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察检查环节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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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察检查环节及要点一、背景介绍: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在常温下能够挥发出来的有机化合物,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为了减少VOCS的排放和保护环境,政府部门对VOCS重点行业进行了现场督察检查。
二、行业类别:三、检查环节及要点:1.企业准备:(1)企业应提供与VOCS排放相关的材料,包括排放许可证、VOCs治理设施的设备清单和运行记录、废气排放监控数据等;(2)企业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
2.基本信息核查:(1)核查企业的法定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环境许可证等;(2)核查企业的排放许可证,确认是否合法有效;(3)确认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
3.设备检查:(1)检查企业的VOCS处理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储罐、管道等;(2)核查设备的设立、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3)检查废气治理设备的效果和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排放限值。
4.运行记录检查:(1)要求企业提供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时间、排放浓度、废气收集率、处理效果等;(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3)核查监测设备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5.废气监测及排放测量:(1)进行现场废气采样,将采样结果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2)对废气排放进行测量,核实企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超过限值。
6.环境影响分析:(1)对企业的VOCS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2)评估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对环境的减排效果。
7.问题整改要求:(1)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2)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治理,整改达标后及时通知政府进行验收。
8.成果汇报:(1)对督察检查结果进行汇总,编写检查报告;(2)将检查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给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察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检查人员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干扰,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营;(2)检查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和检查人员的安全;(3)检查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以便对企业的VOCS 排放进行准确的评估;(4)检查人员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合理制定整改措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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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学与环境工程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总第875期第4期2024年2月收稿日期:2023-08-22作者简介:马梦杰(1992—),女,硕士,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监测。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探讨马梦杰 范传艺 杨明沁(河南省焦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摘 要:【目的】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日益增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固定污染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是其主要来源。
管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大气污染防治至关重要,需要对其测定方法进行探讨。
【方法】介绍了国内现行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标准、列出了现行有效的VOCs 采样方法、分析了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 实验室测定方法和现场测定方法及其优缺点。
【结果】实验室监测准确度高、可分析污染物种类多,但样品运输和保存过程会影响测定结果;现场测定快速、简便,但准确度低。
【结论】在今后的研究中,可将现场测定和实验室测定有机结合,使监测数据更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更好地助力大气污染防治。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4-0122-04DOI :10.19968/ki.hnkj.1003-5168.2024.04.022Discussion on the 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 in Waste Gas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MA Mengjie FAN Chuanyi YANG Mingqin( Jiaozuo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Center of Henan Province, Jiaozuo 454000, China)Abstract: [Purposes ] In recent years, th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has been in⁃creasing, and the composition is complex. It has serious impacts on the environment, which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VOCs generated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is the main source.Control⁃ling VOC emissions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is crucial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Methods ]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urrent domestic standar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waste gas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lists the effective methods for sampling VOCs,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and on-site measurement methods. [Findings ]The accuracy of laboratory monitoring is high, and many kinds of pollutants can be analyzed, but the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process of samples can affect the measurement results. The process of on-site measurement is fast and simple, but the accuracy is low. [Conclusions ] In future research, on-site mea⁃surement and laboratory measurement can be organically combined to make the results more real, accu⁃rate and complete, so as to better assist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Keyword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waste gas0 引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含各种烃类化合物(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醛类、酮类、醚类、酯类)、含氮有机化合物(胺类)等。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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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采样器具
