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十佳企业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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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十佳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科技企业争先进、创一流,进一步推动和实施以人才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引领的“科技强区”战略,经研究,决定在开展“科技创新十佳企业”(以下简称十佳企业)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比表彰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评比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参加申报十佳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科技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了较完整的研发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

2.企业领导班子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注重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

3.企业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有明显的特点,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财税关系纳入管理。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十佳企业的评选按科技人员、研发及技改投入和科技成果指标三大类进行评价。

第六条评选按综合得分顺序,评选出十佳企业。

第四章申报与考评

第七条申报企业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区科技局根据申报材料初审。

第九条初审结果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核评议。

第十条审定的获奖名单将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将正式评为十佳企业。

第五章表彰与其他

第十一条经济与科技创新大会上授予奖牌和奖金。该称号从发文之日起,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第十二条获奖企业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证书,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XX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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