的对象是抽象的财产权益时,如股权、债权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
2. 从物权行为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行为进行区分。
物权的行为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
出售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转让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抵押是指将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不同的行为,可以确定物权的变动模式和性质。
3. 从物权效力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效力进行区分。
物权的效力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相对的。
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他人的干扰;相对效力是指物权只对特定的权利人具有约束力。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
物权变动三种模式的分析07法学一班林岸鸿学号:0702010064(1)物权变动三种模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坑第三人的要件,主要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时,买受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进行登记是为了对抗第三人。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两种效果,分别是基于合同而形成了债权关系和实现了物权的变动两种法律效果;因此债权意思主义可以得出三个特点:一是物权的变动(债权的设定和转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二是公示(交付或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三是公示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除了债权行为之外,还需要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其代表是德国;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只产生债权关系,只有当事人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并登记后才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
因此我们可以把物权形式主义概括成三个要点:一是物权变动成立或生效需要三个要件,分别是形成债权关系(签订买卖合同)、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签订物权合同)、公示(登记或交付);二是公示不但是对抗要件而且是生效要件;三是达成所要权转移的合意成为物权变动的一个生效要件。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了债权的合意外,还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生效,其中以奥地利、瑞士和韩国为代表。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仍然以房屋买卖为例子,双方当事人虽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仅产生债权关系,买受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手续。
我们由此可以概括出债权形式主义的两个特点:一是物权的变动以债权的合意(签订买卖合同)和公示为生效要件。
二是债权的合意是产生物权变动的前提,而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物权变动的合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或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合同约定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愿达成协议,对物权进行转移或变更。
例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买方通过支付购买价格,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依法转让是物权变动的另一种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依法转让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进行转移,转让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继承法规定,当物权持有人去世时,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获得遗产的所有权。
赠与也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赠与是指物权持有人自愿将其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例如,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子女成为房屋的新所有人。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持有人将其物权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变现,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出价者。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例如,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可以通过交付等方式进行。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变动可能需要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或程序,例如,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赠与需要符合赠与法的规定。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和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根据物权的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处理方式或程序。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1. 引言物权变动是指在物权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对物权进行转让、设立或解除等操作的过程。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物权变动是一个经常发生的现象。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总结和介绍。
主要包括:买卖、赠与、抵押和转让。
2.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一,主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物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买卖涉及到价款、交付和过户等环节。
在合同中,买方需支付相应的价款,卖方则需要将物品交付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需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进行过户,以确保权利的合法转移。
3. 赠与赠与是指权利人自愿将自己的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不涉及价款的支付,是一种无偿的转让方式。
赠与常见于家庭成员之间或亲密关系的朋友之间。
赠与需要经过受赠人的接受才能确立转让的有效性。
4. 抵押抵押是一种以物权为担保的信用借款方式。
在抵押中,借款人将自己的物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申请借款。
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抵押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确立权利和义务。
5. 转让转让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和买卖的区别在于转让并不涉及价款的支付。
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转让中,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给另一方。
转让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手续来确立权利的转移。
6. 小结物权变动是在物权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一系列转移行为。
买卖、赠与、抵押和转让是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买卖是一种通过合同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涉及到价款、交付和过户等环节。
赠与是一种无偿的物权转让方式,需要受赠人的接受才能生效。
抵押则是一种以物权为担保的借款方式,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让则是一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可以有偿或无偿。
不论是哪种物权变动模式,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手续来确立权利的转移。
以上是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总结和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的模式1. 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发生变化,包括获取、转让、限制和消灭等过程。
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物权在经济社会中常见的变动方式和规律。
本文将围绕物权变动的模式展开探讨,分析其特点、影响因素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2. 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2.1 获取模式获取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
常见的获取模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和依法征收等。
•购买:个人或组织通过支付货币或其他等价物来获得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买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获取模式,也是促进经济交流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继承:个人在亲属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获得亲属遗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继承是一种传统的获取模式,有助于维护家族财产的延续与稳定。
•赠与: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慷慨善举,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互惠行为。
•征收: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2.2 转让模式转让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过程。
常见的转让模式包括买卖、租赁、抵押和拍卖等。
•买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协商达成意向,并以合法手段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价款。
买卖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最基本的转让模式。
•租赁:个人或组织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租金。