5.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 HJ 732 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的质量控 制要求。
5.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对真空瓶或注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 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5.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 求。
5.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 1 小时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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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采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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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Science234《华东科技》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采样的注意事项陈 金(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中心,甘肃 嘉峪关 735100)摘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采样工作是当前污染源检测当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废气的有效监测能够对环境保护与环境计划提供重要的依据。
当前是企业在新时期的重要转型阶段,所以应当完成对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而在固体污染源废气的实际监测上需要精准和紧密,这样才能够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良好的监测数据能够对项目的建设、污染纠纷和环境仲裁等提供科学的依据,综合的保证对样本质量的较好控制,确保其向着更好的方向进行发展。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质量控制环境监测为环境决策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持,所以对于固定污染废气监测和采集是需要注意各种外在的问题,通过各种设计管理能够保证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够都要完成全面的提高,综合的满足实际发展需求,并且应当科学的完成各种污染源废气监测方法和流程的实际控制,更好的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所以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应当完成对项目建设、污染纠纷和环境仲裁等科学有效的操作,确保对环境保护效果进行进一步的提升,使其更好的满足具体发展需求,防止环境受到进一步污染。
1 前期准备工作 1.1 采样方案制定 针对目前的检测工作来说,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应当对生产污染源头都进行更好的调查,熟悉其生产工艺,掌握生产过程中各种污染物种类,针对性的完成处理,并且可以探讨其处理设施的净化园原理。
其次工作人员需要对实际的检测内容都进行更好的明确,同时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上应当对各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都要完成整体掌握,了解其实际的情况。
最后可以结合国家制定的采样标准高来完成采样规划,此过程中需要明确采样人员的自身安全,实际的开展上要完成相应的保护,提升具体的采样安全程度。
1.2 实验室准备阶段 在进行实验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完成各种准备工作,具体内容上包括处理和过滤各种吸收液的准备,实验人员应当对各种检测工作都要完成事先的准备,更好的完成采样介质的确定,整体操作上需要对各种设备都让其满足具体的称量条件,并且需要做好记录。
企业自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2020.8.1中国环境协会
![企业自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2020.8.1中国环境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7ec8b3bf9b89680203d825af.png)
7信息记录和报告
8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积极 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 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一次修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1、HJ 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2、HJ 82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3、HJ 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4、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5、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6、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7、HJ 88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8、HJ 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9、HJ 883-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10、HJ 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11、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2、HJ 1086-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2020-04-01 实施 13、HJ 1084—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2020-04-01 实施 14、HJ 1083—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2020-04-01 实施 15、 HJ 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2019-03-01 实施 16、HJ 1087—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2019-03-01 实施 17、HJ 1085—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2020-04-01 实施 18、HJ 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9、HJ 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20、HJ 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21、HJ 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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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安全防护、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ttps://img.taocdn.com/s3/m/899109df6137ee06eff918b2.png)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1.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丙酮、异丙醇、正己烷、乙酸乙酯、苯、六甲基二硅氧烷、3-戊酮、正庚烷、甲苯、环戊酮、乳酸乙酯、乙酸丁酯、丙二醇单甲醚乙酸酯、乙苯、对/间二甲苯、2-庚酮、苯乙烯、邻二甲苯、苯甲醚、苯甲醛、1-癸烯、2-壬酮、1-十二烯。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经过验证后也可使用本方法。
当采样体积为300ml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001~0.01mg/m3,测定下限为0.004~0.04mg/m3。
详见附录A。
