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发改委启动2006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工作

发改委启动2006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工作

发改委启动2006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工作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动态:阳光能源》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国家发改委于3月16日发布了《关于请报送200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及电价附加征收等有关材料的通知》,正式启动200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工作。

【总页数】1页(P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1
【相关文献】
1.发改委宣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提高至1.5分 [J],
2.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J],
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J],
4.国家发改委召开专门会议核查15个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 [J],
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将调配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46号)

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46号)

附件一:200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配额交易金额配额买方配额卖方(万元)江苏电力公司新疆电力公司3247.2014浙江电力公司吉林电力公司3498.0618山东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2416.3652河南电力公司西藏电力公司10省份项目名称类别装机容量支付补贴电量补贴金额张北国投满井风电场一期45.005803.54001448.5636张家口康保卧龙兔山风电场30.001051.5120262.4574国华(河北)尚义风电场二期49.501869.7888466.6993小计124.508724.84082177.7203华能中电长岛风电场27.204969.70001267.7705鲁能荣成风电场15.002286.9000583.3882国能单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25.001402.1916618.5067小计67.208658.79162469.6654蒙西国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风电场一期风力发电49.5014.0580 3.8533如东风电特许权二期100.002105.0000364.1650如东风电一期100.0025.0000 1.1625常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00832.0000153.9200光大环保能源(苏州)垃圾发电厂18.004308.0000796.9800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厂12.00567.0000104.8950小计242.007837.00001421.1225莆田南日岛后山仔风电厂16.153747.4062753.2286漳浦六鳌风电场30.005076.1000502.5339东山乌礁湾风电场30.002191.9300451.5376小计76.1511015.43621707.3001重庆同兴垃圾电厂二号机生物质发电12.003292.6200789.2410大唐洮南风电场49.308288.00002105.1520白城富裕风电场49.503664.0000930.6560长岭174风电场49.301016.0000258.0640华能洮北风电场49.309390.00002385.0600小计197.4022358.00005678.9320大唐赛罕坝风力发电一、二、三、四期170.0011115.47623034.5250新胜孙家营风电场一期五道沟风电场一期105.00185.000050.5050小计275.0011300.47623085.0300黑龙江华富穆陵风力发电场一期26.001006.0000254.8198穆陵代马沟风电场一期30.00234.000059.2722江苏风力发电风力发电吉林风力发电河北山东风力发电福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蒙东风力发电省份项目名称类别装机容量支付补贴电量补贴金额穆陵代马沟风电场二期30.0036.00009.1188伊春兴安岭石帽顶风电场30.60伊春兴安岭大箐山风电场16.15伊春兴安岭耳朵眼风电场28.05小计160.806655.00001685.7115乌鲁木齐托里风力发电厂一期30.006529.61501436.5153达坂城风电三厂一期30.006575.50681446.6115达坂城风电三厂二期30.00226.946659.0061新疆风能国债四期22.505243.00001357.9370小计112.5018575.06844300.0699宁夏贺兰山风电场三期扩建工程20.402438.9300679.4859宁夏天净红碴子风电场10.501447.9000548.1749小计30.903886.83001227.6608大唐甘肃玉门风电项目49.30874.3000252.8476甘肃洁源玉门风电场二期11.901128.0000326.2176亚行技援甘肃秸秆汽化发电示范项目生物质发电 5.0030.000010.7760小计66.202032.3000589.8412西藏羊八井光伏电站太阳能发电0.1028.571410.0000合计1414.25104378.992625146.1480风力发电1330.1593918.609622661.8293生物质发电84.0010431.81162474.3187太阳能发电0.1028.571410.0000甘肃5379.00001362.5007其中:宁夏黑龙江新疆风力发电风力发电风力发电风力发电附件三:2006年度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电价补贴情况表单位:千瓦,万元省份序号项目名称装机容量补贴额新疆1风能公司中德项目1期100.5031.79172风能公司中德项目2期545.6014.0400小计2646.1045.8300甘肃1离网型风光电“送电到乡”工程971.00407.9792 2中日合作敦煌雅丹项目200.0071.0699 3中德合作财政援助项目123.70236.7415小计31294.70715.7905合计51940.80761.6205附件四: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电费补贴情况表单位:兆瓦,万元省份序号项目名称装机容量补贴额蒙西1国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风电场一期49.500.1406福建1东山乌礁湾风电场30.0021.9193吉林1长岭174风电场49.3030.4800蒙东1大唐赛罕坝风力发电二、三、四期140.0060.8100新疆1达坂城风电三厂二期30.00 2.2695合计5298.80115.619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2•【文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500元。