租赁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转让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抵押: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债务担保,向他人借款并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有助于促进信贷流通和资本市场发展。
•拍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栋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B,房子的所有权由A变成了B,这就是所有权的变动。
2. 使用权变动: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变动是指使用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对物的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辆汽车的使用权租给B,B成为了汽车的合法使用权人,这就是使用权的变动。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处分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处分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块土地的处分权转让给B,B成为了该土地的处分权人,这就是处分权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转让: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因为物权人的意愿发生了变化。
例如,一个人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他人。
2. 继承:物权人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物权,物权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给其他人。
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去世而导致的。
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房产将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3. 抵押: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4. 租赁: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暂时不需要使用物品,或者为了获得额外收入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5. 赠与:物权人无偿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在不同情境下,物权关系的变化方式。
在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转让:物权转让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移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物权人。
在我国,物权转让一般采取买卖、赠与、继承等形式。
2. 抵押:抵押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在我国,抵押物一般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股票等动产。
3. 租赁:租赁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授予他人使用,获取相应的租金。
在我国,租赁一般为住房、商铺、车位等不动产和家具、电器等动产。
4. 担保:担保是指物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增加其借款的信用度。
在我国,担保方式一般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总之,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多种多样,符合不同情境的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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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概述我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民事关系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物权的变动模式更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二、所有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变动主要表现为买卖、赠与、继承和其他方式。
这些方式将在下文中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1.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普遍的交易行为。
在民法典中,对买卖的约定、履行、风险转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赠与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其在家庭、亲友之间常常存在。
民法典对赠与的规定主要包括赠与的条件、撤销赠与的原因等内容,有助于维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3. 继承继承是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依法获得的方式,涉及到家庭财产传承,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继承的顺序、份额、确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 其他方式除了买卖、赠与和继承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例如抵押、担保、租赁等。
这些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的规定为这些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用益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他人的财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了承租和使用的方式。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用益物权的变动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1. 承租承租是一种常见的用益物权变动方式,通常指租赁房屋、土地等财产。
民法典的规定对租赁的期限、租金、租赁效力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2. 使用使用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使用,但不具有收益的方式。
民法典对使用的方式、期限、方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权利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担保物权的变动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主要包括了抵押和质押。
1.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房屋、土地或者动产等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进行抵押。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的效果,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在主体之间的转移或者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变动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价款交换物品的方式进行物权的转移。
买方支付价款,卖方将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转让给买方。
2. 赠与:赠与是指将物品的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赠与中,赠与人将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3. 继承: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其遗产的物权转让给继承人的行为。
在继承中,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物权,包括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4. 担保:担保是指以物品作为担保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
在担保中,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为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以清偿债务。
5. 交换:交换是指以物品作为交换的对象,进行物权转让的行为。
交换可以是一对一的交换,也可以是多方的交换,交换双方或多方在交换中都能取得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区分和处理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按照物权的性质区分: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和与土地永久附着的建筑物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动产权是指对可移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根据不同的物权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2. 按照物权的来源区分:根据物权的来源,可以将物权分为合法取得的物权和非法取得的物权。
合法取得的物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非法取得的物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根据物权的来源不同,法律对物权的效力和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经过法定程序或者协议约定发生变动的形式和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的种类比较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是指拥有一种物权的权利人向另一方转让该权利的行为。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等。
二、赠与:是指权利人出于感情或其他非商业目的将某种物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例如,家庭中长辈将财产赠予子孙等。
三、继承:是指依法或依约定,物权在权利人去世后自动或经过程序交接给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的行为。
例如,遗产继承等。
四、抵押:是指拥有一种物权的当事人将该物作为债务担保的形式出借给他人,当债务得到清偿后,该物权归还给原权利人的行为。
例如,房屋抵押。
五、质押: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所有权物作为借款的抵押物而质出的行为。
例如,股权质押。
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交易的关键环节,不同种类的物权变动模式,具有不同的实际应用场景和处理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物权变动模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物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权利发生变化的过程。
在现代民法中,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多种,包括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权利处分原则等。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即可。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赠与等情形。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以公示原则为依据,通过不动产登记、交付等公示程序,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效力。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转移。