2. 方法原理使用填充了合适吸附剂的吸附管直接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或先用气袋采集然后再将气袋中的气体采集到固体吸附管中),将吸附管置于热脱附仪中进行二级热脱附,脱附气体经气相色谱分离后用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质谱图或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
3. 试剂和材料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
3.1 甲醇:农残级或者等效级。
3.2 内标溶液:ρ=2000µg/ml或2500µg/ml,市售有证内标溶液(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专用)。
3.3 4-溴氟苯(BFB):ρ=50µg/ml。
用于GC-MS性能检验。
取适量色谱纯的4-溴氟苯(BFB)配制于一定体积的甲醇中。
3.4 标准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物质可以使用气体标准,也可以使用液体标准。
3.4.1 气体标准使用高压罐储存的气体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标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标准气体的稀释建议使用动态稀释方法。
3.4.2 液体标准贮备溶液:ρ=1000µg/ml。
购买色谱纯的目标化合物,取一定体积用甲醇稀释,配制成ρ=1000µg/ml 的标准贮备液。
vocs检查要点
![vocs检查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9762db0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2.png)
vocs检查要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在室内和室外环境中广泛存在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具有挥发性和易在空气中释放的特性。
VOCs检查通常是为了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或确保产品符合特定的VOCs排放标准。
以下是进行VOCs检查时可能关注的一些要点:1.VOCs种类:确定要检测的具体VOCs种类。
不同的VOCs具有不同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因此确定目标VOCs种类是至关重要的。
2.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确定在哪些位置进行采样以及采样的时间。
这可能包括室内和室外采样点,以及不同季节或特定活动期间的采样。
3.采样方法:选择适当的采样方法,这可能包括空气采样、涂料或涂层样品采样等。
采样方法的选择应当符合实际应用场景和标准要求。
4.采样设备:确保采用合适的采样设备,以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包括吸附管、色谱柱等设备。
5.标准和法规要求:遵循相关的VOCs排放标准和法规要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和法规,了解并遵守这些要求是必要的。
6.分析方法: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通常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等技术进行VOCs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7.采样前处理:进行必要的采样前处理步骤,例如样品的净化、富集等,以提高检测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8.质控:建立质量控制程序,包括标准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样品的加入和仪器的校准,以确保测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9.数据解释和报告: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解释,并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编制详细的检测报告。
VOCs检查的具体要点可能因行业、应用和监测目的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VOCs检查之前,建议与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合作,确保采样和检测过程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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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201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from stationary sour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测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6 采样技术要求 (3)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8 结果与计算 (6)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依据GB/给出的规则起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与201月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的监督管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警告:挥发性有机物属易燃物质,其中部分属有毒物质,配制标准样品和保存时应注意安全;在有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采样时,要特别注意采样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检测过程中的项目确定、监测方法选择、样品运输与保存、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固定污染源VOCs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GB ~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3 术语和定义DB11/501-20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11/50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2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在HJ/T 38 规定的条件下,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简称“NMHC”;3.3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4 测定项目的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项目分综合项目、特征项目,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见附录D;4.1 综合项目综合项目是指非甲烷总烃NMHC或总烃,是评估固定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状况的综合性检测项目;4.2 特征项目特征项目是指行业标准、综合标准或环境管理要求监测的特征有机污染物,确定测定项目时应选取原则如下:4.2.1 强制性原则特征项目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所属行业,优先依据北京市相关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选择测定项目,若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测定项目不一致的,应增加国家排放标准的测定项目;4.2.2 代表性原则测定项目应具有代表性,应根据固定污染源使用原料、产品或稳定中间产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及其排放特征,优先选择浓度较高、毒害较大、排放量大和反应活性高的有机物作为测定目标化合物;4.2.3 一致性原则同一行业或同类型固定污染源的目标化合物选择应尽量保持一致;5 监测方法的选择5.1 测定项目分析方法的选择原则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5.1.1 标准方法即仲裁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或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进行选择;5.1.2 等效方法: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5.2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监测方法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标准监测方法见附录B,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空气和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分析方法同等选用,监测方法选用和监测安全要求如下:5.2.1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危险场所,应优先选择现场检测法;5.2.2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中规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试条件的,应采样后送回实验室分析;5.2.3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尽量使用本质安全型ia或ib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检测工作;5.2.4 