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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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

作者:李菁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

摘要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尚属全新的社会职业,司法社工可划分为针对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工、禁毒社工以及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社工等。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存在着社工匮乏、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低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改善。司法社会工作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可从建立司法社工制度,开发司法社工岗位,培养司法社工人才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社区矫正专业化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92-02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和分类

社会工作(SocialWork)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①以预防犯罪和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者称为“司法社工”。这项工作在英国被称为“刑事司法社工”(criminaljusticesocialwork),主要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等。

国内目前的社会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指导,而在实践中,司法社工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目前的司法社工可以划分为针对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工、禁毒社工以及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社工等等。随着安置帮教工作关口前移,现在又出现了在监狱或看守所对罪犯或嫌疑人进行疏导、规劝的司法社工。

1.禁毒社工。这类社工要求具有一定禁毒和社会工作知识和相关经验及技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工作对象提供生活关心、戒毒康复帮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和行为督促,属非政府机关专职人员。

2.社区矫正社工。社区矫正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措施。社会工作者把专业理论与技术运用到犯罪矫正体系之中,协助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或行为偏差者加强自我改造,矫正其行为模式,使其重建符合社会规范的生活方式,尽快回归社会。

社区矫治是行刑社会化发展的趋势,体现了世界刑罚发展由以监禁刑为中心的时代向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时代过渡。如今社区矫治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被广泛使用。进入21世纪,我国的社区矫治工作也开始扬帆启航。

3.青少年事务社工。其主要职责是:及时了解社区青少年动态,对每一个社区青少年建立工作记录卡和个人资料库,定期记录接触了解的内容,并形成辅导报告;通过心理治疗、定期访谈、组织活动等方式,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依托社区学校和就业服务机构等载体,逐步解决社区青少年失业、失学和维权等方面问题;鼓励社区青少年自立和自我发展。

这种方式意味着所有罪犯,不管是少年和成人,都将通过科学和个案工作(casework)获得个别化的待遇,而不是通过刑法的方法来惩罚。②正如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和最好的刑事政策一样有效”,在对待青少年问题上,最好的刑事政策是刑罚的宽严或犯罪后的再教育问题;但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在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之前的矫治和扶助,选择最好的社会政策必将大大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机率,从而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本。

4.监狱社会工作。这类社会工作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服务,主要是调动罪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19世纪以来,基于对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主义的反思,刑事实证学派力倡教育刑主义,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报应而是教育,主张以教育的方法着重于对犯罪人的改善,防止其再犯罪。教育刑主义以人本主义作为哲学理论基点,把将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新人看作是最高人道主义。③

5.帮教安置社工。帮教安置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般是刑满释放5年或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和帮教、管理活动。帮教安置社工主要为帮教者提供住宿场所和就业、就学辅导,或者为他们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中介服务等生活方面的帮助,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6.人民调解社工。调解社工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依靠社工自身的社会威望,说服教育和规劝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到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纷争。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7.法律援助社工。法律援助社工主要为需要法律救助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诉讼事,以确保人人可公平地获得所需社会公共资源和保护自身的机会。

二、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必须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预防性、综合性、服务性和长效性等特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社会工作只有向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方能使司法社会工作更有效,更符合实际,也才能使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系统,也才会使社会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

按照美国E·格林伍德的分析,社会工作专业化就是指社会工作在系统理论、专业权威、社会认可、伦理守则和专业文化五个方面逐渐发展、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包括: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工作方法与技巧的专业化、职业道德守则的专业化、工作内容性质的相对稳定性、教育培训的专业化、从业资格的专业化等。

近些年,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司法社工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探索、尝试,建立了专职专业的司法社工队伍。广东省珠海市采取的办法是依托司法局、司法所管理,建立行政模式下“专、兼结合的司法社工队伍”。当然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从对上海和珠海的调查来看,我国司法社工制度的建立可以根据大城市、中小城市以及农村的不同特点和可资利用的不同资源,区别对待,并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探索多元发展模式。建议由司法部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与民政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社工制度的总体框架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分散在各个领域,没有单独形成一个系统,社会工作政策、法律体系、配套制度都不完善,这也是司法社会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一大瓶颈。

三、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对策与途径

司法社会工作要在中国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建立司法社工制度

要实现中国司法社工的专业化、职业化,首先要制度先行。只有制定了有关司法社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司法社工的专业化、职业化才会有章可循,才会有保障。在公共服务项目财政预算中,设立社会工作发展专项经费,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当前要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政府和社会服务机构各自在社会工作事务与服务方面的职能、职责与权限。一方面要强化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行政职能,弱化并逐渐退出具体的社会服务工作领域;另一方面要鼓励、扶持、规范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发展,并加强管理与监督。在人事制度方面,我国社会工作机构和人员至今没能纳编,也没有职称,更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及福利待遇难以保证。应制定社工职业薪酬标准,改善社工人才的收入、福利待遇,建立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制度,为社工人才的职业发展提供足够空间。在民政部门的各级机关,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有待于人事制度的改革,首要的是使社会工作者纳编;在民政非行政机关(包括社会福利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应该是民政系统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主要领域,要实现其职业化与专业化,有赖于政治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福利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参照国外及港台等地的作法和经验,民政系统内社会工作要走职业化、专业化之路,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除政府在资金及政策方面的扶持外,还需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筹资制度,保证社会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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