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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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XX县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全县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A发…2007‟25号)和•中共XXX市委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Z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之内进行,不得超编和扩大登记范围。

第三条日常登记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日常登记对象为新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公务员,政策性安置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组织部选调到机关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调任到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乡科级副职以上)人员,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由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转任到公务员机关的公务员,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等暂缓登记人员,其他符合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进入机关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经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后,逐级上报登记材料。

第六条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定期受理公务员日常登记材料,一般每年审批一次。

对干部调整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等情况及时上报登记,各单位应在拟登记人员的任职文件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员登记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填写登记表,报县(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登记审核、审批、发文、备案、归档、数据录入和上报、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分工具体承办。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09•【文号】中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登记的对象和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不予登记的对象:(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登记工作的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登记工作总结

公务员登记工作总结

提供专业的word版文档,优质的服务,希望对您有帮助/双击去除公务员登记工作总结公务员登记工作总结公务员登记工作总结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本保障。

为贯彻落实《%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6gt;实施方案》、按照《省公务员范围规定》和《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镇实际,在中共开发区组织人事部的指导下,我们圆满地完成了这次公务员登记试点工作,现总结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公务员登记采取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公务员法的实施过程中,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操作程序。

对难以明确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由党委领导班子研究解决方案,按程序逐级上报,确保镇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把握登记原则。

公务员登记采取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在镇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条件,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国家规定的行政编制限额进行公务员登记,从而平稳地推进登记工作的进行。

三、严格登记程序。

在公务员登记中,我们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省公务员登记表》,报镇党委审核,再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及备案。

四、登记结果。

我们严格地按照中央、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镇行政编制个的限额进行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不符合的则不予登记,没有出现超编登记的现象。

镇机关共有个行政编制名额(含名工勤人员),在此次公务员登记过程中,有名公务员参加了登记,暂缓登记的有名(其中有5名年月2日前进入机关的国家正式干部、名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不予登记的有名(其中有人属政府工勤人员)。

对于此次公务员试点登记,镇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握登记原则,严格登记程序,确保了此次公务员登记工作依法而有序地进行,并最终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当今社会,政府职能不断扩大,政府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新技术、新知识的出现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务员又是政府的主要的人力资源,因此提高公务员的能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而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是提高公务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根本途径。

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就是:湖北省公务员登记的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1.08•【字号】津人录[1995]1号•【施行日期】199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录[1995]1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素质,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录用考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取。

第五条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也应予照顾。

具体照顾办法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天津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指导与监督区、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试;负责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事宜。

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实施细则;负责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试工作;受市人事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按照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常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日常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 , 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花名表》和《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

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 1 个月内进行。

登记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手续 , 并在 1 个月内将《公务员登记表》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条日常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三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五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日常登记的工作程序: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 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 聘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选任制公务员 " ,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 报审核、审批、备案机关。

第七条日常登记审批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日常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第八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审核机关印章: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需军转安置的,需提交军转干部录用审批表有专项编制的,需提供编办增编文件;属招考录用的,需提交录用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二任职定级文件;三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四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06.27•【字号】浙人干[1996]95号•【施行日期】199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6〕95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严格实行录用制度,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关,对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从发文之日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都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得再以调配形式补充人员,确保我省的公务员录用制度顺利入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客观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四、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2、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3、审批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4、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5、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审批工作;6、负责审批各级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7、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录用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渝人社发〔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20年7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12月8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8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8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1件)。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按照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文是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常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日常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 , 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花名表》和《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

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 1 个月内进行。

登记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手续 , 并在 1 个月内将《公务员登记表》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条日常登记的对象 :( 一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 )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 )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五 )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日常登记的工作程序: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 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 聘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选任制公务员 " ),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 报审核、审批、备案机关。

第七条日常登记审批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日常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03-15 浏览次数: 136 字号:[ 大中小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登记手续:(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豫人[2008]9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第六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公务员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现在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同时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确认公务员身份予以登记:1、已参加国家公务员过渡,填写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过渡资格审查表》的人员;2、上次机构改革参加机关人员定岗,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3、上次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结束后,经考试录用、调任、军转干部安置进入机关,具有省辖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人员;4、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选任、委任、聘任的机关领导人员;5、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政策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1、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2、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三)下列人员不予登记: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违规进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次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结束后,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未参加公务员统一考录,不能出具市(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录用通知的人员;二是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进入机关的人员。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4、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期满的人员;5、非公派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6、违反公务员法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人员;7、按规定应当退休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8、其他不符合列入公务员范围条件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

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二步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

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登记。

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

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录用。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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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202x年3月青川地处川北边缘,川、陕、甘交界处,素有“鸡鸣三省”之称。

幅员面积3216平方公里,辖9镇27乡,198个村和22个社区,共25万人。

现有党组织564个,党员11157名。

“5〃12”特大地震中,全县4697人遇难,124人失踪,15489人受伤,90%以上的房屋垮塌,经济损失逾500亿元。

三年来,县委统一思想,以浙江援建为契机,攻坚克难,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了群众的住房难、行路难、吃水难、就医难、上学难等问题,目前已初步完成了重建任务,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实施超常举措,灾后重建取得新的胜利(一)打好“四大战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202x年以来,“元月攻坚”腾挪板房9000余套,重新安臵县城居民1.6万人;“百日会战”拆除危旧房76万平方米,7月底县城规划修编后,又拆除10.6万平方米,占震前建筑总面积的75%;“四月决战”促项目开工,实现项目开工率99.4%;“九月决胜”基本完成重建任务。