在固定污染源采集的气袋样品,现场直接测试时,进气时间超过仪器响应时间后,连续测量并记录至少3分钟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实验室分析时应平行测试三次,其相对偏差应小于30%,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否则应重新测试;对于瞬时采集样品,每个样品测试一次,将其3-4次平均值作为其小时浓度;5.2.5 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5℃;5.3 特征项目的监测方法特征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见附录C,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中苯系物监测方法按附录A中方法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苯系物不包括三甲苯的监测方法按附录C中执行;6 采样技术要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条件的准备、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应符合HJ/T 397的有关规定;6.1 有组织排放6.1.1 采样点位布设6.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6.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VOCs废气排放进行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若1个污染源多个排放口的工艺过程、原料来源、污染物种类、治理方法都相同且4个以上,验收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时可采用简单随机法选取被抽测的排气筒或排放口,随机抽取的采样点应不少于50%,每个排气筒编上号码,随机抽取排气筒编号,抽中的即为抽检采样点;6.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DB11/1195的规范要求;6.1.3 采样频次及时段6.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测试或采样时间不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6.1.3.2 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当生产为间歇过程且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根据工况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6.1.3.3 对于有机物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相对集中时采样;在测试VOCs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6.1.3.4 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6.1.4 采样器具6.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 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6.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 397中的质量控制要求;6.1.4.3 使用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 397中对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6.1.5 样气采集6.1.5.1 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非常温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VOCs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6.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方法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中的规定执行,采集的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6.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按GB/T16157中节要求执行,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水中有机物含量计入到样品中;6.1.5.4 排气筒中VOCs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20%,否则应重新采样;当测定项目使用的分析方法灵敏度较高时,可用气袋、吸附管、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后直接分析;6.1.5.5 特征项目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采样罐或吸附管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732中规定执行;6.1.6 安全防护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6.1.6.1 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检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排放源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6.1.6.2 现场采样或测试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现场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固定污染源企业应为检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符合安全要求;6.1.6.3 采样或检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尽量在从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检测;6.2 无组织排放6.2.1 采样点位布设6.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55执行;6.2.1.2 生产设施车间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1米,最低高度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6.2.1.3 生产工序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米,最低高度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6.2.2 采样频次及时段6.2.2.1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使用气袋或采样罐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应恒流采样45分钟以上;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6.2.2.2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恒流采样1个样品作为平均浓度;6.2.2.3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 759中的规定执行;6.2.2.4 当无组织排放或厂界的VOCs质量浓度较低时,可适当延长吸附管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可适当减少采样时间;采样量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浓度较高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7.1 气袋,对于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在采样现场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和粘污;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采样后在8个小时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24小时,应记录好采样、交接、分析时间;7.2 吸附管,用吸附管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日内分析;7.3 采样罐,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7.4 注射器,采样结束后,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当天分析完毕;7.5 冷链或常温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再行测定;8 结果与计算8.1 VOCs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排放浓度”计算方法见HJ/T 38、GB16157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8.2 报出数据的有效数字的计算修约规则按 GB/T8170 执行;8.3 