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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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注意】区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意义

1.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

原则上,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著作人身权。

例外情况: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

如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若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则委托人为原始主体,受托人为创作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原始主体

一、一般原则【法11条,条例2条】

二、外国作者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国籍原则(成员国国籍)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出版地原则(首先在中国出版)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出版地原则(首先在成员国出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出版地原则(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出版)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职务作品(著作权法18条,条例第11、第12条)

1.定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条件

(1)作者与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

(3)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

3.职务作品的归属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法14条)

(三)汇编作品(著作权法15条)

【注意】

汇编作品属于双重著作权的作品,汇编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仅限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其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未经授权创作汇编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但汇编人仍可基于汇编行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

【注意】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委托作品(著作权法19条)

1.定义

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归属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六)视听作品(著作权法17条)

(七)其他特殊情形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若不存在相反的署名,则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二节继受主体

一、自然人通过继承获得

(一)类型:继承、接受遗赠

自然人作者死亡以后没有继承人的,由国家享有。

(二)获得的权利类型

1.继承人所继承的,仅仅是其中的财产权和发表权。

2.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保护。

3.作品载体(原件)的所有和继承,也应当依据有形财产的规定处理。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变更、终止而继受(著作权法21条)

(一)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二)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通过合同继受

(一)方式:

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赠与合同

(二)权利的移转

1.转让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永久的转移;

许可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使用权的暂时转移。

2.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受许可人只享有使用权,能否发放分许可证,能否提起侵权诉讼要看许可合同的约定。

3.人身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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