截止目前,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完工845个、完工率92%,完成投资210亿元、占88%,全县城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力推“三大举措”,民生问题大为改观。

一是率先启动住房重建。

突出川北民居特色,全县6.3万户农村群众202x年底全面完成农房重建;推行统规联建、自建,政府代建保障性住房、公租房、限价房、安居房等方式,农村集镇居民已全部入住,县城居民住房建设已完成90%以上。

二是优先建设民生设施。

智慧岛教育园区和全县52所学校全部投入使用,县人民医院和35所乡镇卫生院建成并完善设施设备,酒家垭隧道、井田坝大桥、省道105线建成通车,乔木路、剑青路改造加快推进,全县交通网基本形成,实现村村有活动场所、卫生站、饮水工程、垃圾处理场,乡乡有学校、医院、通乡公路的目标。

三是强化城乡环境整治。

以“五改二治五化”为重点,大力实施“十镇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加大农村坏境整治力度,黄坪乡枣树村、凉水镇凉华村、马鹿乡砂石村等100个新村环境优美,安全宜居。

(三)发展“五带五园”,经济快速恢复发展。

按照“强二优一兴三,产业互动发展”思路,利用灾后重建的良好机遇,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初步建成5个万亩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园、5个特色产业带和2平方公里川浙产业园。

竹园经济开发区三大特色产业园完成项目招商,东河口4a景区成功创建,唐家河4a景区建设接近尾声。

202x年全县gdp增长17.3%。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1.41亿元,同比增长142.4%,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增507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新增1506元,社会固投比去年同期增长5.1%,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0.8%。

-23岁,比上届降低2.7岁,大专以上学历33人,达到15.1%,“一好双强”型党支部书记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

二是规范村级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明确了村级活动场所权属、功能设臵,要求村级活动场所达到室外“四个一”(一幅永久性标语、一根标准旗杆、一套规范吊牌、一个完整的公开栏)和室内“四化”(档案规范化、值班常态化、机构完善化、制度合理化)。

三是探索村干部值班制度。

为发挥村级活动场所作用,方便群众办事,安排村干部每周一至周五值班,村“两委”成员轮流值班,并在各村值班情况公示表上将值班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向群众公开。

四是创新大学生村干部管理。

率先在全市建立大学生村干部群,随时通过信息向全县198名大学生村干部传递信息,征求意见;推行大学生村干部“1+1+1”帮带制度,每名大学生村干部由1名乡镇领导干部和1名村支部书记结对帮带。

(三)加强特殊党费监管,规范特殊党费使用。

上级给我县下拨“特殊党费”33961.1万元,发放农村、城镇住房重建户补助170433.3万元、3位因公牺牲的烈士家属慰问金9万元,七一凉水九年制学校已于202x年投入使用,青川县七一中学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第二期正在建设。

“特殊党费”援建的154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补助资金2551万元,已于去年“七一”前全面完工。

聘请了36名特殊党费使用监督员,成立了督查组和4个社会监督小组,对“特殊党费”项目实行全方位监督,确保“用好每一分钱,不出半点差错”。

(四)加强远教设备安装,推进“123”工程建设。

去年以来,全县完成了95个村远程教育设备安装,推出了远程教育“123”工程和远教致富工程,规划建设1个省级示范站点、20个市级示范站点、30个县级示范站点。

各站点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组织群众学习政策和农村实用技术等,帮助建成三锅乡食用菌种植园、石坝乡中心村獭兔养殖小区等特色产业基地36个,群众年均增收500元以上。

三、强化“四个注重”,干部人才工作有新的发展(一)注重鲜明导向,强班子强队伍。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在基层一线、重建一线、发展一线选拔干部,坚持在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应对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解决复杂矛盾中考察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

202x年火线提拔了8名优秀抗震救灾基层干部;202x年通过公开选拔遴选了36名乡镇副职;202x 年,40余名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干部被提拔使用。

坚持围绕大局,积极实施“双百”工程和“挂、包、帮”工程,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先安排后备干部到基层一线接受锻炼,抽调100多名年轻干部到县城老城区拆迁一线锻炼,220多名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

严格管理干部,坚决执行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上岗、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函-67过硬队伍。

三是强化提高组工干部素质。

实施全员信息员制度、组工业务务虚会制度、目标承诺制度,使组工干部“四懂四会”能力不断提升,即懂法律、懂业务、懂创新、懂礼仪和会信息运用、会调查研究、会群众工作、会公文写作。

全市干部选任知识竞赛中青川县代表队获二等奖。

(三)立足本职,优化服务。

积极推行“五个一服务”。

问一声好、请一声坐、倒一杯水、作一次沟通、送一段路程,树立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深化“组织部长下基层”、“挂、包、帮”活动,协调乐安寺乡修建河堤3000多米,帮助15户受灾群众完成灾后重建,发展产业3项。

危难时刻挺身而出,带头创先争优,争做冲在干部前面的“干部”。

去年“8.13”洪灾中,组工干部积极“党员突击队”,第一时间赶至洪灾现场指导和参与抗洪抢险战斗,转移被困群众60多人,受到了县委及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青川县组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离上级要求还有差距。

但我相信在县委和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我们一定会再找差距,再添措施,再创佳绩。

第二篇: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登记的对象和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不予登记的对象:(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登记工作的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县级以下机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央机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十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

对不按照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公务员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三篇: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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