平行样的测定结果用平均数表示,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分析测量出的VOCs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计算基准进行换算,以综合项目非甲烷总烃或总烃为例,其浓度计算基准主要有以碳计、以甲烷计和以丙烷计三种,换算公式如式1、2所示,换算系数见表1,其他污染物浓度计算基准之间换算方法同上;转换公式:1 式中:为以碳计的有机污染物浓度,mg/m3为换算系数为以甲烷计的有机污染物浓度,mg/m32式中:为碳的分子量为甲烷的分子量表1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浓度转换系数表名称以碳计以甲烷计以丙烷计分子量转化系数γ 1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9.1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HJ397中规定执行;9.2 采样前应严格检查全部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泄露检查方法和标准按照HJ732中节要求执行,或者系统漏气量不大于600ml/2分钟;9.3 每批样品均需建立标准或工作曲线,标准或工作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校准曲线应选择3~5个点不包括空白;9.4 测定VOCs的特征项目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至少采集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标准中要求低于30%的按标准要求执行;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若其浓度水平应小于10%的样品浓度,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质控样品分析,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0%9.5 现场检测分析时,分析仪器预热稳定后,应在分析前测定1个空白,并用标准气体至少单点校准一次,分析后再校准一次,并记录在原始记录中;9.6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或标准限值的%,抽检合格方可使用;9.7 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9.8 采样期间应保持流量恒定,波动不大于10%,采样前后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对误差应小于5%,如果大于5%, 但小于20%,可用它们的平均值计算总采样体积;否则应重新校准并重新采样;附录 A附录B规范性附录附录C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警告:实验中所使用标准品为易挥发的有毒化学品,应在通风条件下使用,操作应按规定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或接触皮肤和衣物;C.1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分析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苯乙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方法也可适用于其它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当取样量为400mL 时, 本方法在采用选择离子扫描方式下的检出限为μg/μg/m3, 测定下限μg/μg/m3;C.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T 194 环境监测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C.3 方法原理使用真空箱、抽气泵等设备将经固定污染源排气筒排放的废气直接采集并保存到化学惰性优良的氟聚合物薄膜气袋中,然后进行样品预浓缩,除去水及惰性气体后,进入气相色谱分离,用质谱检测器进行检测;通过质谱图和保留时间进行定性,用内标法定量;C.4 干扰及消除C.4.1 实验室环境,应完全远离有机溶剂,保证没有有机溶剂和其它挥发性有机物的本底干扰;C.4.2 进样系统、预浓缩系统中气路连接材料挥发出的挥发性有机物会对分析造成干扰;适当升高、延长烘烤时间,将干扰降至最低;C.4.3 所有样品经过的管路和接头,均需保温,以防止污染;C.4.4 易挥发性有机物尤其是二氯甲烷和氟碳化合物在运输保存过程中可能会经阀门等部件扩散进采样袋中,从而污染样品;样品采集结束后,须确认阀门完全关闭,隔绝外界气体,可有效降低此类干扰;C.5 试剂和材料C.5.1 氦气:≥ %;C.5.2 高纯氮气:≥%;C.5.3 高纯空气:≥%;C.5.4 混合标准气有证标准物质:11种苯系物标气的浓度为1ppmv;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C.5.5 混合标准使用气:使用气体稀释装置,将混合标准气、,用高纯氮气稀释至10ppbv 浓度;C.5.6 内标混合气标准气有证标准物质:各组分浓度为1ppmv;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组分分别为:一溴一氯甲烷、1,2-二氟苯、氯苯-d5;在满足方法要求且不干扰目标化合物测定的前提下,也可使用其他内标;C.5.7 内标使用气:使用气体稀释装置,将内标混合标准气,用高纯氮气稀释至100ppbv 浓度;C.5.8 4-溴氟苯BFB溶液:ρ= mg/L;C.5.9 4-溴氟苯标准气体:浓度为1ppmv,与内标混合标准气体混合在一起,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C.5.10 4-溴氟苯标准使用气体:使用气体稀释装置,将4-溴氟苯标准气体,用高纯氮气稀释至50ppbv 浓度;C.5.11 液态氮;C.5.12 去离子水;C.6 仪器和设备C.6.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部分具有分流、不分流进样口和程序升温功能,可配备柱温箱冷却装置;质谱部分具有70eV 电子轰击EI离子源,具有选择离子SIM扫描、自动/手动调谐、谱库检索等功能;C.6.2 气体预冷浓缩装置:至少具有二级冷阱功能:其中第一级冷阱用于去除样品中水、氧气、氮气;第二级冷阱用于捕集浓缩挥发性有机物及去除二氧化碳;若采用具有冷冻聚焦功能的第三级冷阱,可有效减少极易挥发目标物损失,改善色谱峰形,提高灵敏度;气体预冷浓缩装置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连接管路均使用惰性化材质,并至少能在50℃~150℃范围加热;气体预冷浓缩装置并具有自动定量取样及自动添加标准气体、内标功能;C.6.3 毛细管色谱柱,柱长为60m、内径为 ,膜厚μm固定液为6%腈丙基苯、94%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C.6.4 自动进样器:可实现采样气袋样品自动进样;C.6.5 采样装置,参考HJ732中设备和材料;C.7 样品采集与保存样品采集应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2的相关规定执行;将采集好的气袋样品在室温条件下,避光保存,24h内分析完毕;对于浓度较高的污染源样品可适当进行稀释后再进行分析;C.8 分析步骤C.8.1 制备C.8.1.1 混合标准使用气体配制混合标准使用气体浓度为10ppbv:将混合标准气标气钢瓶及高纯氮气钢瓶与气体稀释装置连接,设定稀释倍数,打开钢瓶阀门调好两种气体的流速并平衡几分钟后,取预先清洗好并抽好真空的气罐连在气体稀释装置上,打开气罐阀门并使稀释好的标气冲入气罐中,待气罐压力达到预设值25psig后,关闭气罐阀门以及钢瓶气阀门;C.8.1.2 内标使用气配制内标使用气体浓度为100ppbv;将内标标准气体按步骤配制而成;C.8.1.3 实验室空白使用高纯空气或高纯氮气为空白气,配制入空白气袋中,进行空白分析;C.8.2 仪器调试C.8.2.1 气体预冷浓缩装置与气相色谱-质谱仪的连接在气相色谱-质谱仪进样口电子流量/压力控制器后将载气与气体预冷浓缩装置相连接,使载气经电子流量/压力控制器后,依次通过气体预冷浓缩装置、传输线,与毛细管色谱柱直接连接;C.8.2.2 气体预冷浓缩装置参考分析条件取样体积400mL;可按样品浓度在50mL~1000mL 范围调整;一级冷阱:捕集温度:-150℃;捕集流速:100mL/min;解析温度:10℃;阀温:100℃;烘烤温度:150℃;烘烤时间:15min;二级冷阱:捕集温度:-30℃;捕集流速:10mL/min;捕集时间:5min;解析温度:180℃;解析时间:;烘烤温度:190℃;烘烤时间:15min;三级聚焦:聚焦温度:-160℃;解析时间:3min;烘烤温度:200℃;烘烤时间:5min;传输线温度:100℃;C.8.2.3 气相色谱参考分析条件:程序升温:35℃5min 5℃/min 150℃7min10℃/min 200℃4min进样口温度:140℃;溶剂延迟时间: min;载气流量ml/min :;注:不同型号仪器的最佳工作条件不同,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本标准给出了仪器参考条件;C.8.2.4 质谱参考分析条件:接口温度℃: 250°C;离子源温度℃:230°C;扫描方式:EI全扫描或选择离子扫描SIM;扫描范围:35~300amu;C.8.3 校准C.8.3.1 仪器性能检查在开始系统分析之前,应采用BFB方式对质谱进行调谐;仔细检查调谐报告,对轮廓图中峰形、同位素峰分离情况、EM电压,及质谱图中峰数目、基峰的绝对丰度、水和空气峰相对于质核比m/z为69的离子的比例,以及质量分配、相对丰度和同位素比等评价指标进行核查;其中,要求轮廓图中半峰宽PW50在要求轮廓之间;质谱图中峰的个数小于200,较低的水峰和氮峰,应小于10%;BFB样品质谱图中主要离子及其丰度应满足BFB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参见表A-1;表A.1 BFB关键离子丰度标准。
废气监管要点及措施
![废气监管要点及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6f0aba6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a1.png)