权利处分原则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处分,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权利人进行意思表示即可。
权利处分原则主要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二是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否发生转移,是否需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
在区分原则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处分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物权
的保护、权利的行使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变动模式(三
三、产生时间
产生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 模式之前。
四、内容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并无区别; 2、欲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除当事人间 的债权意思表示外,还须履行登记或 交付的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 变动的成立要件。
五、典型代表
1、《奥地利民法典》 (1)时间:1811年6月1日公布 (2)相关法条: 第246条规定:“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 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 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 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公共簿册中 时,始生转让之效力。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 记。” 第380、424、425条等等。
六、公式表示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
七、我国物权法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例外采意思主义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 :集中体现于《物权法》 第9条、15条、23条、24条、139条、187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合同法》 第133条、《民法通则》第72条。 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 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动 产浮动抵押)等的规定。
拓展(二): 我国目前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的 缺陷 1、将物权公示原则当作债权合同生效的 要件,将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根据 混为一谈。 2、不承认物权行为,也不承认物权行为 的无因性。 3、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仅须存在债 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 为已足,不需要当事人另有物权合意。
八、案例分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屋的 实际交付与产权的转移登记可以分开 进行,那么如果卖房人先将房屋交付 给买房人甲,后又为买房人乙办理了 产权转移登记,这时房产因火灾而毁 损,风险该由甲还是乙来承担呢?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一、物权变动概念辨析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此定义是就物权自身而言,当由物权主体观之,则物权变动表现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也称为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取得。
实质上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一)一般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转移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时动产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动,交付的完成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交付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说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以交付为标志,这遵守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对于第三人来说物权变动以登记为标志,这是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同的地方。
(三)权利质权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而普通动产的出质没有规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其着眼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均需登记设立,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同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地方。
(四)动产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一种,是指抵押人以某物做担保向抵押权人集资,同时承担到期不能还款时抵押物被拍卖、变卖的风险。
(五)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形态和原因理解了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则物权变动就必然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是物权这一静态属性的动态描述。
因此,本文的观点就是: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
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标的物在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权利质的变化即内容上的改变。
至于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说包含在物权的发生或消灭中。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两点原因: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
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
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
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
物权变动模式
一、相对意思主义。
所谓意思主义指物权的变动仅需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直接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不论其是否进行公示。
因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以意思表示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直接因素,故称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立法模式完全否认物权行为理论。
与相对意思主义相对应的是绝对意思主义,两者其实并无实质的差别,两种主义之下,引起所有权变动的事实均为当事人的意思。
所谓的相对意思主义,只不过是对不同状态下的所有权予以不同的保护,即未公示的权利“不可对抗第三人”。
然而这种不可对抗性规定,只是影响了未公示的物权“在特定情形下”的排他力,并未使“所有权依当事人的合意而变动”这一理性规则发生实质的变化,法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该模式。
所谓的绝对意思主义则没有这样对抗第三人的特定保护,属于历史产物,法国最初奉行之,因公示手段对物权变动没有任何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物权交易的频繁,绝对主义立法模式对交易安全的深刻弊害日益暴露,1855年法国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的条件,从而废除了绝对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今日已没有国家采之。
二、物权形式主义。
所谓形式主义是指当事人双方除了对物权变动的做出意思表示之外,尚须进行公示方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公示作为表现形式构成物权变动不可或缺因素,故称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
以上2.1和2.2关于物权行为的理论均适用之,德国是典型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定一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定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
“尚未登记的合意,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证明、或者该意思表示己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权利人已经将获得登记许可的证书交付给相对人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自然方式和人为方式。
自然方式是指物权的转让、取得和灭失是由自然力量产生的,而人为方式则是指物权的变动是通过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来实现的。
首先,我们来看自然方式的物权变动。
在这种方式下,物权的转让通常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的,例如遗赠、继承和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遗赠是指遗赠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的继承顺序,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
而债权债务关系则是指债务人通过偿还债务来转让自己的财产给债权人。
其次,人为方式的物权变动是由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来实现的。
这种方式下,物权的转让通常是通过协议、买卖和赠与等方式来进行的。
协议是指各方通过签订协议书约定转让财产的方式,买卖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来购买财产,赠与是指赠与人通过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
最后,物权的灭失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物权的灭失主要有司法裁定、没收和自然消灭等方式。
司法裁定是指法院依法判决将物权从原权利人转让给他人或扣押物品,没收是指国家依法将某些财产收归国有,自然消灭是指物权因自然因素或时间的推移而失去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自然方式和人为方式。
在自然方式下,物权的转让、取得和灭失是由自然力量产生的;而人为方式下,物权的变动是通过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来实现的。
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都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了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保护性。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这可都是生活中很重要的事儿呢!
