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月九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一、目的和范围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境外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将境外投资定义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或项目的行为。
境外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企业、参股、收购或扩股等方式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工具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三、商务部的责任和权限商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2. 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项目;3. 监督和检查境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4. 处理和调解境外投资争议;5.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商务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和进行审查。
四、境外投资的申报与备案根据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需提前在商务部进行申报,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备案或审批。
备案适用于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只需要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登记,无需等待审批。
审批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详细的投资申请材料,并经商务部审查后批准。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风险评估应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合理的投资结构、风险分散、合作伙伴选择和优化资金筹集方式等。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二、备案的意义和目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指境外投资主体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制度。
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境外投资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避免和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三、备案申请流程1.备案申请材料准备: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规定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资质证明、投资合同或协议、风险评估报告等。
2.备案申请提交:投资主体应将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并签署合法有效的投资文件。
3.备案审查和批准: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出备案批准文件。
4.备案登记和公示:备案批准文件生效后,投资主体应将备案信息登记至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以提供信息透明和社会监督。
四、备案管理的原则和要求1.依法合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应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和利益。
2.风险评估: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针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可能面临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3.监管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监管和监督,定期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信息公示:备案项目应在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提供给公众查询和监督的渠道,增加透明度,防止违规行为。
五、备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投资主体责任:境外投资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申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材料,并严格遵守备案要求。
2.相关部门责任:承担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批责任,确保备案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监管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未经备案擅自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2024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对于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内市场的逐渐饱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机会和资源的境外扩张,因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有效管理资金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立境外投资部门1.确定境外投资策略和目标- 审视企业发展战略,并明确境外投资的定位和重点领域。
- 对目标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潜力和风险。
2.组建专业团队和领导机构- 成立境外投资部门,设立合适的管理层次和岗位职责。
- 吸纳具有境外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确立投资决策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合理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 设立项目评审和审批流程,加强风险预警和控制。
4.建立境外投资档案和信息系统- 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归档,包括相关合同、证照和监管文件等。
- 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5.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 组织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提升员工的境外投资意识和能力。
- 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变化,及时更新知识体系。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制定风险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确定评估指标,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
- 建立风险评估模型,量化和分析各类风险因素。
2.开展风险预警与控制-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动态。
- 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拟定应对方案和预案。
3.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 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和财务状况审查。
- 筛选并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投资安全。
4.建立风险管理报告和跟踪系统- 定期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
- 建立风险跟踪系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措施。
5.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独立审计机构- 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
- 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三、合规和监管1.遵守当地法律和国际规范- 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业准则。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投资的引领、撬动和催化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股权退出、企业破产清算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二级市场开发、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等)、其他投资(包括PPP项目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制定并发布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投资。
负面清单禁止类之外的投资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培育业务、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公司集中审批决策,各责任主体分级管理;(二)坚持积极、谨慎、适度基础上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三)坚持“投资主体、管理主体、损益承担主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原则;(四)坚持投融资一体化原则,即责任主体应对投资事项的投资金额、资金分类、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运用做出细致分析,尤其应对自有资金投出后的后续资金的融资计划提前制定方案;(五)坚持合法合规基础上的自有资金(资本金)最小化原则。
如涉及合作事项,原则上应与合作方同步实缴到位。
第六条公司投资回报的主要指标是自有资金年化收益率和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其最低标准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个百分点。
培育业务的投资可适当放宽回报要求,其市场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的最终决策及审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等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 管理主体《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支付手续。
3. 投资范围境外投资的范围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债权投资。
3.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购买境外不动产或者从事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直接投资的,应当遵守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3.2 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境外证券市场购买和交易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证券投资资格。
3.3 债权投资债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发行的债券、债务工具和参与境外债权融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进行境外债权投资的,应当在境内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 资金管理境外投资的资金以外币形式出境,投资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申报和外汇支付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在资金进出账户时,依法履行外汇管理手续。
5. 投资风险评估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资回报预期、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选择境外投资项目。
6. 信息报告和备案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告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计收益等。
7. 处罚措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及其境外子公司或其他境外经营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核准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4)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5)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情况。
(6)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流程:(1)提交核准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财务预算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决策: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评审。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或不核准的通知书。
(3)后续管理:核准后,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结汇和备案手续,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范畴。
(5)不属于求购境外资产、股权及境外收购债权的情形。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请书、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备案: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随意要求补充材料。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备案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3)监督管理: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发改委将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信息披露:备案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项目投资情况、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或其他资源投资于境外的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