废气监管要点及措施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废气排放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对空气质量和人类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监管废气排放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废气监管的要点和相关的措施。
废气监管要点监管标准废气排放监管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法规来进行。
这些标准和法规通常由政府和环保部门制定。
监管标准主要包括对废气排放浓度的限制,以及对排放设备和处理设施的检测要求等。
监管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确保废气排放处于可控范围。
监管流程废气排放监管的流程通常包括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需要对排放企业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其废气排放情况。
然后,根据监测结果,对排放企业进行分类和评级,确定不同企业的监管重点和措施。
接下来,需要制定监管计划,明确监管的目标和任务。
最后,通过监测和检查等手段,对排放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废气排放符合标准。
监管技术废气监管需要依靠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进行。
目前,常用的监管技术主要包括废气排放监测仪器、数据处理系统和在线监测平台等。
监测仪器可以用于实时监测废气排放浓度和成分,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
数据处理系统可以将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在线监测平台可以实现对排放企业的远程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责任废气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政府和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法规,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和评估工作。
企业和排放单位负责安装废气治理设备,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
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对废气排放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废气监管措施废气治理设备废气治理设备是实施废气监管的关键措施之一。
常用的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除尘器、脱硫装置、脱硝装置和VOCs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去除废气中的颗粒物、有害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减少废气对环境的污染。
定期检测和评估废气排放监管需要定期对排放企业进行检测和评估。
定期的检测可以了解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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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一、检查要点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
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
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二、监测要点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
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点。
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检查要点
![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检查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274e1c05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2f.png)
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检查要点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是监测企业废气排放情况以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设施。
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检查。
以下是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检查要点:1. 检查传感器是否工作正常。
传感器是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的核心部分,直接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应检查传感器接线是否稳固,传感器的输出信号是否正常,以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2. 检查采样器是否工作正常。
采样器是监测系统中另一个关键部件,调节气体流量,保证样品的准确采集。
应检查采样器进气口的滤网是否清洁,采样流量是否正常、均匀,以及负压是否合适。
3. 检查数据采集器是否正常工作。
数据采集器作为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的主要数据处理中心,必须经常检查与维护,保障数据采集和存储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4. 检查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
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中的仪器仪表设备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标准校准是否到位、联动动作是否正确、机械部件是否偏差,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5. 检查数据传输方式的运行情况。
数据传输方式是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把采集到的数据通过传输方式传送到监测中心的重要环节。
检查传输设备的运行情况、通讯质量及时性,确保数据安全可靠的被接收。
6. 检查系统的供电情况。
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需要连续运行,因此其供电情况必须得到保障。
检查电源电缆的接线情况、电压稳定性、机房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以保障系统供电稳定。
总之,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检查是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的关键步骤,应该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协调好监测单位和监测管理部门,提高对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检查的重视,保障环境安全,健康生态。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1eacbc61eb91a37f0115c56.png)
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1适用范围本规定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安全防护、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监测。
本规定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国家标准出台后,本规定废止,按照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8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检查要点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检查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9e8b8c9c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09.png)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检查要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挥发物质,其含有大量有机成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有效治理和减少VOCs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工业VOCs治理的检查要点,以帮助企业加强VOCs的管理和控制。
1.法规合规性检查首先,检查企业是否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规、法律和标准,如《大气污染防治法》、《VOCs排放标准》等。
确定企业是否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环评手续,以及是否具备专项VOCs治理的环境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2.VOCs排放源清单建立和维护VOCs排放源清单是有效治理VOCs的基础,要求企业对生产过程中涉及到VOCs排放的工序、设备、材料进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每个排放源的名称、位置、排放量等。