先来说说第一种方式,那就是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好像你决定去买个超级喜欢的玩具,你付了钱,玩具就归你啦,物权就发生了变动。
你看,就这么简单直接!这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得认真对待哦,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
再讲讲第二种,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好比天上突然掉下个大馅饼,砸到你面前,物权就这么莫名其妙地变动啦!比如说继承,长辈突然离世,那财产就到你这儿啦。
还有建造房屋,你辛辛苦苦盖起来,这房子可不就归你啦!是不是很神奇呢?
接着是第三种,公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像是给物权穿上一件显眼的衣服,让大家都能看到它的归属。
比如不动产要登记,这就像给房子贴上你的名字标签一样,大家一看就知道这是谁的啦!动产要交付,你把东西交到别人手里,物权也就跟着变动啦,这多直观呀!
最后一种是善意取得。
这就像是在路上捡到一个宝贝,你不知道它原来是谁的,但你是善意地拥有它,而且符合一些条件,那这个宝贝就归你啦!这不是很幸运的事儿嘛!
咱生活中到处都有物权变动的影子呀!你想想,买房子、买车,不都是物权变动嘛!要是不了解这些,那可不得吃大亏呀!所以说,咱得把这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牢牢记住,就像记住自己的名字一样。
这样在面对各种情况的时候,咱就能心里有底,知道该怎么处理啦!可别小看了这些,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大用场呢!这物权变动的学问可大着呢,咱可得好好琢磨琢磨,让自己在物权的世界里游刃有余,不被那些复杂的情况给弄晕啦!反正我觉得,搞清楚这些,对咱的生活肯定有好处,难道不是吗?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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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物权变动模式浅析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存在三种物权的变动的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此三种模式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本文分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当今立法的首选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独立性;无因性一、物权变动模式涵义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动态的变化。
根据变动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和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变动,这在各国的法律规范及学术讨论中都是基本统一,不存在争议的。
法律行为是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同时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是法学各界所争论的焦点。
因此有的学者将物权变动的模式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1]二、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
探究物权变动的模式就免不了要提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
笔者认为按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独立性原理,物权无因性原理及形式主义原则。
苏永钦指出:“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分离主义。
”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于债权行为。
[2]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生效除了债权契约外,物权的合意及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而施行的交付及登记也是必要的条件。
债权契约只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谢怀轼先生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
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具有无因性。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是指当债权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并不当然地无效或者相应被撤销,物权的合意仍然有效,而原所有者所受损失,可以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形式得到补偿。
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原则则是指物权变动中必须有交付或登记这
样外在的,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公示形式,我国《物权法》中公示公信原则即是这一原则的演化。
三、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之利弊分析(一)物权变动的三种最基本模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物权变动有很多种分类。
最被普遍认同的是分类是将物权变动分为意思主义及形式主义。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法国和日本为其最典型代表,是指只需当事人做出债权意思表示,达成债权合意,物权变
动即成立,而无需公示的模式。
可见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不承认物权行为存在的。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则是依据上文所提到的形式主义原则,在物权变动中,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如,《奥地利民法典》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而设定的公共簿册中时,始生转让之效力。
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记”。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合意是物权合意还是债权合意,又将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综上可知,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三种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的变动需有一个债权合意、两个物权合意及交付、登记等形式共同存在才能成立,且债权合意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并不当然无效。
即此物权变动的模式完全认可物权行为理论,既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成立的条件也包括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及交付、登记,但当债权合意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则相应的无效。
可见,此物权变动模式只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但其否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二)物权形式主义当是现今立法之首选