境外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复杂性,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金融工具,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通过建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法主体。
个人可以通过境外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企业可以借助境外投资实现海外市场的拓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投资增加业务收入。
四、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境外投资涉及国际资本流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投资文件。
审批过程中,国家监管部门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规定和政策导向。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境外投资涉及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政治稳定性等因素,避免因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投资失败。
,投资者还需要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投资多元化、合理配置资产等。
六、境外投资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需要符合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制度和相关法律,确保投资行为合规。
,投资者还需注重合规报道和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情况,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境外投资的退出机制境外投资可能存在一定的退出风险,投资者需要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
在境外投资项目结束或投资出现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回购股权、收回债权等方式实现退出。
投资者在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风险因素,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保护自身的利益。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内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开始进行境外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境外投资行为。
3. 境外投资审批管理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审批机构将根据投资者的实力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投资。
4. 境外投资合同与协议境外投资合同与协议是投资者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之间的重要文件。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与协议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重要条款。
5. 境外投资风险评估境外投资存在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自行进行研究和分析。
6. 境外投资报告与监测境外投资者应对其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报告和监测。
投资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相关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营状况及资金运作情况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报告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7. 境外投资退出机制境外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退出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退出投资。
境外投资者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事先约定好退出机制,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8. 境外投资奖励政策为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相关政府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贷款支持、外汇优惠等政策。
投资者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相关奖励政策。
9. 境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境外投资可能会出现纠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我国境外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根据《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合作经营、境外并购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中的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形式,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企业设立、参股、合资、合作、并购等。
第二章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第四条审批制度境外投资属于重点行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审批。
境外投资暂不属于重点行业的,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审批。
第五条备案制度境外投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投资主体、项目信息、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投资额限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境外投资的投资额进行限制。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不得超出规定的投资额限制。
第三章境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资金的转移和结算,应依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经营活动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保护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风险防控境外投资涉及到风险,应加强风险防控,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理境外投资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对于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执行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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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投资型并购以及境外上市等行为。
3. 境外投资的申报与备案3.1 投资主体在进行境外投资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书、财务状况报告、投资计划等。
3.2 投资主体收到主管部门的准入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外汇登记和资金结算。
3.3 投资主体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结算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规模、预计回报等。
4. 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4.1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应当遵守所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4.2 投资主体应当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如有需要,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4.3 投资主体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营和预期的回报。
4.4 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风险变化等情况。
5. 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5.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2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资主体提供相关的投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审查、核实。
5.3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提高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督效果。
5.4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6. 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投资主体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6.2 投资主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概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企业和居民的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目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和支持合法的境外投资,推动中国企业和居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避免投资风险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通过规范境外投资行为,确保对外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和居民的境外投资活动。
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居民指的是中国大陆的自然人。
四、审批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分为前置审批和报告后备案两种方式。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或涉及敏感领域的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前置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决定;其他境外投资则可采取报告后备案的方式,事后进行备案申报。
五、监督与管理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是保障境外投资行为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强调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风险防控,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监测机制、强化执法合作等方式,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投资者的办事便利度。
2.优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
3.促进信息沟通:加强与相关国际机构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
4.加强培训与指导:加大对企业和居民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结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促进境外投资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继续完善和强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将为中国企业和居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提供更好的保障。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境外投资秩序,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和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员工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国家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备案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编制发布境外投资合作规划和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环境。
第七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的支持力度,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和备案第八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开展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依法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或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准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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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索贿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