通过清单化管理,可以更好地掌握VOCs的排放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控制措施。
3.排放管控措施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已经采取相应的排放管控措施,如密封、装置更新、技术改造等,以降低或避免VOCs的排放。
要求企业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不泄露VOCs。
此外,还应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响应的监测系统,对VOCs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4.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检查对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的运维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排放的VOCs。
检查设施是否配备齐全、运行是否稳定,在治理效果和能耗方面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5.废气处理工艺检查检查企业采用的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去除VOCs。
要求企业在选择废气处理设备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和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处理工艺,并确保其技术参数和运行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6.VOCs监测和报告要求企业建立VOCs的监测系统,进行实时或定期的监测,记录VOCs 的排放量、浓度等信息,并报送相关部门。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监测和报告,是否能够准确记录和报告VOCs的排放情况。
7.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对VOCs泄漏、事故等情况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排放量影响因素分析及现场检查要点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排放量影响因素分析及现场检查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1d88c24fd0d233d4b14e69e6.png)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排放量影响因素分析及现场检查要点摘要: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
按照文件要求,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顺序第一位为: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因此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排放量尤为重要。
流速是计算废气排放量的重要参数,目前辽宁省应用最多的主要有S型皮托管法和超声波法流量计,本文就两种流量计的工作原理及优缺点进行分析,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流量计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测;排放量;影响因素1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保法不但对浓度值做出了要求,同时对排放量也做出了要求,因此污染源自动监测排放量尤为重要。
CEMS是英文Contin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的缩写,即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1】该系统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达到用户和环保主管部门,以确保用户对需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和环保部门所要求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2 排放量计算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排放量为流量与浓度、时间的乘积,其中流量的计算如下:Q=3600×F×V式中:Q——工况下湿烟气排放量m3/h;F——测定烟道截面积m2V——流速m/s最后,根据如下公式计算出排放量Q= V×A×3600×273/(273+t)×(PD+Px)/101325×(1-X%)式中:Q——被测气体折算到标准状况(0℃,273K,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的干烟气体积流量,单位Nm3/h;V——被测气体的流速,单位m/s;A——通流面积,单位 m2;PD——当地大气压力,单位Pa;Px——被测气体管内的压力(静压),单位Pa;X%——净烟气中水蒸气的体积百分比;3 S型皮托管流量计(1)工作原理及计算方法S型皮托管流量计是由两根相同的金属管并联组成,测量端有方向相反的两个开口,测定时,面向气流的开口测得的压力为全压,背向气流开口测得的压力小于静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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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固定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
机物的废气排放。
这些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
生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
以下是固定污染源
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的要点:
1.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挥发性有机物指在环境温度下具有蒸气
压的有机化合物。
根据环保部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将挥发性有机物按照23种常见有机物定性为总挥发性有机物(VOCs)。
2.监测方法和仪器: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可采用两种
方法,连续监测和间歇监测。
连续监测通常采用气相色谱仪(GC)或质谱仪(MS)等仪器进行在线分析。
间歇监测则是采集一定时间内的废气样品,然
后送样到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常用的方法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3.指标和限值要求:根据环保部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同行业的固定
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所不同。
监测时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
规定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测定,确保企业排放的废气符合国
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4.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点位是指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废
气排放的各个环节。
监测点位的选择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废气排放
量以及可能产生污染物的环节来确定。
监测频次根据企业排放情况和监管
要求来确定,一般连续生产的企业应按照周/月/季度进行监测。
5.废气排放管道和设施的管理:为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废气排放管道和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排放管道应检查是否存在渗
漏、堵塞和损坏等情况,设施如吸附装置和净化装置等应保持正常运行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
6.数据记录和报告:监测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监测点位、采样时间、监测仪器型号和参数、分析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保存。
监测结果应编制成监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监测数据、排放浓度、超标情况等信息,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污染治理和整改。
7.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利用:监测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监测结果也可用于制定和调整环境管理政策,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执行上述要点,能够有效监测和治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