综观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区别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
而这种取舍并非来自于客观实
践,而取决于人们的主观上的认为角度,是对价值的取舍。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了交付、登记等对物权变动生效所起的作用,完全否认物权行为理论,既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
我国部分学者也认为物权独立性的理论是不成立的,他们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的合意是学者们拟制的产物,现实交易中没有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交付和登记是债权的和履行行为,而不是物权行为。
第二,物权虽与债权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但不能作为物权行为存在的依据,因为取得这两种权利的法律行为在性质上没有明显的区别。
第三,实践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均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只有德国及极少数的国家在其立法中有所体现。
但笔者认为对此持否定意见。
首先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确定存在的,并非只是人为的拟制。
比如抛弃,并没有债权合意的存在,但在抛弃这一行为中确实有原所有人意思表示的存在,即物权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德国学者施瓦布与普律廷著的《物权法》一书也指出:“民法典中债法负担行为与物权法履行行为严格区分,这一点十分重要。
两者均为契约,但内容却不相同。
通过买卖出卖人负担转移所有权之义务,通过合意,出卖人为履行其义务而将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此二契约,在法律中的位置不同,买卖位于债法中,物上合意位于物权法中。
”[4]其次,引起两种权利的法律行为虽然在性质上区别不大,但在实践中确是可以明显区
分的。
债权行为引起债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它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请求权。
然而,请求权的产生并不必然产生物权的变动。
比如,买卖双方就一支笔达成合意,但买方却因没有带钱而不能支付。
不能否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请求权,但却没有发生支付和笔的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
再次,因大多数国家立法或判例没有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而否认其存在是不妥的,立法的不同是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地理、人文因素的不同相关联的。
最后,对物权独立性的否认会使某些民法上重要的理论的解释陷入困境的。
比如无权处分,单方的合同行为。
如在赠与合同中,如果债权合同生效,被赠与人即取得所有权,那么即否定了赠与人在交付前的撤销前,同时否认了他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撤销权及物上请求权,这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虽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却否认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笔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
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一般是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忽略了对原所有权人的权利的保护。
比如当买受人将标的物转移给恶意的第三人,原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原所有人就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权利。
而如果买受人就标的物设定担保,当法院就该物强制执行时,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条件下,原所有权人因只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债权在民法的权利顺位上低于担保物权,因此,
原所有权人只能在担保物权人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得到补偿。
从表面上看,这确实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但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无因性理论确实更倾向于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相对于买卖双方第三方是不特定的公众,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一般的价值认定中是更高的价值取向,即公共交易的秩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所有人的权利。
这与善意取得制度,票据瑕疵流通中出票人的抗辩权的切断原理是相同的。
还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够的。
善意是一种心理状态,第三人对其自身的善意的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
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给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提供了一个相当客观、简单的认定标准,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可以很好的保护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且能维护社会公共交易秩序,正是我们所追求的良法的目标。
且善意取得制度只能在标的物为动产条件下发挥良好的作用,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在登记的过程中存在瑕疵那么对第三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而且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有偿法律行为,而不适用于无偿法律行为。
综上可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不可取代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其完全否认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及部分否认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都有一定的缺陷的。
而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完全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认为此模式最适宜现阶段的经济发展,
符合民法保护、促进交易的精神原则。
参考文献:
[1]彭荣华.影响物权变动的因素及其对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7):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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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95:68.
[4][德]施瓦布,普律廷.物权法[m].慕尼黑:贝克出版社,19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