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

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

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我省除汉元发电有限公司等七家发电企业执行国家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外,其余上省网结算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每千瓦时1.6分钱,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已进行烟气脱硫改造的国电荆门电厂、鄂州电厂应将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报送我局确认后,执行脱硫上网电价。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用户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的销售电价,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电量在现行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98分钱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增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不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15分钱)执行。

(二)大化肥生产用电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2006版电力定额的费率

2006版电力定额的费率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积极推进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能源〔2006〕427号文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文的要求,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组织编制完成了《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即新“预规”,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颁布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了编制、校核、测算、征求意见、修改、定稿、专业审核和专家审查等项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7月以发改办能源〔2007〕1808号文核准颁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本标准的编制过程(1)2004年9月,定额总站以电定造〔2004〕17号文下达了编制任务,成立了各专业编制组,于当年底经过调研、编写和讨论,拟订了各专业的编制大纲。

2005年1月,在哈尔滨召开了专家审查会,确定了工作方案、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

(2)2005年3月,各编制组正式开始了调研、收资和编制工作。

在调研、收资过程中,编制组先后走访了15个省、市、自治区的共计四十多个工地和企业,取得了第一手的资料后,按计划开始了分组编制工作。

(3)分组编制工作完成之后,编制组于2005年10月在长春集中,经过认真协调和研究,于2005年底完成了本标准的初稿。

(4)2006年开始,由定额总站主持,先后将初稿向电力行业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院分别征求意见,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5)自2006年8月开始,由定额总站组织,选择典型工程进行了测算,同时,分别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发电集团公司分别征求意见,经测算、汇总,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6)2006年11月,定额总站以电定总造函〔2006〕11号文将本标准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到2006年12月25日,共接到反馈意见55份108条,其中电网53条,发电55条。

发改价2006(7)号

发改价200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资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四日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发改价格[2008]292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决定公布2007年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2007年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和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

二、请各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工作,健全财务会计和电力负荷统计制度,为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做好准备。

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附件: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标准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注:1、上述电价已剔除跨省区送电、输配电损耗等因素的影响;2、上述电价均含税,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7.02.25
•【文号】发改价格2007[415]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415]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函[2006]3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28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北电网有关省(区、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5分钱、天津市1.02分钱、河北北部电网0.10分钱、河北南部电网1.28分钱、山西省1.6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0.89分钱。

山东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1.09分钱,高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八。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河北南部电网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山西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京津唐电网0.3354元、河北南部电网0.335元、山西省0.2604元、内蒙古西部电网0.2509元、山东省 0.3399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历年电价调整通知1、1999年7月15日(居民8月1日),苏价工[1999]256号文,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

2、2004年1月20日,苏价工[2004]12号文,提8厘/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

3、2004年6月15日,苏价工[2004]219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基本电价提3元/kw·月、2元/ kvA·月。

4、2005年5月1日,苏价工[2005]97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离子膜法氯碱生产企业提分/kwh。

5、2006年7月1日,苏价工[2006]223号文,非居、非普提分/kwh,大工业提分/kwh,农业提分/kwh,基本电价提3元/(kw(kvA)·月)。

另除农业外,每千瓦时征收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分;除农业和城乡居民外,每千瓦时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分;商业与其它照明并轨,统称为非居民照明。

6、2007年10月1日,苏价工[2007]330号文,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

7、2008年7月1日,苏价工〔2008〕221号文,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以外,大工业电度电价上调4分/kwh、其余分类用电价格上调5分/kwh8、2009年11月1日,苏价工〔2009〕366号文,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

原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后统一改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9、2011年11月,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

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2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即调整为按容量3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按需量4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相应少提高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分钱/千瓦时,即调整为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注:1、本电价表制定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30文件、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文件
2、本电价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

3、本电价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用电外,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大工业用电及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每千瓦时0.4分。

4、本电价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05分。

5、本电价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

6、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

农业排灌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特急发改价格[200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四日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6]2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6]2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6]2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川价电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川价电发〔2006〕24号)各市、州物价局,中油公司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决定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6〕16号文的基础上,汽、柴油分别提高500元(详见四川省汽柴油零售价格表)。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实行差价管理,批零差率为4.5%。

汽、柴油零售价出台时,中油公司四川省销售公司要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

三、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的回复》(川价函〔2005〕13号)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系统内批零差率按国家规定由5.5%改为4.5%,第二款规定的系统外批零差率相应各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

其余各条规定仍然有效。

四、各地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洁剂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洁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五、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
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7.05
•【文号】发改价格[2007]1521号
•【施行日期】2007.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6年
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推进电价改革,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公布2006年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
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资产、成本及各类经济指标的调查研究,为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奠定基础。

附件: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附件: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表
┌────────────┬─────────────┬─────────────┐
│地区│销售电价│输配电价│
│├─────────────┼─────────────┤
││元/千千瓦时│元/千千瓦时

├────────────┼─────────────┼─────────────┤
│京津唐│525.32│156.18│
├────────────┼─────────────┼─────────────┤
│山西│408.63│
123.47│
├────────────┼─────────────┼─────────────┤
│河北│440.92│
95.28│
├────────────┼─────────────┼─────────────┤
│山东│478.48│
90.59│
├────────────┼─────────────┼─────────────┤
│上海│649.60│
196.76│
├────────────┼─────────────┼─────────────┤
│浙江│569.28│111.52│
├────────────┼─────────────┼─────────────┤
│江苏│590.13│160.75│
├────────────┼─────────────┼─────────────┤
│安徽│503.37│126.54│
├────────────┼─────────────┼─────────────┤
│福建│490.13│113.65│
├────────────┼─────────────┼─────────────┤
│湖北│516.75│154.25│
├────────────┼─────────────┼─────────────┤
│河南│429.24│82.70│
├────────────┼─────────────┼─────────────┤
│湖南│496.41│149.60│
├────────────┼─────────────┼─────────────┤
│江西│506.82│126.29│
├────────────┼─────────────┼─────────────┤
│四川│465.76│147.08│
├────────────┼─────────────┼─────────────┤
│重庆│507.04│173.80│
├────────────┼─────────────┼─────────────┤
│陕西│420.74│123.80│
├────────────┼─────────────┼─────────────┤
│甘肃│356.65│129.22│
├────────────┼─────────────┼─────────────┤
│青海│291.43│108.75│
├────────────┼─────────────┼─────────────┤
│宁夏│358.72│
130.83│
├────────────┼─────────────┼─────────────┤
│新疆│417.13│
193.58│
├────────────┼─────────────┼─────────────┤
│黑龙江│482.22│160.78│
├────────────┼─────────────┼─────────────┤
│吉林│485.62│
136.24│
├────────────┼─────────────┼─────────────┤
│辽宁│508.55│
151.05│
├────────────┼─────────────┼─────────────┤
│广东│681.90│180.93│
├────────────┼─────────────┼─────────────┤
│广西│449.70│111.57│
├────────────┼─────────────┼─────────────┤
│云南│392.33│140.36│
├────────────┼─────────────┼─────────────┤
│贵州│377.29│95.01│
├────────────┼─────────────┼─────────────┤
│海南│615.23│215.44│
├────────────┼─────────────┼─────────────┤
│内蒙西│352.61│97.68│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